202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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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全文- 【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9号【发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

2、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是,针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授权问题,目前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为此,我们制定出台了规定。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利用好法律对银保监会的赋权,从规章的层次明确派出机构执法的主体地位,理清派出机构具有的具体监管权能;二是坚持科学配置。对派出机构的职责配置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表述,既可以从被监管对象及其业务领域划分,也可以从行为类型角度划分。综

3、合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的复杂性,在规章层次主要以处罚、许可、检查等行为类型为标准进行划分,更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三是侧重原则性、指导性。既要明确现有职责,又要为今后监管职责调整留有合理空间。规定起草的主要思路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总则性规定,包括监管职责体系、派出机构履职原则;二是明确派出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对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的监管;三是明确银保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辖区内重大风险事件处置等;四是明确与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复议受理等;五是明确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建立健全监管协调

4、机制。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从条款理解、实践做法、文字表达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意见已有制度文件予以规范,规定中不再增加相关内容。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为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是指银保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派驻地市(州、盟)的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保

5、监分局)以及设在县(市、区、旗)的监管组。本规定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依法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第二条 银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遵循职权法定、属地监管、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6、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的领导下,履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局的领导下,履行所在地市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能。银保监分局根据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独立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旗)监管组在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的授权和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负责所在县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工作,收集所在县市有关金融风险的信息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条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

7、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第四条派出机构依法、公开、公正履行对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第五条派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统计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关数据和信息,跟踪、监测、研判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报送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情况和风险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有可能影响当地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运行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银保监会直

8、接监管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的监管责任单位。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直接监管,具体名单由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公布。第七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在辖内的贯彻实施。第八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第九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偿付能力、资产质量、业务活动、信息披露、信息科技、第三方合作等实施监

9、督管理,具体监管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第十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和非现场监管,参与防范和处置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有关风险。第十一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落实消费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做好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等工作。第十二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信访、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以及消费投诉督查等工作。第十三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十四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根据法律

10、、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涉刑案件管理、反保险欺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督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安全保卫相关工作。第十五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督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与非法集资之间的防火墙。第十六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查处辖内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非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从事业务以及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第十七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辖内应急管理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首报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并向上级单位报备。第十八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统筹开展辖内新闻宣传工作

11、,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新闻宣传工作。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声誉风险事件。第十九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按照银保监会统一部署,推动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第二十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上级监管机构发现下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督促下级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可以上收监管权限:(一)风险状况急剧恶化;(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三)上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上收监管权限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 上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

12、委托下级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行为,并负责监督委托实施的行为,对委托实施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设有银保监分局的银保监局负责审理以辖内银保监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二十四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涉及本机构的各类诉讼的应诉工作。第二十五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辖区司法机关建立协助机制,依法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等事项。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与辖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和移送银行保险机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第二十六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按照银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支持辖内

13、相关自律组织等发挥金融纠纷调解作用,监督辖区银行业和保险业调解机构规范运行,加强与辖区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的联系,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七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法依规协同配合做好辖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切实承担监管责任,推动落实地方党委党的领导责任、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股东责任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第二十八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并有权纠正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行为。第二十九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负责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协同推动当地普惠金融发展,指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推进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工作。第三十条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的规定对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银保监会对各级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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