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修正)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修正)全文-修改背景一是落实新证券法的需要。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券公司变更章程重要条款、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因此,有必要根据新证券法,对实施规定相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二是落实简政放权的需要。为落实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重点任务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有必要对实施规定规定 的证券公司设立以及变更股东等相关申报材料进一步精简 整合。主要修改内容一是修改新证券法取消的
2、审批事项在实施规定中的相应表述,比如按照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审批相关表述,公司章程变更重要条款由审批改为备案, 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改为符 合证券法规定等。二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比如,减少 股东营业执照要求和财务审计报告年份数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三是删除实施规定中现在已不适用的程序性过渡条 款“按照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受理 的非上市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材料, 并由中国证
3、监会派出机构继续完成审核”。此外,根据此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 相应修改了实施规定的有关表述。关于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一、申报文件(一)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以下统称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文件报送前,证券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申报事项符合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文件报送后,在审批或备案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发起设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应当重新报送
4、申请。申报文件包括基本类、主体类、专项类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关于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二)基本类文件是指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均适用的申报文件, 具体如下:1.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2.相关主体就申报事项已经履行完备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3.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4.相关主体对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承诺行为事先约定处理措施的文件。关于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三)主体类文件是指证明证券公司股东、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应条件或要求的文件,
5、具体如下:1.背景资料,包括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实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如有)申报表等。2.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最近 3 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含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等适当支撑文件)。3.证券公司持股 5%以下的股东、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最近 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主要股东最近 2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控股股东最近 5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境内主体的财务报告,应当
6、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境外主体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4.(非金融企业股东适用)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的说明。5.(有限合伙企业股东适用)所有合伙人背景情况说明; 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及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和有关承诺。6.(第一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
7、益输送的自我约束机制说明。7.(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适用)最近 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的说明。关于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四)发起设立证券公司除应当提交基本类、主体类文件外, 还应当提交以下专项类文件:1.公司章程草案,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内部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营业场所和技术系统等情况说明。2.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简历及符合规定的说明。3.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
8、法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境外股东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对其符合境外股东相关条件的说明函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境外优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函。关于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五)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按照规定应当报批或备案的,应当提交基本类、主体类文件,但是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资本,免除主体类文件要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的,还应当提交以下专项类文件:1.(证券公司变更股权适用)股权出让方登记成为证券公司股东的文件。2.(证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适用)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减资后模拟风险控制指
9、标监管报表。3.(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且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适用)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公司验资报告,证券公司变更后的公司登记文件复印件。4.证券公司及股权管理事务负责人承诺书。”关于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二、将第二条修改为:“二、过渡期安排(一)规定施行前,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超过 50%的,规定施行后,原则上不得继续增持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为化解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二)规定施行前已经入股证券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存量股东),不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 5 年内,达到规定要求。存量股东不符合规定第七
10、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 项、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在相关产品、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制基金到期后 6 个月内完成规范,达到规定要求。关于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三)存量股东按照入股时的承诺,规定施行后仍处于股权锁定期的,存量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规定关于股权锁定期及股权质押限制的规定;股权已经质押的, 质押协议到期后,不得新增不符合规定的质押行为。(四)存量股东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对照规定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上述情况的存量股东有关情况及规范方案,以及存在不符合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有关情况,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1、(五)证券公司章程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原则上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修改公司章程,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关于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三、删除第三条,将第四条序号相应调整为第三条,并修改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监督证券公司落实股权管理规范工作,可以根据规定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证券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本决定自 2021 年 4 月 18 日起施行。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目录Contents 01总
12、则总则02资质条件资质条件03股权管理要求股权管理要求04罚罚 则则05附则附则总 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13、股东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证券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第五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证券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一)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第六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14、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增至100%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条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资质条件第二章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
15、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
16、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七条 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
17、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第八条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第九条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年持续盈
18、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二)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具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股东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或者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中居于控制、主导地位的股东应当符合合计持股比例对应类别的股东条件。股东入股证券公司后,因证券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导致股东类别变化的,
19、应当符合变更后对应类别的股东条件。第十二条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单个有限合伙企业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达到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相同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二)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及第一大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证
20、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入股证券公司的情形除外。第十四条公司制基金入股证券公司且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该基金应当属于政府实际控制的产业投资基金且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并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二)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第十五条股权管理要求第三章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证券公司董事长
21、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股东筛选标准等。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事先向意向参与方告知证券公司股东条件、须履行的程序并向符合股东筛选标准的意向参与方告知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方应当对意向参与方做好尽职调查,约定意向参与方不符合条件的后续处理措施。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与其签订协议。相关事项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应当约定核准后协议方可生效。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违反规定或者承诺的行为,证券公司应
22、当与相关主体事先约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对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期间的风险防范作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客户利益不受损害。依法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在核准前,证券公司股东应当按照所持股权比例继续独立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方不得推荐股权受让方相关人员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让渡表决权。第二十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股东条件以及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得签订在未来证券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证券公司或
23、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下列情形不计入
24、参股、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范围:(一)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低于5%;(二)通过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入股其他证券公司;(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四)为实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五)国务院授权持有证券公司股权;(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证券公司股东的主要资产为证券公司股权的,该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25、。第二十五条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上市证券公司以及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
26、信息,必要时履行报批或者备案程序。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一)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证券公司补充资本;(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三)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证券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四)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对股东、证券公
27、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处理措施。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避免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不含上市证券公司以及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证券公司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
28、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损害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四)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五)与证券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合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证券
29、公司发现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九条罚则第四章第三十条未履行法定核准程序,证券公司擅自变更股权相关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相关股权不符合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0、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相关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相关主体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公司股权相关行政许可批复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或者报送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违
31、规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致使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依照
32、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致使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
33、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主体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失信行为按照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未遵守本规定进行股权管理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调整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类别。附则第五章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不低于”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指
34、证券公司新增主要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证券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指证券公司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证券公司国有股权行政划转另有规定的,相关要求从其规定。入股证券公司涉及金融业综合经营、国有资产或者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金融业综合经营相关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股东,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证券公司股份
35、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核准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投资者应当在自不予核准之日起5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时间,持股不足6个月的,应当自持股满6个月后)内依法改正。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系统购买证券公司股份使其累计持有的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参照适用第一款规定。投资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证券公司股份,且所涉认购或股权变更事项不需审批或备案的,豁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修正)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