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 【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21-10-14【实施日期】2021-12-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 目前,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已经相对成熟,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也愈加复杂,需要对非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及细化。 由于财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此前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相关要求和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修订来
2、进行完善。10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升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水平。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原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是补齐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的内在需要。试行办法发布时,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处于发展中的阶段,市场环境也比较简单,当时试行办法的发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而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有所缺失。目前,非寿险行业精算管理已经相对成熟,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也愈加复杂,需要对非寿险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及细化。制定背景 在适应现有规则、
3、梳理归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之上,此次发布的办法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三个章节,作为对过往准备金监管制度短板的补充。 具体来看,在内控方面,办法对保险公司的部门制约及信息收集制度都有了补充:具体来看,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分级授权、相互制约;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评估系统,保证评估流程被完整地记录、保存。 同时,财经网金融注意到,办法还针对实践中频频出现的“分支机构准备金随意调节”问题作出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不得违规调整分支机构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总公司不直接经营业务的,不得在
4、总公司本级留存准备金,以此避免准备金成为企业潜规则中调节利润的“利器”。 进一步,办法在监管层面也做出了要求,提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规定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所有公司或部分公司的准备金相关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要求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审核。 在与规范性文件的结合上,办法从监管层面提出,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回溯分析,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回溯分析结果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制定办法的目的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及完善:一是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
5、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二是总结提炼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实践经验,将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准备金监管的制度进行了梳理,集中体现在办法中;三是增加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四是增加监督管理规定;五是增加法律责任规定,依据保险法对非寿险准备金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六是删除修订前文件中的准备金报告章节,作为实施细则另行发布。比如,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6、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办法使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与会计准则及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做到了协调统一,为保险公司的非寿险准备金评估和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善、可循的制度依据。二是对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原保监会关于非寿险准备金监管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准备金基础数据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准备金报告等方面,但没有经过系统的梳理和完善。办法将上述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形成一套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此外,补齐了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短板。试行办法在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存在缺失,准备金监管实践中也出现分支机构准备金随意调节、准备金有利进展释放等问题,因此本次修订
7、工作重点针对准备金的监管制度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及细化。重要作用目录Contents 01总则总则02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法03内控内控管理管理04监督监督管理管理05法律法律责任责任06附附则则总 则第一章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夯实偿付能力计量基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
8、,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上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保险公司评估各项准备金,应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保持客观、谨慎,并充足、合理地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进行监管。第五条准 备 金 的 种 类 及 评 估 方 法第二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第六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9、。第七条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第八条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一)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二)风险分布法;(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第十条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最终结案的损失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第十一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
10、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第十二条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确定:(一)逐案估计法;(二)案均赋值法;(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第十三条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下列情况所提取的赔款准备金:(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二)已经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尚未立案的;(三)保险公司已立案但对事故损失估计不足,预计最终赔付将超过原估损值的;(四)保险事故已经赔付但有可能再次提出索赔的。第十四条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特征、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确定:(一)链梯法;(二)案均赔款法;(三)准备金进
11、展法;(四)B-F法;(五)赔付率法;(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第十五条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损失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第十六条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应包含风险边际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第十八条内控管理第三章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
12、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第十九条准备金评估方法、假设的调整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的,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机构审议。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准备金评估所需数据的质量管理,以保证所需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一致、有效。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评估信息系统,以保证准备金的评估流程被完整地记录、保存。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不得违规调整分支机构的准备金。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总公司不直接经营业务的,不得在总公司本级留存准备金。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
13、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制度。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准备金信息。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第四章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负责准备金评估工作,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精算意见,并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重大风险隐患。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和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上述报告进行抽查审核。第二十九条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所有公司
14、或部分公司的准备金相关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要求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审核。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准备金评估结果进行回溯分析,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回溯分析结果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三十一条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第五章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5、 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
16、金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考虑风险边际及货币时间价值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准备金工作底稿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准备金信息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提供准备金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三十五条保
17、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给予该保险公司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附则第六章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实施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并发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第三十八条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3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另行发布。第四十二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全文免费资源功苁呺:志慧管理(zhgl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