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院职工请(休医院职工请(休)假和值班补休假规定假和值班补休假规定一、请(休)假手续及准假权限一、请(休)假手续及准假权限(一)全院干部职工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包括出国出境、开会、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及群团活动、出差等)和因私事离岗(包括休病假、事假、工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出国出境等)均应办理书面请(休)假制度。(二)党政主要领导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院领导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提交书面请(休)假审批表,报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厅人事处备案。所有院领导请(休)假或临时离开本院均应告知院办公室.(三)全院中层干部及护士长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
2、私离岗按照如下规定执行:1、临床医技各科室主任(含主持工作或负责人)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向医务科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并告知所在总支书记; 科室副主任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向科室主任、医务科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2、机关后勤职能科室科长(含主持工作或负责人)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 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科室副科长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
3、,按规定向科室科长报告,经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23、各总支书记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报院人事科备案。4、护士长(含副护士长及护理组负责人)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事先提交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向护理部报告,经分管护理院长审核同意,报院人事科备案,并告知科护士长.5、以上所有人员请(休)假天数在三天及以上的必须经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超过七天(不含国家法定假)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6、院临床科室正副主任、机关后勤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原则上不能同时出差或休假,确因工作需要
4、须同时离开单位的,要明确临时负责人。7、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一年内违反两次及以上的,除按旷工处理外,根据干部管理条例,进行诫勉谈话.(四)各科室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或因私离岗应向科室主任请假。请(休)假应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同意,请(休)假天数为 1 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审批,3 天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 3 天的事假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超过 7 天的事假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职工休假流程:个人填写请假单(由院人事科统一制定)-科室负责人意见-主管部门意见-院领导意见报人事科备案销假(五)办理请(休)假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公务活动离开本埠的,提
5、交请(休)假审批表,并附有关公务活动的材料,如会议通知、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32、出国(境)探亲访友及从事其他私人活动,提交请(休)假审批表、出国批件;3、休病假、事假、工龄假、探亲假、产假、丧假等,提交请(休)假审批表,并出示有关材料,如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六)严格执行事前请(休)假报告制度。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三天向院人事科提交请(休)假审批表.确因工作或事情紧急,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前请示有关领导,并说明理由,回单位后补办请(休)假手续.(七)全院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人民医院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的通知执行.在国(境)外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
6、超过三个月。二、值班补休假二、值班补休假1、临床一线、二线医生平时值晚班,夜班前休息半天,下晚班后休假半天,三线医生的晚班必须是起床参与抢救病人方可补休半天,以上值班无特殊情况不得积假.2、临床医生节假日值班,按天数补休.3、工休假和补休原则在本年度内休完,跨年度无效.4、护理人员的值班补休按护理部规定执行。5、院长总值班及行政后勤人员总值班原则上安排半天补休;6、医技科室值班及节假日值班休假,参照临床医生值班规定执行。7、各科室对工作人员休假不得擅自增加天数,不可相互借假,否则追究科主任(负责人)及护士长的责任,并对增加的补休假按旷工论处.8、科室之间人员调配,其进入新岗位后原补休假无效。4
7、9、调入人员进院后,其在原单位当年内的有关假期一律无效,调入当年不享受工休假、探亲假。10、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职工补休假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并做好假期的登记和管理。三、各类法定假期三、各类法定假期1、工休假: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工龄者每年可享受 5 天假期,满 10 年不满 20 年工龄者每年可享受 10 天假期,20 年工龄以上者每年可享受 15 天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期间发放标准工资,待遇不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
8、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2、探父母假: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且父母不在南昌市辖区内, 参加工作满 1 年且未婚者每年可享受 20 天假期,已婚者每四年可享受 20 天假期。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3、探偶假: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且配偶在南昌市辖区外,每年可享受 30 天假期.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往返路费可以报销。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9、障厅相关规定,探亲假及路程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5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4、婚假:正常婚假 3 天,晚婚假共 18 天.5、 产假: 正常分娩产假 90 天, 难产假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晚育可增加产假 30 天,并给予其男方护理假 10 天。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 3 日,7 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的, 休假 1 日; (3) 结扎输精管的
10、,休假 7 日; (4)结扎输卵管的,休假 21 日;(5)怀孕不满 3 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 25日;怀孕 3 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 42 日;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时, 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42 天产假。以上计划生育假不属于计划内的,按病事假处理。晚婚、晚育休假期间工资及绩效发放按正常进行。6、哺乳假:女职工在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止,每天有 1 小时(通常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内一般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和值夜班。7、丧假:(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单位可以根据
11、具体情况,由院长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3)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待遇不变,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8、同一年度内,工休假、探父母亲假、探偶假不得同时享受.9、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6的规定执行,包括新年(1 月 1 日,放假 1 天)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 3 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日,放假 3 天)、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 1 天、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 。 各科室必
12、须妥善安排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10、病假:未经批准,职工在外地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职工住院病假由各科室按实际天数报人事科.病假超过半个月停发当月绩效,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职工病假期间收入低于东湖区月最低标准的按东湖区最低标准执行,病假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12、事假:事假扣除期间全部绩效,超过三天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工休假可冲销病事假,但须报人事科核准后方可冲销。13、非假外出范围为:公差、学术会、短期培训、进修、出国出境交流学习等。 外出参加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请假须提供培训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否则视事假处理.14、所有请假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未经请假或批准无故不上班按旷工论处。不按程序办理的各种休假可扣除期间绩效.科室对本科室职工病事假隐瞒不报的, 一经查实则按实际假日扣发科室负责人相关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