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号:编号:_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2目录目录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第一条 定义第二条 标题第二章 总则第三条 协议订立依据第四条 合法性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第五条 企业名称第六条 经营场所第七条 企业性质第八条 合伙目的第九条 投资方式第十条 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经营期限第十二条 登记及备案第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第四章 合伙人及出资第十四条 合伙人第十五条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3第十六条 资金托管第十七条 出资缴付第十八条 出资违约第五章 普通合伙人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第二十条 无限责任第二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的权
2、利义务第二十二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限制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处理第六章 有限合伙人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第三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第三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责任的限制第三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处理第七章 合伙人大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4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大会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第八章 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第三十八条 投资对象及领域第三十九条 投资限制第四十条
3、 投资进度第九章 合伙企业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及合伙债务的承担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收入、利润与可分配资金第四十二条 合伙企业费用第四十三条 税赋第四十四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及程序第四十五条 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形式第四十六条 可分配资金的账户管理第四十七条 取得被动投资收入时的分配第四十八条 经营亏损承担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债务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会计及报告第五十条 资本账户第五十一条 记账和会计年度第五十二条 审计及财务报告第五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5第五十四条 查阅财务账簿第五十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第五十六条 合伙企业财产第五十七
4、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第十二章 入伙、退伙及合伙人身份的相互转变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入伙第六十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程序以及相关责任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身份的相互转变第十三章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第六十四条 解散事由第六十五条 清算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第六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第六十九条 商誉归属第七十条 不可抗力6第七十一条 争议解决第七十二条 适用法律第七十三条 保密第七十四条 变更及补充第七十五条 文本与效力第七十六条 生效
5、及终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鉴于: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2、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系依据中国法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3、本协议于年月日由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7本协议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
6、业务。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定义和释义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基金”或“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指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本协议”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附件。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4、 “合伙人”指本协议项下的任一合伙人,包括所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5、“有限合伙人”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7、6、“普通合伙人”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7、“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指普通合伙人。8、“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出资金额。9、“认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出资总额。810、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金额。11、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总金额。12、 “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
8、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指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13、 “合伙企业财产”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14、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15、“合伙企业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日期。16、“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之外的日期。17、“元”指人民币元。18、“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不包括本数。第二条 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
9、设, 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第二章第二章 总则总则第三条 协议订立依据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四条 合法性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或未明确约定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第五条 企业名称本合伙企业名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核准登记名称为准)。第六条 经营场所本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即
10、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第七条 企业性质本合伙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是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投资活动, 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第九条 投资方式10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 通过认购增资或以受让股权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第十条 经营范围教育、科技等领域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业务(以工商登记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一条 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
11、,暂定为 3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计算。如果经营期限届满,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延长 1 年经营期限。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经营期限。第十二条 登记及备案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承诺签署本合伙企业登记及备案所需要的一切文件并履行一切相关程序。本协议生效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手续,全体合伙人同意就此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本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第四章第四章 合伙人及出资合伙人及出资第十四条 合
12、伙人1、 合伙人基本信息:(1)普通合伙人名录11公司名称注册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2)有限合伙人名录姓名或名称住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2、 合伙人类别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第十五条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 万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合伙人名称类型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出资比例(%)普通合伙人货币普通合伙人货币有限合伙人货币有限合伙人货币/合计100%第十六条 资金托管1、 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合伙企业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由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13、人与其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12明确协议各方在托管资金的保管、托管资金的投资运作和监督、托管资金日常划拨与核算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北京市有分支机构,与普通合伙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2)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3)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4)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5)最近 3 年无重大过失,无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3、 全体合伙人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出资汇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资金托管账户。合伙
14、人将其资金汇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已出资到位。第十七条 出资缴付全体合伙人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缴付出资:1、首期出资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后,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资金需求向全体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知书, 各合伙人应于收到前述出资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出资至本协议第 16 条所述的托管账户。全体合伙人首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的%。其中:(1)普通合伙人首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其认缴出资13的%;首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其认缴出资的%。(2)有限合伙人合计首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元,占其认缴出资的%。2、后续出资除本协议约定的首期出资外,后续
15、出资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分期缴付,各合伙人按照项目投资金额和认缴出资比例缴付各自出资。 全体合伙人应于出资付款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托管账户。3、若任何合伙人未按第 1 或第 2 项之规定缴付出资,则该合伙人在其将应缴未缴的金额缴齐之前,只能按照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享受收益分配。4、首期出资缴付之后,从有利于合伙企业的角度考虑,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同比例缩减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或停止接受合伙人的后续出资, 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将缩减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相应变更合伙人登记册上的相关信息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全体合
16、伙人应尽快配合办理核减认缴出资额的相关手续, 包括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不论是否完成核减认缴出资的相关手续,在根据本协议进行收益分配时,均应按照核减后的认缴出资额计算。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缩减的,已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不做调减。5、 本合伙企业应于收到合伙人出资后 15 日内向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1)本合伙企业名称、成立时间、认缴出资总额;(2)合伙人的名称、类型、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14(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并由本合伙企业盖章。6、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负
17、责将合伙人名册置备于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7、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出资后无法定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出资,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出资违约1、任何合伙人未能于出资付款期限届满前足额缴付出资, 均视为违约, 成为“出资违约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就其逾期缴付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 违约金自缴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计算至出资违约合伙人将应缴出资额缴清之日止
18、。2、 出资付款期限届满后出现出资违约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向出资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催缴期”),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3、 若出资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经其他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拒绝接受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后续出资或将该出资违约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大会有权进一步决定:(1) 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出资违约合伙人除名的,出资违约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按照首次出资时价格转让给其他守约合伙人, 守约合伙人受让比15例由合伙人大会确定。 合伙人大会决定非全体守约合伙人共同受让前
19、述财产份额的, 视为已通知其他未受让合伙人。 出资违约合伙人财产份额按上述约定转让后,其未实际缴付的认缴出资额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根据合伙人大会决定确定的比例认缴。(2) 守约合伙人一致同意拒绝接受出资违约合伙人后续出资的,其未实际交付的认缴出资额由其他守约合伙人根据合伙人大会决定确定的比例认缴。(3) 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违约合伙人未实际缴付的认缴出资额。(4) 相应减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但不得使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及合伙人出资比例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5) 其他合适的方式处理。4、 若出资违约合伙人不能如期缴付出资导致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或者解散,则该出资违约合伙人须
20、赔偿其他守约合伙人因此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筹办费用等, 还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当次未按期缴付出资额的百分之十(10%)作为违约金。5、 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守约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享赔偿金。 上述赔偿金和违约金可从该出资违约合伙人可分配资金中直接扣除。6、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据出资违约合伙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免上述违约处罚。第五章第五章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161、 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2、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3、 普通合伙人的职责分工(1)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包括但
21、不限于合伙企业设立、工商变更登记及纳税申报等,但投资款项划款指令须由、授权代表共同签署方可执行。(2)对合伙企业拟投项目,由、共同组建项目小组,负责拟投项目的尽职调查、风控评审;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按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第 4 款约定执行。(3)所投项目之投资额度富余时,应优先保证本合伙企业跟投其所管理其他基金的投资项目。(4)除非本协议明确约定由*负责或由双方共同负责的,均由*按本协议有关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职责之相关约定执行。4、普通合伙人收益分配/费用承担(1)、按 50 %:50%的比例分享基金管理人之业绩报酬;基金管理费由、按 60 %:40%的比例分享。17(2)合伙企业债务
22、由和按 50%:50%的比例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除外。(3)合伙企业设立、基金备案及募集费用等由合伙企业承担。(4)除前述约定外,、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办公费、人员薪资及尽调差旅费等)均由双方各自承担。5、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 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十九条第 4 款约定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的权利、义务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
23、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拥有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包括投资项目筛选、投资项目尽调、投资协议签署、项目投后管理及基金备案等),该等权力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182、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按照本协议约定在其权限内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善意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本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明知该等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第三人除外。3、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本合伙企业之名义,本着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职责,出于维护或实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利益之目的,在其自
24、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本合伙企业缔结及达成合同、履行合同、 约定、 承诺, 管理及处置本合伙企业之财产, 以实现本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4、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合伙企业利益或全体合伙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 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
25、定的行为,不得从事超越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规定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2) 依据本协议约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的利益据为己有;(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挪用合伙企业资金或者将合伙企业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4) 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其他非法收入,不侵占合伙企业的财产;(5) 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损害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为。196、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本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7、
26、管理、维持、处分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8、处理或委托其他个人及组织处理有关本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9、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档案与账簿,决定本合伙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10、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的开销、注册登记和备案、各类税费事宜、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11、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负责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13、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后,应确保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见本协议附件一)的稳定性和专注性;
27、14、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他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本合伙企业委派代表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2、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将所委派代表人选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本合伙企业设立时,委派的代表20为(身份证号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变更其所委派的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其委派的代表时,应书面通知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或授权第三人签署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三条 普通
28、合伙人的权利在不与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冲突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1、根据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日常运营事务;2、制定本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具体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3、开展投资业务,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4、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行使相应的表决权;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确定投委会委员人选;6、参加投委会会议,按约定的议事规则由投委会做出依据本协议应由其作出的投资和退出决策;7、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8、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
29、四条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在不与本协议第十九条冲突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应:1、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值;212、 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非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得到合伙人大会批准前,不得将其职权转授给他人行使;4、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5、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在本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或接受他人委托从事与本合伙企
30、业相竞争的业务。 所谓竞争业务是指与本合伙企业的行业投向相同或相近、或者构成上下游或互补关系的投资业务;7、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售或转让,且不得主动要求退伙;8、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9、向有限合伙人如实并及时地披露其已经、正在和将来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性质相似的企业的信息;10、 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方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本合伙企业收入账户
31、。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11、 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有限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普通合伙人应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文件、涉案相关协议及涉案对方付款记录、催款通知等往来文件);22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普通合伙人在此向有限合伙人陈述和保证:1、普通合伙人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已经取得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手续;2、普通合伙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
32、公司章程或其他类似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也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合同;3、普通合伙人此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或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中没有对有限合伙人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有重大影响之事实的不实陈述;4、 普通合伙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任何误解;5、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普通合伙人并未涉及会对本协议所述任何事项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6、普通合伙人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7、普通合伙人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内容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3、。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责任的限制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 亦不对有限合伙人承诺投资收益保底; 所有本金返还及总投资收益均应源自本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23第二十七条 普通合伙人的违约处理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本着勤勉尽责和谨慎的要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若因普通合伙人的过错,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按本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性质转变或除名
34、;2、按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3、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4、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5、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6、有权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项目状况,对合伙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有权查阅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其他相关经营资料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7、听取或审阅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并要求普通合伙人就其该等报告做出解释;8、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根据本协议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9
35、、在事先告知普通合伙人和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410、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其他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当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享有优先购买权;11、 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12、 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3、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14、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5、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
36、交易行使表决权;1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1、按本协议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性;2、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3、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5、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6、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否则在本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257、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在本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
37、、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协助、配合等义务;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 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3、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 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应
38、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第三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各有限合伙人分别向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承诺和保证如下: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1) 违反其须遵守的任何法律、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或(2) 违反其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除自然人合伙人外);或(3) 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263、除自然人
39、合伙人外,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按其内部程序做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4、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获得所有所需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如需要);5、若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需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其已获得所有该等第三方的书面同意;6、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决定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或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而非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及说明(包括对法律风险、投资风险、税费征收、政府优惠政策、预估收益率及其他任何事项的说明);7、其缴付至本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除已明确披露并经其他合伙人接受的情况外,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合伙权益,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
40、信托或代持关系; 有限合伙人已明确披露并经其他合伙人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前相关有限合伙人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8、其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任何误解;9、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并未涉及会对本协议所述任何事项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10、其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责任的限制1、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介绍投资的义务,也不构成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为的限制。272、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或清偿合伙企业所欠债务时,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向第三方承担偿债义务。
41、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的出资额之外不具有承担向第三方偿还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处理1、有限合伙人未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以本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有限合伙人对其在本协议下责任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应向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合伙人大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人大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大会1、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大会。2、合伙人大会每年至少举行 1 次定期会议,于 1 月(时间)举行。经普
42、通合伙人或代表实际出资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合伙人提议, 可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3、合伙人大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其职责,代表实际出资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定期会议召开的十工作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时须同时提供与审议事项相关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信息,提前交给全体合伙人审阅,会议不得讨论未经通知的事项;临时合伙人大会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召开的五工作日前通知上述事项。5、合伙人大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可即时获取会议信息的方式
43、出席,并由合28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将会议所作决议制作成书面文件, 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会议所作决议投赞成票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文件发给以非现场形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该等合伙人应于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该等书面文件后五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将该等文件发回执行事务合伙人。6、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1) 修改或补充本协议;(2) 本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3) 聘请或更换托管银行;(4) 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5) 决定投委会委员
44、的调整和投委会议事规则;(6) 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其所持有的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7)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8)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和合伙人资格继承事宜;(9) 根据本协议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10) 涉及到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当事合伙人须回避,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1) 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退还方案;(12) 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13)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核心成员变更;(14)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9(15)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16) 审议通过合伙企业年度报告;(17) 批准本合伙企业的清算
45、报告;(18) 聘任或解聘承办本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9) 本合伙企业进行分配、退伙或清算时,选择对本合伙企业持有资产(含持有的未变现股权资产)的价值评估方式和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20) 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延长,包括延长投资期或回收期;(21) 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需由合伙人大会决议的事项;(22)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第(一)、(四)、(九)项的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其余各项的表决须经代表实际出资比例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7、 对上述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大会,直接
46、做出合伙人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第三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1、普通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2、投委会的职权范围包括:(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3)审议决策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协议;(4)修改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5)讨论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30(6)本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1)投委会由 6 名委员组成,其委员人选由普通合伙人确定。投委会委员组成为:委派代表 3名,委派代表 3 名。(2)投委会设主任一名,由执行事
47、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出任。投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3)投委会委员的调整须经合伙人大会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同意方可通过。(4)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委会委员。投委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4、投委会的议事规则:(1)投委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2)投委会全部决议之表决须经四名(含本数)以上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有限合伙人委派的投委会委员行使上述职权的行为, 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事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后,交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3)涉及投委会委员关联交易的
48、事项,投委会关联委员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投资决策必须经全体非关联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4)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制定详尽的投委会议事规则,该规则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且须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5、投委会会议的召开31(1)投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供投委会决策使用的资料和全部的拟订法律文件,提交投委会全体委员。(2)投委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必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亲自出席方为有效。投委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6、投委会会议记录投委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9、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委会会议记录、投委会决议的书面文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保存,保存期限不短于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 5 年。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1、“关联交易”是指本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团队成员(包括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及投委会成员) 投资的项目及其曾经管理或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进行投资或收购;向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团队成员及普通合伙人曾经管理或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出售本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等。2、上述“关联方”是指:任何一方能够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实施重大影响,以及两方
50、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人。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就自然人而言,指该自然人的配偶,该自然人或该自然人配偶的父母,该自然人或该自然人配偶的兄弟姐妹或姻亲兄弟姐妹, 或该自然人或其配偶的亲生或收养的子女或继子女。323、本合伙企业对于涉及到合伙人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均须提交合伙人大会表决,并经除参与交易的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八章第八章 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第三十八条 投资对象本合伙企业应投资于教育、科技等领域的高成长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大陆、香港或美国等地的 PreIPO 投资标的。第三十九条 投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