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 利 法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保密的方式商业秘密l 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权利自动取得、无时间地域限制、专有性较弱l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l 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保护(二)公开的方式专利l 此种保护方式的特点:需要国家审批授予、受保护期及地域限制、极强的专有性、以技术公开为条件概论专利(patent)的多重含义l 常用含义:“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 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l “专利权”的简称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l “专利证书”的简称。概论 第一章 专利权的
2、客体一、发明l 概念: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p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p发明中应包含某种技术创新。l 分类:p产品发明:以有形形式出现的 一切发明。包括物品发明、物 质发明、材料发明。p方法发明:发明的最终表现形 态为一种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程序或步骤。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技术方案:运用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问题的。二、实用新型l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p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产品的形状: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p该形状、构造或组合能
3、够解决技术问题。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实用新型l 以下各项不能取得实用新型专利:p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p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p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稳定、持久的形状;p物质的分子结构等微观构造;p对产品的形状或构造提出的新设计,但只是为了增加产品的美感而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实用新型l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异同。p相同之处:同为技术方案。p不同之处:1.保护范围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或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2.创造性程度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高,而实用性要求较强,发明的创造性
4、要求较高。3.审查周期、专利保护期限实用新型比发明短。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概念: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l 特点:1.外观设计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2.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要素;3.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4.外观设计须适于工业应用。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p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 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p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 等无固定形状物质而导致其形状、 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p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
5、 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p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p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 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 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 案、色彩的物品;p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 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以下各项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p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 色彩作为主体设计;p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
6、的作品;p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p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三、外观设计l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发明的异同。p外观设计是设计方案,发明、实用新型是技术方案;p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均涉及产品的形状,但前者保护的是产品造型具有的美感;后者保护的是产品形状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和实用功能。第 一 节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l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l 依赖违法获得的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l 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依法报请保密审查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l 专利法特别予以排除的对象:p科学发现;p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7、;p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p动物和植物品种;p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p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第 二 节 不 授 予专 利 权的 对 象遗传资源:来自人类、动植物或微生物的具有遗传功能的材料,如DNA、基因、细胞、组织、器官等。 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l 是指对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l 发明人专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专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l 只能是自然人,且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l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p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p表明身份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文件上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第
8、 一 节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申请人、专利权人l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同一主体在不同阶段的资格;但申请专利的权利与专利权可以转让、继承,立法对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也有特殊规定,导致实践中,上述主体经常发生分离。l 关于转让,需注意:p如发生在提出申请之前,转让的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双方协商一致即可;p如发生在提出申请之后,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这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第 一 节 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一、职务发明中的专利权主体(第6条)l 职务发明的范围:p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1.
9、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p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1.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2.技术条件: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一、职务发明中的权利主体(第6条)l 职务发明中的权属分配:p一般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p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注意: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非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10、(非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权属分配有约定的,也从其约定。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 陈鸿奇与汕头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一) 陈鸿奇1997年开始到原告处工作,逐渐熟悉掌握了原告各种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在此期间,陈多次代表光华公司与其他厂家签订销售合同。 2003年3月15日,陈在光华公司最后一次领取2002年12月份的工资6000元。 2003年1月22,陈以个人名义申请“一种自动印刷机的印刷和印刷输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2月18日获得授权)。 陈鸿奇与汕头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二) 2003年3月10日,陈成立了汕头市欧格包装机
11、械有限公司。 陈在专利说明书中提到:“本申请人鉴于已有的自动印刷机上的印刷版辊装置的结构不完善,致使其使用上无法控制印刷物的输送长度,进而无法很好配合自动化生产的进行,造成人工的浪费及产量的减少,所以不断进行积极实验研究改革,终于在总结多项实验研究成果与多年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自动印刷机的印刷和印刷输送装置的改良构造。” 陈鸿奇与汕头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三) 华光公司认为陈的专利属于本单位的职务发明。 陈辩称其专利是在合作伙伴台湾人陈坚承拥有的相关台湾专利基础改进完成的。 本案问题: 1、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2、如何看待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技能与职务发明的关系?
12、二、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的权利主体(第8条)l 合作发明 p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为专利权人。p一方声明放弃其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p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p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使应依据共有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除此之外的行使,需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二、合作发明、委托发明中的权利主体(第8条)l 委托发明 p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13、;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为专利权人。p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p受托人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受让权。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三、外国主体(第18条)l 外国主体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l 外国主体在我国申请专利时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协议,或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或有互惠约定。l 国民待遇的例外:外国主体在中国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 二 节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专利权的取得l 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授
14、予专利权。广义上,这些条件包括两方面:1.形式要件即申请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文件。2.实质要件即对发明创造本身的要求,又可分为:消极要件:发明创造不能是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积极要件(狭义上的授予专利的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22条);外观设计应具有新颖性、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不与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第23条)。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一、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条件(狭义)(一)新颖性l 新颖性的含义: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
15、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l 新颖性的判断:1.是否属于现有技术2.是否存在抵触申请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新颖性的判断是否属于现有技术l 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法条定义)。l 对现有技术的判断,关键在于对“公开”的判断。p如何理解“公开”:是指技术脱离保密状态,可以为公众所知,与知晓的实际人数无关;公开的内容应使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p专利法中公开的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p判断公开的地域标准:本国世界p例外: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第24条)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l
16、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不仅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也适用于外观设计):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l 宽限期的效力:1.宽限期使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时被“视为”没有丧失新颖性;2.宽限期不能使申请日提前到公开日。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新颖性的判断是否存在抵触申请l 抵触申请:会导致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的在先申请。l 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1. 在申请日之前提出,在申请日之后公布;p发明:公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p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公布在专利文件中2. 在先申请与
17、在后申请由不同申请人提出;3. 两个申请具有相同的主题。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一、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条件(狭义)(二)创造性l 创造性的含义: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p实质性特点: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上的区别,或者说区别技术特征。p进步: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必须有所提高,有良好的效果。l 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p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一个假想的人,他了解所属领域的一切技术知识,具有中等技术水平,并且他的技术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一、发明、实用
18、新型的专利授权条件(狭义)(三)实用性l 实用性的含义: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l 实用性的判断:1. 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即具有可实施性;2. 该技术的实施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具有有益性。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二、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条件(狭义)(一)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p现有设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二)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
19、当具有明显区别。(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三)不与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 一 节 专利授权的 条 件一、专利申请日l 先发明原则与先申请原则:解决冲突申请的两种立法例l 解决冲突申请的方法(根据我国专利法)p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p同日申请(无论申请时刻先后,视为同时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申请均将被驳回。l 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第 二 节 专利申请一、专利申请日l 优先权将申
20、请日提前到优先权日以解决冲突申请1.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 二 节 专利申请二、专利申请文件l 书面原则p是指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应以书面形式办理。p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同样适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专利实施等各种专利事
21、务。l 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1. 请求书2. 说明书及其摘要3. 权利要求书l 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1. 请求书;2. 图片或照片;3.简要说明 下一页第 二 节 专利申请l 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1. 请求书: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书面文件。2. 说明书及其摘要:具体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说明书的作用:向社会提供新的技术信息;是专利审查的依据;辅助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说明书的内容(细则第18条):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提要,并非独立的专利申请文件。3. 权利要求书:以简明的文字复述说明书中记载
22、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以此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第 二 节 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对于专利权的授予及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I. 独立的权利要求(必须有):前序部分 + 特征部分 (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II. 从属的权利要求(可有可无):引用部分 + 限定部分(记载附加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撰写的要求:I. 必须以说明说为依据;II. 简明、清楚。第 二 节 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书示例:“抗疟新药复方双氢青蒿素”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含双氢青蒿素的复方抗疟新药,其特征在于该药物的活性成分为:双氢青蒿素1份,哌喹或其磷酸盐37份,甲氧苄啶05份;
23、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抗疟新药,其特征在于双氢青蒿素可以用青蒿素、青蒿琥酯、蒿甲醚、蒿乙醚替代;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抗疟西药,其特征在于药物剂型为片剂、胶囊剂、栓剂、颗粒剂及注射剂。三、单一性原则和申请的分案l 单一性原则的概念: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l 单一性原则的例外:p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例外: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p外观设计的例外: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l 申请的分案:申请人将一个不满足单一性原则的申请案分作两个或多个,使每一
24、申请案均满足单一性要求。第 二 节 专利申请四、专利申请的修改和撤回l 申请的修改p修改的时间:发明专利的修改只能在“对发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和“申请人收到专利行政机关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后3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能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主动提出。p修改的内容:不能超过原始公开的范围,不能增加新的内容。l 申请的撤回:p撤回的方式:直接撤回;间接撤回(仅适用于发明)p撤回的效力:行政机关对该申请的处理即行终止;仍可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可能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第 二 节 专利申请一、审查制度的立法例l 登记制:专利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填写方式是否符合
25、要求、申请费是否缴纳等形式问题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就会登记授权。l 文献报告制:专利行政机关在进行形式审查后,就申请主题的新颖性进行检索,并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对比文献的检索报告,由申请人自己进行对比并决定是否坚持申请,如果坚持申请,专利局将登记授权。l 审查制:形式审查 + 实质审查。变通做法:迟延审查第 三 节 专利审查我国:对发明专利实行迟延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登记制。二、发明的审查程序l 初步审查p审查的内容中有些属于授予专利的实质要件,因此初步审查不等于形式审查。l 早期公布p经过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l 实质审查p
26、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年内,专利局应当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p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依职权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程序。l 授权: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 三 节 专利审查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程序l 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登记公告。l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 三 节 专利审查一、专利申请的复审l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l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复审委员会为被告起诉。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l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
27、存在。但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此前司法或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 四 节 复 审 与无效宣告 第四章 专利权的内容一、概述l 专利权在本质上是对实施专利行为的控制权,其内容可以分为实施权和禁止权两方面。l 实施权p可以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由此获取财产收益。p享有专利权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一定能自由实施其专利,实施权可能受到来自其他法律或他人专利的制约。p实施是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广泛,不等于“营利目的”。l 禁止权:专利权人有权阻止其他任
28、何人实施其专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 四 章 专利权的内容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一)产品专利的权利内容l 专利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不一定与专利权人制造的产品相同)。l 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二)方法专利的权利内容l 使用权:使用该方法的专有权利。l 对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p如何理解“直接获得的产品”?l 方法专利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对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第 四 章 专利权的内容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l 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许诺
29、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从事上述活动。l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载有或者体现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无论产品本身是否有专利保护。第 四 章 专利权的内容 第五章 对专利权的限制一、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l 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都无需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p条件:产品首次合法售出p权利穷竭仅适用于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意味着平行进口合法),不适用于制造权。l 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下,产品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也不
30、能干预:(1)由先使用权人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2)由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3)由政府机关为了推广应用授权的单位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第 一 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 行 为二、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l 先用权人,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的产品或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人。l 取得先用权的条件:p已经实施或为实施作了必要准备;p实施行为或作出的必要准备应发生在申请日以前;p实施或作出必要准备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l 先用权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法条用语是“制造、使用”,不够严谨)。第 一 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 行 为三、临时过境的外国
31、运输工具对专利的使用适用条件:l 临时这种限制只适用于临时经过我国国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不适用于长期滞留或者销售到我国的交通工具;l 运输工具只适用于同我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的国家的运输工具;l 使用我国专利的目的为运输工具自身的需要。第 一 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 行 为四、将专利作为科研和实验对象使用注意:l 此种限制仅指将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本身作为科研和实验对象进行使用,不包括把该项专利产品或方法作为其他科学研究、实验的工具或材料;l 这里的“使用”,可以包括“制造”。第 一 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 行 为五、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使用或提供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Bol
32、ar例外)l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第 一 节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 行 为一、概述l 强制许可,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l 注意:1. 强制许可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2. 只能获得普通许可,被许可人不得进行分许可;3. 均为有偿许可;4. 基于强制许可生产的产品主要限于供应国内市场。第 二 节 强制许可二、强制许可的类型(一)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第48条,有两种情形:l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
33、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l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第 二 节 强制许可二、强制许可的类型(二)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l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l 对半导体专利权人的特殊保护(第52条):如果一项专利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只能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或为消除或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第 二 节 强制许可二、强制许可的类型(三)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不受供应国内
34、市场的限制)l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l 立法背景:公共健康问题与专利权的冲突第 二 节 强制许可二、强制许可的类型(四)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l 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则后一专利被称为前一专利的从属专利。l 注意,颁发强制许可的条件是后一专利比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仅有从属关系还不够。l 在给予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后,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第
35、二 节 强制许可国家推广应用l 是指由政府决定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专利技术在指定单位实施。l 这种限制仅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由有关政府部门(并非专利行政部门)决定。第 三 节 其他限制制度 第六章 对专利权的保护一、专利权的期限l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算。p申请日是指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p申请日只是保护期的起算点,专利权实际是自公告之日起才生效,才能得到保护。l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20年。l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10年。第 一 节 专利权的保 护 期二、专利权的终止l 专利权提前终止的原因:p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p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
36、权。l 专利权终止的效力:专利权自终止时起面向将来失去效力,有关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第 一 节 专利权的保 护 期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l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要依据权利要求书确定保护范围。p解释权利要求书的不同立法例:1. 中心限定原则: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不应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当以此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2. 周边限定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3. 折中原则: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实质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l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依据图片或照片确定保护范围。第 二 节 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二、
37、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l 全面覆盖原则l 等同原则p等同技术特征:三个基本相同 + 显而易见性l 禁止反悔原则l 多余指定严格限制原则l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第 二 节 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希尔顿化学公司案l 原告希尔顿公司和被告华纳公司都是生产颜料的企业。原告拥有一项薄膜过滤工艺的专利,其权利要求中与本案相关的部分为:“一项用于纯化颜料的方法。其改进部分包括:在水溶条件下,通过使用孔径为5至15埃米的薄膜进行外在过滤,从而使所说的杂质从所说的颜料中分离出来。其外在过滤的流体静力压强大约为200至400英磅每平方英寸之间,pH值大约为6.0至9.0之间。” l 被告工艺的PH值低于6.0第 二
38、节 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三、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机关l 专利行政机关l 法院第 二 节 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四、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l 民事责任l 行政责任l 刑事责任例题l 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l 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l 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l 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l 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
39、。l 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l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l 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第 二 节 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例题l 在丙公司已研制出样品,丁公司已开始生产的情况下,甲公司的发明为何仍因具有新颖性而被授予专利权?A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公开B因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未在国际上公开使用C因该发明的核心技术在论文中被透露未经甲公司同意D因该发明达到国际领先水平l 答案:C第 二 节 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例题l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l 答案:D第 二 节 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例题l 丁公司实施甲公司发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A构成侵权行为B不构成侵权行为C2003年5月7日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D2003年7月后的实施行为构成侵权行为l 答案:C第 二 节 专利侵权及法律责任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