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概述-第一章、第二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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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航规章概述适航规章概述Introduction to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空管学院2012.3 1.1 适航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英文:AIRWORTHINESS是指民用航空器在预定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条件下,能满足最低安全标准并能顺利飞行所必需具备的品质。 适航性的要点:(1)适航性只局限于民用航空器;(2)最终目标是飞行中的安全性;1.1 适航适航性的要点:(3)它是以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4)它可以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1.1 适航1.2 适航标准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标准,它是为了保证实

2、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适航标准适维持航空器适航性的必然产物。1.2 适航标准适航标准的特点: 1)法规性法规性:适航标准均纳入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2)务实性务实性: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的。 1.2 适航标准 3)稳健性稳健性:适航标准只反映已被证实的、成熟的航空科技技术,而不反映最新的进展。 4)平衡性平衡性: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是相辅相成的。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 “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3、。1.3 适航管理一、适航管理的定义二、适航管理的种类三、适航管理的管理方法及工作内容四、适航管理的特点五、适航管理的作用六、适航管理的证书体系 一、适航管理的定义 适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1.3 适航管理 二、适航管理的种类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可相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初始适航管理,另一类是持续适航管理。 1.3 适航管理 1) 初始适航管理 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

4、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1.3 适航管理 2) 持续适航管理 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的基础上,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水平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 1.3 适航管理 三、适航管理的管理方法及工作内容 1) 管理方法 以航空器的“三大证”(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的管理为中心,通过颁发证件前的审查、鉴定,以及颁发证件后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1.3 适航管理 2) 主

5、要工作内容 - 立法、定标 - 颁发适航证件 - 监督、检查 1.3 适航管理 四、适航管理的特点 1. 权威性或法规性:所有的适航规章、标准都是法规的一部分,都是强制性、必须执行的;适航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2. 国际性:民用航空运输的性质所决定的。 3. 完整性和统一性:是一个系统工程。1.3 适航管理 4. 动态发展性:表现在航空科技、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管理形式的变化。 5. 独立性:适航部门是在经济上和管理体制上独立于管理对象之外的政府审查监督机构。1.3 适航管理 五、适航管理的作用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运输业

6、和制造业的发展。 1.3 适航管理 六、适航管理的证书体系 1)按适航管理的种类分为:初始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T.C、P.C、适航证等持续适航管理颁发的证书:维修许可证、PMA等1.3 适航管理 2)按管理对象划分:针对航空公司产品的“三证”: 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国籍登记证针对有关组织的:各航空公司营运人执照、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针对与安全有关人员的:驾驶员驾驶执照、维修人员维修执照、检查员检查执照针对设施的:机场管理证和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1.3 适航管理 2.1 ICAO简介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于1947年4月4日成立,总部

7、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截至2011年10月,有191个成员国。 ICAO是联合国的一个独立机构;联合国承认ICAO在国际民航中的权威地位; ICAO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2.1 ICAO简介 ICAO宗旨和目的宗旨和目的 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和有序地发展;(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设计与操作的技艺;(3)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2.1 ICAO简介 (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5)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造成经济上的浪费;(6)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力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个

8、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7)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8)提高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性;(9)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个方面的发展。2.1 ICAO简介 ICAO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空中航行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联合支援委员会人力支援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非法干扰委员会 ICAO的权力机构的权力机构大会(大会(Assembly)(1)由所有缔约国组成(191);(2)大会每三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之间插入的非常会议将由大会或理事会决定;(3)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4)每个缔约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大会决议由多数票表决通过;(5)大

9、会会议详细审议该组织在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合作领域的全部工作,并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其他机构的未来工作给予指导。2.1 ICAO简介 ICAO的管理机构的管理机构理事会(理事会(Council)(1)理事会由选出的36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2)理事会的成员国有三类:第一类是在航空运输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成员国;第二类是对提供国际航行设施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国;第三类是区域代表成员国。 (3)它对可能妨碍国际空中航行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全球的航空安全和秩序。2.1 ICAO简介 秘书处(秘书处(Secretariat ) (1)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

10、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2)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合作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处事处。2.1 ICAO简介 (3)此外,秘书处有一个地区事务处和七个地区办事处,分设在曼谷、开罗、达喀尔、利马、墨西哥城、内罗华和巴黎。 (4)地区办事处直接由秘书长领导,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帮助缔约各国实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以及地区规划。2.1 ICAO简介 亚太地区亚太地区中东地区中东地区欧洲地区欧洲地区西非和中非西非和中非地区地区东非和南非东非和南非地区地区南美地区南美地区北美、中美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地和加勒比地区区总部总部7个地区办事处及

11、总部个地区办事处及总部 空中航行委员会空中航行委员会(Air Navigation Commission ) (1)空中航行委员会由19名航空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参与制定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2)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附件;现有的18个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中有16个是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的。(附件9:航空运输委员会;附件17:非法干扰委员会。)2.1 ICAO简介 中国与ICAO的关系中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签字国和最早的批准国之一。1971年11月9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2月15日,新中国承认1944年通过的芝加哥公约,并

12、从当日起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活动。2.1 ICAO简介 2.2 国际民航法规 (1)巴黎公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 确认国家领空主权的原则和无害通过的自由;成立“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ICAN);国际航行的规则和条件;航空器的管理及仲裁;(2)哈瓦那公约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 内容与巴黎公约基本相同,内容更广泛。包括:一些关于经营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定,有关于赔偿的规定。(3)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 主要提出赔偿限额的问题;(4)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重点在于防止劫持飞机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芝加哥公约2.2 国际民航法规 国际航空法的系列组成国际航空法的系列组成

13、(1)以1944年在美国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主体的系列。它是航空法领域的宪章性文件,现在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就是依此公约建立的,是以纯粹的民用航空规则的形式出现的; 2.2 国际民航法规 (2)以1929年在波兰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其一系列文件组成的“华沙体系”,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3)是航空刑法系列,它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制订的三个关于空中犯罪、劫持飞机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2.2 国际民航法规 2.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 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 1947年4月4日生效 目的目的: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增进世界各国和人

14、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防止滥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 避免各国和人民之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保卫世界和平。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由公约加附件组成,是ICAO的基本法,其附件是随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具体内容。 附件与公约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2.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 附件 附件中有标准(必须采纳)和建议措施(建议采纳); 附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需要各国家协议遵守。2.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 18个附件:附件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 空中规则附件3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附件4 航图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2.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附件7航

15、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航空器的适航性附件9简化手续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索与救援2.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 扰行为的安全保卫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 与飞机的适航直接相关的附件附件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 航空器的适航性附件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2.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 3.1 中国民航局简介中国民航局简介 - 中国民航局历史回顾 - 中国民航局主要职责

16、- 中国民航局组织机构 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中国民航局历史回顾中国民航局历史回顾 194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立。 1980年以前,领导体制经过6次变动,实行的是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1980年3月,脱离军队建制,走企业化道路。(1983年1月-1987年1月:航空工程司。) 1987年开始政企分开的改革。民航西南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成立,这是第一个二级适航管理机构。(1987年6月1日对外称航空器适航司。)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1988年、1989年和1992年民航华东、华北、西北、

17、东北和中南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相继成立。1995年6月新疆适航代表处成立。(负责本地区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 1989年至1993年,上海、西安、沈阳、成都航空器审定中心。(负责航空器初始适航管理) 1992年3月11日,民航局决定在民航第一研究所适航研究室、维修工程研究室和资料室的基础上组建民航局航空器适航中心,由航空器适航司司长兼任中心主任,于同年6月1日成立。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1997年4月成立第一个三级管理机构民航山东飞标适航办公室,业务上受华东管理局领导。 根据九届人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成为国务院主管

18、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2001年10月10日:维修管理职责划归飞行标准司。) 2002年10月11日,完成中国民航六大集团的联合重组,与民航总局脱钩,实现政企分开。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2008年3月23日,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正式挂牌。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以及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并负责管理国家邮政局和新组建的国家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从此变更为中国民用航空局。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中国民航局主要职责中国民航局主要职责 (一) 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

19、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二) 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三) 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 (四) 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20、。负责民航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承担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民航事件相关工作,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五) 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重大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六) 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机场的场址、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审批和使用许可管理工作,承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七) 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维护航空消费

21、者权益,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动有关许可管理工作。 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八) 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审核(审批)购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和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工作。 (九) 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指导民航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科技、教育培训和节能减排工作。 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十) 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十一) 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十二) 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

22、其他事项。 3.1 中国民航局简介 我国的适航管理体系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两级政府:总局地区管理局。) 适航司适航司:全面负责航空器的适航工作。 飞行标准司飞行标准司:负责航空器持续适航工作中的维修工作。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适航司领导下负责相应地区的适航审定及其他适航工作。 民航各省级航空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局):民航各省级航空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局):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日常运行(含适航工作)的管理。 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适航司

23、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Department飞行标准司Flight Standard Department联络处Airworthiness Liaison Division 审定处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Division持续适航维修处Continuous AirworthinessMaintenance Division我国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我国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7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Divisions of District Administra

24、tion of CAAC民航各省级航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局)Provincial Level Office of Civil Aviation Operation Safety Supervision我国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续)我国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续) 适航管理机构分为三个层次:立法决策层,执行层,基础层1)立法决策层:立法决策层:负责适航立法工作,并全面负责我国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环节的管理。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和飞行标准司飞行标准司。 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 适航管理机构分为三个层次:立法决策层,执行层,基础层2)执行层:执行

25、层:适航司领导下负责相应地区的适航审定、适航监督等工作。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民航各省级航空运行安民航各省级航空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 适航管理机构分为三个层次:立法决策层,执行层,基础层3)基础层:基础层: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 “委任代表委任代表”制度:制度:在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委任一些适当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适航部门的代表,协助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和使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适航管理的组织机构 中国民航法律体系结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

26、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 第二层次:国务院通过的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三层次: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为第三层次。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 中国民航法律体系的另一种分类-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包括民用航空法、适航管理条例和CCAR 第二层次:执行第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包括由民航局适航部门(适航司)发布的法规性文件体系。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3.2

27、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颁布,1996年3月1日实施。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国家根本大法。 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1987年5月发布,1987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将各类规章按15大类分别编组并冠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规章” 结构号公布。同时,也习惯用CCAR称呼。部分重要的但不属于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在此范围内。3.2 中

28、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第一编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第二编 航空器(21-59部)第三编 航空人员(60-70部)第四编 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管理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第五编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行(121-139部)第六编 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第七编 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第八编 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 第九编 航空保险(190-199部) 第十编 综合调控规则(210-250部) 第十一编 航空基金(251-270部) 第十二编 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 第

29、十三编 航空保安(326-355部) 第十四编 科技和计量标准 (356-390部) 第十五编 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 适航指令适航指令 适航指令(简称CAD),由民航局适航司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适用于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简称民用航空产品。 当某些产品已经民航局审定,但后又发现有不安全情况,由民航局发出适航指令加以纠正的文件形式。每一份适航指令,即CAD是CCAR-39的一部分,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时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编号规定编号规定CAD

30、*-*-* 修正案修正案39-* 每机型各年适航指令流水号每机型各年适航指令流水号 机型代号机型代号 年代代号年代代号中国适航指令的英文缩写中国适航指令的英文缩写例:例:CAD90-B707-03 修正案修正案39-0079 该适航指令系该适航指令系1990年颁发的波音年颁发的波音707飞机第三份适航指令飞机第三份适航指令 CAAR39部的第部的第79次修正案次修正案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 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

31、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表格。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曾经作为民用航空法规体系的一个层次; 现在明确不在法律范畴之内; 不向法庭提供; 还有一定的管理效力。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管理程序管理程序管理程序(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编号方法编号方法 AP-*-*-R* 修订

32、符号及次数(如修订符号及次数(如R2表示第二次修订)表示第二次修订) 流水号流水号 所涉及并依据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编号所涉及并依据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编号 适航管理程序的英文缩写适航管理程序的英文缩写例如: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编号:AP-183FS-002 下发日期:2001年3月1日咨询通告咨询通告咨询通告(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解释。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AC-*-*-R* 修订符号及次数修订符号及次数 流水号流水号 涉及的规章编号涉及的规章编号咨询通告英文

33、缩写咨询通告英文缩写例如:航空承运人高原机场运行管理规定 编号:AC-121-21 下发日期:2007年3月2日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管理文件(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暂行规定或者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或决定。例如:关于飞行院校学生在学习期间申办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号:MD-FS-2003-03 下发日期:2003年12月26日印发 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工作手册工作手册工作手册(英文为Working Manual,简称WM),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从事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例如: 飞行运行监察员手册一、二、三

34、卷 用于指导飞行运行监察员实施运输航空运行管理工作。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信息通告信息通告信息通告(英文为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或者对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例如:宣传贯彻会议纪要 编号:IB-FS-2001-1 下发日期:2001年3月12日印发3.2 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文件体系 4.1 FAA及其法规 - FAA简介 - FAA规章与文件体系 4.2 EASA及其法规 - EASA简介 - E

35、ASA规章与文件体系 - EASA与JAA4.1 FAA及其法规 FAA简介简介 美国联邦航空局(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 是美国监督和管理民用航空事业的政府机构。4.1 FAA及其法规 FAA前身是成立于1926年的美国商务部航空司,1958年11月单独成立美国联邦航空局,1967年划归美国运输部领导。 联邦航空局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民用航空的飞行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但不直接经营民航企业。4.1 FAA及其法规 FAA机构设置机构设置 联邦航空局的机构设置分总部、地区机构和地方机构三级。 总部总部 设在华盛顿,是国家的行政立法机构,负责制定

36、民用航空的政策、规划和颁布规章制度、处理国际民用航空事务、领导本系统各地区和地方机构的工作。 4.1 FAA及其法规 地区机构地区机构 是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颁发本地区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合格证件和技术业务人员执照,对所辖地方机构实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4.1 FAA及其法规 地方机构地方机构 管理各种不同类型的民航基层管理设施,如空中交通管制中心、飞行服务站、各种质量检查和标准审定办公室、航空保安机构等。它们直接担负空中交通管制任务,为飞行提供导航服务,接受各种合格证的申请,监督和检查安全质量,参与调查飞行事故和违章事件,进行飞行现场的保安管理等。 4.1 FAA及其法规

37、 FAA规章和文件体系规章和文件体系 美国联邦航空局的法规和文件体系比较完整,FAA依照这些法规和文件对民用航空实施管理,取得较好的效果。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具有世界性影响,许多国家直接引用或加以借鉴编制本国法规。 4.1 FAA及其法规 FAA的法规和文件体系可分为两类: 1. 属法规性文件,其执行具有强制性; 2. 属非法规性文件,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意义,而是作为咨询、指导或交流之用。 4.1 FAA及其法规 (一)法规类联邦航空法(1958年) 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特殊联邦航空条例(SFAR)联邦航空条例修正案(Amend-ment )适航指令(AD)专用条件(Special Condi

38、tion) 技术标准规定(TSO)4.1 FAA及其法规 1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 联邦航空条例是美国政府行政部门(联邦航空局)颁发的二级法。 内容涉及航空器、航空人员、空域、空中交通规则、航空承运人和营运人、空中交通管制、航空港、导航设施等方面,是联邦航空局的主要法规,是必须遵守的法令。 4.1 FAA及其法规 FAR已编入联邦法规汇编(CFR)第14集(航空航天卷)第1章。目前该章共有12个分章,共68部。 - 定义和缩写词:FAR 1,3,共2部。 - 规章制订等执行程序,FAR 11,13,14,15,16,17,共6部。 - 航空器:FAR 21,23,25,27,29,31,3

39、3,34,35,36,39,43,45,47,49,共15部。 4.1 FAA及其法规 - 航空人员:FAR 61,63,65,67,共4部。 - 空域:FAR 71,73,77,共3部。 - 空中交通规则与一般运行规则:FAR 91,93,95,97,99,101,103,105,共8部。 - 航空承运人,空中旅行俱乐部和出租航空器营运人的合格审定与运行:FAR 119,121,125,129,133,135,136,137,139,共9部。 - 航空学校和其它部门:FAR 141,142,145,147,共4部。 - 航空港:FAR 150,151,152,155,156,157,158,

40、161,169,共9部。 - 导航设施:FAR 170,171,共2部。 - 行政条例:FAR 183,185,187,189,193,共5部。 - 战争保险:FAR 198,共1部。 4.1 FAA及其法规 2特殊联邦航空条例(SFAR) 特殊联邦航空条例是对联邦航空条例的补充或对特殊情况的规定,并放在相应联邦航空条例的前面,成为该部的组成部门,作为适航管理人员审查的依据。 例如: SFAR No.47 噪声受限制的航空器的特殊飞行核准书 FAR 91 4.1 FAA及其法规 3联邦航空条例修正案(Amendment) 为适应民用航空的发展,不断完善联邦航空条例而制定,每年出版的联邦法规汇编

41、(CFR)中将修正案编入相应的部里。 4.1 FAA及其法规 4适航指令(AD) 对某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状态,且可能存在于同型号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中,用适航指令纠正,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4.1 FAA及其法规 5专用条件(Special Condition) 对某些联邦航空条例中没有包括的安全要求,而联邦航空局认为从安全出发对某型民用航空产品必须执行时,则作为专用条件提出。专用条件按FAR 11部规定的程序制订,并应与适航标准具有等效安全水平和同样的法律效力。 4.1 FAA及其法规 6. 技术标准规定(TSO) 技术标准规定是特定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最低性能标准。

42、4.1 FAA及其法规 1指令(Orders) 用于联邦航空局内部的指导性文件。 内容涉及FAA的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工作程序,目的是保证工作的统一性和有效性。4.1 FAA及其法规 2咨询通告(AC) 面向公众的一种资料,内容涉及民用航空产品的审定、维修、符合性验证方法、管理、经验介绍等。 目的是对所指定项目领域提供指导性资料,或在符合有关联邦航空条例方面提供局方可以接受的验证方法。 4.1 FAA及其法规 3规章制定建议通知 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是件严肃的事情,通过本通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使联邦航空条例更完善、更合理。4.1 FAA及其法规 4使用问题报告 依据各航空公司提供的失效、

43、故障和缺陷信息编制。 4.1 FAA及其法规 EASA简介简介 2003年9月28日,由欧盟当时的15个成员国共同参加的一个名为“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简称EASA)的组织正式成立,以期替代当前的联合民航当局(JAA)。EASA成立之初,总部临时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2004年11月3日已将总部正式搬迁至德国科隆。 4.2 EASA及其法规 欧盟的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托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荷兰、英国

44、等25个国家均为EASA的成员国。 EASA也包括几个原来非JAA成员国的其他欧洲国家。 4.2 EASA及其法规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 EASA的职能分为保证航空安全和环境可持续性发展两个方面。 其具体工作包括: - 制订确保最高安全水平的一致标准; - 监督这些一致标准在欧洲的统一实施; - 提高世界航空安全水平; - 减少航空对环境的影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2 EASA及其法规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EASA由执行理事负责与航空安全和环境持续发展有关事务的全部问题。 EASA的工作由管理委员会监督,该管理委员会是由各欧盟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另外,执行理事还要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负责,因

45、为EASA的一部分财政预算来自这些部门,其用度必须接受欧盟的正常财务检查。 4.2 EASA及其法规 EASA规章及文件体系规章及文件体系 EASA法规体系分为三层: - 第一层:基本法(欧盟规章1592/2002号); - 第二层:实施规定(Implementing Rules); - 第三层:可接受符合性材料/指导材料(AMC/GM)和/或合格审定规范(Certification Specification)。 4.2 EASA及其法规4.2 EASA及其法规截至2010年12月,EASA的规章体系图示截至2012年1月,EASA规章体系图示 1. 基本法基本法 基本法为航空安全和环境持续

46、性发展制订了一系列通用规则和要求,同时成立了EASA来实施基本法的一些职能。在这个意义上,“航空安全”意味着各类航空器的适航标准和负责航空器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和人员的通用安全标准。 4.2 EASA及其法规 2. 实施规定实施规定 实施规定目前完成了三个部分: - 适航审定(包括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 - 飞行标准 - 空中交通管理/空中导航服务(ATM/ANS)4.2 EASA及其法规 3. AMC/GM 和和 CS 可接受符合性材料/指导材料(AMC/GM)和/或合格审定规范(Certification Specification)有两个特点: 一是采纳了原JAA法规体系中21部的可接受

47、符合性材料/指导材料; 二是将原JAA的合格审定要求中除JAR 21部外的其他适航标准(JAR 23、25、27等等)设定为EASA的合格审定规范放在第三层,将适航标准与适航管理规章21部分层设立。4.2 EASA及其法规 AMC/GM包括的主要规章:包括的主要规章: - Part-21 - Part- M - Part-145 - Part-66 - Part-147 - Part-MED - Part-FCL - Safety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 (SKPIs) - Part-AUR 4.2 EASA及其法规 CS包括的主要规章:包括的主要规章:- CS-

48、22 (Sailplanes and Powered Sailplanes) - CS-23 (Normal, Utility, Aerobatic and Commuter Aeroplanes) - CS-25 (Large Aeroplanes) - CS-27 (Small Rotorcraft) - CS-29 (Large Rotorcraft) - CS-31GB (Gas Balloons) - CS-31HB (Hot Air Balloons) - CS-34 (Aircraft Engine Emissions and Fuel Venting) - CS-36 (Air

49、craft Noise) 4.2 EASA及其法规- CS-APU (Auxiliary Power Units) - CS-AWO (All Weather Operations) - CS-E (Engines) - CS-ETSO (European Technical Standard Orders) - CS-Definitions (Definitions and Abbreviations) - CS-LSA (Light Sport Aeroplanes) - CS-P (Propellers) - CS-VLA (Very Light Aeroplanes) - CS-VLR

50、 (Very Light Rotorcraft) - AMC-20 (General Acceptable Means of Compliance for Airworthiness of Products, Parts and Appliances) 4.2 EASA及其法规 EASA与与JAA JAA简介简介 欧洲联合航空管理局(JAA,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的总部设在荷兰。1990年,塞浦路斯协议即JAA协议的签订,标志着JAA的成立。 4.2 EASA及其法规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 - 制定和完善JAR(联合航空规则JointAviationRequi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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