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瓶型式试验规则讲解一、法规、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法规、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5、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6、产品标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9年5月日起施行v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v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
2、能效测试。 第五条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十二条 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4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第2
3、6条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核批准。 第27条 气瓶制造单位向审批机构提出审批申请 时,应同时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型式试验规则条文释义 第一条 为规范气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v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是法规,本规则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属于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是指为验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检验与试验。v面对的对象:主要是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监检机构、型式试验机
4、构、气瓶制造厂(含国内外)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含进口气瓶)。 新开发的气瓶或者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气瓶应当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进口气瓶:所有进口气瓶要按照与国内企业同等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气瓶:涉及制造许可证的,含新取证和增项;新开发的气瓶:涉及新设计的。 本规则不适用于气瓶阀门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但是相关标准要求气瓶进行型式试验时,需要装配阀门及其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相关标准要求气瓶进行型式试验时,需要装配阀门及其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应当符合
5、相关标准的要求,如车用气瓶的火烧试验、振动试验等。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一)改变原设计,并且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视为新设计的;(二)同一制造工艺制造的同一品种气瓶,制造中断6个月,又重新投入制造的;(三)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的;(四)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明确规定的。 v对同一个品种,如无缝气瓶,不同规格的产品制造中断6个月是经常发生的,如上半年生产直径235的产品,下半年再生产直径279的产品,这样的中断如果需要重做型式试验,企业的负担会很重,而且也不好控制。 第五条 申请气瓶型式试验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
6、的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持有同意受理含相应气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第六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本规则及其相应的气瓶产品标准等所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A。气瓶型式试验相关主要产品国家标准序号主要气瓶产品标准名称标准号1钢质无缝气瓶GB 5099-19942钢质焊接气瓶GB 5100-19943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19964溶解乙炔气瓶GB 11638-19895铝合金无缝气瓶GB 11640-19896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5380-20017小容积液溶解乙炔气瓶GB 16164-19968汽车用压缩天然
7、气钢瓶GB 17258-1998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 17259-199810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GB 17268-199811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GB 17673-1999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完成气瓶试制后,向试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所申请的产品级别应当与许可或者受理产品级别相一致。 v按现行瓶规,提交设计文件审批的同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即型式试验结果是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之一。目前实际操作的模式也是先受理设计文件鉴定,在基本符合要求时开始型式试验,完成型式试验后再出具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企业因为型式试验不合格而重做设计文件鉴定,节省时间和降低鉴定费用
8、。也可以完成设计文件鉴定后,进行型式试验。 第八条 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且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工作。 目前的模式:临时核准;将来的模式:单独核准。 第九条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抽样、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等。 第十条申请单位申请型式试验时,除按照第七条要求,持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外,还应当向试验机构提供样瓶的以下资料: (一)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B); (二)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已经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
9、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 (三)样瓶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质量检查记录等检验资料。 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v提供样瓶的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质量检查记录等检验资料,保证样瓶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试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能否进行型式试验,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确认可以进行型式试验的,试验机构与申请单位约定试验的抽样时间、试验时间。 第十二条 气瓶型式试验的试验样瓶(以下简称样瓶)由试验机构采用抽样方式确定
10、,样瓶的抽样与管理要求见附件C。 申请单位提交的样瓶应当与设计文件一致,并且是申请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提交的样瓶应当与设计文件一致,并且是申请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如果发现不一致(如气瓶底形等),试验结果将被作废。 第十三条 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相应标准,针对具体的气瓶产品技术特性编制详细的型式试验方案。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一)试验依据; (二)试验程序和方法; (三)试验相关要求; (四)试验注意事项; (五)试验合格判定依据。 第十四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试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及时对各项试验进行记录;由试验设备自动进行的记录,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实
11、。v由试验设备自动进行的记录,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实,如压力表、传感器等。 第十五条 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试验数据,在30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以下简称试验报告,见附件D)。试验报告的试验结论按照以下判定原则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合格,指样瓶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符合规定要求; (二)不合格,指样瓶存在任一项型式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 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以下简称试验合格证,见附件E)。v(一)合格,指样瓶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符合规定要求;v(二)不合格,指样瓶存在任一项型式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试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的,如果
12、是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申请单位必须更改设计,重新履行设计文件鉴定手续,按照更改设计进行试制,重新抽取样瓶进行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如果是由于工艺或者制造过程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申请单位可以向试验机构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说明,得到试验机构确认后,可以重新试制样瓶,重新抽取样瓶,对导致试验结论不合格的项目以及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项目重新进行试验,其试验报告结论为“复试合格”、或者为“复试不合格”。v试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的,如果是由于设计原因(如结构不合理、计算错误等,特别是对完成设计文件后申请试验的)导致的,申请单位必须更改设计,重新履行设计文件鉴定手续,按照更改设计进行试制,重新抽取样瓶进行全部项目的型
13、式试验;v如果是由于工艺或者制造过程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申请单位可以向试验机构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说明,得到试验机构确认后,可以重新试制样瓶,重新抽取样瓶,不应未查清原因前随便将原批气瓶继续选样瓶试验;v对导致试验结论不合格的项目以及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项目重新进行试验,例如: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 CNG-2型气瓶型式试验(金属内胆,环缠)1材料试验(钢内胆:拉伸、冲击、抗硫化物应力破裂)8材料试验(铝内胆:拉伸、腐蚀、持续载荷裂纹试验)2酸环境试验9裂纹容限试验3水压爆破试验10高温蠕变试验4常温压力循环试验11加速应力破裂试验5破裂前泄漏试验12极端温度压力循环试验6火烧试验13树脂剪切
14、强度7枪击试验14 第十七条 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所用的试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及其场地,必须与所承担的试验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F的要求,并且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应当法定检验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除特殊的试验项目外,型式试验应当在试验机构内的试验场所进行。v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所用的试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及其场地,必须与所承担的试验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F的要求,并且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应当法定检验合格,并且在
15、检定有效期内。v除特殊的试验项目外,型式试验应当在试验机构内的试验场所进行。v如长管拖车、乙炔气瓶等 第十八条 试验机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试验场所的起重、照明、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满足试验需求; (二)试验现场整洁、安全,有必要的警示标志,试验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 (三)试验现场温度、湿度、电磁、振动等环境条件能够保证试验正常进行; (四)参与试验的人员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时,试验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的试验能力进行确认。v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时,试验机构应当
16、对委托单位的试验能力进行确认。如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第二十条 试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承担试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人员,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一)试验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试验经验,能够满足试验工作需要;(二)试验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气瓶试验方面的经历;(三)试验报告的批准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系列高级以上(含)技术职称,并且具有气瓶专业的工作经验;(四)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项目,如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 试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型式试验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型式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并且检查型式试验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失职行为。试验机构对型
17、式试验人员所出具的试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试验机构不得从事妨碍其客观、公正进行型式试验的活动。型式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客观、公正、严守纪律,对试验结果的准确性以及试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试验机构及其型式试验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试验报告和结论等负有保密责任。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原试验机构提出。 第二十五条 同一品种中的不同型号规格气瓶型式试验结果的覆盖范围,按照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v同一品种中的不同型号规格气瓶型式试验结果的覆盖
18、范围,按照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v根据气瓶规程:结构、材料、壁厚的变化v钢质无缝气瓶:长度的变化v纤维缠绕气瓶:设计变更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试验机构交纳型式试验费用。第二十七条 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填写本年度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G),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A 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1 钢质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冲击试验)、硬度试验、金相检验、表面无损检测、压扁试验、底部解剖
19、检查、瓶体壁厚测量、瓶口内螺纹检查、疲劳试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 A2 钢质焊接气瓶及其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51001994钢质焊接气瓶及GB 176731999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冲击试验)、焊缝射线检测、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 A3 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焊缝射线检测、瓶体材料化学成分检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 A4
20、溶解乙炔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116382003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焊缝射线检测、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水浴升温试验、回火试验、冲击稳定性试验、模拟火灾试验、使用性能试验、多孔填料检验(肩部轴向间隙、外观、孔隙率、抗压强度、表面孔洞、体积密度)。 A5 铝合金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T 116402001铝合金无缝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金相检验、压扁试验、硬度试验、底部低倍检验、疲劳循环试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 A6 汽车用压缩
21、天然气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冷弯试验)、压扁试验、硬度试验、金相检验、底部解剖检查、表面无损检测、火烧试验、爆炸冲击试验、常温疲劳循环试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 A7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172591998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焊缝射线检测、开孔处角焊缝表面渗透检测、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循环疲劳试验、振动试验、火烧试验、爆炸冲击试验。 A8 工业用非
22、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17268199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阀体与瓶体的角焊缝检验及爆破片与瓶体搭接焊缝检验、尺寸检查、瓶体材料拉伸试验、压扁试验、跌落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瓶阀门检查。 注A:本附件中未列入的其他品种气瓶的型式试验项目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C 气瓶型式试验样瓶抽样与管理要求 C1 样瓶抽样规则 C1.1 抽样基数与样瓶数量 C1.1.1 首次型式试验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款情况,需要进行的首次型式试验,其抽样基数与样瓶数量见表C。如果产品标准中对型式试验抽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气瓶品种抽样基数(只)样瓶数
23、量(只)钢质无缝气瓶1009铝合金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504液化丙烯钢质焊接气瓶液化丙烷钢质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1004溶解乙炔气瓶5015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507表C 首次型式试验的样瓶基数与抽样数量(注C-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瓶509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153车用纤维缠绕气瓶45141(注C-2)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10010呼吸器用复合气瓶4515v注C-1:样瓶数量中包括2只备用瓶。v注C-2:1只仅为内胆。 C1.1.2 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情况,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其抽样基数和样瓶数量应当不少于表C的规定,如果产品标准中对型式试验抽样数量有明确规
24、定的,按照其规定。型式试验机构同意,其抽样基数也可以不少于试验用样瓶数量的3倍。 v按产品标准规定的一个生产批量数量较大,有时候一个订单还够不上一个生产批量。 C1.2 抽样方式 试验机构应当在申请单位制造现场试制样瓶中抽取,并且采取铅封、记号笔或者封条等有效方式进行封样,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见附录c),抽样单应当经过抽样人员与申请单位代表双方确认后签字; C2 样瓶的管理 C2.1 样瓶标识 试验机构接收样瓶后,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唯一的标识(试验编号)标记在瓶体上,保证样瓶标识清晰、持久,具有可追溯性。 C2.2 样瓶的保管 试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瓶(包括进行破坏性
25、试验的残瓶,下同)在6个月以上。对试验不合格的样瓶,试验机构应当在申请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样瓶。对超过保存期的样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取回样瓶。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瓶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由试验机构按照C2.3规定进行处理。 C2.3 试验后的样瓶处理 对超过保存期的样瓶,试验机构负责销毁样瓶以避免流入使用环节。样瓶销毁可以用压扁、气割或带锯截断等永久破坏方式。序号仪器设备名称配置要求1微机控制水压爆破试验系统(1)爆破压力达到250MPa以上; (2)试验泵的流量要与气瓶试验的升压速率的要求相适应; (3)试验系统能够进行动态数据采集分析,实时显示压力值和入水量
26、,并能自动绘制压力时间和压力进水量曲线;(4)系统误差在0.5之内 2微机控制压力循环试验系统(1)最高工作压力分别为30MPa、45MPa、60MPa,各1套; (2)对用于车用气瓶的试验系统,应当能保证受试容积为400L时的系统循环次数至少为每分钟3次; (3)能够进行动态数据采集分析,能实时显示并记录压力时间曲线、循环频率与循环次数;(4)系统误差在0.5之内; (5)配有有效的冷却循环系统,保证试验中介质温度处于45以下 3压扁试验装置(1)吨位至少达200t; (2)压头长度至少为800mm;(3)自动液压控制试验的开始点与结束点4极限温度压力循环试验系统(1)能够自动控制、记录以及
27、实时显示试验箱内温度及相对湿度等参数,温度控制仪精度至少为0.5级,铂电阻的精度等级至少为B级; (2)试验箱所能达到的极限温度范围至少为60120,相对湿度范围至少为30 99,试验箱内空载时温度场均匀度为2; (3)配有制冷循环系统的制冷机组,可保证试验中瓶壁温度处于55以下; (4)试验箱内腔有效尺寸至少为3800600700(mm) 5加速应力试验箱(1)自动控制、记录及实时显示试验箱内温度,温度控制仪精度至少为0.5级,铂电阻的精度等级至少为B级,试验箱内空载时温度场均匀度2; (2)试验箱所能达到的上限温度至少为120;(3)允许采用空气以及水加热方式; (4)试验箱内腔有效尺寸至
28、少为3800600700(mm)6热循环试验箱(1)能够自动控制、记录及实时显示试验箱内温度及相对湿度,温度控制仪精度至少为0.5级,铂电阻的精度等级至少为B级; (2)试验箱所能达到的极限温度范围至少为60120,转换时间小于5秒,恢复时间小于5min,试验箱内温度场均匀度2; (3)试验箱内腔有效尺寸至少为1200600500(mm)7外测法水压试验系统及内测法水压试验系统(1)采用计算机进行控制试验,系统能够进行动态数据采集分析,并能实时显示压力时间曲线; (2)至少安装2只能够同时显示试验压力的电节点压力测量仪表,其量程是受试瓶试验压力的23倍,精度级别不得低于1.6级,还应当在装置安
29、装精密压力测量仪表,其精度级别不得低于0.4级;(3)装置的压力和容积应当与受试气瓶相适应;(4)标准瓶的压力和容积以及标定的精度应当与受试气瓶相适应;(5)系统误差控制在0.5以内8振动试验系统(1)额定正弦推力至少6.5t;(2)最大载荷1000kg;(3)最大位移51mm;(4)最大加速度100g;(5)振动频率范围2-2500Hz;(6)满足要求的水平振动台 9真空检测试验系统(1)高真空机组(一般采用油扩散泵、罗茨泵、机械泵),能够对焊接绝热气瓶的夹层抽真空,并且能保证系统真空度在10-4Pa以内,其中油扩散泵、罗茨泵、机械泵的性能至少达到以下要求:罗茨泵,极限全压力为0.75 Pa
30、,极限压力为310-2Pa,几何抽速为150L/s;机械泵,极限压力为610-2Pa,极限全压力为1 Pa,抽气速率为30L/s;油扩散泵,抽气速率为2000L/s,极限压力为710-5Pa,最大排气压力为40 Pa; (2)用于静态蒸发率测试的质量流量计及质量流量控制器能够实时显示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精度等级至少为1.5F.S; (3)用于夹层真空度测试的真空规管必须采用金属规管,真空规管测量范围至少为105Pa510-7Pa; (4)氦质谱检漏仪,最小可检漏率至少达到10-12Pa.m3/s10火烧试验装置(1)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及火烧试验场地; (2)火烧试验用火源可采用多种类型,如
31、天然气、木材和石油气等; (3)具有能够进行动态数据采集,实时显示及记录压力、温度、时间的测试仪表,并且能保证压力值误差范围在0.5之内11枪击试验装置(1)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及枪击试验场地; (2)配有7.62mm口径的半自动步枪以及穿甲弹; (3)配有压力测试仪表12爆炸冲击试验装置(1)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及爆炸冲击试验场地; (2)配有压力测试仪表; (3)配备炸药及引爆装置 13坠落试验装置(1)起吊设备的能力满足对不同类型的气瓶进行标准规定的坠落试验的要求;(2)有特殊设计的吊钩,能够在气瓶自由坠落瞬间不对气瓶施加任何外力;(3)满足要求的跌落平台14万能材料试验机(1)10
32、t和60t的万能材料试验机,各1台; (2)能够全程计算机控制,并且实时显示拉伸试验曲线,分析试验结果; (3)配备有能够准确测量规定非比例延伸率为0.2时的名义屈服强度RP0.2的装置;(4)系统误差在1之内15冲击试验装置(1)能够对冲击试样进行常温以及低温至196的冲击试验的冲击机及低温槽; (2)配备冲击试样拉槽机; (3)配备冲击试样缺口投影测试仪器16水浴升温试验箱(1)自动控制、记录及实时显示试验箱内温度,温度控制仪精度至少为0.5级,铂电阻的精度等级至少为B级,试验箱内空载时温度场均匀度2; (2)试验箱所能达到的上限温度至少为80;(3)采用水加热方式; (4)试验箱内腔有效
33、尺寸至少为250010002000(mm)17使用性能试验装置由三只3L的吸收瓶、2只500ml的气体干燥塔、2 只气液分离瓶、流量计、乙炔减压器、符合标准规定的重量衡器等组成的试验装置18冲击稳定性试验装置符合标准规定的落锤式冲击稳定性试验装置19回火试验装置(1)自动控制、记录与实时显示试验箱内温度,温度控制仪精度至少为0.5级,铂电阻的精度等级至少为B级,试验箱内空载时的温度场均匀度2; (2)试验箱所能达到的上限温度至少为35;(3)采用水加热方式; (4)电引爆管20卧式学金相显微镜(1)具有50倍1000倍的放大功能; (2)配有数据传输系统及图像采集处理系统 21移动式直读光谱(
34、1)满足对包括C、S、P在内的非金属元素及32种金属元素进行分析,并且标准检测时间少于18s; (2)具有光学系统、读出系统及软件系统,并能保证该仪器的检出限和分析准确度符合GB/T4336-2002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和 GB/T11170-1989 不锈钢的光电发射光谱分析方法的要求 22X射线探伤机以及洗评片设施满足焊接气瓶射线探伤要求的射线探伤机、自动洗片机、干片机23压缩空气供应系统(1)高压风冷活塞式空气压缩机机组及供气系统,压力至少为41MPa; (2)具有用于试验现场的30MPa便携式空气填充泵24起重设备(1)具有至少2t的行车; (2)具有至少1t的液压叉车25重量计量仪器(1)具有精度达到国家标准的小量程数显台秤; (2)具有精度达到国家标准的量程为1t以上的数显吊秤26便携式现场发电机组稳定输出电压220V、输出电流10A、输出功率3000W以上的便携式现场发电机组附件G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型式试验机构(公章): 负责人: 报告日期: 编号:序号制造单位名称气瓶品种(名称)气瓶型号规格型式试验证书编号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