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conomic LawEconomic Law第二章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学体系民法学体系1民法总论民法总论2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4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流转)与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流转)与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2、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注意:并非所有的平等关系都归民法调整,必须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诸如好意施惠等归属于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无涉,也就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例题:2.下列哪种情形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 A. 甲乙约定某日商谈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
3、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l 1.从题目中看出,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2.【答案】C【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详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本题中,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
4、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民法概述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5、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节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分类民事主体分类一、自然人二、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第四章) 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 社团法人:如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三、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章) 合伙企业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自然人的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
6、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例题:张家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记得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张名的出生日期为()。终于死亡: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为准;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
7、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8、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意: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9、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1.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审核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特征:(1)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人自然人或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的,必须是享有劳动权的自然人,即应年满16周岁。而经家庭申请个体经营的,作为户主应具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不具有经营能力
10、。(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包括手工业、加工业、零售商业外,还包括修理业、服务业等。2.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三)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2. 农村承包经营户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经营户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从事农、副业生产,应及时上缴
11、承包费,应依法纳税等。3.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2)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3)虽然一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或其收益主要供家庭成员享用的,也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财产责任。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 依法成立2. 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应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主要活动场所
12、为住所。4.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分类1. 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理论上的分类:社团法人(公司、合作社、协会)和财团法人(基金会)、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
13、不同。专属于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与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实现。1986年民法通则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1993年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
14、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05年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主要包括:(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等;(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等。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
16、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四)法人的机关1.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等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一般来说,法人机关有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
17、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当自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时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五)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1. 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的成立需经法定程序,即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法人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才为法人成立。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于设立时即取得法人
18、资格,不需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设立时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证书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均需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 法人的变更(1)法人的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与新设合并(A+B=C)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联通 彭城大学+徐州教育学院=徐州工程学院(2)法人的分立: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A=B+C)与存续式分立(A=A+B)东北高速=吉林高速+龙江交通 四川省政府=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二、法人(五)法人
19、的成立、变更、终止3.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它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法人终止应进行清算。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三、个人独资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
20、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 一个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设立;2.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经营和管理享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发达国家和地区,自然人直接依商事登记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2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节 民事主体四、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特征(1)合伙企业因协议而产生
22、,是契约式企业。(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劳务作为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注意: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在公司设立中,股东或出资人均不得以劳务出资。(3)合伙企业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6
23、)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三节 代理一、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进行活动;3.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1)各种法律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办理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3)
24、代理诉讼。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不适用代理的事项(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解除婚姻关系等。(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3)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加工承揽合同,演出合同的表演方应当亲自登台表演,不能由别人代演。二、代理的种类(一)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1)委托代理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2)委托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
25、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直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这种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还可以是合伙合同。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二)以代理权限划分为标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无限制(不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特别代理:有限制(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四)单独单列与共同代理(五)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代理行为为标准,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复代理:非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1. 特征:(1)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而非被代
26、理人选任;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后果仍由被代理人承担。(2)复代理权不是由原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但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有义务接受被代理人、代理人的双重指示。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 复代理的限制代理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得复代理。但下列情况例外:(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2)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任的;(4)在紧急情况下,如突患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
27、大损失的情形。例题:例题:20102010年年1 1月,甲委托乙预订春节假期的三亚某宾馆海景房一间。乙接受委月,甲委托乙预订春节假期的三亚某宾馆海景房一间。乙接受委托后托后, ,因工作单位有急事需要出差而无法帮甲预订房间,因工作单位有急事需要出差而无法帮甲预订房间,遂经甲同意遂经甲同意将此事再度将此事再度委托给丙办理。关于甲、乙、丙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委托给丙办理。关于甲、乙、丙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A.甲、乙之间构成代理关系,乙、丙之间构成委托关系甲、乙之间构成代理关系,乙、丙之间构成委托关系B.B.丙预订房间后,如果甲不能前往居住,预付的房间费应当由丙的委托人
28、乙支付丙预订房间后,如果甲不能前往居住,预付的房间费应当由丙的委托人乙支付C.C.丙预订房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乙承担丙预订房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乙承担D.D.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l 本题考查再代理问题。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其特征是:(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但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2)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据此可知,本题中丙的行为属于再代理,丙是甲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应由甲承担。选项D正确。
29、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3. 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责任 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并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复代理人自己对自身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负责。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代理人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1)选任责任;(2)指示责任;(3)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三、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的行使原则1. 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2. 应积极行使代理权,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3.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越权代理。(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代理权滥用的类型:1.自己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30、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3.恶意串通: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四、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狭义)分类:(1)根本未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二)狭义无权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行为)(二)狭义无权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行为)1. 1. 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法律效果由被
31、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追任既可明示为之,也可默示为之(以行为追任,如履行合同),但消极的不作追任既可明示为之,也可默示为之(以行为追任,如履行合同),但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推定为追任。追任必须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为不能推定为追任。追任必须在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作出。2. 2. 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拒绝,即确定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拒绝,即确定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任。相对人催告被代
32、理人追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任。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3. 3. 无权代中第三人无权代中第三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的催告权与撤销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是否追任代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限内答复是否追任代理行为的权利。理行为的权利。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撤回其余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第三人一旦撤回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撤回其余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
33、示的权利。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追任。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追任。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第三人需为善意;第三人需为善意;被代理人尚未进行追任。被代理人尚未进行追任。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三)表见代理(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表见代理:是指虽然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但,但表面上表面上有足以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而可以请求有足以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而可以请求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意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意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1. 1. 成立要件成立要件(
34、1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2 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3 3)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为善意;(4 4)具备代理的其他有效要件。)具备代理的其他有效要件。2. 2. 表见代理的认定:表见代理的认定:曾有过雇佣或授权委托关系曾有过雇佣或授权委托关系3. 3. 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的效果(1 1)对本人的效力)对本人的效力本人应承受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本人应承受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本人不
35、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所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后果;承受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承受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 2)对相对人的效力)对相对人的效力既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既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选择权一经行使即告消灭。选择权一经行使即告消灭。例题: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甲与例题: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
36、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拒收。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A A. .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B.B.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甲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C.C.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甲的行
37、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D.D.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甲的行为系无权代理,应由甲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四节 诉讼时效与期间一、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概述1. 概念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的效力(1)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2)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使诉讼时效期间
38、已过,视为其放弃,除非有新证据,否则在二审、再审中均不得再主张。(3)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查明是否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确已经过。若确已经过的,人民法院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诉讼时效的效力(4)自然权利继续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特别诉讼时效:1,3,4等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
39、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例题:2004年12月3日,甲公司将其生产的已明示保质期的黄油卖
40、给乙公司,乙公司验收时因疏忽而未发现黄油已过保质期。2005年12月26日,乙公司在使用该黄油时,发现黄油已变质。一个月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此案,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和诉权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该案件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如甲公司抗辩,乙公司的胜诉权丧失B.乙公司可以该案件应适用4年时效为由主张实体权利C.乙公司可以该案件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由主张实体权利D.该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不得起诉例题:王某从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
41、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 A.1年 B.2年 C.1年和2年 D.1年或2年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1.对于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1)对于依据合同法61、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
42、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3.对于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5.无因管理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6.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例题:甲在2000
43、年9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1年后甲未偿还。问乙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以获支持?A.A.2003年9月1日 B.2003年8月31日 C.2002年9月1日 D.2002年8月31日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1. 概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 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44、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3.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
45、之前的期间发生法定中止事由的,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4.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1. 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 法定事由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46、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 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例题:下列事项中,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有()。A.A.申请对债务人的支付令 B.B.申请债务人破产
47、C.C.申请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D.申请追加债务人的母公司参加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2. 法定事由(2)权利人主张权利(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
48、,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11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
49、:民法基础知识第六节 诉讼时效与期间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例题: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是()。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支付约定的利息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3.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1)发生事由不同:客观 vs 主观(2)发生的时间不同:届满前最后6个月内 vs 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3)法律效果不同:合并计算 vs 重新计算(三)诉讼时效的延长从未有过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