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1食品安全卫生法制建设食品安全卫生法制建设 7.1.1食品安全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安全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由食品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标准等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构成。等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构成。2l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食品是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安全卫生法律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l其它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还有:其它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还有: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标准法商标法计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标准法商标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
2、境动植物检疫法境内卫生检疫法国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境内卫生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技术卫生检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合同法3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食糖卫生管理办法糖果卫生管理办法糖果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
3、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4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
4、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5 标准(物品规范)标准(物品规范) 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 规范规范 (行为规范)(行为规范)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检验 理化检验理化检验 食品安全性毒理评价食品安全性毒理评价 放射性物质检验放射性物质检验 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
5、 食品卫生管理方法食品卫生管理方法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 其它派生法规其它派生法规 城乡贸易管理办法城乡贸易管理办法 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 办法办法 食品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卫生法律体系6l第一条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l第二条第二条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6、 l第三条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l第四条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7、设施和有关环境。l第五条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的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7 l第六条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味等感官性状。 l第七条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卫生标准。 8l第八条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
8、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l(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l(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l(三)应当有相应的流水线、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三)应当有相应的流水线、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
9、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l(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l(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l(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六
10、)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l(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l(八)食品生产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八)食品生产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具; l(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
11、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l(十)使用的洗涤剂、流水线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使用的洗涤剂、流水线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9l第九条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l(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本健康有害的;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本健康有害的; l(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l(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三
12、)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l(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l(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及其制品; l(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污染的; l(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l(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八)用
13、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0l(九)超过保质期限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l(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l(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l第十
14、条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化剂加入的除外。 11l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使用。 l第十二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第十二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材料和卫生管理办法
15、的规定。备必须符合卫生材料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l第十三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第十三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于清洗和消毒。12l 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第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
16、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l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第十五条国家未制定卫生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
17、安全性评价,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3l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l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品卫生质量。 l第十
18、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l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l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第二十条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
19、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需提供样品,并按照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14l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第二十一条定型包
20、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持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保持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l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
21、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第二十二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材料和生产经营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材料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l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l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第二十四条食
22、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l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政部门规定。 15l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3、每年必须进行健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攻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信品生产人员康检查;新参加工攻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信品生产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l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
24、必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l第二十八条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第二十八条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
25、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16l 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部门负责。 l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
26、岸进口食品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隆重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隆重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隆重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国家隆重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
27、出具的卫生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l第三十一条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第三十一条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的证书放行。 17l第七章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 l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
28、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凤立的食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凤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l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第三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l(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l(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 l(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三)宣传食品
29、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食品卫生情况; l(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l(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施; l(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l(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l(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八)负责其他
30、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18l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l第三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第三十五条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任务。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
31、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务。 l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概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概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
32、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19l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时控制措施: l(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l(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
33、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l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第三十八条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20l第八章第八章 法律责任
34、法律责任 l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35、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l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6、没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1l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7、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吊销卫生许可证。 l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
38、可证。销卫生许可证。 l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2l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
39、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写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审查批准而生产
40、经营表明具有特写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良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该良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l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41、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3l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
42、事故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l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出责范围内,依照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出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4l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
43、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地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地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44、处罚决定的,作出处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守、营私舞
45、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5l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l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
46、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为目的的物品。 l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者天然物质。 l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l
47、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26l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l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养
48、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销售等活动。 l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l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第五十五条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制定。 l第五十六条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第五十六条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49、27我国食品卫生法特点我国食品卫生法特点 1.使用范围宽使用范围宽 (1)地域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地域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包括我国领土包括我国领土 领空领空 领海及我国驻外使馆领海及我国驻外使馆 (2)主体范围:主体范围)主体范围:主体范围 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我国境内外资企业我国境内外资企业 (3)客体范围(物品范围):)客体范围(物品范围): 指食品卫生适用的物品范围指食品卫生适用的物品范围 包括食品包括食品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强化剂强化剂 消毒剂消毒剂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设施等设施等 (4)行为范围:指食品生
50、产经营活动)行为范围: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如食品生产如食品生产 加工加工 贮存贮存 运输运输 销售等行为销售等行为 2. 任何人有权检举或控告违法行为任何人有权检举或控告违法行为287.2 食食 品品 标标 准准2930一、食品卫生标准的性质一、食品卫生标准的性质l其性质体现在科学技术性、政策其性质体现在科学技术性、政策法规性、强制性、健康与安全性、法规性、强制性、健康与安全性、社会性和经济性五个方面。社会性和经济性五个方面。31 二、二、 食品卫生标准的分类食品卫生标准的分类 (一)按审批权限分类(一)按审批权限分类 1. 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国家卫生标准(简称国标国家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