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1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2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2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3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4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5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6第十章 违约责任.7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合同.8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9第十三章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9第十四章 提供服务合同.9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10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1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第一章 合同的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合同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合同内容合同权利概念:合同权利为
2、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内容:(1)受领给付的权能,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基于债的履行而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受领,例如出借人有权接受借用人返还的借用物;(2)请求给付的权能,即债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在这两部分权能中,受领给付的权能是合同权利的核心、根本。缺少这一权能,请求给付的权能将失去意义,合同权利将不复存在。合同两项权能关系: 受领给付的权能是合同权利的核心、 根本。效力:受领力受领力。保持力保持力。请求力请求力。处分力处分力:处分合同权利的形式有三种: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保全力保全力。合同义务(1
3、)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2) 从给付义务: 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 不决定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类型。 (3)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 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助、告知、维护、保密忠诚、协助、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4)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特点: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4、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当利益。合同客体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利、行为等。给付的对象是房屋的,合同的标的物是物;给付的对象是专利权的,合同的标的物是权利;给付的对象是保管服务的,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行为。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概念: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
5、、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等,都是诺成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如交付实物)后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等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等实践性合同。当事人若不交付实物或进行其他实践行为,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区分的意义: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利他合同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为第三人合同” 、 “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在这一关系中,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
6、民事主体(乙)为“约定人约定人” ,承担向第三人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甲)为“受约人受约人” ,第三人(丙)为“受益人受益人” 。有名合同、无名合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同、混合合同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的,为附合合同。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的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律规范的总和规范的
7、总和。含义:其一,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三,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而不调整人身关系关系。其四,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五,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两个功能:(1)直接规范功能直接规范功能:1、要求合同义
8、务人恪守信用,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2、要求合同权利人积极协助、配合义务人履行义务,依约受领给付;3、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依据约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用以解决合同约定不周延、合同条款歧义问题。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法仍要求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37
9、 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知识点名称内容要约1、概念: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从要约形成的心理过程来看,要约包含意思表示的三要素: (1)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2)表示意思表示意思。 (3)表示行为表示行为。2、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人发出。 (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要约须向未来
10、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3、要约的效力: (1)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2)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不得任意变更、撤回、撤销要约。4、要约效力发生时间要约属于意思表示,除表意人另有规定外,意思表示到达生效。因而,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1)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要约中确定生效时间的,要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约自确定时间届至生效。 (2)要约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要约
11、中未确定生效时间的,应以受要约人能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够知晓要约内容时为生效时间。承诺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同要约人成立合承诺具有同要约人成立合同关系的确定意思。承诺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同关系的确定意思。承诺表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2、承诺的成立条件:3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 (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 (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1)合同没有约定订立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
12、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订立地点,同理应当认定最后签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间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订立时间。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收件人即为作为承诺的数据电文到达的要约人。 (3) 合同法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立的地点。已招标方式缔约(1)招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投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投标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属于承诺书的性质属于承诺。(2)投标,即投标方按照招标方的
13、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方发出的缔约提议。投标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属于要约。 (3)定标,又称中标,即经开标与评标最终确认合同缔约者,是招标方同意投标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答复。定标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1)根据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合同法第 53 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过错非故意且不重大时,条款可以有效(2)格式条款由提供方拟定,使得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根据不利解释规则,有异议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依相对方的解释相对方的解释。(3)
1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条款无效。以拍卖方式缔约(1)拍卖中,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应价为要约,落槌拍定为承诺(2)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意思表示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知识点名称内容合同内容概述(1)就合同条款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而言,合同条款可分为绝对必要条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任意条款是指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以外的合同条款款以外的合同条款。 (2)不具备绝对必要条款使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
15、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知识点名称内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之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其一,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其二,误解必须重大。其三,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四,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2)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其意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思与表示不一致,因而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变更、可以撤销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
16、之构成,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其二,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其三,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其四,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所谓胁迫行为是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惧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 (1)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 1 年; (2)撤销权人明确表
17、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起诉或申请仲裁。无效合同的概念1、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合同。2、 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
18、非法目的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国家将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干预。在法治社会,国家对合同的干预通过法律途径实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效力性强
19、制性规定对合同进行规制,合同违反该规定的,无效。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待定”表现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使其发生效力;也可以不予追认,使其不发生效力。 (2) 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条件的种类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能左右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该条件成就,便产生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后
20、果;该条件不成就,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行为人的期待权由此消灭。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约定的期限届至, 使合同效力消灭的, 为解除期限。解除期限又可称为“终期”。终期届至,合同失效。期限到来后的效力:对于附终期的合同,合同失其效力,该效力的发生不具有溯及力。如果赋予其溯及力,则期限届至将导致合同无效。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知识点名称内容依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合同的内容情事变更,又称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5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
21、体现。 合同法 (司法解释二)26 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法律为强化这一内容,将其独立于诚实信用原则之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1)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为诚信原则使然 。附随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各个阶段中,是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义务。 合同法第 42条、第 43 条规定了缔约中的附随义务,第 60 条规定了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第 92 条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其分别被称为先
22、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2)附随义务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具有如下属性:(1) 双务合同抗辩权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2)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阻却的抗辩权; (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属于对人的抗辩权。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保证合同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例如:未约定履行顺序时,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物交付之前有权不支付租金;运输合同,托运人在
23、货物运达前有权不支付运费;承揽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有权不支付报酬。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拒绝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 (2)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3)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所谓拒绝履行义务,是指拒绝履行已到期合同义务。拒绝履行未到期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抗辩权的行使。(
24、4)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知识点名称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在性质上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
25、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由于撤销权具有形成权的属性,且期间经过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因6此上述期间在通说上被认为是除斥期间。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必要为限由于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无效合同的概念1、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合同。2、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2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八章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知识点名称内容合同变更的概念(1)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情况下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情况下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 (2)合同变更的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有合同关系。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只发生合同部分内容的变化,而不是终止原合同合同变更的特征(1)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27、(2)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权利义务的内容; (3)合同变更的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有合同关系目的并不在于消灭原有合同关系; (4)合同变更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变更的情形(1)合同性质的变更性质的变更。 (2)合同标的物或报酬的增加或减少标的物或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3)合同标的物或标的物的种类改变种类改变。 (4)合同标的物质量、规格、品种质量、规格、品种等条款的变更。 (5)合同履行地、履行期、履行方式履行地、履行期、履行方式的变更。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附条件的全同、附期限的合同属于已经成立附条件的全同、附期限的合同
28、属于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尽管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与确定前尚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后果,但是附条件合同已经具有合同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任一方都不得恶意促使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故此类合同属于变更的对象。同理,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也是变更的对象。债权让与的要件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2)根据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人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比如抚养费支付请求权。以特定之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即债权只为某个人而
29、设定。以特殊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委托合同。(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例如,禁止扣押的债权不得让与。债权让与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2)债权让与行为须成立有效债权让与行为须成立有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续的,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知识点名称内容清偿充抵1、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数笔同种类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确定该给付抵充某笔债务的规则。适
30、用清偿抵充规则的条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7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 (3)清偿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都债务。代物清偿的概念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其他给付而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清偿行为。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解除可以是: (1)双方协议双方协议解除; (2)一方行使解除权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 (3)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达成条件达成,合同关系直接消灭直接消灭。2、合同的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是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可以行使该处分权,亦可抛弃该处分权。3、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 2 款规定:当
31、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以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合同,即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原因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32、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提存通知及提存效力1、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5 年内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2、 合同法103 条规定的合理性在于,提存的发生以债权人致使债务无法债权人致使债务无法履行履行为前提,并发生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的后果,故提存后债务人理应不再承担此责任。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它是:单方单方行为、无因无因行为、无偿无偿行为、非要式非要式行为、处分处分行为(因而要有处分能力) 。(1)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抛弃的请求权人免除对方的义务,不发生免除的效力。 (2)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
33、意思表示为之。此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3)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在全部免除时,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混同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既然债权、债务归属一人既然债权、债务归属一人,因合同关系缺乏足够的当事人(两人以上) ,原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第 106条规定: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支配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抗辩权: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民事权利的权利。请求权: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
34、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第十章第十章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知识点名称内容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样态。8不完全履行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本旨的,为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在形态上可以区分为如下两类:瑕疵给付;加害给付瑕疵给付;加害给付。2、不完全履行又称为积极侵害债权积极侵害债权。3、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仅行为本身含有瑕疵不仅行为本身含有瑕疵,且因为该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害造成债权人其他损害。第三人的行为造
35、成违约合同法第 121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合同法117 条仅将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同时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合同法第 113 条第 1 款的规定体现了全部赔偿的理念,但同时也对违体现了全部赔偿的理念,但同时也对违约责任的范围作出了合理的限制约责任的范围作出了合理的限制。该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36、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与定金违约金与定金系不同的合同履行确保方式,能否并用应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功能。 合同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不能并用不能并用。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赔偿性违约金,同时又约定定金,则两者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转移财产合同转移财产合同知识点名称内容出卖人的合同义务1、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交付期间,出卖人可以在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但是出卖人在具
37、体履行时间的选择上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起转移给买受人。(1)交付的方式。民法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大方式。现实交付是出卖人于交付之时将标的物的占有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事实。现实交付一经完成,标的物则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观念交付,又称为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2)交付的内容。出卖人除了应交付标的物之外,还应交付从物及相关单证、资料。标的物有从物的,如果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则从物应当随同主物一并交付。3、 民法通则第 72 条和合同法第 133 条均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38、。交付,即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1、 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以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的基本界限。2、 合同法第 145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有名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不有名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不9要式合同要式合同。赠与合
39、同的撤销1、因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撤销原因之日起 6 6个月内进行个月内进行。2、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撤销原因之日起 1 1 年内进行年内进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文物和麻醉药剂限制流通,可在特定主体间买卖;商品房可正常买卖;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不可买卖。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知识点名称内容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被第三人有效取得时,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所订的租赁合同对该第三人继续有效,直至原租赁期限届满
40、为止。此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就其性质而言,乃属法定的合同承受。2、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有权请求返还,但基于的权利不同。第三人侵犯的是出租人的所有权和承租人的占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和承租人的占有权。3、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出租人发生变动,承租人的地位不变出租人发生变动,承租人的地位不变。租赁合同的形式不定期租赁或租赁期限不满不满 6 6 个月的定期租赁,无需采用书面形式个月的定期租赁,无需采用书面形式。但租赁期限在在 6 6 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应采用书面形式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该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有权任意解除。
41、需注意的是,此处的合同形式缺陷不存在通过实际履行进行补正的可能。租赁的期限1、租赁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具有期限性。租赁期限的长短可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但依合同法第 214 条之规定,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不得超过 2020 年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如果超过 20 年最长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于租赁合同续订场合,续订的最长租期也不得超过 20 年。2、 合同法215 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知识点名称内容承揽合同的概念1、承揽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
42、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依所承揽的工作工作内容之不同内容之不同,承揽合同可分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2、承揽合同是提供劳动成果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的特征 : (1)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 (2)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4)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5)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提供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知识点名称内容运输合同
43、的一般效力1、 合同法第 311 条规定,承运人能够证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运输过程中非因法定免责事由而造成客货损害的法定免责事由而造成客货损害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0客运合同的效力1、 旅客对自带行李有保管义务, 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更轻, 只承担过错责任只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托运的行李,承运人则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2、对于未经承运人许可无票乘车的人员的伤亡无票乘车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
44、担赔偿责任。委托合同履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违反注意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过错责任。该过错责任的大小因合同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委托场合,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在有偿委托场合,受托人就一切过失承担责任,即只要有轻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2、若数个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违反注意义务致委托人受有损害,须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人有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保管物时应一并返还孳息,故保管人未获得使用权和收益权。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知识点名称内容职务技术成果界定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
45、织的工作任务的情形包括: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2)离职后 1 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申请专利保护1、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
46、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此时该技术成果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技术开发的风险分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由当事人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或按交易习惯处理。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合理分担。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所需费用应由受托人承担。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 委托开发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属于诺成合同。(2)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研究开发技术,他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给付报酬的合同。双方负有对价义务,属于双务合同。(3)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是研究开发成果;本质上为广义的承揽合同(标的是工作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