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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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 违法分包酿后果 上海静安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火灾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 原因查明: 施工人员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引燃保温材料碎块引发火灾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该起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

2、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查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责成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案例要点分析: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都强调严禁违法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

3、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案例二 超资质允许范围施工酿后果 2012年5月,大连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建一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因一氧化碳中毒至3人死亡2人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是因消防工程分包单位大连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B操作不当引起的。 原因分析: 1、违法分包,A建筑企业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B安装公司。B安装公司 为三级消防设施工

4、程专业承包企业,无法承接建筑面积为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2、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未在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及监管,说明施工管理失控,对专业分包形成“以包代管甚至“只包不管。 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落实。施工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未经岗前安全教育,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要点分析: 选择分包单位时,不能超过其承接工程范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超出分包企业资质承接工程项目极易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很难达到工程预期目标。案例三

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00年12月7日,A公司与案外人B公司签订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其H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承建,施工期内如因发包人停工、延误工期,则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的损失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原设计变更及其他发包人原因导致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的 ,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可分段支付,工程施工+0.00,10天内一次性付给进度款(+0.000以下工程量全部完成,包括回填土,如赶工期可等值付款),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天按总造价0.02%罚款,发包方不能按时付款,每拖欠1个月按12.24%的年利息支付。A公司指定的分包单位参与本项目施工,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负施工总

6、包责任,配合协调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方,分包合同与发包人签订,分包费用直接与发包方结算时。 2001年4月 1日,B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A公司(丙方)签订了H项目工程分包协议一份,载明:按B公司与A公司于2000年12月7日签订的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原则,经丙方同意,甲方将承包的H项目工程(除已完工的桩基础工程施工任务外)土方、基础、主体、内外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按原合同的所有条款分包给乙方承建;甲方负责将原合同中工期、取费标准、总造价额度、优良工程等级奖励办法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费率等与丙方协商好,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乙方承担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责任

7、,该工程的工程款直接汇入乙方的帐内,乙方按分包范围内总造价2%的比例支付甲方总包管理费,工地现场标牌为C公司同B公司联合承包。 4月7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奖励办法等作了约定,同日,A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订立H项目工程承建质量保证金支付协议,约定:根据三方签订协议,乙方支付给甲方工程承建质量保证金1700万元作为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在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先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300万元,甲方在1年后将300万元和利息一次支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息计算。 4月9日,A公司与C公司又签订一份关于H项目工程承建质量

8、保证金支付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4月15日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300万元,甲方在1年后归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未还的保证金按月息1.2%支付;当乙方完成H项目工程+0.000以下全部工程量后,甲方应及时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如不能及时支付,逾期工程款甲方按月息1.2%支付给乙方。4月18日,C公司支付给A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00万元。嗣后,C公司派员进场施工。同年10月15日,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协议,载明:C公司同意在2002年1月31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在补充合同未签订前,自10月16日起对H项目工程进行三班作业,A公司愿在10月16日前预付C公司赶工费100万

9、元。次日,A公司支付C公司赶工费100万元。后因诸多原因,C公司多次以函件、业务联系单等形式向A公司提出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意见,但A公司对损失意见未作出认同的回复。2001年4月17日,C公司给A公司的业务联系单载明:春节以来,因港澳公司发生行政变化,造成贵公司资金无法到位,我司按春节前双方拟定的施工计划,人员增到250人,随后再次不能正常施工,贵公司主动提出要求我司继续施工、不要停工,避免停工后在外界有不良影响,为此,该阶段的施工日期不能算工期,但是,现决定工程停工,待贵公司资金到位后通知我公司再正式施工。次日,C公司停止施工。因A公司无力预付工程款而未再继续施工。两个月后,C公司为此向人民

10、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其他协议;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总计7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H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后,C公司与上述两单位订立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其承担B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的条款责任,并由发包方A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汇入C公司帐户,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事实证明,A公司发包的H项目工程,B公司在完成其中的桩基础施工后,已经退出该合同关系,现诉争的已完成的工程均为C公司实际承建,A公司为此已向其支付了部分款项。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分析,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属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符合我国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工程发包方A公司与承包方C公

11、司的各自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约定先履行债务的承包方C公司发现发包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以业务联系单方式发出通知后,终止了本案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并在A公司至今不能恢复合同能力时,提出终止合同履行即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符合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其他的诉讼请求也符合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判决,支持C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各方没有上诉。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分包还是转包。 “三方协议”,从合同名称及用语上看,系对分包的约定,但是从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来看,应认定为合同转让协议。 施工合同的分包,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是

12、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中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合同的转让,又称合同的转移,是指在保持合同内容同一性的条件下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包括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承包人转让合同也需发包人同意。 施工合同的分包与转让的区别简单地讲是: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施工合同的分包是在总债之下确立分债的行为,而合同的转让则是总债的处分行为,即出让人将其在原施工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作为标的在法律上予以处分。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分包是在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形成另一施工合同关系,分包人处于承包人地位。合同转让是在保持原施工合同内容同一性的同时变更其主体,使得受让人取代

13、出让人成为原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两者与原施工合同的关系不同。分包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而言,本身即为一独立的合同关系,对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原则上无的合同关系。只是在总承包合同的约束下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施工合同的转让中,受让人则成为原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直接与发包人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三方协议”,就其名称和用语而论,指称的对象是分包关系,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意义,不能仅仅依当事人选择之用语而定,更应就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根据“三方协议”,经丙方(发包人A公司)同意,甲方(承包人B公司)将所承包的嬉水

14、乐园(除已完成的桩基施工任务外)土方、基础、主体、内外装修、水点安装等工程,按原合同的所有条款分包给乙方(C公司);乙方承担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责任,该工程的工程款直接汇入乙方账户。依此约定,事实上,承包人B公司在的合同中权利义务(除已完工部分外)已全部转让给C公司,B公司在合同中已无权利义务,更无责任。“三方协议”签订后的事实和实际履行,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这与分包显然不符,因为分包并不改变承包人在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包人仍须按原合同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分包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原施工合同上的权利。至于“三方协议”还约定了承包人B公司应负责将原合同中

15、工期、取费标准、总造价额度、优良工程等级奖励办法及安全生产等等事项与发包人协商好,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以及C公司应向B公司缴纳总包管理费,工地现场标牌为C公司与B公司联合承包,等等内容,只不过是合同转让之附随义务,保证转让标的更为符合受让人之需要,与发包人的利益。综上所述,“三方协议”中所谓的“分包”在法律上实为合同之转让。 还需注意的是,合同的转让应当以合同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为前提。不具可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之转让,不能发生转让之效力。合同债权一般地皆可转让,但有些债权原则上不得转让,如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合同之债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本系承揽合同,对特定债务人

16、的具体特性要求甚为强烈,因此,原则上不具有可转让性。但应注意的是,此种不可让与性系为债权人利益所设,如果债权人同意,则仍可以转让。在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让是得到发包人同意的,故具有可转让性,可以转让。案例四 依法分包监管不慎酿后果 2012年3月,大连市高新园区发生一起,因安装塔吊时操作不当致两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为安拆单位A的施工人员。安拆单位A与总承包单位签有分包合同。 这起事故经大连市安全监督站裁定为一起独立事故,事故责任由安拆单位A独立承担。 案例要点分析: 总承包单位与安拆单位签有合同且合同为有效合同。 安拆单位具备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塔吊安

17、装工程在其企业资质允许范围内。 塔吊具备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有塔吊安拆专项方案,安装人员有特种作业证。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操作不当引起的独立事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等方面有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明文件,总承包单位虽负一定的管理责任,但事故指标为安拆单位。 塔式起重机事故或隐患的分类及预防 1、制造质量的问题( 结构的材质质量和焊接质量问题结构件的质量问题包括构件的材料质量与焊接质量、 塔机拼装焊接、装配后的制造质量问题、 如栏杆下面没有护脚板或其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走台的防滑网孔面积超标;爬梯的宽度和踏步挡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休息小平台

18、不按规定设置;有的甚至没有幅度指示标牌等等) 2、安装质量问题( 塔机金属结构件的安装、连接,整体的形位偏差及各个工作机构的安装与固定; 塔机安全装置安装质量问题。) 3、使用不规范( 隐蔽工程的正确提供和验收; 塔机司机、起重工(指挥司索)的管理) 4、事故或隐患的预防案例五 “包而不管”酿后果 2008年11月30日,天津市宝坻区紫金泉城二期住宅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该工程建筑面积7797,框剪结构,地上18层(标准层2.9m),地下1层,建筑高度522m。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16层主体结构施工。4名施工人员在16层电梯井内脚手架上拆除电梯井内侧

19、模板时,脚手架突然整体坠落,施工人员随之坠入井底。 案例要点分析 直接原因 电梯井内脚手架采用钢管扣件搭设,为悬空的架体,上铺木板,施工中没有按照支撑架体钢管穿过剪力墙等技术要求搭设。未对搭设的电梯井脚手架进行验收;电梯井内没有按照有关标准搭设安全网,操作人员在脚手架上进行拆除模板作业时产生不均匀的荷载,导致脚手架失稳、变形而坠落。 间接原因 脚手架施工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给脚手架专业分包单位A,专业分包单位A又将脚手架施工分包给了个人B。属于违法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包而不管”,

20、现场混乱,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检查中没有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对电梯井内拆除模板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安排操作人员从事作业。 施工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应立足防范,加强管理,排查隐患,要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劳务分包专业队伍的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的行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案例六 经验不足处理不当酿后果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某综合业务楼工程总建筑面积为31000m2。该工程0.00以上7层,高25m,地下室一层。结构形式为后张

21、法预应力框架结构。整幢大楼分为东西二个楼,西楼中央768m2范围从3层楼面到7层屋顶为共享空间。共享空间顶为井字梁(宽0.5m,高2m),梁网配玻璃,自重650t,且高出7层楼顶3m。事故经过事故经过随着37层楼内脚手架的搭设,逐步搭设共享空间混凝土大梁模板支架。共享空间长为32m,宽为24m,高从三层楼面往上为16.7m。共享空间7层楼顶的四只角向内挑出4块10cm厚,32m2的非预应力反吊板,距上方混凝土大梁1m,即这四块非预应力板是采取反吊工艺,将其两边反吊固定在共享空间顶层混凝土大梁上。在支模过程中将梁的一侧模板支架直接设在四块非预应力板上。事发当日上午9:00,由东向西开始浇灌混凝土

22、,浇到中午,经检查,未发现任何异常。到下午4:40左右,约浇了140m3混凝土,即近五分之二时,木工队长听工人反映,感觉到靠东面已浇好的一根大梁动了一下,即上梁检查,发现大梁下沉23cm,少数钢立管弯曲变形,部分扣件爆裂,浇好部分大梁下的钢管支承已发生移位而不垂直了。项目经理一面指挥电工接电灯,准备加固模板支架,一面请施工员向分公司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吩咐,停止浇灌,撤离人员、放掉一些混凝土以减轻上部负载。项目经理通知混凝土工撤离现场,同时组织30余名木工上操作面拆模、放混凝土、拆混凝土泵管。没隔多久,已浇好的混凝土大梁随模板支架从东面开始失稳,直至全部坍塌,在上面作业的30名工人随混凝土大梁一

23、起坠落,造成项目经理等6人死亡、7人重伤、7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6.51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对现场勘查、调查笔录和有关资料进行了客观、全面地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架设32m长、24m宽、16.7m高的共享空间顶层混凝土大梁的超高模板支架,未进行设计计算和编制模板施工方案。四周的支架利用原来37层的脚手架,略加加固。立杆、横杆采用38mm钢管(应为48或51mm),立杆间距80cm(偏大),水平分层高1.6m,底层高达1.8m(偏高),且无扫地杆;横向、纵向剪刀撑不足;分层立杆驳接处薄弱,且上下不垂直;共享空间4只角的上方的混凝土大梁模板支架直接

24、支在4块非预应力板上,致使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架强度和稳定性不够,造成系统失隐。 当出现异常情况时,缺乏经验,不讲科学,盲目蛮干,指派30余名工人上现浇大梁操作面上拆模,人为地增加了施工负载,以致人员随混凝土大梁和模板支架一起坍塌而造成重大伤亡。 2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中“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的规定,没有编制共享空间顶层混凝土大梁的施工方案就盲目施工。 施工单位缺乏一系列的内外部技术监督,以致没有一道关卡对共享空间大梁的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都缺乏经验,对上述共享空间大梁的模板支架搭设,对

25、这个超高支撑系统的技术复杂性和难度均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提出问题。 有关主管部门未对该工程的共享空间顶层混凝土大梁的模板支架的技术问题进行检查。因而是一起多因一果的重大伤亡事故。 四、违反的相关规范、标准四、违反的相关规范、标准 1 施工单位没有编制共享空间顶层混凝土大梁的施工方案,违反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中第三项“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 及模板工程检查评分表中第一项“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 的规定。 2 架设32m 长、24m 宽、16.7m 高的共享空间顶层混凝土大梁的超高模板支架,未对支撑系统进行设计计算,仅按常规

26、支设模板,违反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中第二项“ 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必须有设计计算” 的规定。 3 违反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中第七项“模板工程必须有验收手 续” 的规定。 五、事故教训与预防措施五、事故教训与预防措施 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薄弱,未能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未编制施工方案,未逐级研究方案、办理审定手续,盲目搭设模板支架。 (2)模板支架架设后,也没有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程序,即转入浇灌混凝土工序,以致埋下了重大隐患。 (3)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缺少经验,又不讲科学,片面强调减少经济上

27、的损失,而未考虑人身安全问题,在模板支架岌岌可危的情况下,竟然派大量人员上现浇大梁,增加了施工荷载,结果事与愿违。 任何行业和企业的领导在生产和建设中都必须尊重科学,切实加强生产与建设中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2这起事故中反映出来,在共享空间混凝土大梁的模板支架搭设的全过程中,历时三个月,从工人到管理人员,从项目经理到公司经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都没有提出问题,也都没有提醒有关人员要编制方案、要验收,只要是哪位领导或管理人员有一点法制意识、纪律观念,检查工作中周到一些,就有可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因此,加强安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是十分重要的。 3坚决整顿那些资质低,甚至无资质的建筑队伍的挂靠和拼凑升级,加强建筑资质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抽查、验收,发现情况立即整改。 4加强建筑安装单位内部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质量技术保证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练好企业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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