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培训课件之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培训课件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习机动安全环保科机动安全环保科20122012年年2 2月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下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有下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1、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7.1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1.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9.4.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7.1)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4.1)7、机动车登记
2、规定( 2008.10.1 )8、道路运输条例(2004.7.1)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7.3.1)10、公路法(2004.7.1)1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12、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T468-2004)13、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1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15、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012.1.1)16、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012.1.1 )17、其他:民法通则、刑法、劳动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等。重点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重点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
3、的目的1 1、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掌握必、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车知识,便于实施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要的安全行车知识,便于实施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与管理。育与管理。2 2、通过学法,能够做到懂法、守法,并能用法律、通过学法,能够做到懂法、守法,并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单位、员工及自己的合法权益。武器来保护单位、员工及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摘录摘录) )根据根据20112011年年4 4月月22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修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第二次修正),自20112011年年5 5月月1 1日起实施。全日起实施。全文分八章文分八章124124条。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
5、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6、(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二章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
7、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8、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章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
9、、雾、结冰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行
10、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道路,应当避让。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通行。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
11、高速公路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
1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
14、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
15、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
16、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
17、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18、人未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
19、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