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考录人员法律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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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考录人员法律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0分)1.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A.比较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目的解释答案: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没有比较解释的分类,因此,A项错误。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

2、解法律的含义。本题中没有对历史资料的研究或对新旧法律的对比,因此,不属于历史解释,B项错误。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案中正是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此,属于体系解释,C项正确。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本案不存在目的解释,D项错误。2.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

3、合立法法的规定?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答案: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

4、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学法网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

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项可知,对于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但无权改变,因此,A项说法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四)项可知,B项说法正确。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五)项可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但是无权改变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因此,C项说法错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七)项可知,授权机关有权撤销但是无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因此,D项说法错误。3.某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行有巨额非

6、法票据承兑,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立即向下列何人报告?A.该省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B.国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C.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答案: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所以本题应选D。4.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

7、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案:解析: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所以A是正确的。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所以B是错误的。该法第39条第(一)项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所以C是正确的。该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

8、进行严格审查。所以D是正确的。因此本题应选B。5、遗嘱的效力问题6、市政府批复区政府做某一事情,以谁为被告的问题7、刑事案件中补充民事附带赔偿的诉讼,至少应在在什么时候之前提出8、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属于信用卡诈骗罪9.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盗窃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抢夺罪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答案:解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

9、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之一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

10、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因此,本题中,虽然乙的家已经被大雪压塌,但是,乙家中的财物仍然被视为乙的财产且被乙所控制和占有,甲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10.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答案:解析: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

11、是公私财物;客观要件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乘乙不注意,公然夺取其12000元的项链,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既遂要求是财物脱离占有人的控制。本题中甲已经跑出50米,项链已经在实际上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既遂,至于后来的返还,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本题正确答案是C.至于转化型抢劫,则必须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本题中只是公然夺取,没有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问题,因此不构成抢劫罪或者转化型抢劫,排除 11.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

12、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间接正犯)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答案:解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存折丢失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4万元存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12、被害人承诺民事赔偿后不提起刑事诉讼,陪完后又提起了刑事诉讼,是否有效。13、法院管辖权问题(一审)14、死刑犯有无律师辩护问题二、单项选择题(35分)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

13、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纷止争。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

14、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故B项错误。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错误。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15、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A.价值位阶原则B.个案平衡原则C.比例原则D.功利原则答案:C解析:价值平衡有三个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平衡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

16、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4、(2004年 87.)某县政府以“振兴本县经济”为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批准征用农用地15公顷(包括基本农田5公顷),供该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建设工业园区。对该批准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也无权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B.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但有权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C.县政府可以先将该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用地,然后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县政

17、府可以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在该规划范围内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答案及解析: A 本题考点为土地管理法 中规定的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该法第45 条第1 款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项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项的。”第21 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2 款、第3 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

18、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26 条第1 款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第44 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拙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

19、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2 款、第3 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以上法条规定可知:本题惟有A项正确。5、(2003-88)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

20、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逐项解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答案】C6、定金占合同总额的比例(20%)7、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使馆无权在丙国法院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B.克森公司在丙国应享有司法管辖豁免C.乙国使馆可以就该事项向

21、甲国法院提起诉讼D.甲国须对克森公司的上述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答案:解析:本题考点是国家的财产和豁免。A项中,乙国使馆是可以在丙国主动提起诉讼的,故A错误。克森公司虽然是国有公司,但是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故B错误。因此,甲国也不承担国家责任,故D错误。C项中,乙国是可以向甲国法院提出诉讼的。8、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

22、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答案:解析: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而名义承担而实施上及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及成果

23、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政府债务或战争债务,原则上也不予继承。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在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的情况下,债务继承首先应通过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并且特别考虑到与这些债务有关的转属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新独立国家对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协议的执行也不应破坏新独立国家经济的基本均衡。本题中甲国南方省的2000万美元的债务,属于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债务,所以不予继承。而乙国元首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法人借款100万美元,也不属于丙国继承的范围。所以丙国继承的债务只有甲国政府从丁国所借债务30

24、00万美元。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9、(17).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侯,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解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5、,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公务罪(刑

26、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以发生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两者是普通与一般关系,同时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了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所承担的后果,将此种情况特别列出,也是为了与妨害公务罪适用的区别。因此,在执行现场中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本题中甲实

27、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司法解释中给出的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而是将执行人员达成重伤,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甲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应该是10、(18).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

28、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答案: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是国有公司的出纳,满足贪污罪主体要件的要求,甲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的现金3万元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11、(19).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

29、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答案: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一步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是仍然承担全部责任,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正确答案是12、(20).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30、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句正确,其他错误B.第句正确,其他错误C.第句正确,其他错误D.第句正确,其他错误答案:解析: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

31、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因此,句错误,句正确。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因此,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因此,句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因此,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不禁止扩大解释,句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13(2007-40)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 63 亩,并将其中 48 亩使用权出让给某 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

32、征地中有袁某等 32 户村民的责任田 32 亩,区政府虽以 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袁某等 32 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 32 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答案】B【逐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 2000 年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 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可见 A 错误,B 正确。C 项 的错误在于,根据行政诉讼法 2000 年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33、的具体行政 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的被告是 谁关键看最后署名文书是谁发出的,但在本题中有意模糊了这一信息,C 选项表达得过于绝对。D 选项的 错误在于,该批复行为只是部分违法,也就是不应该以非耕地批准耕地征用,同时还涉及到第三人的信赖 利益,所以根据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

34、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槛用职权的。法院应该判决部分撤消(只针对 32 亩 ), 而 不 是 撤 消 。【常见错误】常见错误一个是原告的起诉资格与起诉名义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要能准确的分清楚谁能 起诉和以谁的名义来起诉的问题。同时对于被告确认规则也要逐条记忆,以求准确。同时,该题还告诉我 们,对于判决种类这一考点要注意细节,同时要加强各个相似判决种类之间区别的理解。14(2007-41)某建筑公司雇工修建某镇农贸市场,但长期拖欠工资。县劳动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 司支付工资,并加付应付工资 50%的赔偿金。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 和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35、确的?A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该公司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 B县劳动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该县法院受理 C县劳动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D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应当在 30 日内由执行庭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答案】B【逐项解析】本题难度不大,主要考察大家对于法条的准确记忆程度。根据行政诉讼法 2000 年司 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 满之日起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 选项错误;根据行政

36、 诉讼法 2000 年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B 是正确的;根据 上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 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C 是 以偏盖全,有意省略了一些信息;根据上引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 为的案件后,应当在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 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

37、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D 错误【常见错误】本题中要注意的错误就是法条的细节,比如行政审判庭与执行庭的功能划分;比如 180 日与 90 日的适用对象区别;比如法律规定的范围,司法考试这种以考察记忆准确为对象的题目仍然会有 相当的比重。15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 4 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 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的?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李某对省教委

38、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答案】D【逐项解析】本题目是考察诉讼程序与诉讼证据的综合性考题。在能力考察上仍然以准确记忆为标准 。“通报”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情,是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法院应该受理,A 正确;钱某属于相当于原告 的第三人或权利关系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可以通知他参加诉讼,B 正确;C 中省政 府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当然也可以被诉;根据行政诉讼 2002 年证据规则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 作为认定被诉具

39、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 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可见 D 是错误的【常见错误】该题最容易发生错误的是在一些法律条文的细节记忆与理解上。比如对通告性质的判断 ; 复议机关的行为什么时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16、甲有乙、丙两子。甲与乙曾订立赡养协议,并将自己的 10 棵荔枝树全部给乙。县政府向乙颁发了 10 棵荔枝树的林权证。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犯,

40、要求镇政府处理。镇政府重新分割 了荔枝树,还派员将荔枝果摘下变卖,保存价款 3000 元,烂果 400 斤交由乙处理。乙不服,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诉讼过程中,县政府颁发给乙的林权证仍然有效 B如果乙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C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乙提出被告应赔偿荔枝烂果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 D镇政府变卖荔枝果并保存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答案】C【逐项解析】本题是考察诉讼程序的综合性试题。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诉期间仍然具有形式确定力,因 此诉讼过程中县政府的确权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A 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 2000 年司法解释第三十

41、六 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 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 审理,B 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 2000 年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 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C 是错误的;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行 政机关对于行政争议的标的不能随意处分,所以 D 的说法是对的【常见错误】不能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确定力15、(2007-45)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

42、出 B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C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口头形式提出 D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以口头形式提出【解析】根据行政诉讼 2002 年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 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 、 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常见错误】1、证据保全的提出时间容易混淆;2、证据保全的提出方式容易混淆16、.某化工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某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

43、量法某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以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了处罚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B.技术监督局不得再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但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C.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作出与原来不同的处罚决定D.技术监督局可以依据原处罚决定适用的产品质量法条文规定以外的相关条款作出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答案及解析】:D 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

44、政诉讼解释第5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17、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 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答案】A【逐项解析】民通意见第 71 条 规 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 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

45、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买卖)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赠与),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根 据民通意见第 71 条,已经构成了重大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合同法第 58 条 规 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由于关某已经饮用了洋酒,事实上已经无法返还财产,而只能折价补 偿,因此 B 项正确,ACD 项错误。【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酒店在客房内备有带

46、标价单的洋酒属于要约,关某饮用洋酒属于承诺, 关某应按标价付款,因此误选了 A;有的考生认为,根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应作出对酒店不利的 解释,该洋酒应视为免费提供,因此误选了 C。本问题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18、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 5 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甲不得 告发乙。甲获得 5 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 5 万元赔偿费【答案】D【逐项解析】本问题在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甲被乙打成重伤,该

47、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 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 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 赔偿医疗费 5 万元”), 部 分 无 效 (“甲不得告发乙”)。 故 而,D 项正确,ABC 项错误。【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因此误选了 A;有的考生认为 甲乙之间的协议是对刑事责任的“私了”,应认定为全部无效,因此误选了 C。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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