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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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案 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诉美国总统奥巴马案于美国时间2013年10月9日结案,法官同意了被告(CFIUS)的诉讼请求,至此三一集团的诉讼还没经过法律实体审查就被驳回。起诉状原告原告被告被告1被告被告2 三一集团始创于1989年,三一集团是中国最大、全球第六的工程机械制造商。旗下有三一重工、三一国际等公司。 梁稳根是三一重工主要创始人,现任三一集团董事长。2011年5月9日,梁稳根以500亿元的身家登顶,成为内地新一届首富。原告介绍原告介绍 CFIUS-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被告介绍被告介绍美国总统Barack Obama

2、 CFIUS-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由 9 个政府机构的代表人员组成,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CFIUS 的代表们来自包括国防部、国务部以及国土安全部等,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被告介绍被告介绍 根据2007 年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所颁布的 2008 年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了 CFIUS 的审查范围,包括外国控制企业对产品与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美国企业的收购案。被告介绍被告介绍 2012年9月,由于奥巴马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对罗尔斯公司在俄勒冈州的风电场项目签发了总统禁令,因此三一将奥巴马告上法

3、庭。事件回顾事件回顾 俄勒冈风电公司(Oregon windfarms,LLC)的原老板是美国人。该公司建了四个项目公司,每个项目可以安装五台风力发电机。在这个项目的附近,有美国海军的一个军事禁区和爆炸区。中资背景的罗尔斯公司 2010年10月,俄勒冈风电先是把公司整体转让给Terna(一家希腊上市公司)。Terna又把项目公司卖给IWE,随后三一集团控制的 从IWE手中收购了俄勒冈风电。其中 一个项目位于军事禁区内,其他三个在军事 禁区外不远的地方。罗尔斯公司三一集团的两位高管作为自然人股东在特拉华州注册了罗尔斯公司俄勒冈风电公司 Terna IWE罗尔斯公司交易过程美国人设立希腊上市公司三

4、一控制123Restricted Airspace BoundaryBombing Zone BoundaryBlue turbines: Ralls ownedGreen turbines: non-RallsRed turbines: permitted 罗尔斯风电机地理位置 三一集团的两位高管作为自然人股东在特拉华州注册了罗尔斯公司,为三一集团在美国开展风电业务、销售风机产品。 2012年3月,罗尔斯公司收购俄勒冈风电时(Butter Creek),每家公司都只有建风力发电机所必须的批准手续,没有其他资产。交易过程 在收购完成之前,罗尔斯公司没有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申请 审

5、查该项目。 2012年4月23日罗尔斯公司开始施工。5月,美国海军曾找到罗尔斯公司要求他们把位于军事禁区内的项目迁址,因为有可能影响其训练。本案的争论点一(罗尔斯的正当程序是否得到美国法律保障?) 2012年6月,CFIUS发现了罗尔斯公司的收购行为,随即电话通知罗尔斯公司须提交自愿审查的申请,否则CFIUS也会启动审查程序。 同时,建议罗尔斯公司在通过审查以后再继续建设,如果罗尔斯公司继续施工将自负一切后果。罗尔斯的代表同意提交审查申请,但是拒绝停止施工,并且表示他们知道一切后果自负。事件发展:CFIUS介入 罗尔斯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提请了审查,7月11日CFIUS对此次审查举行了听

6、证会。在审查的过程中,CFIUS决定对罗尔斯做进一步调查。 在CFIUS还没批准的情况下,从6月接到CFIUS的电话直到7月25日这段时间里,罗尔斯公司的施工一直未停,这令CFIUS很不安。 2012年7月25日,CFIUS下达了一个临时命令:罗尔斯公司停止施工,由被CFIUS批准的美国公民移除工地里的装置,罗尔斯公司其他人员不被允许进入工地,罗尔斯不能转让在项目现场的三一生产的风电机。 2012年8月23日,罗尔斯的代表向CFIUS提议,它将从项目公司中撤出投资并且三一的设备不会转卖给下家,但是在现场浇铸的水泥地基要留在那里,并要求国防部赔偿此项目的所有损失。这一要求被CFIUS拒绝。罗尔斯

7、公司的提议被否决 2012年9月28日,奥巴马总统下发了更为严格的总统令,要求罗尔斯在两周内从上述场地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并在90天之内撤出全部投资等,同时撤销了CFIUS所作的临时决定。事件发展:总统签发禁止令诉讼程序和法官裁定 2012年9月,罗尔斯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对CFIUS提起诉讼,后将奥巴马总统追加为被告。罗尔斯有五项诉讼请求。罗尔斯启动诉讼程序0404STEPSTEP0303STEPSTEP0202STEPSTEP0101STEPSTEP一、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两项命令越出其权力法源721条款,从而违犯美国行政程序法702,70

8、4,706等相关条款。二、于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两项命令在没有提供任何事实证据,给出任何理由的前提下做出该项目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结论,采取极为严厉的强制性停工,三一设备禁用等措施,是任意妄为的政府行为,违犯美国行政法规50 U.S.C. app2170(b)(1)(A)(ii), (f)。;三、于奥巴马总统和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超越了宪法和相关法规赋予的权限,是违法操作; 四、于奥巴马总统和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未经合法程序剥夺了三一子公司Ralls的私有财

9、产权,违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一、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两项命令越出其权力法源721条款,从而违犯美国行政程序法702,704,706等相关条款。 罗尔斯公司的五项诉求 二、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两项命令在没有提供任何事实证据,给出任何理由的前提下做出该项目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结论,采取极为严厉的强制性停工,三一设备禁用等措施,是出尔反尔,任意妄为的政府行为,违犯美国行政法规 50 U.S.C.app2170(b)(1)(A)(ii), (f)。 三、奥巴马总统和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

10、达的各项命令,超越了宪法和相关法规赋予的权限,是违法操作。 四、奥巴马总统和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未经合法程序剥夺了三一子公司Ralls的私有财 产权,违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唯一一项被法院受理的诉讼请求。其他四项诉求被法院驳回。 五、奥巴马总统和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突出三一集团的中国属性,及三一子公司Ralls控制人为三一高管,中国公民,而对Ralls拥有Butter Creek项目做出选择性执法,侵犯了Ralls享有的平等保护的宪法权利。 2013年2月26日,杰克逊法官裁定驳回原告的四项半诉

11、求,主要理由是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Exon-Florio Act 1950)明确规定:法庭对总统在关于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的决定没有司法审查权。 原告的诉求中仅剩下的半项,是总统的命令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原则。法官的裁定驳回诉求的理由【释义】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721条款授权CFIUS和总统对外国并购国内企业的交易采取相应行动,只要这种并购由美国以外的外国公司发起,且会导致外国公司控制美国国内企业。法官的裁定驳回诉求的理由【释义】如果经审查发现,该类并购交易有危害美国国家利益的威胁且该种威胁不会减少,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必须对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展开调查,并采取任

12、何必要的行动以保护国家安全。法官的裁定驳回诉求的理由【释义】法案721条款授权总统采取任何他认为合适的行动,以暂停或禁止任何会威胁到国家安全的并购交易。 2013年10月9日,杰克逊法官裁定支持被告的请求,驳回原告罗尔斯公司仅剩的一项诉求,此案尘埃落定。法官的最终裁定 法官基本采纳了被告方的意见。在意见书中这样写道: (1)因为罗尔斯没有证明被剥夺的是被保护的利益; (2)就算法庭认为其利益是被保护的,罗尔斯在此利益被剥夺之前也已经受到充分的程序保护,因此本庭同意被告的请求驳回此案。法官裁定的理由法官的裁定理由【释义】原告必须证明政府剥夺了他的合法利益;且政府在剥夺该利益时,没有提供符合宪法的

13、充分程序。但本法院认为,罗尔斯没有证明被剥夺的是被保护的利益。法官的裁定理由【释义】但是罗尔斯公司从事了该项交易,并在明知明知存在总统会否决的风险时,自愿购买了这些财产。罗尔斯公司在进行并购交易前,自行放弃自行放弃了从CFIUS和总统处获得批准的机会。尽管罗尔斯公司根据美国法律声称,对它的决定缺少法律上的正当程序。 杰克逊法官还进一步说道:涉及外国投资人的并购总是可以在投资前提请CFIUS审查。主动申请审查被理解为是善意的,如果审查的结论是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总统和CFIUS以后不可以再次审查。 法律这样规定,就是鼓励外资公司在交易之前要主动提请审查,不主动申请审查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的,此交

14、易随时可以被推翻,并且没有时效限制。时间节点:投资前提交审查,不是投资后 该法官称,难以想象,在Sarbanes-Oxley法案实施十年以后,还有公司会甘冒这样的风险。罗尔斯公司本可以在收购之前就事先申请审查,待批准后再交易。他们没有这样做即是自愿承担了交易随时会被总统推翻的风险。 罗尔斯公司不能在自愿承担风险的情况罗尔斯公司不能在自愿承担风险的情况下,事后再辩称总统令违反了正当程序原下,事后再辩称总统令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则。法官的裁定理由 法官认为,当事人的利益是合法的才会被保护,当这个利益是根据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随时可以被推翻的时候,这样的权益不是被保护的权益。 总统在国家安全问题上有

15、很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法律没有要求总统把拒绝的理由和证据告知申请者。并且CFIUS已经给了罗尔斯听证的机会,在程序上已经满足了正当程序的要求。 案件已经落定,但各方对这个案件仍有很多疑问,归纳起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罗尔斯不是第一个买家,为什么前几手交易没有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2)如果这个位置不适合建风电机,当初为何FAA会批准?(3)罗尔斯公司为何接到审查通知后未停工?(4)CFIUS是否需要给出证据证明三一危害了美国国家安全?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1】项目的位置到底有没有问题,是否有必要担心其危害国家安全? 从罗尔斯公司提交给法庭的图片资料可以看出,军事禁区附近虽然有很多风电机,但

16、是它们绝大多数都集中在军事禁区的西侧,只有三一生产的风电机和少数几个其他国家的风电机在东侧。 而且,三一的风电机确实比任何其他公司的风电机都更加接近军事禁区。问题1Restricted Airspace BoundaryBombing Zone BoundaryBlue turbines: Ralls ownedGreen turbines: non-RallsRed turbines: permitted 罗尔斯风电机地理位置 【问题2】罗尔斯不是第一个买家,为什么前几手交易没有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 罗尔斯是第三手的买家,第一手买家是家希腊公司,第二手买家是美国公司。 但有一个事实是:从罗尔

17、斯买下了项目公司之后才实际开始施工建设,之前那块地上不存在风电机。风电机安装起来后CFIUS才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且,每次收购都是独立审查的,跟以前的交易没有关系。问题2俄勒冈风电公司 Terna IWE罗尔斯公司交易过程美国人设立希腊上市公司三一控制123 任何外国收购者,不光是来自中国的,当项目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担心时,都考虑在投资前申请CFIUS审查,不管以前的收购是否被审查过。 【问题3】如果这个位置不适合建风电机,当初为何FAA会批准? 当初把项目申请审批下来的俄勒冈风电公司的老板是美国人,对于本国人本国人是不需要面临CFIUS审查的。当他们把项目卖给 外国公司的时候,才牵涉到国

18、家安全审查。问题3review any merger by or with any foreign person【问题4】为何接到审查通知后未停工? 美国法律对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一样对待,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上,他们有专门的海外投资委员会来审查衡量,一项收购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是否会产生实际或者潜在的影响。 通常,当CFIUS建议停止施工的时候,别的公司都会遵从。美方不理解的是,我都告诉你审查很可能通不过,你为什么不停工?你们那么着急施工是不是要在里面安装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东西?问题4【问题5】CFIUS是否需要给出证据证明三一危害了美国国家安全? 举证责任在外国投资者一方。不是CFIUS需

19、要证明三一危害了国家安全,而是三一要向CFIUS证明其没有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问题5 2013年10月9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作出初审判决:美国政府禁止俄勒冈ButterCreek风电场项目没有违反美国宪法。三一集团及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认为上述判决不公平,将对初审判决进行上诉。 美国东部时间10月16日,罗尔斯公司宣称,就公司诉奥巴马总统一案,依法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递交了上诉通知,继续进行上诉。未了局:三一上诉链接-其他被挡在美国门外的中国企业 在会计上,确认为“预计负债”科目。(1)未决诉讼的确认(吃了官司后)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2)判决败诉 (判决下来) 借:预计负债 营业外支出 贷:其它应付款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负债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费用类科目费用类科目判决下来后,就不再是判决下来后,就不再是“预计负债预计负债”,而是实实,而是实实在在的债务在在的债务预计负债预计负债反向转销反向转销 judicial review 司法审查指美国法院有权对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尤指法院确认立法和行政机关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宪而使其无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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