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5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
2、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
3、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二章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4、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5、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
6、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
7、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
8、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
9、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
10、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
11、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
12、)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
13、、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
14、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15、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
16、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
17、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
18、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19、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
20、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
21、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22、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23、。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4、。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一、液氨罐车装卸软管爆裂事故一、液氨罐车装卸软管爆裂事故 1事故经过事故经过 2003年年9月月5日上午,河由省某运输公司日上午,河由省某运输公司l辆辆液氨罐车到江西某化肥厂充装液氨。车主液氨罐车到江西某化肥厂充装液氨。车主卢某是个体运输业主,挂靠在该公司,因卢某是个体运输业主,挂靠在该公司,因罐车自带的液氨充装软管与该化肥厂液氨罐车自带的液氨充装软管与该化肥厂液氨充装系统接口连接不匹配,就向一旁同在充装系统接口连接不匹配,就向一旁同在该化肥厂等待灌装液氨的江四省萍乡市某该化肥厂等待灌装液氨的江四省萍乡市某厂罐车司机杨某借用充装软管。厂罐车司机杨某借用充装软管。 - 9
25、:30左右,在充装过程中,装卸软管的液相管突然爆裂,大量液氨外泄,瞬间液氨气化,白雾顿时向周围扩散。此时,正在一旁工作或等候充装的人员共有4人:河南罐车司机、河南罐车车主卢某、该化肥厂液氨充装员、萍乡市某厂罐车司机杨某。事故发生后,其中3人迅速跑离现场,河南罐车车主卢某因躲避不及,中毒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 2事故原因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安全、质监、工会、公安等部门参加,组成了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技术专家,对事故全过程进行了调查分析。 (1)事故发生时该化肥厂液氨充装系统没有超压,氨球罐安全阀没有起跳,液氨罐车及装卸软管的设计压力为2.16MPa,高于该化肥厂充装系统的工作压力,经
26、专家认定,排除超压充装。 - (2)爆裂的液相软骨断裂成3节,其外表有破损痕迹,内层网状钢丝锈蚀严重,橡胶具有老化特征。经专家认定软管存在质量问题,也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因素。萍乡市某厂有2套液氨装卸软管:套是随罐车配带的,另一套是从湖南省某贸易公司购买的,2套软管经常更换使用。从湖南省购买的这套软管,既无产品合格证,也没有制造单位,属“三无”产品。 -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到湖南调查,发现这家贸易公司已经关闭,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已经注销,店主不知去向。虽然其中有l套在2002年11月6 日随罐车一起经过有关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为液相管合格、气相管不合格。但由于检测单位没有在经过检测的软管管体上
27、注明检测标志,时间一长,以至无法判定这2套软管是哪一套经过了检测,哪一套没有经过检测。但有点可以肯定,萍乡市某厂罐车司机使用的装卸软管是不合格的或者是没有经过检测的软管,并且还将这种装卸软管外借他人使用。 - (3)按照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第47条规定,汽车罐车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以及运行检查记录本和汽车罐车装卸记录等。 - 而事故罐车提供不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交通部门颁发的押运员证、汽车罐车准驾证,使用证参数与罐
28、车铭牌参数不符。后经查实,事故罐车车主卢某没有经过安全培训,罐车没有登记,“六证”不全,罐车为非法运输罐车,不具有运输液氨资质。 - (4)充装现场不具备必要的充装条件,该化肥厂在汽车罐车充装站没有配备液氨充装软管,没有计量装置,没有装备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没有安装气体泄漏自动切断联锁装置,安全措施不到位,充装人员在没有认真审查清楚罐车是否具有充装资质的情况下,就给罐车充装液氨,工作严重失职。 - 3防范措施防范措施 (1)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根据规定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一定要经过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事故
29、和异常情况的能力,坚持按规定持证上岗,在各项安全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作业。而事故罐车车主是非法经营,由于没有参加安全知识培圳教育,对液氨的化学性质以及液氨对人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不能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 -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液氨充装站应该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通过这起事故可以看到,该化肥厂操作站存在设计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如充装站选址不合理,有效空间小,不利于发生事故后人员撤离;充装设施不规范,没有自动紧急切断系统,等等。 - (3)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
30、管理,对“六证”不全的汽车罐车坚决不予充装。目前不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为了能使产品尽快出售,对汽车罐车“六证”检查不严格,对“六证”不全的运输罐车也进行充装,这样做是对违规行为的放纵,非常不利于安全生产,同时也为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隐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认真检查“六证”,对“六证”不全的罐车坚决不允许充装。各级执法机构要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被挂靠单位也要加强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这种特殊车辆,更要严加管理。 - (4)液化气体充装软管爆裂伤人事故是非常典型的事故,事故率较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安全执法机构应当进
31、步加强压力管道、尤其是像液化气体充装软管这种类型的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检测机构应在经过检测合格的软管管体上标注合格标志,充装使用单位在看到这种标志后才可使用。 - (5)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通过这起事故,对全厂各个岗位进行排查,查找事故隐患,发现后坚决整改,确保生产安全稳定进行。 - 二、垃圾生毒气二、垃圾生毒气 井下窒息亡井下窒息亡 1事故经过事故经过 某日某日8时许,某热力公司维修部长赵某带领时许,某热力公司维修部长赵某带领6名工人处理主蒸汽管补偿器泄漏故障,准备名工人处理主蒸汽管补偿器
32、泄漏故障,准备更换补偿器,当切割管道时发现反汽。赵某更换补偿器,当切割管道时发现反汽。赵某让班长姜某和苏某、田某到前面的热力井打让班长姜某和苏某、田某到前面的热力井打开阀门排放管道内的余汽,其余人员继续在开阀门排放管道内的余汽,其余人员继续在故障点施工。故障点施工。8时时40分管道还在反汽,赵某便分管道还在反汽,赵某便让工人牟某去看一下姜某工作的情况,牟某让工人牟某去看一下姜某工作的情况,牟某到井边发现井上无人,向井下高声呼喊没有到井边发现井上无人,向井下高声呼喊没有回应,牟某感觉出事了立即报告。消防队员回应,牟某感觉出事了立即报告。消防队员将三人救出井后送往医院,但终抢救无效死将三人救出井后
33、送往医院,但终抢救无效死亡。亡。 -2事故原因事故原因阀门井在一个多年生活垃圾坑的中心地带,由于盛夏气温高,垃圾经多年腐化产生多种有毒气体渗入地下,井下缺氧严重,这是导致三人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足,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检查井下是否缺氧的情况下就贸然下井,作业时的安全管理也不到位,没有专职安全员,这都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3防范措施防范措施 (1)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和执行; (2)深入开展作业过程的风险分析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检维修作业方案; - (3)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救援防护设备,对有危害的场所
34、要检测,查明真相,正确选择、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并加强监护; (4)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组织职工进行实地演练。 - 三、加油站静电火灾事故三、加油站静电火灾事故 1事故经过事故经过 1999年5月19日19时5分,一北京吉普121客货车到加油站加油,当加油员给该车油箱加满后,车主为凑足100元的油款,要求将剩余的70号汽油用加油枪直接注入容量25的塑料桶内,塑料桶就在吉普车旁边。当油品注到塑料桶2/3时,由于产生静电,“砰”的一声,燃起大火,大火将塑料桶烧毁,满地的火源,又把吉普车燃着,此时一位加油
35、员拨打110报警。 - 同时,另一位加油员开始操纵35干粉灭火机灭火,但由于对灭火机性能掌握不熟练,未能灭火。当吉普车被全部烧着后又把5m高的雨蓬引燃,39.6m2铝塑封檐板,5.6m2的雨棚镀锌钢柱板、两台电脑加油机、雨蓬内射灯和部分线路、12m2铝合金开票收款厅、1台35干粉灭火机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2309万元。 因为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塑料桶大多是用聚苯乙烯、聚氯乙稀和聚乙烯制成的,这些材料的电阻率大,绝缘性能好,在与汽油强烈摩擦后极易产生和积聚静电荷,因此,决不能用塑料桶装汽油。 - 2事故原因事故原因 (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用加油枪直接向塑料桶容器内灌装汽油,静电引起爆燃。 (2)岗位职工不会使用干粉灭火机,延误了扑灭初起火灾的最佳时间。 (3)安全管理不严,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 - 3防范措施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用加油枪直接向塑料桶容器内灌装汽油。 (2)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包括应急处置、基本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逃生自救等。 (3)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将安全操作规程落到实处。- 谢谢谢谢 大家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