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控制制度原则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戮销案,防止重复请款。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