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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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概 述v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基于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v1无形性 指的是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即权利与权利的载体可以分离,而不是说知识产权不需要任何有形的物体来表现。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它同一般的财产权的客体不同,不占有一定空间,不以有形的形态和一定的体积表现出来,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也无法通过我们的五官进行感知。同时,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同客体的载体进行分离。v2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

2、独占性、排他性或法定垄断性,指权利人可以排他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非经权利人许可均不得使用该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可以独占地行使该权利; 二是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行使该权利。 知识产权与一般所有权 v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二者的共同特征。v但二者含义并不相同 : 首先,排他性表现不同; 其次,独占性不同。 3地域性v指的是知识产权的生效范围具有地理上的限制,它一般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受到该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超出该国家或地区则不受保护。 4时间性v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享有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旦超过

3、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即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同时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是为了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规定。v(二)知识产权的范围v知识产权的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种类。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和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两大类;但在实践中,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文化背景以及所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的内容等实际情况决定的,因此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v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有6种类型,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专利权包括发

4、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他科技成果权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还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商号权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等。 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作用 v知识产权法是关于调整在创造、确认、保护和利用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其他知识信息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v单行立法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通行做法,这一体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以专门法律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是民事基本法之下的民事特别法。v我国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v知识产权立法已有将近300年的历史,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法制度有着

5、不同的作用,但都在推动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艺术的繁衍,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v我国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v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v最高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下达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战略意见)与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审判意见)的通知。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v知识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v现代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和普及。v知识产权贸易市场开始形成。v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v

6、1883年,由法国、比利时等国在巴黎共同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并据此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公约的缔结,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v1886年,法、德等国家在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文学艺术作品国际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公约。v随着国际间知识产权交流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又相继缔结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定。v经联合国国际局提议,世界各国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并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正式生效。同时,根据公约成

7、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它的建立,推动了知识产权立法一体化的进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v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一揽子协议。该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由于1994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由世界贸易组织具体落实。v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与TRIPS协定的形成,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到一个高水平保护、一体化保护的新的历史时期。 四、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v制定并多次修订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实施细则,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v积极加入和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

8、公约。从而初步构筑了我国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商标、商标法和商标权 v(一)商标v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服务者不同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记。 商标的法律特征:v它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v它具有表征商品质量的属性;v信誉卓著的商品的商标还具有财产的属性。因此,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v2商标的分类v(1)按商标是否经过注册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注册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注册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对象是前者,后

9、者一般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未注册商标应当停止使用,否则构成侵权。v(2)按商标的用途和作用不同,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4类v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与服务商标相对应。v 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用以区别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于他人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记,也是表明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的一种标记。 v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经营者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表明该种商品的原料、功能、质量或其他品质已经过鉴定,保证或证明已达到某种等级的商标。v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或其他

10、行业性组织、协会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注册并提供给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标。(3)按照商标的构成分类,可以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三维商标、组合商标v 文字商标是指由文字构成的商标,具有含义明确、便于记忆的特征。v 图形商标是指由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v 字母商标是以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的书写单位组成的商标。v 颜色组合商标。单纯的颜色本身不易产生显著性,但合理选择和适当排列的颜色组合则可避免这种缺陷。v 三维商标即立体商标,这种商标可用于商品的外形和包装上,随意性较大,但商标法第12条对此做了限制,“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

11、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标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v 组合商标是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图形等结合起来的商标,它可以是全部上述要素的组合,也可以是其中两个或者某几个要素的组合。v3商标的作用v商标具有以下作用:命名商品;标示商品来源;指示商品及服务的质量并指导消费者选购;商家及经营者用以扩大影响的媒介。v(二)商标法v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及保护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我国商标法的立法进程及作用。 v(三)商标权v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经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

12、的权利。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v商标权不同于其他两类知识产权的特点。 商标权以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支配为其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权利。v 独占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地进行使用的权利。v 禁用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享有的禁止他人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权利。v 转让与许可使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自己的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二、商标注册 v(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所谓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

13、标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并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v1注册原则v世界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产生或确立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v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通过注册登记取得,不论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经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注册,申请人就取得商标权,并受到法律保护。v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经过使用,便产生权利,商标权归最先使用人所有,未经使用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v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原则。v2自愿注册原则v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否完全基于其意愿,法律并不强制使用已注册的

14、商标。v除烟草制品仍然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外,现行商标法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v3一商标一申请原则v即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针对一个商标,而不能针对几个商标。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则需要提出两份或两份以上的申请。此外,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的一个标志,与具体的商品是紧密相连的。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v4先申请原则v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只对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v这一原则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商标法所采用,我国也实行先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v5优先权原则v优先权原则是

15、巴黎公约中确立的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v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的时候,在第24条、第25条对商标注册的国际优先权和展览优先权进行了分别规定。v国际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v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

16、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v1商标注册申请主体必须合法v在我国,有权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这些主体可单独申请也可共同申请。v2商标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v即必须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v3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 (四)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v1绝对禁止条件v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v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

17、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v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v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v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v带有民族歧视性的;v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v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这些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符合以上情形的均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含有其中任何一项的,都应当宣告无效。v2相对禁止条件v 缺乏显著性、可识别性。v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v仅仅直接表

18、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v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商标的;v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v 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v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v 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

19、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v 避免与被撤销和注销的原注册商标混淆。v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v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v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五)商标注册的审核 实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制度v1初步审定及公告 初步审定包括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v2商标异议 商标异

20、议是指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符合法定要求,提出不应给予核准注册并要求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的行为。v3核准注册 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 v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v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权人为了不使自己在法定有效期届满后失去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v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v转让限制及其理由 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集

21、体商标不得转让;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u 注册商标的转让还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v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将其注册商标以一定条件许可他人使用,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法律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称为许可人,被允许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人称为被许可人,被许可的标的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权。v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v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v排

22、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v普通使用许可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v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v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进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除了履行法定手续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

23、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v(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v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撤销;v对违法注册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的撤销;v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司法审查v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或决定的溯及力v注册商标因

24、注册不当或因争议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v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v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v六、商标代理 v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v商标代理制度 七、商标管理 v(一)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检查监督注册商标的正确使用 2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使用注册商标必须标明注册

25、标记 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5商标注册证应当妥善保留和正确使用v(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v未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人不得享有商标权,不受法律的保护。v未注册商标不得含有商标法第10条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不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v违反规定的,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分情况进行纠正、罚款等处理。 (三)商标印制管理v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查处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行为的活动。v对商标印制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据规定,

26、从事商标印制的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保护,则是通过对各类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来达到保护目的的。v(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及责任承担v根据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有:v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27、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v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v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v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v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v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v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v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v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

28、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v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 新出台的最高法院出台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意见对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保护v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v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v商标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引

29、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依据侵权行为性质及危害大小的不同,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审判意见对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关系的处理v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v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3年

30、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审判意见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如何确定民事责任的处理。v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v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对于当事人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给予支持。 九、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v(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v驰名商标是指经法定机构认定的,在一国或世界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盛誉的商标。v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进程v我国比较完善地

31、建立了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即驰名商标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等基本制度。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v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v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v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v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v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v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 第一,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二,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

32、。v现行商标法第13条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为标准,规定了对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对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两种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制度: v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v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v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

33、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v 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v 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v 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

34、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专利、专利权和专利法 v(一)专利v专利制度是一项以发明创造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制度,它的发展经历了从封建特权到个人私权的历史转变。v“专利”一词最初来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意为“公开的文书”。v1623年英国颁布了现代意义的垄断法,取消了授权状,改为由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专利权。v现代“专利”一词的3层含义v(二)专利权v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设计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v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由发明设计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等专利权主体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

35、请,并经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后才能授予。 专利权的取得必须以专利内容的公开为前提;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时效是有限的,且其保护期限较短。v(三)专利法v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和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主要的专利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国际公约与协定等。v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及影响v二、专利权的主体 v专利权的主体一般是指专利申请人和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申请人即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此处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v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和设计人所

36、属单位以及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可以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也可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共有。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是其他继受主体。 (一)发明人、设计人v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习惯上将发明的完成人称为发明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为设计人。v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v在我国,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是第一专利申请人;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

37、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申请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该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批准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其他人则可通过专利申请权的受让而取得专利权。v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v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职务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以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v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

38、位。v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其他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是发明人、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以外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二)共同发明人、设计人v如果同一发明或创造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则他们就是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v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v(三)其他权利继受人v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v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

39、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对象,是指人们可依据专利法取得专有权利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v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v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v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

40、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v发明是指人们利用自然规律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第二,发明必须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v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 (二)实用新型v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如果要申请为专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该实用新型必须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的结合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第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实际用途,即能够被生产制造并且被使用。 (三)外观设计v外观设计是一种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

41、们的结合所作出的设计。v外观设计必须物化在一定的产品之上,因此要求产品具备一定形状;外观设计还必须是一种工业上能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即能够以工业方法大量、重复生产,并符合一般消费者的美感标准。v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第一,科学发现;第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第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第四,动物和植物品种;第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但是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则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四、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v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

4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判断新颖性的两个标准:v(1)时间标准: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什么时间以前其技术内容未曾公开才具有新颖性。v国际上的3种时间标准: 一是发明日标准,即以发明完成的时间为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二是申请时标准,即以专利申请时间为判断标准。如果要求优先权,则是优先权日的申请时。 三是申请日标准,即以专利申请日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要求优先权,则是优先权日为申请日。v我国专利法采用的是申请日标准。 我国所采新颖

43、性申请日标准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v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v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v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v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其新颖性,但是其效力十分有限,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v(2)地域标准: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公开或已成为现有技术时就丧失了新颖性。v国际上对此的3个判断标准:v一是世界新颖性标准,也称绝对新颖性标准,即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未公开过,才具有新颖性。v二是本国新颖性标准,即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要在本国范围

44、内尚未公开就具有新颖性,至于在国外是否被公开过则不必考虑。v三是混合新颖性标准,即关于有形出版物的公开采用世界性标准,其他方式的公开采用本国标准。v我国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具有新颖性。v新法则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不过“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有待进一步定义。v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v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所具有的技术

45、特征同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的突破;而进步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发展和前进。v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是不同的,前者要求具有突出特点和显著进步,后者则只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v3实用性v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被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v实用性包含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两层含义,前者是指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工业上能够被制造和使用;后者是指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使用能够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v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用性必须满足3个条件:第一,属于技术课题的解决方案;第二,具有再现性,即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和使用;第三,具有收益性,即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

46、效果。 (二)授予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v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主要是新颖性,其次是独创性,再次是美感性,最后是实用性。v新修订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并对独创性的要求从原来的“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提高到“应当具有明显区别”。v以上变化体现了国家法律及政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提高专利授权“门槛”,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 (三)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即禁止性条件,是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授予不得符合的条件。v首先,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v其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

47、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v再次,发明创造还必须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6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 五、专利申请与审批 (一)专利申请人v专利申请人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授予其发明创造专利的人。v专利申请人即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设计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共同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专利申请权的合法受让人与继承人等。v自然人、法人,中国人、外国人,均有可能成为专利申请人。 (二)专利申请原则 1一发明一申请原则v又称单一性原则,指一件申请只能要求获得一项专利权。其意义在于,便于对申请进行分类、检索和审查,在专利权获批后,便于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48、v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v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申请在先原则v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对同一项发明创造,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提出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

49、的申请人。v判断申请在先的标准是专利的申请日。申请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如果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日。 3优先权原则v优先权原则是指申请人在某一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申请的申请日日期,从而使得后申请对于在优先权期间内第三人提出的同样内容的其他申请具有优先地位。v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

50、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v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v发明与实用新型既可以享有国际优先权又可以享有国内优先权,而外观设计只享有国际优先权。 (三)专利申请的提出与撤回v专利申请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v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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