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责任事故罪解读重大责任事故罪解读及职务犯罪预防及职务犯罪预防目录 第一部分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与非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罪与非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处罚 第二部分 职务犯罪预防 法律原文:刑法第134条第1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2、2008年6月25日) 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自2015年12月16日施行)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
3、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
4、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
5、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1.重庆市公
7、、检、法、司、安第二次“五长”联席会议纪要 渝高发2002202号 (2002年11月28日)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未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超过一百万元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经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
8、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读:刑法修正案(六)作了修改: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普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
9、位。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应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检验。生产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认定某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应查明其是否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没有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具有违章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有违章行为,才可能出现责任事故。就普通职工而言,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具有违章行为,引起严重的危害结果,但如果同其生产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仍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过失犯罪,而不构成重大责任事
10、故罪。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 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 ; 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 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 ; 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 ; 造成直接经济
11、损失特别大等。 ( 3)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非生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新增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
12、户的从业人员、对于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 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押犯1986 年 6 月 21 日两高关于刑法第 114 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1988 年 3 月 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989 年 4 月 3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4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
13、,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1、 不服管理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2、 违反规章制度 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3、 不服管理 与 违反规章制度 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 ; 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外出游玩、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 一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
14、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违章行为。与自然事故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事故。 ( 二 )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 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现有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主观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1)指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 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 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
16、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欲望是想得到某种东西或者希望达到某种目的;欲望不等于贪婪。贪婪是欲望的延伸和恶化,是对欲望的不知满足,是想方设法、不择手段的猎取。欲望是人的天性,是与生俱来的。欲望让人变得果敢、坚强、彪悍和坚忍不拔;欲望也会让人变得邪恶、狰狞、癫狂和伤天害理。“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腐败的含义:腐败的含义:一是腐烂;一是腐烂;二是思想陈旧,行为二是思想陈旧,行为堕落;堕落;三是制度、机构、措三是制度、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施等混乱黑暗。腐败划分为:腐败划分为:违背公俗良习行为违背公俗良习行为; ;违纪违法行为违纪违法行为; ;职务犯罪行为。职务
17、犯罪行为。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形式。腐败形式。 三、犯罪。三、犯罪。犯罪,一般来说,是指由掌握国家犯罪,一般来说,是指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把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把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在法律上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在法律上固定为犯罪,并对犯罪分子予以刑固定为犯罪,并对犯罪分子予以刑罚处罚。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1313条条规定: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18、义制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度,破坏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职务犯罪。四、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具体地讲就是利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具体地讲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所形
19、成的影响而实施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而实施的犯罪。的犯罪。 (一)犯罪主体的自我(一)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保护功能不断增强。 (二)犯罪行为的社会(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危害性不易显露。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三)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程度高、隐蔽性强。 (四)与黑恶势力相勾(四)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充当犯罪分子保护结,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伞。 (五)犯罪嫌疑人多是(五)犯罪嫌疑人多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岗位上。 (六)职务犯罪呈低龄(六)职务犯罪呈低龄化的发展趋势。化的发展趋势。(七)高官犯罪:办一案(七)高
20、官犯罪:办一案带出带出“一片一片”。(八)权力寻租,官员涉(八)权力寻租,官员涉及工程犯罪居多。及工程犯罪居多。(九)作案持续时间长,(九)作案持续时间长,边腐边升。边腐边升。(十)商业贿赂盛行:潜(十)商业贿赂盛行:潜规则作祟。规则作祟。(十一)贿赂的包装:以(十一)贿赂的包装:以礼代贿。礼代贿。(十二)家族亲情及权色(十二)家族亲情及权色交易。交易。(十三)犯罪嫌疑人携款(十三)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潜逃增多。 1 1、职务犯罪分子个人的主观因、职务犯罪分子个人的主观因素素一是一是“见钱眼开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的贪婪心理;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三是难以自控的矛
21、盾心理;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六是六是“按劳取酬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2 2、职务犯罪的外在原因、职务犯罪的外在原因一是一是“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观念;的传统观念;二是二是“官官相护官官相护”的客观现实;的客观现实;三是监督不力,处理过轻,打击不严;三是监督不力,处理过轻,打击不严;四是
22、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太低。四是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太低。金钱要义:金钱要义:第一层级满足生存之需;第一层级满足生存之需;第二层级提高生活质量第二层级提高生活质量和品味;和品味;第三层级用它来实现自第三层级用它来实现自己的理想。己的理想。一防拜金欲壑难填;一防拜金欲壑难填;二防官欲伤天害理;二防官欲伤天害理;三防情欲色胆包天。三防情欲色胆包天。 珍惜奋力打拼的昨天;珍惜奋力打拼的昨天;把握充满诱惑的今天;把握充满诱惑的今天;拥抱夕阳晚霞的明天。拥抱夕阳晚霞的明天。守住道德的底线;守住道德的底线;把持纪律的红线;把持纪律的红线;正视法律高压线。正视法律高压线。抓教育、抓制度、抓监督、抓教育、抓制度
23、、抓监督、抓改革、抓纠风、抓惩处。抓改革、抓纠风、抓惩处。 浩瀚的中华辞海应当铭记:浩瀚的中华辞海应当铭记: 最可怕的是后悔;最可怕的是后悔;最让人亢奋的是最让人亢奋的是希望希望;最能依赖的是爱人;最能依赖的是爱人; 最难割舍的是最难割舍的是儿女儿女; 最应该做到的是最应该做到的是孝顺孝顺;最;最应该尊敬的是应该尊敬的是老师老师;最叫人感觉温馨的是;最叫人感觉温馨的是家庭家庭;最要珍惜的是最要珍惜的是自由自由; 最必须保重的是最必须保重的是身体身体!人生最珍贵的财富:一是洋溢在脸上的人生最珍贵的财富:一是洋溢在脸上的自信自信;二是融化入血里的二是融化入血里的骨气骨气;三是打造进灵魂的;三是打造进灵魂的信信念念;四是蕴藏到心中的;四是蕴藏到心中的梦想梦想;五是丰盈在大脑;五是丰盈在大脑的的知识知识;六是传承父母的;六是传承父母的面容面容;七是坚守与人;七是坚守与人为善的为善的宽容宽容。衷心祝愿各位:在学习和工作中历练,在历练衷心祝愿各位:在学习和工作中历练,在历练中成长,在成长中积累,在积累中充实,在充中成长,在成长中积累,在积累中充实,在充实中成熟,在成熟中完美,在完美中漫步人生实中成熟,在成熟中完美,在完美中漫步人生旅途!旅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