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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防”及应急基本知识董祯温1“4.14”“4.14”襄阳火灾事故襄阳火灾事故4月14日凌晨6时左右,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东路一景城市花园酒店发生火灾,大火从一楼网吧烧起,一直蔓延到整个酒店。火灾已于8时50分扑灭。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发布消息称,截至15日凌晨,此次火灾共造成61人伤亡,其中14人遇难。234火烧火烧1010多分钟消防车未到多分钟消防车未到着火建筑一共5层。一层为门面房,着火的是二层的网吧,每层有9个窗口。附近居民介绍,网吧一共有100多台电脑,三层以上均为一景城市花园酒店。6点多钟,太阳早已经出来,天色已经很亮,二楼的网吧一排窗口正在向外冒烟,火苗在屋子里蹿。“烟都

2、往上面蹿,一层的位置看得很清楚,二楼的位置烧得噼啪响。当时烧了估计有10多分钟了,很多人在打电话报警,但一辆消防车都还没到。”三层以上,许多酒店客人贴着墙壁,有的在大喊救命,有的正准备往下跳。有三个30多岁的女士,把系好的床单向下放,一点一点向下攀爬到二楼高的位置。毕竟是女的,三人力气小,没抓牢,失手摔在了地上,动弹不了。5 5米高梯子救不到高层人米高梯子救不到高层人在二楼的窗台上,一道狭窄的窗沿有30多厘米,恰好可以放脚。一名40岁左右的略胖的男子困在露台上,两人赶紧把梯子摆过去,扶住下盘。顺着长梯,胖男子慢慢爬了下来。三层以上还困着很多人,裹在浓烟之中隐约可见。两人把梯子挨个竖过去。这时,

3、边上许多群众也加入救援。5米高的梯子不足以救高层的人。田先生和几名年轻人爬到二楼,把梯子架在狭窄的窗沿上,将人一个个往下顺。消防栓接上管子却不出水消防栓接上管子却不出水10多分钟内,又救下六七人。“这时消防车已经到了,但是他们却没带云梯”。消防员拧开了街上的消防栓,把管子接上去,里面却出不来水。看到这个情景,街边的群众都着急起来。据介绍,最近的消防队离事发地点只有5分钟的路程。“消防车至少是半个小时后才赶到的。”袁师傅说,当时很多人都在打电话,但开始一直都打不通,“打了半天才来,不知道搞的什么名堂。”5三防三防所谓“三防三防”,是指对核武器、生物武器、化学武器(详见核生化武器核生化武器)的防护

4、。它是消灭敌人、保护自己的有效形式。海湾战争中,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人人佩戴防毒面具。当伊拉克向以色列等国发射“飞毛腿”导弹时,当地居民立即进入防毒掩体,戴上防毒面具。这说明了三防知识在未来战争中的重要性。在电子行业,三防是指“防霉菌、防潮湿、防盐雾”,是对三级产品的一种防护。在农业,三防是指“防旱,防涝,防风”;在工业上,三防是指“防冻、防滑、防中毒”, 在建筑业防水防火防震。在“创卫”方面,三防有三概念:入口食品的三防是指“防蝇、防尘、防污染”;公共场所是指“防鼠、防蝇、防蚊”。6综治“三防”:人防、物防、技防。人防、物防和技防是安全防范的三个范畴。人防和物防是古已有之的传统防范手段,它们

5、是安全防范的基础。人防、物防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人力,物力进行安全防范,比如人员巡逻,站岗等等防范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传统的防范手段也不断融入新科技的内容。物防就是物理防范,由能保护防护目标的物理设施,如门、窗、柜等构成,主要作用是阻挡和推迟罪犯作案。技防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安全防范,比如电子监控,电子防盗报警等等技术手段。7人防人防基础的人力防范是利用人们自身的传感器(眼,手,耳等)进行探测,发现妨害或破坏安全的目标,作出反应;用声音警告,恐吓,设障,武器还击等手段来延迟或阻止危险的发生,在自身力量不足时还要发出求援信号,以期待作出进一步的反应,制止危险地发生或处理已发生的危险

6、。8物防物防实体防范的主要作用在于推迟危险的发生,为“反应”提供足够的时间。现代的实体防范,已经不是单纯的纯物质屏障的被动防范,而是越来越多的采用高科技的手段,一方面使实体屏障被破坏的可能性变小,增大延迟的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实体屏障本身增加探测和反应的功能。9技防技防技术防范手段可以说是人力防范手段和实体防范手段功能的延伸和加强,是对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技术手段上的补充和加强。他要融入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之中,使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探测,延迟,反应三个基本要素中间不断增加高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探测能力,延迟能力和反应能力,是防范手段真正起到作用达到预期目的10“三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应对自然灾

7、害等而采取的预防性应对措施,以减少其对民众生命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相关工作。11“三防”工作的特点突发性危害性专业性不可预知12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培训不到位领导不重视预控不落实工作不连续13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8、,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14质量管理八项原则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用高度概括的语言所表述的最基本/最通用的一般规律,可以指导一个组织在长期内通过关注顾客及其他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而改进其总体业绩的目的。它是质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5原则1 以顾客为中心 与所确定的顾客要求保持一致。了解顾客现有的和潜在的需求和期望。测定顾客的满意度并以此作为

9、行动的准则。原则2 领导作用 设立方针和可证实的目标,方针的展开,提供资源,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企业环境。明确组织的前景,指明方向,价值共享。设定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并加以实现。对员工进行训练、提供帮助并给予授权。原则3 全员参与 划分技能等级,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资格评定。明确权限和职责。利用员工的知识和经验,通过培训使得他们能够参与决策和对过程的改进,让员工以实现组织的目标为己任。16原则4 过程方法 建立、控制和保持文件化的过程。清楚地识别过程外部/内部的顾客和供方。着眼于过程中资源的使用,追求人员、设备、方法和材料的有效使用。原则5 系统管理 建立并保持实用有效的文件化的质量体系。识别体系中的过

10、程,理解各过程间的相互关系。将过程与组织的目标相联系。针对关键的目标测量其结果。原则6 持续改进 通过管理评审、内/外部审核以及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地改进质量体系的有效性。设定现实的和具有挑战性的改进目标,配备资源,向员工提供工具、机会并激励他们为持续地为改进过程做出贡献。17原则7 以事实为决策依据 以审核报告、纠正措施、不合格品、顾客投诉以及其他来源的实际数据和信息作为质量管理决策和行动的依据。把决策和行动建立在对数据和信息分析的基础之上,以期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率,降低消耗。通过采用适当的管理工具和技术,努力降低成本,改善业绩和市场份额。原则8 互利的供方关系 适当地确定供方应满足的要求并

11、将其文件化。对供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进行评审和评价。与供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确保其在早期参与确立合作开发以及改进产品、过程和体系的要求。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共同承诺让顾客满意并持续改进。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21日实施目的: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

12、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19义务义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监管责任监管责任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军事设施、核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培训: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民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20消防设施

13、消防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计划等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消防站的规划用地,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6) 。21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四至七平方公里保护范围、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规定,布局建设。 高层建筑、古

14、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建立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种消防站(7) 。城市建设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水井;消防供水管道的管径和公共消火栓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消火栓的数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安装;移动或者拆除公共消火栓,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8)。22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必须保证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压(9)。 城市应当建设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大中城市的消防指挥中心应当配备由计算机控制的火灾受理、消防

15、通信、自动消防设施监测遥控等自动化系统,保证灭火抢险的统一指挥。 城市电信部门应当保证市话分局与消防指挥中心之间设置两对以上的火警通信专线。 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和供水、供电、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之间应当设置火警调度通信专线(10)。23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障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公共消火栓建设资金由开发和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1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

16、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落实值班操作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12)。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城建和公用事业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13)。 25火灾预防火灾预防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区

17、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火灾预防工作责任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对职工、师生、村民、居民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做好火灾预防工作(14)。 26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下列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重要的国家机关驻地; (二)广播、电视、电力、邮政、电信、金融等重点部位;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 (四)大中专院校、重点科研单位; (五)车站、机场、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宾馆、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 (六)高层和地下的公共建筑;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和可燃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18、 (八)其他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5)。 27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确有困难需继续使用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16)。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审核批准,并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17)。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19、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业(18)。 28生产、储存、输配燃气,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动火作业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19)。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0、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0)。 29体育场馆、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必须在使用或者开业日的十五日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21)。 举办大型的集会、展览(销)会和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日的十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

21、方可举办(22)。 3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开发、研制防火灭火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23)。 生产消防器材、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认证证书;维修消防器材和安装、检测、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经省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领取许可证。 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

22、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24)。 31消防产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对陈旧、破损等不符合规定的线路、管路,应当限期改造、更新。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经批准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25)。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公安消防机

23、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确定责任人,并填写改正责任书,限期消除隐患(26)。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27)。32灭火与抢险救援灭火与抢险救援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消防队接到报警,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发生火灾,有关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人员集中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立即疏散在场群众(28) 。 公安消防机构在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时,有关

24、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和执行火场总指挥员的指挥和依法决定的事项,不得影响、妨碍灭火救灾(29)。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实施。 消防车、消防艇及其他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30)。 33消防车、消防艇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路线、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在执行消防任务时,消防车免交公路通行费,消防艇免交港务费和停泊费(31)。 对见义勇为、灭火有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5、;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给予抚恤、保证医疗;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32)。 34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者破坏、伪造火灾现场(33)。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

26、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重新认定,该认定为最终认定(34)。 公安消防机构在责令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调查火灾原因和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需要传唤有关人员(35)。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36目的: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1)。适用

27、范围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2)。所有权:所有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3)。 37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

28、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12)。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13)。 38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

29、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31)。39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39)。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0)。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

30、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五章经费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41目的:目的: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4)。原则:国家对

31、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42责任: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7)。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8)。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9)。河道保护河道保护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20)。4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

32、、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2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5)。4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

33、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45原则: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2)。 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6)。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34)。46 曾感到过寂寞曾感到过寂寞 也曾被别人冷落也曾被别人冷落 却从未有感觉却从未有感觉 我无地自容我无地自容 - -无地自容歌词无地自容歌词 谢谢大家!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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