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局部修订条文局部修订条文 (报批稿)(报批稿)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管理组国家标准管理组 二四年七月二四年七月 20032003 年局部修订条文年局部修订条文 (报批稿)(报批稿) 目目 录录 2 术 语 2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6 4.1 一般规定 6 4.2 防 火 间 距 9 4.3 消 防 车 道 11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12 6.1 一 般 规 定 12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14
2、 7.2 消防用水量 14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16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17 7.6 灭火设备 18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20 8.4 机械排烟 20 9 电 气 . 21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1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22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3 2 2 术术 语语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3、m2,采用耐火 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 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 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即是地上一 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 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 面积之和不能超过 300m2。 采用
4、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h、 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 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 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 应符合表3.0.l的规定。 建建 筑筑 分分 类类 表表3.0.1 名 称 一 类 二 类 居 住 建 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 公 共 建 筑 l.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 的建筑
5、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 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 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l.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 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 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 馆、办公楼、科研楼、 档案楼等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
6、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 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 每层建筑面积改为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 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 、 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表 3.0.2 燃烧性 耐火等级 能和耐 火 极限(h) 构件名称 一
7、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 墙 不燃烧体l.00 不燃烧体l.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l.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l.0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 墙按
8、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8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O.8.2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
9、墙高度小于0.80m 的玻璃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 裙墙的耐火极限应按墙体构件的要求测试。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民用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耐火等级不低 于二级的建筑内,并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 间和病房。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中时 ,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 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
10、.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 、 变压器室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 层及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其它楼层、屋顶和地下二层及以下,但常(负)压燃 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 于 6.00m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不大于 0.75 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 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 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11、 的不燃 烧体隔墙和 1.50h 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 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20h 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且储油间应 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 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12、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 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 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燃气作燃料的,应设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 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 次h;使用燃 油作燃料的,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3 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 次h。 【说明】【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一增加说明如下,其余均保 留。) 本条对布置在高层
13、民用建筑或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 。 对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 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 0.101.30MPa,其蒸发量 为 130t/h。如果产品质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 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 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 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 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劳动部新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 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
14、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条件限制, 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 的防火措施。 目前,冷热水供应量的需求越来越大,原条文中所规定的限量远远不能满足工 程实际需要,为尽量减少一旦发生火灾所带来的危险性和发生爆炸的机率,对有 压类型的蒸汽锅炉的总蒸发量和单台蒸发量作了相应的调整,不再作容量限制了。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 汽锅炉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 承压设备。) ,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机房可设在地下一、二层。同时 只对其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
15、率作了规定,没有对其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予以限 制。但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 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 所以是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且没有对该机组单台或总的额定供热输出 功率予以限制。但考虑到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的扑救难度等 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 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 在屋顶,但安全距
16、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 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 55 ;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 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 火门; 4.
17、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 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 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的影响已不再使用,水喷淋不宜用于柴油发电机类火灾, 故作适当修改。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保留,原条 文说明二修改如下)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
18、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 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 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设备间内以及进入建筑物前,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燃气供给管道的顶部应设置放散口; 4.1.12.3 燃油供给管道的下部应设置紧急泄油设施,并宜设置在室外地下; 4.1.12.4 常压锅炉设置于屋顶时,其燃料供给管道可沿与建筑
19、物门窗洞口净距 不小于 0.50m 的外墙或有通风设施的管道井敷设,但管道必须采取与建筑结构牢 固固定的措施,管道井内不应敷设电力、通讯等管线;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为新增条文,火灾案例表明能否切断发生火灾的建筑 物内的燃料供给,对火灾的持续燃烧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对 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提出了相应的防火要求。 4.2 防防 火火 间间 距距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 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 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
20、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 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 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 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说明】 (4.2.24.2.4 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原条文说明 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对高层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进行了调整使其更明确、更合 理,但仅限于符合本
21、规范规定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以上建筑防火间距进行调整。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 的规定。 高层建筑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 (m) 表表 4.2.7 厂(库)房 一 类 二 类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高 层 建 筑 裙 房 丙类 耐 火 等 级 一 、 二级 20 1 5 15 1 3 三 、 四级 25 2 0 20 1 5 丁、戊类 耐 火 等 级 一 、 二级 15 1 0 13 1 0 三 、 四级 18 1 2 15 1 0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将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
22、 、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单独列为一条,及新增的 4.2.8 条。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 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的有关规 定执行。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增说明如下) 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对高层民用建筑与 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汽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 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统一,对 高层建筑与上述部位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对待。 4.3 消消 防防 车车 道道 4
23、.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 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建筑,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是较合理的作法。 对于一幢建筑或贴邻建筑,其沿街长度超过或累计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同样需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以保证消防车辆及时抵 达扑救现场,故予以修改。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24、一一 般般 规规 定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 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 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并 能通过通向屋顶的楼梯连通、户门的耐火等级为乙级以上的防火防盗门,窗间墙 宽度、窗槛墙高度为大于1.2m的实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两个防
25、火分区之和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两个防火分区之和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表6.1.1 建筑类别 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m2) 一类建筑 1400 二类建筑 2l00 注: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两个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也按本表之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对单元式住宅安全疏散设置提供另一种选择即单元之间不设置连通的设施 时,可按本规定执行;除地下室外的公共建筑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 防火门连通,对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的规定予以明确。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
26、,可设置剪刀楼梯,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 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实体墙分隔的表述不准 确,故修改。 6.1.8 公共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 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 设置
27、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明确只对公共建筑作疏散门的数量限制。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 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l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 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 每l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 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
28、.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 并不应设置门褴。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 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 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6.1.11.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说明】 (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1. 鉴于很多公共厅、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多系因为疏散门的防盗功能较差而业 主用普通门锁将疏散门锁死,以致造
29、成多起恶性伤亡事故。推闩式门锁则具有即 防盗又防火的双重功能; 2. 美国(含驻华等使、领馆) 、加拿大、新加坡及我国台湾省等很多国家和地 区已经广泛应用。 为从源头避免恶性事故发生,为强化厅、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提 倡采用推闩式外开门。故将原文的宜改成应。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 和转门。供公众使用的疏散门和防火门应处于非锁闭状态。当确需锁闭时,应设 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从两侧易于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显著位置 设置明确的使用提示。 【说明】 (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公共疏散门在火灾发生时应具有自行开启功能的
30、要求是必需的,许多火灾案 例已说明由于公共疏散门在火灾发生时不能自行开启,甚至对无锁的防火门额外 加锁,致使人员不能安全顺利逃生,造成恶性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故予以修改。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2 7.2 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 7.2.3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说明修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在现行的国家标准 GB50084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已有具体规定。 我国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厂房,其危险等级根据火灾 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 程度等因素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三级。各危险
31、等级的建筑物, 当设置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系统和雨淋喷水灭火 系统、水幕灭火系统时,其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和系统设计 秒流量等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相关条文。 按照自动喷水系统的流量和与此相当的喷头开放数,其火灾总控制率分别达 到 82.79% (轻危险级) 、91.89% (中危险级) 、97.75% (严重危险级的储存建筑物) , 见表 13。 表表 13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火灾控制率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火灾控制率 开放喷 头数 (个) 充水系统 控制率 (%) 充气系统 控制率 (%) 火灾累计率 (次) 总控制率 (%) 1 40.56 30.0
32、5 431 38.83 2 57.28 44.81 613 55.23 3 65.52 55.74 710 63.96 4 71.52 58.47 770 69.37 5 74.56 62.30 786 72.61 6 77.99 65.57 843 75.95 7 80.91 67.76 874 78.74 8 82.85 71.58 899 80.99 9 84.79 73.77 921 82.79 10 85.56 74.32 930 83.78 11 86.73 75.96 943 84.95 12 88.35 79.78 965 86.94 13 88.78 80.33 970 87
33、.39 14 89.97 81.42 983 88.56 15 90.29 74.15 991 89.28 16 90.72 85.80 998 89.91 17 91.04 87.43 1004 90.45 18 91.59 87.43 1009 90.90 19 92.02 87.98 1014 91.35 20 92.56 88.52 1020 91.89 25 93.64 91.80 1036 93.33 30 49.93 94.54 1053 94.86 35 96.01 96.17 1060 96.04 40 96.96 97.27 1066 96.85 50 97.73 97.8
34、1 1075 97.75 75 98.71 99.45 1085 98.83 100 99.03 99.45 1097 99.10 100 以 上 100 100 1110 100 7.3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57.3.5 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和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 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 7.4.7 条的相关规定且 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上。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和条文说明修改) 同一建筑小区的高层民用建筑由于室外给水管网条件相仿,距
35、离靠近,而且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 1 次火灾,为节约用地、节约投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 可以共用。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其服务 范围为两幢或两幢以上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水池的其它要求按本规范第 7.3.3 和 7.3.4 条规定执行。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群的大量涌现,很多设计院及建设方都很 关心高层建筑群是否可以共用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消防泵 房一样都是给水设施,后两者规范规定可以合用。在实际工程中事实上也大量采 用共用高位消防水箱的这种形式。一般情况下不鼓励合用高位消防水箱,如果合 用屋顶消防水箱,则应进行水力计算,除应满足 7.4.7 条的相
36、关规定外,而且应设 置在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上,还应采取措施保证其他建筑火灾初期供水。 7.3.6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说明的第二段进行修改) 对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提出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室外所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即需保证 本规范第 7.2.2 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以每台解放牌消防车出 2 支口径 19mm 的水枪,每台消防车用水量在 1015L/s 之间。一台消防车需占用 一个消火栓。因此,每个消火栓的供水量按 1015L/s 计算。例如,室外消防用 水量为 30L/s,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其平均数 13L/s 计算,则该建筑物室外消火 栓数量为 3
37、013=2.3 个。即需采用 3 个消火栓(一般情况下,应设备用消火栓) 。 7.4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 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 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 8 户、 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 2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三如下) 三、单元式住宅
38、的每个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大,而且各单元之间用防火墙分隔,火灾危 险性与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 2的塔式住宅基本一样。 因此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同样允许只设一条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且应保证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到达最远点。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 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建
39、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 50m;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l.10m,栓口出水方向宜间下或与设置消火 栓的墙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 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 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
40、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 , 并应 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6.9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 采暖地区可设在 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条文说明三修改如下) 三、消火栓栓口压力。火场实践说明,水枪的水压太大,一人难以握紧使用。 同时水枪的流量也远远超过 5L/s,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用 完,对扑救初期火灾极为不利。故本条规定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 1.00MPa (日本规定不超过 0.70MPa , 原苏联规定不超过 0.90MP
41、a) 。 当静水压超过 1.00MPa 时,应采用分区给水。而当栓口出水压力大于 0.50MPa 时,应在消火栓处设减压 装置,减压装置一般采用减压孔板或减压阀,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应用,工程上大量采用具有自动减压功能的减压稳压消火栓,因此应规定允许使 用新产品,不论采取那种方式(措施)都是为了使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大于 0.50Mpa 而且减压后消火栓处压力应仍能满足水枪充实水柱要求。 7.4.7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说明三的修改) 三、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水箱容积应按系统 分别保证。 一类建筑的消防水箱,当不能满足,以满足最不利点的水压要求。 7.6
42、 灭火设备灭火设备 7.6.7.6.1 1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面积小于 5.00m 2的卫生间、住宅 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普通住宅、商住楼的住 宅的户内用房部分、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面积小于 5.00m2的公 共建筑卫生间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 (7.6.1、7.6.2 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 下) 据调查,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游泳池、溜冰场、尚无火灾实例,住宅火灾蔓 延到相邻户及相
43、邻单元的也不多,故作此规定。取消原条文 7.6.2.17.6.2.5 款的 规定。当然,如特殊情况,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品较多时则应设火灾自动灭火 系统。本条所指游泳池、溜冰场不包括其辅助的服务用房和旱冰场,以下同。 7.6.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 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 7.6.3.2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7.6.3.3 旅馆、医院、图书馆、老年建筑、幼儿园;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7.6.4 高层建筑中的
4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餐厅、厨房以及经常有人 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 据调查,有的二类高层建筑,其裙房及部分主体高层建筑的上述房 间和公共用房,没有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只有消火栓系统,不 利于消防安全保护,故作了 7.6.3 条规定的修改。 二、 根据国内有些二类高层建筑公共活动用房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效果较为明显,故参考一些工程实际作法和国外规 范,规定此类公共用房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 高层建筑中的上述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 、 财产损失巨
45、大的严重后果,地下室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7.6.6.1 燃油燃气锅炉房、自备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 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 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不变,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由于卤代烷对环境及大气层破坏严重,国家已限制生产和使用,故予以修改, 自动灭火系统较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自动灭火系统。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46、机械排烟机械排烟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 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7200m3/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 , 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 不小于120m3/h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l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 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102000m3/h。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
47、。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本条规定属于印刷错误予以纠正。 9 9 电电 气气 9.1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 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 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 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 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 , 在一些场所可 以设置漏电
48、火灾报警系统对漏电情况进行监控。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 明敷设时 , 应穿有防火保护措施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 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 沟的两侧。 【说明】 (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对原条文说明二作了修改,并新增三的说明) 二、
49、为了与相关的标准统一,条文中引入了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 当采用符合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标准 (GA306.1306.22001)的定义与技术要求的阻燃和耐火电缆时,并敷设在电 缆井内,又用金属线槽密封保护了,根据实践能满足要求,故作了本款规定。需 要注意的是,阻燃电线电缆抗失效的能力低于耐火电缆,因此敷设在电缆井和电 缆沟内的阻燃电缆应和其它类电缆分隔开,以避免其它电缆失火时引起自身的燃 烧短路。 三、作为一种耐高温、不燃烧消防配线用电缆矿物绝缘电缆 (GB13033.1 391) ,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 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等特点,该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 及有害气体。参照国外的试验研究,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和有关电缆企业共同 进行了模拟实体火灾电缆特性试验研究,对矿物绝缘电缆及其它类型的电缆在模 拟实体火灾条件下的供电能力进行了试验研究。试验表明:在 1 小时的实体火灾 试验中,电缆的耐火性能,对明敷电缆而言,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