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病历复印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尊重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知情权,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制定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如下。一、所有病历资料的复印均需经过病案管理科审批,在申请人(或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最后加盖病案管理科公章。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一)20xx年1月1日后出院的库存病案(已扫描)随时可以受理复印。(二)20xx年12月31日前出院的库存病案(未扫描)需提前预约,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三)住院期间复印病历需填写病历资料复印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由本院医务人员携带病历至复印室复印。(四)新出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起受理。(
2、五)有特殊用途急需复印病历的可随时与病案管理科联系,病案管理科会协调安排相关加急处理事宜。(六)为方便患者,可在住院期间办理复印手续,出院后凭回执在规定受理时限后到复印室领取复印件,或联系邮寄快递业务。三、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包括以下几类。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
3、下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案管理科在受理复印病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部分或全部病历资料的,公务人员应当携带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件),经病案科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复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七、医疗争议病历,必须由医务处负责人员、患者或代理人及复印室人员三方监督下复印,复印后封存病历。八、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XX市物价局规定收取工本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九、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在病案管理科留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