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 业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第一章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3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题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2014年12月1日实施。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再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想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人管、法制、技防多管齐下,社会、职工、舆论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安全第一是灵魂
2、,预防为主是重心,综合治理是保证。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及主要法律制度4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2)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3、和培训,特种人员要持证上岗; 5 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符合“三同时”的要求; 4)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认证和评价; 5)安全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层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生产经营场所的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6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4、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责任制与责任制追究制度、责任制与责任制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是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的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要实行
5、依法治国的方针,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方针,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必须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究。违法必究就是必须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种。 一)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由称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行政责任由称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有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
6、有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两大类。 1、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团体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者违犯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者违犯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 2、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
7、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制裁。制裁。 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 二)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律后果。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 一方不履行义务会侵害
8、另一方的权利,一方侵害他人的权利一方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方的权利,一方侵害他人的权利也是违反自己承担的义务,无论不履行义务还是侵害,都是也是违反自己承担的义务,无论不履行义务还是侵害,都是违反民事义务,也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违反民事义务,也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歉等。 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
9、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人。因此,违反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及行为人。因此,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有明确规定,规定刑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有明确规定,规定“在生产、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10、成其他严重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11、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11 5、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延时报告、拖延不报。 2)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
13、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6、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职工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2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明确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14、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3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
15、施行,共有7章、114条, 目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 命至上的的理念。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确立了“十二字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2022-5-2214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
16、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协助上级管理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P8) (7)建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解决中小企业“无人管、不会管”的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朝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9)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p10)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长远长远目标目标调整监管调整监管体制体制解决法律解决法律与行政职与行政职责不一致责不一致张海超张海超“开胸验肺开胸验肺”事件事件调整职业调整职业病诊断鉴病诊断鉴定制度定制度修正背景修正
17、背景17 2004年8月到2007年10月,张海超在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打工。2007年10月份,X胸片显示张海超双肺有阴影;此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其患有尘肺病。2009年5月25日,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为“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2009年6月,张海超主动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2009年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坚决否认公司有责任。2009年7月24日,安监总局督导组介入,媒体介入。市安检局副局长被撤职 2009年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尘肺病并获得各种赔偿共计61.5万元。 18“开胸验肺开胸验肺”事件的有关各方事
18、件的有关各方资方资方咨询机咨询机构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劳方劳方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凭借资质,丧尽天良,狼狈为奸)张海超(几年奔波,艰难取证 )河南卫生厅 (监管不力)郑大第一附院 (无资质但仗义执言)振东公司(财大气粗,蛮横无理)总工会、卫生部、媒体等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以人为本v 美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理情况:v 2010年年4月月5日,美国梅西能源公司在西弗吉尼亚州的日,美国梅西能源公司在西弗吉尼亚州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9人死亡。人死亡。4月月25日美国总统奥巴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和副总统拜登参加遇难矿工的悼念仪式,在致辞中,他逐马和副总统拜登参加遇难矿工的
19、悼念仪式,在致辞中,他逐一念出全部一念出全部29名遇难矿工的姓名,动情地说:名遇难矿工的姓名,动情地说:“我们怎忍让我们怎忍让他们失望?一个依靠矿工的国家怎能不尽全力履行职责保护他们失望?一个依靠矿工的国家怎能不尽全力履行职责保护他们?我们的国家怎能容忍人们仅因工作就付出生命!他们?我们的国家怎能容忍人们仅因工作就付出生命!”世界安全生产的共同理念世界安全生产的共同理念概 况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90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1)强化
20、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2)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3)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第一章 总则(共13条)立法目的(第1条):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方针(第3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作机制(第3条):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第2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l职业病目录职业
21、病目录(卫法监发(卫法监发20022002108108号):号):1010大类大类132132种种 (正在组织修订)(正在组织修订)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4条)教育培训权;职业卫生达标权;危害知晓权;职业健康检查权;健康档案复印权;拒绝危险作业权;批评控告权;民主管理权;民事赔偿权。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第15条):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配套的卫生、生产辅助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生理心理要求。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第16条)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第17条、第18条)职业病防
22、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配套法规和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总局令第(总局令第4848号,号,20122012年)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总局令第局令第5151号,号,20122012年)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年版)(安监总安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号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共17条) 主要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
23、内容配套法规和文件配套法规和文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定(总局令第(总局令第4747号,号,20122012年)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理办法 (总局令第(总局令第4949号,号,20122012年)年)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19条)主要规定了:职业病诊断中应当考虑的因素;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有关资料的获取;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如何解决
24、;劳动关系、工种及岗位的仲裁;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等。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配套法规和文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卫生部令第9191号,号,20132013年)年)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7条)主要规定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临时控制措施;执法人员的义务;被检查单位的义务等。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17条)对用人单位处罚方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罚方式: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最高罚款(最高50万元)、责令停建、关
25、闭等。万元)、责令停建、关闭等。对执法人员:记过、降级、撤级、开除等。对执法人员:记过、降级、撤级、开除等。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第七章 附则(共4条)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如何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一)认识上要重视(一)认识上要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劳资关系的和谐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各种各样的损害,对患者及其家庭都是个悲剧;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破产可演变成社会问题甚至造成国际影响职业病防治法是维权最彻底,责任追究最严厉的法律之一,违法代价非常大(二)组织保障上有措施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要负责
26、人全面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防治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防治费用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预防措施费用(管理措施、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预防措施费用(管理措施、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等)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职业病危害治理费用工作场所监测、检测、评价费用工作场所监测、检测、评价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岗前、在岗、离岗前体检;疑似职业健康监护费用(岗前、在岗、离岗前体检;疑似职业病人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诊断、鉴定和治疗、职业病人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诊断、鉴定和治疗、康复)康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27、三)做好前期预防企业负责人要知法、守法,要依法办厂、依法生产管理,办厂前必须了解的基本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手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审查制度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制度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四)管理部门把好职业健康监护关上岗前体检:防止把职业病人招进厂,把好职业禁忌关;做好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建立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合同告知: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28、等内容购买工伤保险,以防万一(五)采购部门把好物料采购关采购化学品时向供销商索取:详尽的中文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物质安全资料表(MSDS)应有合格的包装标识应尽量选用无毒或者低毒品代替有毒、高毒品39v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v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v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同意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
29、消防工作网络。v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v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v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 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v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v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v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v 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v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41v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对于消防安全重点
30、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安全职责:v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v实行每日防火巡检,并建立巡检记录;v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v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42v2)消防组织)消防组织v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扑救工作 核电站、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质的大型仓库、基地; 上述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43v4、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v (2
31、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实施)v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v (1)特种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v (2)特种工作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v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取得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v (4)特种设备在使用特种设备前30内,取得使用登记书v (5)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的安全管理制度v (6)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v (7)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44v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
32、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首次通过,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v 1)本条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范围:v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v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炸、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5v 2)条例的特点:)条例的特点:v 监管6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废弃的6个环节全部被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企业从
33、建厂、生产、储存到停业的整个过程都被监督。v 提出很多新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必须到指定机关登记;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企业必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搞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地方要编制区域事故应急预案;新、改、扩建装置必须经过审批;包装物必须由专业定点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运输单位需取得相应资质等。46v3)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基本条件v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设施。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本身是否存在危险隐患,直接关系到生产、储存系统的安全性
34、,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要求。v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是为了减轻事故损失而规定的。当危险化学品工厂或仓库发出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于有防护距离存在,能够避免或减少对周边相邻工厂、设施或者建筑物等的破坏,从而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果间距达不到防火间距的要求,一旦发出事故,不但给本单位造成损失,还可能波及到邻近的单位甚至居民区。47v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人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体。有关人员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本岗位安全的必要知识与技能。只有接受培训与考核,才能保障从
35、业人员的必备素质和基本技能,从而使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企业中得到较好的遵守和实施。v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生产性基建工程实施“三同时”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电气安全制度、防火防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v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安全条件。如有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消防设施等。48v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v(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7次常
36、务会通过)v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49v 1)生产管理,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v 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v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v 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v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v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生产第一类中
37、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进关联网的报警装置。v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50v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依照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有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营,且不得零售。v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38、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v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9、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1v2)购买管理,)购买管理,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v 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v 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52v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v (于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第352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实施)v 分为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
40、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8章71条。v 条例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v4、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v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国务院令375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共8章67条。)v 1)条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41、,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v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v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v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v 患职业病的;v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v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v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v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v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v2007年6月1日实施v目的:为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
42、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P22)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v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v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v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v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v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v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v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v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v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v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v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v 化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v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57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2、知情权
43、: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3、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权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权6、合法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第三节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保护权 从业人员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
44、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防护措施;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知情权、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进入工作前面,职工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并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3、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权
45、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干部行为、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是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
46、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职工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合法拒绝权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作业的行为;
47、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操作,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操作,职工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职工有权向有关方职工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职工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面报告。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
48、与其订立的劳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动合同。 7、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是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是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
49、要尽可能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程度。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
50、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职工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63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