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设计导则(doc 7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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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A 版) 印 数 200 册 页 数 68 页 编 号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2005 年 7 月 北京 目 录 1、范围 . 1 2、总则 . 1 3、厂址选择 . 3 4、总体规划 . 7 5、主厂房布置 10 6、运煤系统 12 7、锅炉设备及系统 16 8、除灰渣系统 18 9、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21 10、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 23 11、热工自动化 . 27 12、电气设备及系统 . 29 13、水工设施及系统 . 35 14、辅助及附属设施 . 41 15、建筑与结构 . 42 1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48 17、

2、环境保护 . 51 18、消防 . 58 19、工程投资及经济评价 . 60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 1 1 范范 围围 1.11.1 本导则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 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工程。 1.2 1.2 本导则作为企业的指导性标准, 如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相矛盾, 应按国 家标准执行。 1.31.3 本导则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 300MW600MW 级机组的凝汽式及供 热火力发电厂设计。其它机组可参照使用。 1.4 1.4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火电厂的设计,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参照使 用。 1.5 1.5 本导则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国

3、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 2 总总 则则 2 2. .1 1 为了贯彻集团公司提出的“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安全高效、经济适用、有保有压、区别对 待”待”电力建设基本方针和控制工程造价的一系列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成熟、可 靠的设计技术,注重节煤、节水、节电、节地和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规模和标准, 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佳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 制定本导则。 2 2. .2 2 发电厂的设计, 必须按国家最新规定的核准制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 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批准手续。对于扩建电厂,其建设规模在电厂的规划容量 范围内且外部建厂条件变化不大的扩建工程,

4、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程序:初可-初可审查-可研阶段(含其它六个报告)-可研阶段报 告审查-核准报告-核准批复-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 2 2. .3 3 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的设计和校核煤种及其分析数值是设计的基本依 据,影响设备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发电厂的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项目法人 应充分重视,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煤质,使其能代表长期实际燃用煤 种。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2 设计及校核煤质资料应经华电集团燃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并以正式 文件的形式下达。 2 2. .4 4 发电厂的机组台数不宜超过八台,机组容量等级原则上不宜超过两种。 2 2. .5 5 新建发

5、电厂应根据电力市场的需求及建厂条件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或 分期建成。 发电厂的建厂地点,规划容量、本期建设规模和建设期限、选用机组容量、 联网方式、燃料来源和品种、投资控制指标等,应以经过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作 为依据。在设计过程中,若因具体条件变化,必须改变原有方案或审查意见时, 应及时报请集团公司审定。 2.62.6 煤电一体化设计总则 煤电一体化,即煤矿开采建设、煤炭运输、电厂建设、电厂运营、资源分配 统一考虑。 充分考虑煤、电、路联营坑口电站的特点,最大限度做好统一规划: (1)(1) 优先使用煤矿疏干水做为电厂水源,不足部分利用其它水源。 (2)(2) 电厂原则上不设专用灰场。永久灰场利

6、用煤矿废矿坑;初期灰场优先使 用煤田排土场。 (3)(3) 当煤矿产量与电厂耗煤量相匹配时,且距离5km,宜采用皮带输送; 5km,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运输方式。 (4)(4) 煤矿用水、用电、采暖用热以及生活污水处理、通讯设施等由电厂统一 解决。 (5)(5) 煤矿生产相关的辅助设施应统一规划。 2.72.7 机组类型选择准则 机组参数、类型的选取,应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市 场煤价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可按下列原则选取: 沿海电厂-超临界或超超临界 600MW 级及以上。 坑口电站-亚临界或超临界 600MW 级及以上。 其它地区-超临界或超超临界 600

7、MW 级及以上。 大、中城市供热机组,宜采用 300MW 等级机组;中、小城市根据热负荷情况, 可采用 300MW 以下的供热机组。 对于电网容量不大的地区,也可采用亚临界 300MW 等级机组。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3 对水资源匮乏地区,原则上采用空冷机组,对于有充足中水水源的电厂,也 可采用湿冷机组。 2.82.8 在发电厂设计中, 应积极采用示范电厂的优化成果、 典型设计和先进的 设计方法和手段,以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特点不断创新。 2.92.9 在电厂规划设计中,应贯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劳动定员标准 ,在厂 区建筑布局、控制系统和设备选型等方面应体现提高人员效率,降低

8、人工成本的 要求。 3 3 厂厂 址址 选选 择择 3.13.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提出二个以上厂址进行比选后进入可研阶段, 可 研阶段确定一个推荐厂址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3.23.2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中长期电力规划、燃料来源、运输条件、地 区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和建设计划等因素全面考虑。 3 3. .3 3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燃料供应、水 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保护要求、灰渣处理,出线走廊、地质、 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厂的影响等条 件,拟订初步方案,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提出论证和

9、评价。 3.43.4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要贯彻国家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 充分考虑厂址所在 区域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资源的条件,电厂建设应节约用地,尽量利 用非可耕地和劣地;节约用水,尽量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减少土石方量,减 少已有设施的拆迁,减少人口搬移等。 3.5 3.5 发电厂的选址和建设必须贯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 从全局出 发,正确处理相邻城镇、工矿企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具 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3.5.13.5.1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 不应在大中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新建燃煤 电厂。 3.5.23.5.2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择在城镇或居民区常年最小

10、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减 少空气污染。 3.5.3 3.5.3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必须满足环保的要求。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4 3.5.43.5.4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统筹考虑灰场位置,灰场宜选择在城镇、生活 区、电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尽量避免灰场对城镇、居民区的环境污染, 为总体规划的合理性创造条件。 3.5.53.5.5 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 件,主要有: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厂址用地的文件;省、市规划 主管部门同意厂址选择的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审批意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相应电

11、网主管单位 同意并网的意见;国家地震局或委托省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文件。此外,对于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建设、供热管 网走廊等也应具有相应的同意性文件。若厂址附近有机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 或文物古迹,则除应考虑它们对厂址的影响外,还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认 可的文件。 3.63.6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当有多个推荐的厂址时, 应对各厂址的外部建 厂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宜落实到投资, 从而对厂址建设顺序和规模提出意见。 3.73.7 在选定厂址时, 应对建设规模和建成期限提出意见, 并对装机容量提出 建议。 3.83.8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

12、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 3-1)。 表表 3 3- -1 1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2400 100、200 年 1)一遇的高水(潮)位 4002400 10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400 50 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1) 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 200 年。 如低于上述标高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 3-1 防洪标准 (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 50 年累积频率 1%的浪爬高和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江、河

13、、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 1%的高水 位 0.5m;在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及可靠的排水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越浪;当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5 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 50 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 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 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 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当有排涝设施时, 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 0.5m 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 1 的山洪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措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

14、建成。 3.93.9 应对厂址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和勘探,制定勘测技术方 案,进行合理的勘测工作,提供勘测报告。在规划选厂阶段,应以充分收集分析 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进行少量勘探工作,了解厂址区域地质资 料和厂址地质地貌概况,对拟选厂址的区域稳定性作出评价;在工程选厂阶段, 还应根据厂址场地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要求, 有针对性地选用工程地质测绘、 勘探、 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确定影响厂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了解主要岩 土工程问题,对厂址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 3 3. .1010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 划图和中华人

15、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 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1)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2)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3)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 7 度地区, 且规划容量大于 2400MW 的发电 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4)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 9 度地区,且规划容量 600MW 及以上的发电厂,应 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 (5)5) 对于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16、或地震安全 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6 度时取 0.05g;7 度时取 0.10g;8 度时取 0.20g;9 度时取 0.40g。 3 3. .1111 发电厂厂址严禁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6 及 9 度以上地震区; 机组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 1200MW 及以上的 发电厂不宜建在 9 度地区。 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 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应注意不破坏自然地 势,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17、3.123.12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 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且应编制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的专题报告。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 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影响,必要时应进 行模型试验。 3 3.1.13 3 在靠近煤源且其他建厂条件良好而水资源匮乏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空 冷式冷却系统。 3 3.1.14 4 对燃料采用铁路运输的发电厂,应考虑发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便于同国 家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用线相连接,其连接距离宜短捷,并应避免建造大 型桥梁、隧道或与国家铁路干线交叉,且铁路设计院应对

18、接轨点、中间站及轨道 路线充分优化后确定,必要时编制专题报告,原则上电厂只负责电厂接轨站的改 造及电厂铁路专用线的建设,由此引发的其他车站及线路的改造费用则不应由电 厂负责;对燃料采用水路运输的发电厂,应根据船舶的吨位和泊位,在厂址范围 内或其附近选择航道和岸滩稳定、水流平缓、水域开阔、水深适当、淤积量小、 地质良好的地段作为码头的位置;对燃料采用公路运输的发电厂,宜利用现有的 公路条件;对距燃料产地较近的发电厂,应考虑采用长胶带输送机或汽车运煤的 可能性。 3 3.1.15 5 选择燃煤发电厂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的贮灰场。贮灰场应不占或少 占农田,不应占用江河、湖泊的蓄洪、排洪区,并满足环境

19、保护的有关要求。 贮灰场的总容量应能存放按规划容量计算二十年左右的灰渣量。贮灰场应分 期分块建设。贮灰场初期征地宜根据当地灰渣综合利用条件来确定,对于综合利 用较差的地区,初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设计煤种计算 5-8 年左右的灰渣 量;综合利用较好地区,初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设计煤种计算 3-5 年左 右的灰渣量;综合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如华东地区等) ,原则上只设备用灰场,初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7 期征地宜能存放按本期容量及设计煤种计算 1 年的灰渣量。 3 3.1.16 6 选择厂址时,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的要求,充分考虑接入系统的出线 条件。 3 3.1.17 7 厂址宜优先选

20、择在环境容量较大,排放条件较好的地区。 3 3. .1818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所排出的废气、废 水、废渣的相互影响。 3.193.1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 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对于直流供水的发电厂厂址, 应考虑进排水对水域航运、 环境、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3.203.20 对于直接空冷机组,尤其在厂址用地受限制的情况下,应将夏季风频 作为厂址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予以考虑。 3.213.21 对于异地扩建厂,应充分考虑老厂现有设施的再利用,并宜与邻近企 业协作,减少附属、辅助建构筑物的建设投资。 3.223.22

21、对于海滨电厂,应优先考虑将煤码头与电厂贴建的可能性。 3.233.23 在厂址选择时,对于外部建厂条件好、区域电力需求量大的厂址,应 充分利用厂址资源,考虑在突破规划容量时,应有再扩建的用地条件。 3.243.24 在电力需求度大, 区域发展前景好的地区, 对连续建设或建设间隔 3 5 年的项目,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其用地可一次征用。 4 4 总总 体体 规规 划划 4.4.1 1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 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 施工和生活 需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地区的自然条件,对厂区、施工区、施工生活区、水源 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 出线

22、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近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 4.24.2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 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通过优化, 控制全厂生产、 非生产和施工用地的面积。 4.2.14.2.1 扩建工程尽可能依托老厂减少辅助生产设施: 如燃油设施、 起动用汽、 输煤设施、生活设施、检修用设备和制氢站等。 4.2.24.2.2 强调实用,杜绝“气派”:电厂建筑首先是工业建筑,崇尚简洁实用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8 有效,不追求豪华气派,不设厂前区,但同时贯彻以人为本、方便于人、服务于 人的思路。 4.2.34.2.3 加强施工管理、 结合当地特点减少施工用地。 根据施工机械化水平的 提高、施工管理的现代化

23、的特点,同时对施工生产用地等采取一地多用、合理交 叉等多项措施,尽量减少施工用地。 4.2.44.2.4 按照集团公司定员标准, 严格控制行政管理、 公共福利建筑及其它辅 助建筑物面积。 4.2.54.2.5 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 在厂区总平面规划时,应根据电厂工艺流程及建构筑物的功能性质等将厂区 划分为若干个功能分区,各功能分区尽可能地采用联合、多层、成组布置,以减 少全厂建筑物数量,少占地。 主要功能分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冷却水塔区、燃煤设施区、脱硫设 施区、化学水处理区、工业废水处理区、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建筑等。 4.2.64.2.6 采用联合建筑 贯彻示范电厂的设计成果,尽可能采用

24、联合、合并、成组、毗连等布置手法, 减少厂区特别是厂前辅助及非生产建筑物项目,既节省用地又方便人员活动,还 能兼顾美观。具体原则如:取消厂前区,将电厂行政管理和公共福利设施合并为 一栋综合楼布置;除灰用空压机房与除灰除尘控制楼合为一建筑物;工业、生活、 消防水泵房合并为综合泵房; 工业废水、 雨水及生活污水泵房宜合并为排水泵房; 材料库、材料棚库、特种材料库及检修间宜成组布置;化学实验楼靠近主厂房时, 生产办公楼等也可与化学实验楼合并; 宜设置输煤综合楼将运煤系统运行值班室、 检修间、配电间、控制室、入厂煤制样间和浴室等集中布置等。但最终组合方案 应通过方案比较来确定。 4.2.74.2.7

25、充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布置建、构筑物 根据厂区地形、地质条件的特征,对建筑物的排列和厂区围墙不强求规整, 尽量使设计等高线沿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将主厂房、烟囱、水塔等大体量建构 筑物布置在地质条件好的地段。厂区自然地形坡度在 3%及以上时,应首先考虑阶 梯式布置,或阶梯式、平坡式相结合的布置方案,因地制宜,节约用地,节省投 资。 4.2.84.2.8 采用架空综合管廊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9 发电厂各种管线除自流管线(雨水、污水)、消防供水及生产生活供水外,其 余管线(如电缆、暖气管、制冷管、蒸汽管、除灰管、压缩空气管等)宜架空敷设。 但对于寒冷地区未采取防冻措施的非连续运行的管线,宜采用地

26、下布置。 管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对桁架部分、有特殊要求或施工较困难的地段 可采用钢结构。 4.34.3 办公楼与主厂房间原则上不设天桥。 4.44.4 化学试验楼同化学水处理站毗邻布置,集中布置水、煤、油试验室。条 件允许,可以将环保试验室布置该试验楼内。入厂煤磨碎、制样等设备布置在输 煤综合楼内。 4.54.5 对多台机组的脱硫公用设施, 应统一规划, 同时应考虑预留脱硝的条件。 4.64.6 对于电厂铁路专用线、 脱硫岛等附属工程设计, 作为主体设计单位应负 责设计接口衔接与协调,做好归口工作。 4 4. .7 7 以 4 台机组为一单元,平原地区 300MW、600MW 机组的新建电

27、厂,达到 规划容量时用地面积可参照如下范围执行: 单位容量用地面积 m 2/kW 用地面积 hm 2 其它 4 4300MW300MW 二次循环冷却系统 0.350.43 4251.6 直流冷却系统 0.270.34 32.440.8 直接空冷系统 0.300.38 3645.6 4 4600MW600MW 二次循环冷却系统 0.250.35 6084 直流冷却系统 0.220.31 52.874.4 直接空冷系统 0.240.33 57.679.2 4 4. .8 8 厂区土石方宜挖填平衡, 若填挖方量差别较大时, 应选择合理的弃土场 或取土场。厂区土石方量平衡,宜分期、分区考虑厂区挖填方量

28、的平衡,后期工 程土石方不宜在前期工程中一起施工,但应考虑后期开挖对前期工程生产运行的 影响。 厂区土石方工程量综合平衡,除场地平整土石方量外,还应考虑建、构筑物 基坑、露天煤场及锅炉炉后设施区地坪处理、地下沟管道、排水明沟、铁路、道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0 路路基的土石方回填余方和基础换填土石方工程量。 在不设大堤或围堤的厂区,主厂房区域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 位 0.5m。 5 5 主厂房布置主厂房布置 5.1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5.1.1 发电厂主厂房布置应适应生产工艺要求, 并做到: 设备布局和空间利 用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检查通道和检修场地布置恰当、为

29、电厂的安全运行、检 修维护、控制造价创造条件。 5.1.25.1.2 主厂房布置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考虑扩建条件。 5.1.35.1.3 主厂房布置形式, 根据工程具体条件, 可采用不同形式的主厂房布置 方案,不局限于四列式顺序布置。其主要尺寸不宜超过同类机组主厂房参考设计 的尺寸,工程量不宜超过同类机组参考工程量的限额指标,具体工程应进一步优化。 5.1.45.1.4 主厂房柱距,一般宜采用相同柱距。为优化布置,降低造价,也可局 部采用不等柱距。 5.15.1.5.5 集中控制室,宜至少两台机组合用一个,布置在两炉之间。300MW 机 组,取消控制楼;600MW 机组,减少控制楼体积,尽量不

30、设控制楼。 5.1.65.1.6 热控设备采用局部物理分散布置。 5.1.75.1.7 主厂房 6kV 或 10kV 厂用配电装置及 PC 动力中心布置在汽机房内。 5.1.85.1.8 本导则是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考虑主厂房布置, 其有关尺寸多为控制性 尺寸,具体工程中,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5.1.95.1.9 600MW 机组汽机房 A 列柱中心至锅炉烟囱中心尺寸, 考虑预留脱硝装 置之后,宜控制在 195200m 之内(脱硫装置布置在锅炉尾部烟囱之后) 。 5.2 5.2 锅炉房布置锅炉房布置 5.2.15.2.1 在非严寒地区, 锅炉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在严寒地区宜采用

31、紧 身罩封闭。 5.2.25.2.2 电除尘器一般采用露天布置。 除尘器灰斗应有防结露措施。 严寒地区 电除尘器顶部及灰斗宜设简易封闭。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1 5.2.35.2.3 在非严寒地区,吸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宜采用露天布置。露天布 置的辅机,其电动机及其相应仪表宜采用全封闭形式。 5.3 5.3 煤仓间布置煤仓间布置 5.3.15.3.1 煤仓间给煤机层标高, 应由磨煤机型式及其检修所需空间决定, 该层 标高尽可能与锅炉运转层标高一致,以方便运行。 600MW 机组给煤机层标高宜为 17m,300MW 机组给煤机层标高宜为 12.5m。 5.3.25.3.2 煤仓间跨度, 应

32、由磨煤机型式及其检修所需空间、 输煤皮带及煤斗的 布置决定。 600MW 机组煤仓间跨度为 12.5m(MPS 型磨煤机)或 11.5m(HP 型磨煤机)。 当采用双进双出磨煤机横向布置时,宜将煤仓间跨度和炉前通道综合考虑磨 煤机的布置 (磨煤机一端的落煤口位于炉前通道跨内) , 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煤仓间 的体积,届时煤仓间的跨度为 14m,炉前通道距离为 9m。 5.4 5.4 汽机房布置汽机房布置 5.5.4.14.1 600MW 和 300MW 的湿冷、空冷机组均宜采用纵向顺列布置。300MW 湿 冷机组在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采用横向布置。 汽机房运转层,采用大平台布置形式。 600M

33、W(湿冷、空冷)机组运转层平台标高为 13.7m。2600MW 汽机房长度 171.5m(10m17+1.5m),采用中速磨时柱距为 10m。 300MW(湿冷、空冷)机组运转层平台标高为 12.6m。2300MW 汽机房长度 154.5m(9m17+1.5m),采用中速磨时柱距为 9m。 两台机之间应有一个柱距的零米检修场地。 5.4.25.4.2 对 600MW 湿冷机组,若汽机房跨度为 30.6m。汽动给水泵布置在运转 层平台,位于主机与 B 列柱之间。 对 300MW 湿冷机组, 若汽机房跨度为 27.00m。 汽动给水泵布置在运转层平台, 位于主机与 B 列柱之间。 对 300MW

34、湿冷机组采用电动主给水泵和立式高低压加热器时,取消除氧间, 除氧器布置在汽机房运转层平台上,汽机房跨度为 30.00m。 5.4.35.4.3 对 600MW 空冷机组,采用电动主给水泵时推荐汽机房跨度为 27 m;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2 对 300MW 空冷机组,采用电动主给水泵时推荐汽机房跨度为 24m。 5.4.4 5.4.4 汽机房和除氧间原则上不设零米地下沟道(循环水管坑除外)。闭式 冷却水供、 回水母管等均采用架空布置, 必须布置在零米以下的管道(无压放水母 管等)采用地下直埋敷设。 5.4.5 5.4.5 闭式冷却水换热器在炎热、严寒地区均宜布置在室内,以避免日晒 和冰冻的

35、影响。 5.5 5.5 除氧间布置除氧间布置 5.5.1 5.5.1 600MW 机组除氧间跨度为 10.5m。300MW 机组除氧间跨度为 9m。 5.5.2 5.5.2 对于 600MW 和 300MW 湿冷机组,零米层均布置启动备用电动给水泵 和汽动泵的前置泵等。 除氧间零米层靠 B 列柱侧应有不小于 3m 的纵向通道, 设备四周应有适宜的巡 回、检修路径。 5.5.35.5.3 对于 600MW 和 300MW 空冷机组, 零米层均布置电动主给水泵和启动备 用电动给水泵等。 5.5.45.5.4 对于 600MW 湿冷机组,为保持启动备用电动给水泵的检修空间高度, 中间层的标高宜为 6

36、.9m。 5.5.55.5.5 除氧器给水箱的布置高度, 应保证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 给水泵 或其前置泵进口不发生汽化。除氧器高位布置时,600MW 机组除氧器层标高一般 为 26.0m 以内。300MW 机组除氧器层标高一般为 21.50m 以内。根据工程情况,除 氧器也可以低位布置在运转层上。 6 6 运运 煤煤 系系 统统 6.6.1 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6.1.1 在远离煤源点的地区建设电厂,应做好电厂燃用煤质的经济性论证。 6.1.26.1.2 运煤系统属于发电厂的公用设施,不能象主机一样逐台扩建,因此, 在初期方案规划时就应该根据本期的建设容量和电厂的最终容量,并结

37、合厂内外 的边界条件, 在保证实现系统功能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认真考虑系统的建设规模, 使设计方案具有较高的经济性、灵活性和适应能力。若机组台数较多、煤的热值 较高,且连续扩建,应尽量采用一套输煤系统为四台锅炉(或以上)供煤,以减少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3 工程投资。 6.1.36.1.3 对于高挥发份煤的自燃问题应采用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的方 法,选择合理的运行方式和适当的设备配置,为预防和治理煤的自燃提供便利的 条件及有效的手段。 6.1.46.1.4 厂内运煤工艺系统应尽量简捷,避免不必要的交叉。 6.2 6.2 卸煤系统卸煤系统 6.2.16.2.1 由于卸煤系统的故障不直接影响

38、向锅炉供煤的安全, 因此卸煤系统的 设备备用裕度可低于上煤系统。 在来煤条件好的电厂, 卸煤系统可考虑不设备用, 但应有应急设施。 6.2.26.2.2 对采用铁路底开车来煤、 缝式煤槽卸煤的电厂, 当铁路调车方式允许 时,尽量采用单线缝式煤槽,以降低工程造价。煤槽的排空能力除满足系统要求 外,还应考虑与煤槽的缓冲容量和底开车卸煤时间的匹配,保证车辆在允许的停 留时间内卸完。 6.2.36.2.3 电厂采用汽车运煤时, 运煤车型及吨位范围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与公 路运输条件等具体情况通过调研确定。首选大吨位自卸车,以降低电厂汽车卸煤 设施造价,改善电厂卸煤条件。 采用自卸车的缝式煤槽每个车位卸煤

39、能力采用自卸车的缝式煤槽每个车位卸煤能力 参考车牌号 额定载质量 (t) 车位卸煤能力 (10 4t/a) 黄河、东风、移山 710 15 解放、东风、红岩 1215 1820 红岩、斯太尔、工环 1720 2225 工环、大力、青专 2432 3035 6.2.46.2.4 自卸式底开车卸煤装置选择原则: a. 不经国家铁路干线,且运距在 100km 内(当有类似条件的先例或经过调 研和技术经济比较后,运距可适当放宽) ; b. 非严寒地区或来煤的水分较低,不会导致冻结; c. 严寒地区,但煤矿可以在冬季提供松散的冻煤。 (当 a、b 或 a、c 同时满足时,应首选自卸式底开车卸煤装置) 6

40、.2.56.2.5 采用翻车机卸煤的电厂, 当工程分期建设, 且规划容量时的全厂耗煤 量符合大火规关于设置两台翻车机的条件时,可采用翻车机室一次建成,设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4 备分期安装的方法。对适合选用双车翻车机的电厂,当铁路和场地条件允许时, 宜优先选用通过式翻车机调车系统。 6.2.66.2.6 推荐的两台”C”型单车翻车机室地上部分布置尺寸: 跨度:27m;柱距:56m;起重机行走轨道轨顶至铁路轨顶距离:9.50m。配 电间、控制室等宜紧靠进车端布置,跨度 27m,柱距 18m。地面层中部可设置为 夹轮器、摘钩台的液压站;二层设置控制室,采用外飘式落地窗,保证操作人员 的视野开阔

41、;三层设置配电间;四层可作为除尘器间。 6.2.76.2.7 对采用翻车机卸煤的电厂, 当来煤品质有保证时, 不宜设清箅破碎机。 对寒冷地区可能有大块冻煤的情况下,可设置清箅破碎机。 6.3 6.3 储煤储煤系统系统 6.3.16.3.1 对煤电一体化的坑口电站, 为保证电厂燃料供应的安全性, 降低工程 造价,应统筹考虑煤矿地面工业场站与电厂贮煤设施的建设,当煤矿有条件满足 大火规中有关贮煤场容量的条款时,电厂应尽量减少煤场甚至取消煤场。当 电厂内需要设置煤场时,存煤量下限以 3 天为宜。 6.3.26.3.2 在距离城市较近的供热电厂, 应优先采用露天煤场, 并在四周设置消 风防护网罩,满足

42、环保要求。当有特殊要求,需设置筒仓时,其设置应遵守大 火规的有关条款。当系统中采用筒仓作为储存、混煤或缓冲设施时,应在设计 文件中强调说明筒仓的存煤时间,以防发生煤在筒仓中自燃或形成板结。筒仓的 存煤时间可根据煤种、煤质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煤种不超过 15 天,对于褐煤及高挥发份易自燃的煤种不超过 7 天。筒仓的排煤出口尽量采用能 使筒仓内煤位整体下降的设备,防止筒仓内因煤位不均匀而形成棚煤、堵煤等现 象。筒仓应按大火规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报警系统,但不可采用向仓 内喷水降温。 6.3.36.3.3 干煤棚的设置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 当地气候条件、 制粉系统和煤场 设备的形式等

43、条件慎重考虑。无特殊原因尽量不设干煤棚。 6.4 6.4 筛碎设施筛碎设施 6.6.4.14.1 由于循环流化床锅炉对燃料粒度的要求较小, 当系统中一级破碎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两级破碎。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5 6.4.26.4.2 对环锤式破碎机事故状态下的动扰力值, 建议由设备制造商提供, 一 般情况下按打碎一个锤头时的重心偏离量计算。 6.5 6.5 输送系统输送系统 6.5.16.5.1 当条件允许时,厂内输送系统应具有从卸煤装置直通煤仓间的功能, 避免所有来煤必须经过煤场二次转运。 6.5.26.5.2 在南方和北方部分非寒冷地区, 当气象条件及环保条件允许时, 带式 输送机

44、可采用露天布置或半露天布置,当采用露天布置时应设置防雨罩。 6.6 6.6 辅助设施辅助设施 6 6.6.1.6.1 入炉煤采制样装置:对双路系统宜设置一套装置,配双采样头。 6.6.26.6.2 给煤设备:若没有适当的理由和需要,不推荐采用进口给煤机。 6.6.36.6.3 煤仓间配煤设备:若没有适当的理由和需要,不推荐采用卸料小车。 6.6.46.6.4 检修设备:应根据新的电厂运行体制省去不必要的检修车间及检修设备。 6.7 6.7 运煤车间辅助建筑运煤车间辅助建筑 6.7.16.7.1 由于新建大型电厂运煤系统定员少, 输煤综合楼的设置与否以及其功 能和面积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研究确定。

45、输煤综合楼宜将输煤配电间、输煤程控 室、运行值班室、入厂煤制样间等集中布置。 a. 办公室面积(包括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宜不大于 40m 2。 b. 运行值班室(包括值班休息室、学习和会议室等) :宜不大于 80m 2。 c. 浴室面积(包括更衣室、卫生间) :宜不大于 50m 2。 d. 输煤程控室和配电间宜做上下层布置,其面积和层高根据电气一、二次 专业提出的具体要求确定。 e. 检修维护间:应根据全厂情况统一安排,减小或不单独设置运煤系统检 修维护间。 6.7.26.7.2 在非严寒地区, 可不设专用的推煤机库, 但应设推煤机露天停放场地 和检修库。 6.8 6.8 煤尘防治煤尘防治

46、 6.8.16.8.1 煤场水喷林装置的喷洒面积应能覆盖整个煤堆。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6 6.8.6.8.2 2 煤场是否设置封闭煤棚或抑尘挡风墙, 应根据环评审查报告的要求确 定。 7 7 锅炉设备及系统锅炉设备及系统 7.1 7.1 锅炉锅炉设备设备 7.1.17.1.1 锅炉应优先采用煤粉炉。 对于 300MW 及以下机组, 当燃用高硫劣质煤 或煤矸石时,可选择循环流化床锅炉。 7.1.27.1.2 锅炉与汽轮机容量匹配原则 7.1.2.17.1.2.1 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应与汽轮机调节阀门全开时的进汽量相匹 配。 7.1.2.27.1.2.2 机组汽轮机调节阀门全开的进汽量宜不大

47、于汽轮机最大连续出力 时进汽量的 105%,但不应小于 103%。 7.1.37.1.3 大容量机组锅炉一般应采用三分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 300MW 等级锅 炉每台炉可配 1-2 台空预器;600MW 等级及以上锅炉宜每台炉配 2 台空预器。 7.1.47.1.4 锅炉应预留装设脱氮装置布置空间和条件。 7.2 7.2 煤粉煤粉制备制备 7.2.17.2.1 制粉系统型式应根据电厂设计和校核煤质特性、 负荷性质、 磨煤机使 用条件、并结合锅炉炉膛结构和燃烧器结构形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大容量机 组,煤种适宜时,宜优先选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 7.2.1.17.2.1.1 燃用冲刷磨损指

48、数 Ke5.0 的烟煤、挥发份 Vdaf15%的贫煤及外 在水份 Mf18%的硬质褐煤时,都宜选用中速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 7.2.1.27.2.1.2 燃用无烟煤、低挥发份贫煤或磨损性很强的煤种时,宜选用双进 双出钢球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300MW 等级锅炉也可采用常规钢球磨煤机 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 7.2.1.37.2.1.3 燃用高水份、磨损性不强 Ke1.5 的褐煤时,当锅炉配风不能满足 中速磨干燥要求时,可选用风扇式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 7.2.27.2.2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台数的选择: 采用中速磨煤机时, 300MW 机 组装设的磨煤机一般为 5 台;600M

49、W 机组宜为 6 台,其中 1 台备用。褐煤锅炉磨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 17 煤机台数应根据磨煤机试磨情况优化选择;采用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时,300MW 机组宜装设 3 台磨煤机,600MW 机组宜为 6 台,不设备用磨煤机。 7.2.37.2.3 直吹式制粉系统的一次风机宜优先采用冷一次风机。 600MW 等级及以上机组一次风机宜采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300MW 机组一次 风机宜采用高效离心式(后弯叶片)风机,也可采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7.2.47.2.4 中速磨煤机和双进双出磨煤机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的密封风机(如 需) ,宜按集中供风的增压风机设置,每台炉宜设 2 台,其中 1 台备用。 7.3 7.3 烟风系统烟风系统 7.3.17.3.1 大容量锅炉送风机宜采用 250%容量的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7.3.27.3.2 300MW 等级机组锅炉引风机宜采用 250%容量静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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