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建 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参考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制定本施工图设计审查 要点。 第 2 条 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由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审查要点主要涉及技术性审查部分。 第 3 条 技术性审查
2、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2、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规定; 3、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的原则,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 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的关系;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是否达到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能否满足设 计要求; 6、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7、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 4 条 提交施工图审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政府有关部门的对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 4
3、、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行洪分析报告、通航论证等) 。 第 5 条 审查要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结合项目的实际提出明确的结 论。技术复核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计算,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方案和量化 指标,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有利于设计优化完善。 第 6 条 高速公路项目的咨询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按设计文件内容分章节编 写,包括项目概况、总体评价、总说明书、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 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 组织及基础资料等。其他等级公路项目参照编写。 第 7 条 施工图审查的重点是结构设计的安全性、法规符合性、实施可操作
4、性 及经济合理性。 第二章第二章 总体评价总体评价 第 8 条 评价设计文件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 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第 9 条 评价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 10 条 评价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等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可 靠。 第 11 条 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 工操作性程度。 第 12 条 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第三章 总说明书总说明书 第 13 条 审查总说明书是否包括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 术经济指标
5、表及附件等内容。 第 14 条 重点审查说明书是否详细阐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 行情况,是否对初设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逐条阐述。 第四章第四章 总体设计总体设计 第 15 条 重点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检查图中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各结构 物的设置是否满足功能需要。 第 16 条 评价各专业之间的整体协调性,检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 17 条 对说明中有关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第 18 条 对特别困难路段或特殊结构物,必要时提请设计补充全景透视图或 三维动态模型,检查空间立体线形的连续性、均衡性及结构物之间的协调性。 第五章第五章 路线路线 第 19 条
6、审查该篇是否包括说明、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 导线点成果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逐桩坐标表、公路用地图和征拆迁数量表 等内容。 第 20 条 审查路线平面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走向,对路线平、纵面设计 进行全面审查,评价平、纵面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线形组合是 否安全、协调,是否与地形地质相吻合。 第 21 条 重点核查纵断面设计,核查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 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是否体现经济合理。 第 22 条 重点核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技术指标是否符 合安全性要求。 第 23 条 一般情况下平、纵面指标宜取大于标准规定
7、的“一般值”要求,避 免大量出现长直线、大半径曲线、长曲线及长陡纵坡;对山区公路、河网密集及 居民集中区段,宜取用较低的技术指标,避免大填大挖,减少结构物和拆迁工程 量,但必须满足“极限值”要求;对曲线间的直线长度、缓和曲线参数等舒适性 指标应灵活运用。 第 24 条 审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是否合理,对不合理 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 图表阐明量化指标。 第六章第六章 路基、路面及排水路基、路面及排水 第 25 条 首先核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齐全,该篇应包括说明、边沟设计表、 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一般设计图、超高方式图、特殊路基设
8、计工程数量表及 设计图、中间带设计图、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图、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土石方 运量统计表、取弃土场一览表、防护工程设计图及数量表、路面工程数量表、路 面结构图、排水系统布置图及数量表等内容。 第 26 条 该篇内容重点审查特殊路基设计的经济性、高边坡防护的安全性及 排水系统布置的合理性。 第 27 条 核查路基标准横断面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标准要求,是否结 合项目实际提供了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填半挖路基、沿河(溪)路基、水田路 基等各种不同形式,以及整体式路基、分离式路基及过渡段路基形式。 第 28 条 评价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和加固类型是否合理。填方边坡坡率 不宜小于 1:
9、1.5,山区高填方路基宜采用路基墙断面;挖方边坡应根据工程地质 结合边坡防护类型合理确定,深挖方的基岩边坡不宜缓于 1:0.5,有条件的低挖 土质边坡宜大于 1:1.5,减少边坡防护。 第 29 条 一般情况下,填方路基高度控制在 20 米以内,挖方路堑不宜大于 30 米,挖方边坡高度不宜大于 1.6 倍路基宽度。对高填深挖路段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 30 条 审查边坡防护是否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动态设计,高边坡 防护是否具有稳定性和施工可操作性,评价防护类型分段及高边坡分级是否与建 设环境相适应,边坡绿化是否充分考虑沿线自然景观。 第 31 条 审查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否适应工点地质
10、类型,是否满足稳 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方案是否经济可行。对路堤较高路段和纵 横向地形明显变化路段,检查是否有针对性的地质报告及特殊设计。 第 32 条 核查路基与其他结构物结合部是否有专项设计,评价所采用的设计 能否避免桥头跳车现象。 第 33 条 审查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分段设计,超高过渡段长度是否与缓和曲线 保持一致,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 34 条 审查路面结构设计是否满足交通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 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是否合理,核查所采用的材料是否与 建设条件相适应。对挖方路段是否明确调平层的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对老路补 强设计,核查老路的检测数据是否
11、齐全、准确,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 35 条 审查排水设计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是否满足 泄洪要求,是否结合地形合理设置截水沟。核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 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是否加设栅形盖板。 第 36 条 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第七章第七章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 第 37 条 审查内容包括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 图、结构设计图等。 第 38 条 重点审查桥涵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是否体现安全、经济、合理。 第 39 条 核查桥型方案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精神,桥梁配跨是
12、否满足泄洪、通 航及交叉的要求。 第 40 条 核查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包括地形、地质、水文、 通航、规划等相关依据资料。 第 41 条 评价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是否与地形、地质、景观相适应。 第 42 条 根据工程地质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 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 第 43 条 核查通用设计图是否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是否满足现行 规范的要求。 第 44 条 对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特殊桥梁,应采用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 算,核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可行性,确保安全和合理。 第 45 条 对设计的优化建议,宜提出量化指标或参考数据。审查所作的结构
13、 验算应提交计算书。 第八章第八章 隧道隧道 第 46 条 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平面图、纵断面图、净空横 断面图、一般设计图、各部结构设计图及附属设施设计图。 第 47 条 重点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是否与地形、 地质相适应。 第 48 条 核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 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 第 49 条 核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满足防护结构及 附属设施安装要求。 第 50 条 审查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是否合理。 第 51 条 核查洞内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的横向联络线等设置是否符合 规
14、范要求。 第 52 条 核查隧道施工场地布置、弃碴方案及施工量测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第 53 条 对特长隧道和深埋隧道,评价其施工组织计划和岩爆分析是否合理 可行,相应的技术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章第九章 路线交叉路线交叉 第 54 条 路线交叉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立体交叉设置表、工程数量表、 平纵面设计图、匝道连接部设计图及标高数据图,同时包括交叉区内路基、路面 及排水有关设计图表,桥型布置图及结构设计图,通道、涵洞、管线及附属设施 设计图。 第 55 条 重点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是否符合初步设 计批复要求。 第 56 条 核查互通形式是否与地形、地貌相适应。主线及匝
15、道各项线形指标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少占土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 57 条 核查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是否满足相应建筑限 界要求。 第 58 条 核查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能否满足 规范要求。 第 59 条 评价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是否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 路相适应,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优先采用主线下穿方案。下穿主线的分离和 通道,超过人通高度部分宜下挖,并配备必要的自动抽水泵站,以降低路基填筑 高度。 第 60 条 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独立性,核查是否按照编制 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
16、、隧道 等相应图表,对交叉范围内各专业设计的审查要点参照以上相关专业要求。 第十章第十章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第 61 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审查范围,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横 断面布置图、管养机构构成图表,安全、监控、通信、收费、服务、供电及照明 等设施的工程数量表、一览表、材料数量表、布置图及各部设计图,房建工程的 一览表、总平布置、设备布置、站房布置及建筑设计有关图表。 第 62 条 重点审查交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查沿线设施工程 的规模是否执行初设批复意见,并满足功能需求。 第 63 条 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是否进行了全线统筹考虑,并符合全省联 网
17、约定。 第 64 条 检查护拦的设置是否体现因地制宜,不同区段应设置不同型式的刚 性或柔性护栏,并考虑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平顺衔接和刚度渐变。挖方路段及高 度小于 1.5m 的填方路段大于 100m 时,宜取消路侧护栏;填方高度大于 6m 及沿河 或沿溪路段应设置加强型路侧护栏。 第 65 条 核查标志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导向需要,除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外 可取消桥隧名称标志,增设主要景区和城镇等指示标志。 第 66 条 核查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技术指标或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适当,数量 是否统计准确。 第 67 条 核查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是否设计全面、 到位,尺寸规格是否合理。 第
18、68 条 审查各设备和材料的安装方式和位置是否合理明确。 第 69 条 审查主要设备或系统的供配电方式是否合理,容量是否匹配,应急 供电方案是否切实可行,设备负荷等级设定是否合理等。 第 70 条 审查图像、数据、语音等传输通道或通信信道的配置是否合理,带 宽是否足够,板卡数量是否足够,预期的传输质量和功能目标能否实现。 第 71 条 审查各类应用软件流程及模块详图和预期的功能目标是否相适应和 匹配。 第 72 条 审查各类控制方案、救援预案、交通诱导预案等是否切实可行。 第 73 条 审查设备电缆沟、走线架(槽) 、接线盒、消防水管等的布置是否合 理、经济、美观。 第 74 条 审查系统的防
19、雷接地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合理。 第 75 条 审查光电缆的芯数配置、型号规格、干线光芯分配是否合理。 第 76 条 审查操作台、控制台、机柜等定制件的尺寸规格是否合理,结构形 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第 77 条 审查联网运行设计方案是否翔实可行,通道或接口的预留是否足够, 相关设备和通信用房是否满足联网运行的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 78 条 审查图像显示模式、压缩模式、储存模式、切换模式是否切实可行。 第 79 条 审查系统或设备运行的安全性设计是否可靠,包括线缆保护、病毒 防护、接口冗余、报警显示、自测、自愈等功能的实现。 第 80 条 核定机电工程与房建、土建等工程的工程界面划分是否明确合理。
20、 第 81 条 审查房建、通信、供电、监控等设计图表是否符合各相关专业的标 准规范要求。 第 82 条 审查单向二车道的高速公路, 当连续纵坡大于 3%的路段超过 5km 时, 是否考虑上坡路段增设爬坡车道,下坡路段宜设置避险车道,平纵指标较低路段, 因地制宜适当增设港湾式停车区等安全设施。其他等级公路结合地形适当增设安 全设施,确保营运安全。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其他工程其他工程 第 83 条 其他工程包括环境保护、绿化、改移工程、施工便道、筑路材料及 施工组织计划等内容。核查各项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要求。 第 84 条 核查是否已将批准的环境报告书所提的环境保护方案纳入到施工图 设计文件
21、中,各项环保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第 85 条 检查绿化设计是否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因地制宜,核查互通立交、 服务区等重点景区的绿化设计是否经济合理。 第 86 条 核查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是否齐全、 合理、可行,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满足水质要求。 第 87 条 重点审查改路、改河、改溪、辅道等改移工程内容是否齐全、合理, 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必要时结合批准的规划进行设计。 第 88 条 核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宜避开基本农田、主 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区域。 第 89 条 核查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核查各材料的质 量、储量、采
22、运条件及试验成果是否合理、可信。 第 90 条 核查是否按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了概略施工组织计划,对关键工 程提出的施工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基础资料基础资料 第 91 条 基础资料包括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地形测绘、环境评价、水土保 持评价、地质灾害评价、与沿线政府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会议纪要及与设计 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其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 92 条 重点审查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所提 供的地质参数是否完整、准确。 第 93 条 审查不良工程地质类型的划分及影响范围评价是否准确,提出的建 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 94 条 核查软土地基
23、的路基是否有专门的工程勘察分析,沿山的软基区段 是否有横向工程勘察分析,高挖方边坡是否进行必要的专项工程勘察及稳定分析, 其工程勘察资料及分析结论是否准确,能否满足路基稳定和安全设计需要。 第 95 条 核查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结论、建议 措施是否可行。 第 96 条 核查水文调查及计算资料是否完整可信,核查相关部门提出的通航 和交叉等净空要求的资料是否完整合理,评价通航论证、行洪分析、风浪试验等 外委专项报告成果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 97 条 核查地形测绘成果是否完整可靠,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第 98 条 核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评价提出的防治方案及建议是 否落实。 第 99 条 评价与沿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是否合理、可行。 第 100 条 核查其他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否完整可靠,并满足设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