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doc 10页).doc

上传人(卖家):欢乐马 文档编号:275562 上传时间:2020-02-2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doc 10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doc 10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doc 10页).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doc 10页).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doc 10页).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河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文 件 豫质监锅发2002190 号 - 关于转发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关于转发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 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压力管道安全监察, 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现将国家质检 总局关于印发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83 号)转发给你 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长输管道和 GB1 级公用管道(限 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0.2MPa 且公称直径100mm 的城镇燃气管道

2、)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市级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管道和其它公用管道监督检验 工作任务的授权。 2、尚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有关检验单位,要尽快完善条件,培训人员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部门提出压力管道检验资格增项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与认可。 3、请将本规则转发给压力管道相关单位。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 二 00 二年六月十七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 国质检锅200283 号 - 关于印发压力关于印发压力管道安装安全管道安装安全 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质量监督检验

3、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现将压力管道安装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二 00 二年三月二十一 日 主题词主题词:压力管道压力管道 质量质量 监督监督 规则规则 通知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 年 3 月 22 日印发 附件: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督检验规则 第一第一章章 总总 则则

4、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 护装置,下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是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具 有法定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且在安装施工过程进行。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 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受监 督检验单位),必

5、须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应承担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由具有资格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单位) 承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按照规 定的要求,对压力管道安装进行安全监察,并加强对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分工范围对监督检验单位进 行资格认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

6、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 方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 第二第二章章 监督检验单位、人员与职责监督检验单位、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在取得监督检验资格认可并得到相应监督检验工作任务授权后,方可从事监 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第八条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检验人员)经压力管道安全检验技术专业培训和 考核, 取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发的检验资格证书后, 方可从事检验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的监 督检验工作。

7、第九条第九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保证监督检验工作中出具的监督检验记录、监督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监督 检验确认和监督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对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条第十条 监督检验单位及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其工作的科 学性、公正性,保守与监督检验工作有关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发现受监督检验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质量问题时,应要求其整改, 问题严重的,报授权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由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由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8、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验单位进行限期整顿、 暂停监督检验工作并予以 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资格认可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吊销 其监督检验资格。 1、监督检验能力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督检验任务; 2、多次发生监督检验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3、由于监督检验单位责任而导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事故; 4、向无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以及超出许可证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提供监督检验证 明文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督检验工作失职,由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 机构或监督检验单位按

9、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监督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审批发证的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吊销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1、受监督检验单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已发现但未提出意见或及时报告; 2、安装单位存在超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所规定的安装范围情况,监督检验中未发现或发现 未报告; 3、经监督检验确认的项目,有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严重质量问题; 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督检验而签字确认或出具伪证; 5、由于监督检验人员未事先通知安装单位又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工作,而影响压力 管道安装施工正常进行。 第三第三章章 受监督检验单位及受监督检验单位及

10、其职责其职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监督检验单位的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管理行为、技术文件、安装安全质量均应接受 监督检验单位进行的检查和检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管理者,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 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2、压力管道安装开工前,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格式见附一),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备案手续; 3、向监督检验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相关的监督检验手续;

11、 4、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应负责为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包括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配合监督检验人员协调相关工作等; 5、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见证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应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标准,采取措施保证压 力管道安装质量和提供的材料、设备、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2、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建立并妥善保存必要的施工记录及见证文件; 3、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 4、配合监督检验单位实施监督

12、检验工作,为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监督检 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作业施工进度等; 5、压力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向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 道,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压力管道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监督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监督检验 单位可直接向其提出,也可向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或投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验单位及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或可 能影响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问题,受监督检

13、验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第四章章 监督检验内容与方法监督检验内容与方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全过程中进行,针对不同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特点和安全 质量要求,确定监督检验工作的重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3、是否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 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是否有效实施了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管理; 5、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

14、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 附属设施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6、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7、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安装单位、防腐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安装单位、防腐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安装资格和资质; 2、安装单位是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 5 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保证师、专业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配套,是否 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5、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焊接作

15、业指导书、持证焊工及持证项目等方面是否满足安装 要求; 6、是否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7、是否按设计及标准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或本单位所购材料等进行检验; 8、是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进行各种检验与试验,对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是否 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9、是否有违规分包、转包压力管道安装工程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在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是否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 理业务; 2、是

16、否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第 5 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监理机构的专业人员是否配套,是否责任落实;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4、是否全面、有效地履行监理责任; 5、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监理计划; 6、现场采用的监理方式是否合理可行,监理人员是否及时到位; 7、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进行分项工程(工序)验收; 8、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现象及发生的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督促 和配合其他相关单位整改处理; 9、监理单位有无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10、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监督

17、检验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按检测单位资格等级及许可的经营范围承揽任务,是否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业 务; 2、是否建立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检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4、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是否制定并认真实施检测计划; 5、出具的检测结论应及时、准确; 6、是否有其他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失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重点是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对安全质量有影响的活 动及其结果。主要内容应包括: 1、管道元件及焊接材料的材质确认; 2、管道焊接或其他固定连接和可拆卸连接装配质量; 3、影响管道热补偿和热

18、传导的支承件安装质量; 4、管道防腐质量; 5、管道焊接、防腐质量检验检测质量; 6、管道附属设施和设备安装质量; 7、管道穿跨越、隐蔽工程等重要项目安装质量; 8、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工业管道为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下同); 9、管道通球、扫线、干燥; 10、管道的单体试验及整体试运行; 11、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 上述所列内容是对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 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 可根据现场实际情 况进行适当的调整,经监督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等级和技术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的方式。其 中:管道强度试验

19、、严密性试验和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为现场监督检验项目,监督检验员 必须到安装现场监督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专项报告; 其他监督检验项目一般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为保 证监督检验结果的客观、准确,监督检验人员在确定抽样方案时,应考虑抽样的数量和代表性,合理确 定抽样方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进行,可以是以下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1、采用查阅有关文件、记录或有关证据; 2、观察安装或施工活动过程; 3、抽样进行检验检测; 4、必要时,也可进行有关的验证试验; 5、会议或与有关人员交谈的书面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 6、其他方法。 第五第五章章 监督检验的

20、基本程序监督检验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验单位在接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验授权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及有关资料后,应在 15 日内为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建立相应的项目监督检验组织,指定项目监督检 验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监督检验人员。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应在认真阅读项目有关文件,掌握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针对项目的具体特点,明确监督检验的内容、监督检验方式,组织编制 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仅对小型项目),在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中,必须确定“停检 点“、“必检点“和“巡检点“。监督检验大纲或计划必须得到监督

21、检验单位负责人的批准并通知受监督检 验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大纲要经过专家论证,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第二十九条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督检验的准备工作,包括调集人员、收集相关标准、配备 设备、建立工作程序、与有关方面建立联系等。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开始前,监督检验人员应按照监督检验大纲的要求,针对具体情况熟悉相 关规范、标准,编制监督检验工作所需记录表格。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监督检验大纲所列出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包括检验、检测、 观察、确认质量记录、交谈等方法收集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

22、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时,应要求受监督检验单位进行改进, 并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监督检验单位,由 监督检验单位向受监督检验单位发出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见附二),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和 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接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后,受监督检验单位应按要求,对监督检验意见通知 书 所列出的质量问题, 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存在的问题。 整改完毕后, 将有关见证材料报监督检验单位。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接到受监督检验单位的质量问题整改见证材料后,监督检验单位应

23、组织人员进行确 认,并将确认结果抄送建设单位和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或抽查结论为不合格时,监督检验项目组有权要求受 监督检验单位进行复验或补充试验。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验员将收集到的监督检验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判定,为 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提供正确的判定依据。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验项目组应整理监督检验工作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第六六章章 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三)作为压力管道工程竣工 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没有监督检验单位

24、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或监督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 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督检验技术法规、标准依据; 3、监督检验单位及人员,监督检验工作起止时间; 4、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5、对建设、监理、安装、检测等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行为的评价报告; 6、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专项监督检验报告; 7、安装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8、对遗留安全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 9、监督检验结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验报

25、告由监督检验人员填写,经监督检验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批 准,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之前,监督检验单位应将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的正本 1 份交建设单位, 并将该报告的副本报授权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 1 份、 抄送安装单位各 1 份。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压力管道工程完工后,监督检验单位应及时将压力管道安装工程项目的监督检验资料 和记录分类、标识、编目,建立监督检验档案。监督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检验档案封面,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单位名称、开工日期及档 案编号; 2、档案目录; 3、申报压力管道监督

26、检验的有关资料,包括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防腐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监督检验大纲或监督检验计划; 5、受监督检验单位的资格及有关人员资格审查记录; 6、监督检验记录,包括监督检验交底会议记录、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及整改报告、历次监督 检验记录; 7、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安全保护装置及密封性能测试记录; 8、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 9、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1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验档案应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第七章章 附附 则则 第四十五条

27、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验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监督检验费用。 第四十六第四十六条条 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受监督检验单位与监督检验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授权 监督检验任务的安全监察机构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进行仲裁。 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 部门仲裁仍有异议的,可向其上级行政部门申请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 典型压力管道设计特性表及承包单位登记表 附件 2: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附件 3: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主题词主题词:质量 监督 通报 主办: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抄送: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黄委会,经贸委,郑州铁路局,中原油 田,河南油田 省锅炉所,各省辖市锅检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2 年 6 月 17 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建筑工程类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细则(doc 10页).doc)为本站会员(欢乐马)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