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递知识传递知识 成就梦想成就梦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解读20172017年第年第1 1季度季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目录CONTENTS高新技术企业概念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技术转让税收优惠3其他相关优惠政策41高新技术企业概念Part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科发火【2016】32号)(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
2、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国科发火【2016】32号)(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
3、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国科发火【2016】32号)(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企业认定程序(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
4、请时提交相关材料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一专家评审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二审查认定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无
5、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三享受优惠有关要求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1632201632号号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4 4号号(1 1)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履行纳税义务。件的,应履行纳税义务。(2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认定条件有关的总大变化或认定条件有关的总大变化
6、(如分离、合并、从组以及(如分离、合并、从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3 3)取得高企资格但不符合)取得高企资格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4 4)在)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企资格有效审之前,在其高企资格有效期内,暂按期内,暂按15%15%的税率预缴。的税率预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28条)国科发火国科发火20161952016195号号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适用
7、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Part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财税201370号
8、总局公告201597号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行)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告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加计扣除政策的
9、通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财税2015119号文)解读特别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要求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价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一 ) 会计核算要求12(1)居民企业(2)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4)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5)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1)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调整。PART 01 正面要求负面处理1
10、、人员人工费用: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
11、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讨论、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不超过总费用10% 扣除限额=(一)至(五)费用之和*10%/(1-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
12、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转下页例题)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总局公告2015年97号)( 二 ) 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PART 022、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比较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折旧额150万元8年
13、用途未变化加计扣除75万元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 二 ) 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PART 022、研发费用归集口径比较接上例接上
14、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折旧额300万元6年用途未变化加计扣除100万元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三)特殊收入的扣减(三)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
15、研发费用时,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全额冲减研发费用支出;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归集(总局公告2015年97号)(四)财政性资金的处理(四)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五)不允许加计费用的扣除(五)不允许加计费用的扣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16、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归集(总局公告2015年97号)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17、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价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委托研发:(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特别事项的处理2、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
18、集团研发: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收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n4、创意设计活动:企业为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价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n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n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n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9、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会计核算要求1、预缴申报时,据实计算扣除;年度申报和汇缴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注: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的可追溯享受并及时补办手续,最长追溯期限为3年。(财税【2015】119号)2.关于形成亏损的处理:研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
20、过5年。(财税【2009】98号)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后续管理与核查PART 043年20%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变化一:适用企业变化一:适用企业财税2015119号 8大变化 规定规定依据依据变化前变化前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
21、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国税发2008116号变化后变化后第五条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财税2015119号解读: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变化二:适用行业变化二:适用行业财税2015119号 8大变化 规定规定依据依据变化前变化前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国税发2008116号变化后变化后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
22、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财税2015119号解读: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财税2015119号 8大变化解读:对比新老政策,整体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具体变化点包括: (一)在“科学与技术”界定时去掉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 (二)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 。 (三)在新政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专门提及“创意
23、设计”活动,并规定符合规 定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规定依据变化前变化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国税发2008116号变化后变化后 第一条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财税2015119号 8大变化 规定依据变化前变化前第四条国税发2008116号变化后变化后第一条财税2015119号解读:(一)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 (二)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
24、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变化五:由变化五:由“专账专账”到到“辅助账辅助账”财税2015119号 8大变化 规定规定依据依据变化前变化前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
25、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国税发2008116号变化后变化后三、会计核算与管理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解读:新政由之前要求“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
26、”,大大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是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变化六:设置变化六:设置3年的追溯期年的追溯期财税2015119号 8大变化 规定规定依据依据变化前变化前无国税发2008116号变化后变化后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财税2015119号解读:据此,企业未来认为其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时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变化七:减少审核程序变化七:减少审核程序财税20
27、15119号 8大变化 规定规定依据依据变化前变化前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国税发2008116号变化后变化后五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财税2015119号解读:新政明确,企业以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先进行“项目鉴定”,而是改由税务机关把“有异议”的项目“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
28、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一程序的改变,有利于提高企业申报的成功率,但是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相关管理的要求。变化八:委托研发处理变化八:委托研发处理财税2015119号 8大变化 规定规定依据依据变化前变化前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变化后变化后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29、,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解读: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政策小结PART 051政策沿革: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增加) 财税2015119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注:最后这个文件颁布,前两个文件被废止2可
30、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设计费、制定费、临床试验费和现场试验费 其他费用3特殊事项处理:委托开发共同合作开发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项目创意设计活动可加计扣除4会计核算要求: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设置辅助账 项目分别归集核算 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5研发费加计扣除误区:n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n小微企业不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n高新技术企业不可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n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扣除和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
31、扣除政策n不能同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n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n未形成“成果”研究开发费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n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3技术转让税收优惠Part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90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该范围。(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1)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财税2010111号)(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技术转让税收优惠认定条件(一)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技术所有权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例:A公司2013年10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给的价款1870万元。其中,新型光电离子控制开关技术转让收入147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收入25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经核实,A公司此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410万元,已摊销扣除了90万元。技术转让
33、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80万元。计算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收入。(二)转让5年以上(含)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注:仅限于技术转让所得,不包括非技术性收入。 指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第62号)技术转让所得核算要求4其他相关优惠政策Part一、创投企业优惠二、加速折旧优惠三、减计收入优惠四、税额抵免优惠抵扣应纳税
34、所得额1.基本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法第31条)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条例第97条)一、创投企业优惠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概念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商登记为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3.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通过高企认定,职工人数500人,年销售(营业)额2亿元,资产总额 2亿元。(国税发【2009】87
35、号)一、创投企业优惠(一)一般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取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为:(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合法二、加速折旧优惠(二)特殊性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
36、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加速折旧优惠(二)特殊性加速折旧(二)特殊性加速折旧对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含自建),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对这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
37、全额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加速折旧优惠(二)特殊性加速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加速折旧优惠(二)特殊性加速折旧 企业按上述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
38、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1)至(3)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二、加速折旧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上述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
39、料的比率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三、减计收入优惠一、基本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法第34条)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5号)关注要点:节能设备(13种)、节水设备(4种);环境保护设备(19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8号)关注要点:危险化学品(7种)、烟花爆竹行业(1种)、公路行业(1种)、应急救援设备类(8种) 注:购置并实际使用;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
40、转抵免。(条例第100条)四、税额抵免优惠二、设备的购购置和取得包括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财税【2009】69号)三、设备购置时间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四、关于购置资金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可享受;利用财政拨款购置的,不得享受。四、税额抵免优惠五、关于投资额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注:2009年1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税额可从其销售额中抵扣。允许抵扣进项的,其专用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不允许抵扣进项,其专用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取得普通发票的,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四、税额抵免优惠六、关于设备的转让和出租(1)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所得税税款。 (2)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财税【2008】48号)(3)融资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应停止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税款。(财税【2009】69号)四、税额抵免优惠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