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现在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个专门用语。 危险物品 = 易燃易爆物品 + 危险化学品 + 放射性物品 含义,详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出现在化学品海陆空 托运、承运、仓储中的一个专门用语。 危险货物 = 危险物品3)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安部、环保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铁道部 公告交通部、民航总局(2002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公布危险化学品法规危险性识别与分类危险化学品登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与咨询服务电话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技术关键技术关键重要步骤重要步骤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危险化学品安 全 管 理 条例 法法规规信信息息毒毒理理学学信信息息运运输输信信息息工工程程控控制
2、制个个体体防防护护危危险险品品包包装装标标签签废废弃弃处处置置生生态态信信息息泄泄漏漏处处理理消消防防措措施施危危险险性性概概述述组组分分信信息息急急救救措措施施稳稳定定性性和和反反应应性性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化化学学品品及及企企业业标标识识 操操作作处处置置与与储储存存理理化化特特性性国家经贸委2002年10月8日公布特 别 提 示 :1 1 生产厂销售本厂生产的危化品,可不办 经营许可证,销售外厂的危化品或 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证。 详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2 2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 于2003年5月14日前重办。 详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2002年11月21日,安监管管二字
3、200210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国际公约 )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该公约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 总则第三条在实施本公约时,就各项条 款所需采取的措施应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第四条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 件和情形,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订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连续性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第五条如证实在安全和卫生方面存在问题时,主管当局有
4、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类化学品之前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第六条 分类制度1 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以确定该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品。2 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品的混和物,危害特性依据其组分的固有危险来确定。3 有关运输问题,分类制度和标准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4 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1 所有化学品应进行标识,以便于对它们区分。2 各类危险化学品应以为工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加贴标签,
5、以提供其类别、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3 (1)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 第1和第2款提出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标签的要求。(2)有关运输问题,所制订的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1 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2 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编制的标准。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
6、上使用的名称一致。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1 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a)根据第六条 或下列第3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b)根据第七条 第1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c)根据第七条 第2款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签;(d)根据第八条 第3款为生产和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提供给雇主。2 危险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一旦有了新的安全卫生资料,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并及时提供给用户。3 提供还未分类(根据第六条
7、 )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查询现有资料,依据其特性对该化学品识别、评价,以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第四部分 雇主的责任第十条 识别1 雇主应保证按第七条 的要求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标识并加标签,按第八条 要求,向工人及其代表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2 雇主在收到未进行标识和加贴标签(按第七条 规定)或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按第八条 规定)的化学品时,应及时从供货处索取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所需资料之前,不得使用该化学品。3 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 进行了分类、或根据第九条 第3款进行了鉴别和评价、根据第七条 的要求加贴了标签或作了标识的化学品,同时在
8、使用之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4 雇主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对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编制一个使用须知,以供有关的工人和代表随时查阅。第十一条 化学品的转移当化学品被移置到别的容器或设备中时,雇主应保证以某种方式标明该化学品,以使工人了解其特性、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安全注意事项。第十二条 接触雇主应:(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为控制和评价作业环境的危害而制订的接触限值或接触标准;(b)评价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程度;(c)根据主管当局制订的有关规定,出于对工人安全和健康的需要,对工人接触的危险性化学品进
9、行监测并记录;(d)确保工作环境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以供工人及其代表人查阅。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1 雇主应对作业场所所使用的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方法,避免工人遭受危害。如通过下列方式:(a)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化学品;(b)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能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通过上述措施仍不足消除危险时,免费向工人提供个体防护用具,并落实措施以保证其合理使用。2 雇主应:(a)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10、;(b)提供急救设施;(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第十四条 废弃处置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则,进行废弃处置,以清除或尽可能减轻对安全、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第十五条 资料和培训雇主应:(a)使工人了解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有关危害;(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应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所提供的资料;(c)依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为工人制订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d)对工人不断地进行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作业程序的培训教育。第十六条 合作在履行其责任时,雇主应尽可能的同工人及其代表就作业
11、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问题进行密切合作。第五部分 工人的义务第十七条1 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问题有关的所有程序和规则。2 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化学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第十八条1 当工人有充分的判断认为,在安全和健康受到紧迫而严重的威胁时,有权脱离危险区域,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2 依据前款规定使自己脱离危险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工人应受到保护,使其免受不适当待遇。3 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了解:(a)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教育培训的程序和方法;(b)标签
12、和标识的内容;(c)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d)本公约所要求保留的任何其它资料。4 当透露某种化学混合物的成分,竞争者可能对雇主的经营带来损害,雇主在按第3款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按照第一条 第2款(b)的规定,以主管当局批准的方式,对该成分进行保密。第七部分 出口国的责任第十九条当某出口成员国由于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原因,对某些有害化学品部分或全部禁止使用时,该出口国应将这一事实及其原因及时通报给进口国家。第二十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二十一条1 本公约仅对已经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2 本公约在有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经局长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
13、生效。3 因此,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只有批准书登记12个月后生效。第二十二条1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 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 约的规定通知解约。第二十三条1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全体会员国。2 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各会员国时,就提请各会员国注意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第二十四条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
14、照以上各条 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 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第二十五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第二十六条1 如大会通过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的新公约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a)如新修订公约业已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须按照上述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依法对本公约立即解约;(b)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2 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
15、应有效。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国际劳工组织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 1 雇主应对作业场所所使用的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方法,避免工人遭受危害。如通过下列方式:(a)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小程度的化学品;(b)选用能将危险消除或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能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通过上述措施仍不足消除危险时,免费向工人提供个体防护用具,并落实措施以保证其合理使用。2 雇主应:(a)限制工人接触危险化学品以保护他们的安全与健康;(b)提供急救设施;(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