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doc 3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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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试行)(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标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48-88(试 行) 主编单位:中南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实行日期:1989 年 4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 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 1.0.3 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 护的要求, 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 方便群众和体现

2、对 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 1.0.4 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 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 第 1.0.5 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 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 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 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

3、灾危险 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 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 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 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 接。 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 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 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 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 地时, 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 应在

4、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 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 2.2.1 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 并应符合 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 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 改、 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 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 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 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 2.2.4 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 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

5、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 2.2.5 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 宜小于 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 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 2.2.6 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 功能而设置外廊、 天桥和梯道时, 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2.2.7 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 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 仓储和辅 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 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 3.1.2 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 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 3.1.2

6、 的规定。 注: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 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 内。 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 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 3.1.3 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 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第 3.1.4 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 0.20m,高于 室外地面不应小于 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 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 其里壁应为绝 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7、第 3.1.5 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 根据具体要求, 外门窗应采取通风、 防雨、 防晒、 保温等措施。 第 3.1.6 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 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踏步宽 度不应小于 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 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 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 3.1.7 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

8、四层及四层以 上时, 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 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 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 3.1.8 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 范围内不得兼 作它用; 三、 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 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 梯。 第 3.1.9 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第 3.1.10 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 其窗户等开 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20,并宜 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 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 通风补偿。 第3.1.11条 设系统

9、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 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 的变形缝; 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 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 3.2.1 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按商品的种类、 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 柜、 分区或分层, 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 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 3.2.2 条 普

10、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 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 售货岗位 15m2 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 客 1.35m2 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 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 3.2.3 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 该物宽度。 无柜台售区、 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 表数字酌减不大于。 菜市场、 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 。 第 3.2.4 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 式确定,并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注:设有全年不断

11、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 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 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 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 3.2.5 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 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 一工作人员 6m2 计; 三、 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 其面积不应 小于 2m2。 第 3.2.6 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 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 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 其面积总数不

12、宜小于 营业厅面积的 8%; 三、 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 在出厅位按每 100 人设收款包装台 1 个(含 0.60m 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 1000m2 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 监控装置。 第 3.2.7 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 1.35m2 计(如用小车选购按 1.70m2 计)。 第 3.2.8 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8 的规定, 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 的通道宽度。 注: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 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 门。 括号内数

13、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 3.2.9 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 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饮食业、 文娱建筑部 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 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 道(内街) ,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 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 并应有良好排 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 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 0.50m; 四、 各店铺的隔墙、 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 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 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 以外的超载物

14、; 五、 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 范的规定。 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 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 3.2.11 的规定。 注: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 求。 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 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 一、 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 11.40%计, 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 15m2 的面积; 二、 营业厅每 1500m2, 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 (应 有隔声屏障) ,每处为 1m2;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

15、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 100 人设大便位 1 个、小便斗 2 个或小便槽 1.20m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 50 人设大便位 1 个,总数内至少 有坐便位 12 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 盆按每 6 个大便位设 1 个,但至少设 1 个;如合用前室 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 3.3.1 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 经营需要 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 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

16、和管理等 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 3.1.2 条的规定。 第 3.3.2 条 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 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 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 污 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 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 如附设加工场, 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 3.3.4 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

17、、有规律,货架或 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 3.3.4 的规定。 注:单个货架宽度为 0.300.90m,一般为两架 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 0.601.80m。 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 75m/min, 其通道 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 6m6m。 第 3.3.5 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 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 3m。 注: 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 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 3.3.6 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

18、、半地下室,如用作 商品临时储存、 验收、 整理和加工场地时, 应有良好防潮、 通风措施。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 3.4.1 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 经营需要 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 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 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数可按第 3.1.2 条的规定。 第 3.4.2 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 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 33.50m2 计。 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 50 人设大便位 1 个、小便斗 1 个或小便槽 0.60m 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 30 人设大便位 1 个,总

19、数内至少 有坐便位 12 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 1 个,并按每 35 人设洗脸盆 个; 四、 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 其面积 指标按每一定员 0.10m2 计。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 3.5.1 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 其宽 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 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 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 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 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

20、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 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 (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 ;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 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 四、 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 可充分利用空间设 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 2.10m; 五、 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 可按 400500 册/m2 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第 3.5.3 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 积可按 1520m2 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 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 并应采取防火、 防潮、 防鼠

21、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 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 200%计; 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 则库房总面积 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 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 3.5.4 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营业厅内, 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 按 20m2 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二、 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 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 10m2 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 于 12m2; 三、 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 饮片及成药不同保 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

22、标准 和消防规定。 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营业厅内, 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 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 面积为 2540m2(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 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 20m2(含顾客 等候面积); 三、 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 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 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 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 大于 30。 第 3.5.6 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 计, 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 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

23、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 防 火 第 4.1.1 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 除应符合防火 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 4.1.2 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 存放少量易燃、 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 应设 有防火墙隔断。 第 4.1.3 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 戊类生产, 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 规范的规定。 第 4.1.4 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非燃烧体 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 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

24、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1h。 第 4.1.5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 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 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 烧材料。 第 4.1.6 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 (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 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 24m 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 处宽度不应小于 6m,当建筑高度大于 24m 则该处宽度 不应小于 13m; 二、 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 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 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 3.1.10 条 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

25、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4.1.7 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 楼梯、 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 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 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4.1.8 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 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第二节 疏 散 第 4.2.1 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 目不应少于两个;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 距离不宜超过 20m。 注: 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 4.2.2 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 应小于 1.40m,并不应设置

26、门槛。 第 4.2.3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 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 4.2.4 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 五层以上时, 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 2 座, 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 建筑面积的 50%。 第 4.2.5 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 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 (人 /m2)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 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 0.60。 第 4.2.6 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

27、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 5.1.1 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 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并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 注: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 要确定。 第 5.1.2 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 压力不足时, 应设内部贮水箱, 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 气象条件、 空调方式等情况 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 5.1.4 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

28、过橱窗、壁柜、木装修 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 5.1.5 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 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 5.1.6 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 栓和排水设施。 第 5.1.7 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 的便器。 第 5.1.8 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 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 自然水体。 第 5.1.9 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 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 5.2.1 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 当室内经常有 人逗留时,宜

29、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 1000m2 的一般商店建筑,当 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 可采用分散采暖 (如火 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 5.2.2 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 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 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 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 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 5.2.3 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 或空调: 一、 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如自然通 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30、 二、 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 32, 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 可设置空调。 第 5.2.4 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 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 1618,平均风速 不应大于 0.3m/s; 二、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湿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温度按表 5.2.4 确定;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 第 5.2.5 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 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 5.2.5 规定。 第 5.2.6 条 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

31、顶层宜取 4555dB(A),底层宜取 5060dB(A);当周围环境 噪声级较低时, 采用下限允许值, 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 时,采用上限允许值。 第 5.2.7 条 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 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 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 量计算。 第 5.2.8 条 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 货员中成年男子、 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 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 0.92。 第 5.2.9 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 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 第 5.2.10 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 空气处理宜采用 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曲式冷

32、却器;冬季不应加湿。 第 5.2.11 条 机械送风系统 (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 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 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条 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 风, 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 热风 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 50。 第三节 电 气 第 5.3.1 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 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 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 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自动扶梯和 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 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

33、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 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 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 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 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 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 其交流电源负荷等 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 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 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5.3.2 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 特点、 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

34、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 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 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 为表达不同商店、 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 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 立体感和质感, 应合理选 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 5.3.3 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 0.80m 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 5.3.3 的规定。 注: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设在地下层 (室) 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 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 级。 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 其推荐照度 不宜低于 30Lx

35、。 第 5.3.4 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 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 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 24 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 50Lx。 第 5.3.5 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 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 23 倍(近 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 5.3.6 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 (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 度之比)不应低于 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 0.30.9;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 0.50.8; 四、墙面的

36、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 31; 六、 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 部定向照明。 第 5.3.7 条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 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 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 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二、 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 Ra, 一般商品 Ra 可取 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 Ra 宜大于 80; 三、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 可采用两种及 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 及用途可参照表 5.3.

37、7 的规定。 第 5.3.8 条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 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 5.3.9 条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 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 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 100200W 及橱窗为 200300W 计算。 第 5.3.10 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 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 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 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 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 源供

38、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 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 0.5Lx, 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 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 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 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 必需 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 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 如事故照 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 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 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 5.3.11 条 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 大中型百货 商店、商场

39、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 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 5.3.12 条 商店、 商场的电脑系统、 闭路电视系统、 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附录一 名词解释 1百货商店: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以工业制品 为主)商场: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场。 2专业商店:专售某一类商品的商店。 3菜市场类:销售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 场、店。 4自选商场: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 付款的(超级市场)营业场所。 5联营商场: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 也可与百货营业厅并存或附有饮食、修理等服务业铺位。 6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美容、 憩息等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其中要求严 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 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执行的写法 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 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 行”。 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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