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doc 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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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 宁建(建)字2006第 12 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 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 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 2005 8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 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 中有

2、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 和使用管理办法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有效防止建筑 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规范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的计取、支付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 安个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 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费用组成 以及

3、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价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 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 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文明 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该项费用不得参与市场竞 争

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 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负责所辖地区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丁: 程招标文件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 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约定或在标底、投标报价中是否己计 取和列明此项费用实施监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工程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办法、 计取标准和计算基础,并负责对计取进行核定。 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应 在其相应资质范围内,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列支、 使用和结(决)算提供中介服务。 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与约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筑工程安全 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予以约定, 对此项费用的计取、 支付、 使用和结算应在合同中进行具体说明和约定。 第七条 采用定额计价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的计取费率,应在确定工程类别时

6、一并核定,按照自治区工程预算费用定 额、解释条文和有关规 定执行,计算基础为单位工程中标价,计入工程总造价。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核定费率。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及安 全施工措施改变时确需调整 此项费用的,调整增加的费用应报原核定机构重新 核定,并以此作为工程增加此项费用的结算依据。 有能力自主招标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招标投 标过程中,应将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四项费用(临时设 施费、文明施 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以合计形式,在招标文件的商 务标标底和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单独列明, 名称统一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 第八条

7、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 有能力自行招标的建设单 位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列出文明施工、 环 境保护、临时设施、安 全施工四项施;组织措施项目,供施工单位选择可 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并自主报价, 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测定费率计算出的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四项措施项目或施工单位不报价的, 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直接核定该工程计取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 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应按照规定计取该项费 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 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

8、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 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 于该费用总额的 40;其余费用在工程主体竣工 验收后一次性结算支付。 第十条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全面负责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统一管理和支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 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与分包单位在分包 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分配、拨付、时限和使用 管理等内容以及各自实施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范围。 工程分包单位对其所承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提出安全措 施

9、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 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 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对分包单位此项费用的使用和安全管理 进行监督。分包单位 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管理、 安全监管机构应当 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 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对工程 招标文

10、件审查时,发现文件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约定 和说明以及招投标工程造价计算中未计列此项费用的,应明确告知招标方,责成 其进行补充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补列该项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中 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申请核定表的内容进行 核定,并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申请核定表上签署核定意见,加盖核定专用章确认。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申请核定时,应提供如下 材料: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及计算表; (二)经批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11、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 (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应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的建筑管理机构提交经过核定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申请核定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以 及存入施工单位专户的预付款缴费凭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 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此项费用的投入使用。建筑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分阶段划拨管理,各阶段支付比例为: (一)施工准备阶段: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请 核定表经核定确认

12、后 7 日内,建设单位预付核定金额 60%的款项。 (二)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 方案, 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文明施工达标、 工程主体己 竣工验收并经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评 价合格 7 日内,建设单位应拨付核定金额其余的 40%款项。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情况 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己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经理、监 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 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施工单位安全 施工措施未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组织实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13、标准,达 不到建筑安全施工合格标准或挪 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项目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 改的, 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 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该项费用的使用 情况。 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4、等标准 规范要求,工程主体己完工,且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计取除预 付款项外的其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在办理招标代理和编制标 底时不按规定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或计入标 底的, 按违反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为计入其不良执业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

15、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的落实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监管不力,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 乱、安全隐患较多的,由工 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管机构责令 其限期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 应作为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一记录在案, 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施工安 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更新, 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 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6、。 第六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 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分包合同约定按 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分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 工程监理单 位以及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暂停施工。由 此造成专业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的,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负主要责任,专业分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 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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