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法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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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 专题四刑法 学习任务四刑法案例分析 复习提问: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主刑的种类有哪些? 讲授内容: 专题四 刑法 学习任务四 刑法案例分析 能力目标:能够独立的分析判断简单的刑事案例能力目标:能够独立的分析判断简单的刑事案例 知识目标:运用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方

2、法,对前几知识目标:运用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前几次所讲授的刑法知识掌握程度做具体的了解 素质目标:通过本次具体的案例分析课,分析判素质目标:通过本次具体的案例分析课,分析判断刑事案件,对学习刑法学有更大的帮助 案例一 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 A.甲偶尔强拿强要低年级学生少量财物的 B.甲盗窃财物数额不够较大,使用暴力威胁情节轻微的 C.法院认定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D.法院认定甲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判决免除处罚 【答案】AB 【解析】不选CD,因为免予刑事处罚和免除处罚都是认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而第13挑“但书”,是不认

3、为犯罪的,适用的法律依据、认定的性质均不同。 2.甲、乙、丙三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乘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被甲乙丙三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三人还用拳打丁数下。甲乙丙三人的行为: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敲诈勒索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可作治安处罚。 3.甲17岁,甲的母亲乙因为甲过早与丙恋爱而将其赶出家门。并换了门锁。甲得知乙回娘家之后,就和丙一起将乙家的门锁撬开,在家居住。又因为无钱吃饭,就将家中的彩电、洗衣机、冰箱各一台及分体式空调四台(约价

4、值18000元)变卖得款3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空调一台和洗衣机一台追回发还,其余物品获退赔14500元。 A.甲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甲的共犯 B.甲不构成犯罪 C.丙构成盗窃罪 D.甲、丙均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盗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可以成立盗窃罪(不排除可以构成盗窃罪)。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盗窃案区别对待。考虑到本案中甲未成年,甲的家长处理问题欠妥、涉案金额不大等因素,不作犯罪处理较为合理。 案例二 1.警察甲与队友乙、丙一同执行追捕案犯任务,3人乘中巴车途中有3名歹徒。歹徒A拔出手枪威胁乘客要钱(车上约有8名乘客),另一歹徒B也抢去了甲的财物,B搜

5、乙时,发现乙有枪便喊起来,A赶来用手枪指着乙,乙与赶来用手枪指着乙,乙与A争夺枪支,枪响击中争夺枪支,枪响击中一歹徒C的膝盖,弹头又弹射击中的膝盖,弹头又弹射击中B的左腿。乙仍在与的左腿。乙仍在与A争抢争抢手枪。此时,甲距乙约一米,但甲却视而不见,端坐不动。已受伤的B从甲身边走到车前拿出灭火器,又拐回用灭火器猛砸乙头部多次,甲仍拒不相助。乙倒下后,砸乙头部多次,甲仍拒不相助。乙倒下后,A向其腹部开了一向其腹部开了一枪,并抢走其配带的手枪及子弹。甲是否构成犯罪?以何种行为形式构成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还是不纯正的不作为? 【答案及解析】(1)甲构成玩忽职守罪。甲身为警察,在战友与罪犯搏斗时有义务也

6、有条件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放弃职责,“袖手旁观”,造成战友牺牲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2)甲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的。甲相对于应当做的事项(与罪犯搏斗),端坐不能、视而不见,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3)是纯正不作为。因为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中就包含不作为行为(不履行职责),而甲也是以不作为行为构成该罪的,所以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2.甲(女,24岁)在M国留学时与乙同居生下女婴丙,后甲被乙抛弃。甲、丙母女生活极端困难,乙得知后仍不闻不问。后来甲又结识新男友丁。为了获丁欢心,甲经常将丙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陪伴丁。某日,甲在事先没有与任何人打招呼的情况下,把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到丁家连续住了10天。其

7、间,丁曾询问甲谁照看孩子,甲骗丁说,她雇了保姆照看。丙因无人照料饥渴而死。甲、乙各应当负什么责任? 【答案及解析】(1)甲致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犯。另故意杀人罪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而甲以不作为构成该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2)乙抛弃丙且知道甲、丙母女生活在困难之中,构成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但是,因为“遗弃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所以乙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甲乙同样以不作为形式损害了丙的权益,但是二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主观认识不同,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发生丙死亡的结果,具有杀人的故意(间接故意);而乙没有这种程度的认识,只有不履行抚养义务

8、的故意。作为义务的程度不同,甲是唯一照料丙的人,因此甲对保障丙的生存具有极强的作为义务;而乙可以合理期待有甲照料丙,其对丙生命权益而言,作为义务程度较低。所以甲乙对丙的危害都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负责的程度是不同的。 案例三 1.甲、乙二人为中学时代的好友,久别重逢,欣喜异常。二人热烈拥抱,并像学生时代那样用拳击打对方。不料甲一拳打到乙的肚子以后,乙感到不适。一个小时后即晕倒。甲忙送乙急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脾肿大异常,受甲一拳的冲击而破败,大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甲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1)说到因果关系,首先需要了解最简单的 (必要)条件关系:“假如

9、没有 A就不发生B”,A就是B的条件。在因果关系学说中有一种主张把条件当作原因,被称为“条件说”。我国学说通常认为因果关系有“必然的”也有“偶然的”,承认部分“偶然的”现象也有因果关系。对于偶然的因果关系,接近于按照“条件关系”来掌握。就本例而言,甲击打乙肚子,通常不会造成死亡结果,只是恰巧乙脾脏肿大极端脆弱,才发生了死亡结果。尽管事出偶然,甲的行为仅仅是引发脾破裂的条件,也认为有因果关系。照此掌握,不难发现理论上掌握的因果关系稍稍超出我们的常识,比常识上理解的因果关系范围要宽泛一些。这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往往在这种地方容易出错误。 (2)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10、能不能得出甲对其行为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结论呢?不能。认定因果关系与认定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只要认定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客观的某种联系 (引起被引起的联系),即使事出偶然,也不排除有因果关系。但是刑事责任的条件除了客观因果联系之外,还必须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假如行为与损害事实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对造成该损害事实没有罪过,也不负刑事责任。本例就属于有因果关系但缺乏罪过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既遂为因果关系判断是 “ 客观的”( 一个条件或联系)。而责任是“ 主观和客观” 统一的(两个条件)。 (3)把握因果关系的关键之一是:把因果关系判断与归责判断区分开来。因果关系判断只包含一种客观联系的判

11、断;而归责判断还包含主观对损害结果有无罪过的判断。千万不要把二者混淆。如果按照归责判断的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就会缩小因果关系的范围;相反如果把认定有因果关系等同于认定有刑事责任,就会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 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并派甲前去悬挂“ 有人作业,禁止合闸” 的牌子。甲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原因,发现电闸“ 未合上”( 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1)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

12、果有因果关系。这属于多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同一个结果的情况 (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每一个原因都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甲属于不作为(该挂牌未挂牌),乙的行为属于作为 (不该合闸而合上闸)。不论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都不排除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即使是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成为危害结果的原因。 (3)至于甲乙二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罪名问题,对甲而言,属于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造成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预见可能是有关单位因为检修拉闸断电,而轻信是风吹掉闸。贸然将电闸合上。属于国语自信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某供电所抢修供电

13、设备,将室外的总电闸关闭,并派甲前去悬挂“ 有人作业,禁止合闸” 的牌子。甲没有找见牌子就没有去挂,也没有告诉他人或在闸下看守。乙正在用电泵抽水突然断电,就查找断电原因,发现电闸“ 未合上”( 关闭)。以为是被风偶然刮下断电,就将电闸合上。导致正在检修的三名工人触电死亡。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1)甲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属于多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同一个结果的情况 (多因一果)。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每一个原因都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甲属于不作为(该挂牌未挂牌),乙的行为属于作为 (不该合闸而合上闸)。不论作为还是不作

14、为行为,都不排除具有原因力。换言之,即使是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成为危害结果的原因。 (3)至于甲乙二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上有没有罪名问题,对甲而言,属于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造成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预见可能是有关单位因为检修拉闸断电,而轻信是风吹掉闸。贸然将电闸合上。属于国语自信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及解析)具备。根据司法解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 明知” 是赃物,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购买“ 二手车”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2)机

15、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俄 (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的,没有合法证明的 (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这是司法解释中借助推定认定特殊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实例。对于嫖宿幼女罪,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通常需要借助推定认定明知。 2.甲在火车上盗窃到乘客的一个提包,下车打开看,发现内有一支手枪和一份国家绝密文件,没有其它财务。甲连同提包内中的物品一同抛到一池塘中。(1)甲是否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假如甲没有将枪支丢弃,会有何种影响? (答案及解析)甲不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因为甲只有盗窃得故意,没有盗窃枪支和国家秘密的故意。 (

16、1)要点是:1、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某一“ 构成要件事实” 有认识,所谓“ 构成要件事实” 是指分则条文中规定的事实,就本题中涉嫌的盗窃枪支罪而言,盗窃行为和盗窃对象“ 枪支” ,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事实,行为人对此事实有认识才能成立该罪的故意。换言之,犯罪故意必须是“ 具体犯罪” 得故意。即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这样具体罪名中的具体故意,而不仅仅是“ 有意而为” 的意思。本题中的张某在盗窃时 并无此认识,仅有盗窃(普通)财务之认识,故因为缺乏盗窃枪支故意而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本案中,甲偷包虽然是有意为之的,但是这种故意只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有意偷窃,尚不能确认具有特定犯罪的故意。虽然足以认定有盗

17、窃的故意,但是尚不足以证明具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所以只能认定成立盗窃罪,不能认定成立盗窃枪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对犯罪对象的认识(认识因素)或“ 追求” (意志因素),是认定特定犯罪故意的重要内容,本案的家有追求窃取财物(盗窃罪对象)的故意,所以,尽管事实上不是财务,也因此而未获得财务,却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相反,甲没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认识(不知 包中有枪,国家秘密)也没有这种追求(目的),虽然客观上盗窃了枪支、国家秘密,也不成立该罪,假如甲本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那么,即使事实上未得手,也应当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3、“ 认识” 与“ 意志”

18、的关系。假如甲知道“ 认识” 到包内有枪而执意窃取,通常认为它是追求该结果的。如果明知包内有枪因为贪图包内的财务而不顾及枪支的问题,可能是一种“ 放任” 态度,即对盗窃(财务)是直接故意的,对盗窃枪支是间接故意。但是明知包内有枪,对盗窃枪支的心态有时需要参考事后行为认定。假如甲盗取枪支后又持有,就很难排斥具有直接故意了(恐怕甲无法令人相信他没有偷抢得意愿)假如甲得手后留下财务丢弃枪支,倒是可以印证他“ 当时” 的确不是希望偷枪结果发生,可以认为是(盗窃枪支的间接故意)。 3.甲为杀乙,在酒宴上乘机在乙的酒杯中投毒,不料乙邻座的丙错端乙的酒杯,一饮而尽,中毒而死。甲对乙、丙死亡结果的心态是什么?

19、 【答案及解析】对乙之死亡具有直接故意;对丙之死,是间接故意。这是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区别的典型例子。 (1)从理论上讲,二者区别在于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甲对乙之死是希望的;对丙之死不是希望的,但也不是特别在意、谨慎防范的。(2)从实例上讲,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乙死)而放任另一个相似的犯罪结果(丙死),对该放任结果是间接故意。 4.甲持枪要枪杀乙养的狗,乙以身遮护狗,甲怒,责令乙让开,乙不让开,甲朝狗射击,不料击中乙,乙死。甲对乙死亡结果是何种心态? 【答案及解析】一般尺度认为是间接故意,即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 不是财务,也因此而

20、未获得财务,却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相反,甲没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认识(不知 包中有枪,国家秘密)也没有这种追求(目的),虽然客观上盗窃了枪支、国家秘密,也不成立该罪,假如甲本有盗窃枪支、国家秘密的故意,那么,即使事实上未得手,也应当成立盗窃枪支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未遂)。3、“认识”与“意志”的关系。假如甲知道“认识”到包内有枪而执意窃取,通常认为它是追求该结果的。如果明知包内有枪因为贪图包内的财务而不顾及枪支的问题,可能是一种“放任”态度,即对盗窃(财务)是直接故意的,对盗窃枪支是间接故意。但是明知包内有枪,对盗窃枪支的心态有时需要参考事后行为认定。假如甲盗取枪支后又持有,就很难排斥具

21、有直接故意了(恐怕甲无法令人相信他没有偷抢得意愿)假如甲得手后留下财务丢弃枪支,倒是可以印证他“当时”的确不是希望偷枪结果发生,可以认为是(盗窃枪支的间接故意)。 案例五 1.甲打猎时发现一只野兔,同时又发现距野兔约3米处有一儿童在玩耍。甲自恃枪法精准,不会伤及儿童,朝野兔射击,不料击中儿童。甲对儿童之死是何种心态? 【答案及解析】一般尺度认为是过于自信过失 此为过于自信过失的典型例子。类似的例子如,甲为电死糟蹋庄稼的野猪(针对动物),而在通往自家山林中的玉米的中布下通电裸线,只在晚间通电并在地头张贴告示通电时间 (采取防范伤及人的错事),结果造成晚间到期的地里偷玉 米的人触电死亡,一般认为是

22、过失。再如,甲为防贼在花园四周私自布设电网,但是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并亲自多次触碰电网试验,每次都能及时自动跳闸断电,不致伤人 (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结果还是导致邻居儿童攀爬电网触电死亡,原因是该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失灵出现了问题。通常认为是过于自信过失。 2.病人乙在注射室打吊针时,医院突然停电。乙的一瓶吊针滴完,护士甲摸黑从床下拿起一瓶盐水给乙挂上后离去。没想到这是一瓶煤油,致乙死亡。甲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及解析】构成医疗事故罪。本案要点是甲有没有过失。从常理判断,甲的这样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应该认为是有过失的。 可以说,上述两例是过失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区分的典型例子。有没

23、有过失的判断,归根到底是一种良心或者习惯性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并无确切、绝对的法律标准。在没有丰富司法经验或生活经验的情况下,干脆凭感觉。感觉这人这行为太大意、太粗心,该受到责备,就认为有过失;反之,没什么可责怪的,则认为无罪过,是意外事件。这也是责任或罪过的本质。此外,对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规章、规范的地方,如果没有,通常没有过失;如果有违章、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判断为有过失。 案例六案例六 1.甲乙共同盗窃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4万元,二人平分。在量刑时对甲乙各按多少犯罪金额处罚? 【答案及解析】对甲乙二人都应当按照犯罪总额即 20万

24、元处罚。(1)犯罪金额计算通常以赃物的实际价额为准,不以销赃额为准。因为销赃额往往低于实际价额。在特殊情况下,销赃额可能高于实际价额,如在计划经济时代,配额供应的商品的实际价值高于定价,导致销赃额可能高于实际价额,此时,“就高不就低”,按较高的销赃额处罚。但是,假如犯罪使用欺诈的方式销赃,比如把窃取的赝品冒充真品卖给他人的,使销赃额大大高于赃物的实际价额,对此,应当以实际价额计算犯罪金额。不过,犯罪人有另外构成诈骗罪,高出的金额作为诈骗的犯罪金额。(2)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所以二人都按照总额 20万元处罚。 2.甲乙二人共谋伤害丙。找到丙后

25、,甲一棒子打在丙的头部,致其受重伤,乙一棒子打在腰部,仅造成轻微伤。甲乙二人是否都应当对重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甲乙二人都应当对重伤结果负刑事责任(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但是鉴于乙在共同伤害中(对重伤结果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丙,二人各持一支步枪埋伏守候丙。丙进入射击距离后,二人开枪射击,丙中弹死亡。事后查明,丙身中两弹,均为甲所射击,乙未射中丙。甲乙是否都应当对丙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都应当对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都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鉴于乙未击中,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或者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

26、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甲乙合谋骑摩托车抢夺。甲驾驶摩托车乙坐后座,由乙夺取行人丙的提包。抓获后发现乙在腰间藏有一把火药枪,甲对此不知情。甲乙各构成何罪? 【答案及解析】甲构成抢夺罪,乙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可在抢夺的范围内构成共犯,但甲乙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因为甲对乙带刀不知情,不能让甲对不知情的事实负故意罪责。通常认为乙擅自携带凶器,属于 (甲乙二人)共同抢夺犯罪中,单独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犯罪范围的行为 (过限行为、过度行为、过剩行为 ),由乙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5.家予以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犯?

27、 【答案及解析】本例要点是“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这又涉及对“共谋”的理解,换言之要看是怎样共谋的。例题中没有具体讲明是怎样共谋的,那么解答本例题其实就是一个对“共谋”作用(或法律意义)的理解问题。理论上一般认为有共谋就足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与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有三种可能:第一种,由其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如一些有组织犯罪的领导或骨干参与共谋但不亲自出马。第二种,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第三种,自动放弃。对第一种情况没人怀疑应该认为共犯;本立体属于第二种情况。在肯定共谋足以认定为有共犯行为,除实行行为之外,还包括帮助、教唆和共谋行为。没有实

28、行行为不排除共犯的成立应该是好理解的。第三种情况实际与第二种情况相同,只不过是来参与犯罪实行的原因不同。问题是这个足以认为有共同犯罪行为和故意的“共谋”是什么样的东西? 具有成立共犯这样意义的共谋,应当是指行为人与其他犯罪人基于共同的意志共同商定实施某个犯罪的情况。这种意义上共谋的共谋者,为参与犯罪实行,可能是第一种情况那样是预先商定的;也可能不是预先商定的,通常不影响成立共犯。 但是要注意把这种意义的共谋与犯意表示和教唆犯区别开来。如果收到他人参加犯罪的邀请,当时仅仅表示同意,届时未参与实行的,属于犯意流露、犯意表示的范畴,不属于共谋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教唆他人犯罪并出谋划策的,属于教唆犯

29、,也不是共谋者。作为共谋者与其他犯罪人的关系不是教唆与被教唆的关系,而是在都已经具有共同犯意的前提下形成的合作关系。因为大家都本有犯意,不存在谁教唆谁的问题 6.甲(女)和女儿乙(13岁)常遭丈夫丙毒打,被迫独自离家。某日,丙来甲暂住处。甲指使乙用家中的老鼠药毒死丙。并告诉乙只放一小包就行,不可多放,放多了味道大容易被识破。乙回家后按甲的吩咐将老鼠药拌在饭里将丙毒死。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还是传授犯罪方法最?请选择一个结论,加以论证并反驳其他的结论。 【答案及解析】甲是故意杀人罪的 (间接)实行犯。不是教唆犯,因为乙不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仅仅是甲利用作案的工具

30、。 李某在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

31、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运用本章节所学刑法知识进行分析运用本章节所学刑法知识进行分析 刑事责任年龄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2)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及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某在十四岁前盗窃价值 5万元的财务,不构成犯罪。万元的财务,不构成犯罪。 李某14岁生日当天携带刀具刺伤行人并抢夺行人的提包,同样岁生日当天携带刀具刺伤行人并抢夺行人的提包,同样不构成犯罪。年满 14周岁是指生日第二天起开始算,因此李某生日当天仍不能算年满 14周岁。 李某生日第二天头开走路边吉普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李某开车挂到三人,造成二死一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杀人故意,而李某显然是过失的。 李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是偷车后的销赃行为,既然偷车不予追究,事后的行为当然不追究。车不予追究,事后的行为当然不追究。 作业: ?观看一次法制节目,如天网、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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