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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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第七章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务。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从属性(一)劳动合同的从属性 一般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不仅在订立合一般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不仅在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地位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且在同时其法律地位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仍保持平等和独立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仍保持平等和独立性。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订立

2、合同是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订立合同是平等的,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平等的,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形成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对用人事人形成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产生多方位的从属性。单位产生多方位的从属性。 1、身份上的从属性、身份上的从属性 订立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被完全纳入到订立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被完全纳入到用人单位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身份上用人单位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身份上从属于用人单位。从属于用人单位。 2、义务履行的从属性、义务履行的从属性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其履行劳动义务的自由决定指

3、挥和管理,其履行劳动义务的自由决定权要受到用人单位意志的限制。权要受到用人单位意志的限制。 3、经济上的从属性、经济上的从属性 劳动者生产或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在法劳动者生产或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在法律上其所有权归用人单位所有。律上其所有权归用人单位所有。 从属性是劳动合同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劳从属性是劳动合同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最显著的标志。动合同区别于其他民事合同最显著的标志。 (二)劳动合同的继续性(二)劳动合同的继续性 是指劳动合同所处的一种存续状态。是指劳动合同所处的一种存续状态。 一般法律关系因交易的需要和完成而建立一般法律关系因交易的需要和完成而建立和消灭,

4、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更注重保持其和消灭,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更注重保持其存续和和谐的状态,因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存续和和谐的状态,因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固定期定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续签而得限的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续签而得以延续。以延续。 (三)劳动合同内容的受限制性(三)劳动合同内容的受限制性 一般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一般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影响。定,不受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影响。 而劳动合同内容主要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真而劳动合同内容主要体现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确定的

5、劳动条实意思。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条件的客观化,各国劳动法都采取了件的客观化,各国劳动法都采取了“劳动劳动条件基准法定条件基准法定”原则,即通过法律对最低原则,即通过法律对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劳动标准的规定,限制工资、最高工时等劳动标准的规定,限制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的范围。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的范围。 规定集体合同制度,使个人与用人单位订规定集体合同制度,使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受集体合同内容的影响和渗立的劳动合同受集体合同内容的影响和渗透。透。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劳动(一)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

6、限和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即有明确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即有明确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指以劳动者完成某工作或任务为期限的即指以劳动者完成某工作或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该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劳动合同,一旦该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具

7、有临时性的特点。同即行终止,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二)按照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为标准,(二)按照劳动合同产生的方式为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录用合同、录用合同 指用人单位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全指用人单位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工、全面考核和择优录用等程序而与劳动者签订面考核和择优录用等程序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 2、聘任合同、聘任合同 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具有特定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具有特定技术或经验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技术或经验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借调合同、借调合同 指由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劳动者三者指由借调单

8、位、被借调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为确立借调关系,明确相互之间劳之间,为确立借调关系,明确相互之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委派合同、委派合同 指委派单位、接受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劳动指委派单位、接受委派单位和被委派劳动者之间,就委派劳动者到接受委派单位工者之间,就委派劳动者到接受委派单位工作而订立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作而订立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 (三)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者工作时(三)按照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者工作时间长短为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日制间长短为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两种。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

9、合同两种。 1、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 基于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也称基于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也称典型劳动合同。典型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概念概念 是基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是基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 特点特点 形式灵活,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形式灵活,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全日制的劳动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议。全日制的劳动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10、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全日制用工劳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并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动者签订的合同,并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过1个月,

11、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的结算个月,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的结算 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日。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和义务约定的具体条款。即合同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和义务约定的具体条款。 (一)必要内容(一)必要内容 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不可缺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不可缺少。少。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息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工作时间和休息 5、劳动报酬、劳动报酬 6、社会保

12、险、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二)商定内容(二)商定内容 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并非劳动合同比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并非劳动合同比不可少的条款,如缺少该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不可少的条款,如缺少该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完整性。的完整性。 1、试用期、试用期 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于相互考察、适应的期限。内用于相互考察、适应的期限。 法律禁止将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约定为试用期,且法律禁止将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约定为试用期,且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关系。试用

13、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培训、培训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接受专业技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同时可以对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同时可以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作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所应承担的违约金作出约定。约定。 3、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适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4、予济利益,具有适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限制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竞业限制、竞业限制 指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或指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或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事同类业务。 应注意:应注意: 竞

15、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保密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劳动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劳动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概念、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概念 即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即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普遍遵守效力的劳动规对

16、全体劳动者具有普遍遵守效力的劳动规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即内容须具有合法性。容,即内容须具有合法性。 规章制度的制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公告或告知劳动者公告或告知劳动者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程序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劳

17、动规则,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定的劳动规则,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而订立的协议。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产通过协商而订立的协议。两者存在明显差异,产生冲突时,按照生冲突时,按照“有利劳动者原则有利劳动者原则”的标准确定的标准确定哪一个效力优先。哪一个效力优先。 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 1

18、、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要、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三)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 1、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要约 承诺承诺 2、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立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

19、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面劳动合同。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 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二、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 2、亲自履行原则、亲自履行原则 3、不得强迫劳动原则、不得强迫劳动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的概念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当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合同履行中止的事由,当事人事

20、人商定的合同履行中止的事由,当事人双方暂停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待暂停事双方暂停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待暂停事由消失后继续履行。由消失后继续履行。 2、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的情形 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履行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中止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行中止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原因引起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 (三)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三)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出现障碍

21、时所遵循的规则。障碍时所遵循的规则。 (四)劳动合同无效(四)劳动合同无效 1、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 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从而不产生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从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劳动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22、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利的劳动合同 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机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3、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的处理 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首先适用对无效合同的处理,首先适用“返还返还”原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则,即合同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才适用作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才适用作价补偿;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价补偿;而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已付出劳动的,

2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付劳动报酬。 (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五)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 劳动合同的完全不履行,主要指预期违约劳动合同的完全不履行,主要指预期违约 劳动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劳动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不适当履行 3、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

24、续履行继续履行 违约金违约金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 即劳动合同在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即劳动合同在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等法律行为。充等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劳动合同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25、1、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引起合同的变更、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引起合同的变更 2、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因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 3、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引起合同的变更引起合同的变更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概念 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劳

26、动合同解除的种类 按是否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劳动按是否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种。 双方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指以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指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的解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的解除。 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法定解除,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法定解除,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合同一方意思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合同一方意思表示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它包括预告解除表示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它包括预告解除和随时解除。和随时

27、解除。 按是否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主观过错为标按是否可以归责于当事人主观过错为标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过错解除和无准,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两种。过错解除两种。 过错解除,指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另一过错解除,指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另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的。方的过错而导致的。 无过错解除,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无过错解除,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主观过错的客观事由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的主观过错的客观事由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协商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解除的条件 双方协商一致是协商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是协商解除的条件。

28、 2、单方解除的条件、单方解除的条件 随时通知解除随时通知解除 劳动者有劳动者有6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有6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 预告解除预告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29、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另外劳动者提前另外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裁员裁员 指用人单位基于法定的事由与达到或超过法律规指用人单位基于法定的

30、事由与达到或超过法律规定人数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定人数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 有有4种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种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

31、限劳动合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4、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通知通知 办理工作交接办理工作交接 出具解除(

32、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指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指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导致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导致其法律效力的消失。消失。 四、经济补偿金四、经济补偿金 1、概念、概念 指国际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主观指国际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劳动者主观过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依过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 2、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劳动者

33、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消灭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消灭的事实 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观上无过错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观上无过错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劳动监察劳动监察 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监察概述劳动监察概述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一、劳动监察的概念 劳动监督检查,劳动监督检查,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照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的授权,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国家的授权,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和企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34、以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法行为,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的贯彻实施。 劳动监督检查的目的劳动监督检查的目的 为了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为了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益。 劳动监督检查的主体劳动监督检查的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一个专门有关劳动监察的文件第一个专门有关劳动监察的文件 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

35、工组织在1919年通过第年通过第5号建议书号建议书关于健康服务的劳动监察关于健康服务的劳动监察 世界各国都在劳工部设立了专门的劳动监世界各国都在劳工部设立了专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察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如: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如:日本政府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劳动行政机关;劳动行政机关; 俄罗斯专门设立对劳动法和劳动保护俄罗斯专门设立对劳动法和劳动保护规则进行监督检查的劳动行政机关;规则进行监督检查的劳动行政机关; 新加坡根据工厂法的规定,劳工部长新加坡根据工厂法的规定,劳工部长可认命一位主任检查员和他认为需要的此可认命一位主任检查员和他认

36、为需要的此类其他检查员与官员。类其他检查员与官员。 二、劳动监察的意义二、劳动监察的意义 1.劳动监察是劳动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需要。劳动监察是劳动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需要。 2.劳动监察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劳动监察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3.劳动监察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劳动劳动监察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劳动者弱势地位的需要。者弱势地位的需要。 4.劳动监察是减少劳动纠纷,协调劳动关系的需劳动监察是减少劳动纠纷,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要。 5.劳动监察有利于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劳动保劳动监察有利于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障监察执法行为。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基本制

37、度三、劳动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劳动监督立法一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建国以来,劳动监督立法一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 1950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劳动保护监察制年以来,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劳动保护监察制度。度。 1993年年8月月4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劳动监察规定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监察做了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监察做了规定。 1994年年劳动法劳动法颁布,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颁布,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相继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查权,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相继建

38、立了劳动监察机构。 2004年年11月月1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8年颁布实施的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监察做了专门对劳动监察做了专门的规定。的规定。 一、劳动监督检查机构一、劳动监督检查机构 1994年年劳动法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行政部明确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职权和工作要求。门监督检查的职权和工作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第3条规定,国务院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

39、政区域内的劳动保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障监察工作。 新颁布的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73条规定,条规定,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0、的意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并增加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责并增加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二、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督检查履行的职责(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督检查履行的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行

41、。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行为。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 (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 1.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

42、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用人单位执行招工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执行招工的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 4.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5.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检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查。 6.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进行检查。 7.对用人

43、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8.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事项。 一、管辖一、管辖 (一)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社区的市级

44、劳动保障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案件 (二)指定管辖(二)指定管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管辖。政部门制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二、立案二、立案 以日常巡视检查、

45、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监察。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以方便群众的举报。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以方便群众的举报。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

46、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关部门处理。 三、调查、检查方式三、调查、检查方式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采取记录

47、、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四、对监察人员的要求及回避四、对监察人员的要求及回避

48、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劳动保障监察的期限五、劳动保障监察的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个工作日

49、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长3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六、听取及告知义务六、听取及告知义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申辩;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告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处理决定七、处理决

50、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反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发现违反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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