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年5月,小杨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黄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黄某同意离婚,小杨同意把婚后积蓄的6万元存款都给黄某,随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由于找不到住房,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子里。2019年1月,两人又登记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黄某提出离婚要求,小杨表示同意,但要求对6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由于对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发生分歧,两人再度上了法院。在法庭上,小杨称这6万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初离婚时都给了对方并非出于自愿。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状态,没有变化,而且自己已经下岗,今后生活可能会遇到困难,所以主张应分得6万元的一半。
2、黄某则说这笔存款是她的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复婚后并没有把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小杨分割6万元存款的主张,只是判决黄某给予小杨8000元钱作为对小杨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张某和姨父王某、姨母刘某曾一同在云南打工。其间,张某与王某发生婚外情被刘某当场抓获,刘某因此气急成病住院治疗。刘某出院后要求张某给予其精神补偿,张某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承诺补偿刘某6万元,并约定:二年内不给付,则以张某自有的一个门面作抵押了结纠纷。事后,黄某与范某协议离婚,张某向刘某给付了补偿款12000元,并拒绝给付余款48000元。 黄某追索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王
3、某继续履行承诺。诉讼中,王某提起反诉,要求黄某返还已给付的补偿款12000元。 原告吴某与被告秦某于2000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8日举行婚礼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秦某发现吴某患有精神病,曾多次到医院为原告治病,但均未治愈。2019年2月27日双方发生矛盾,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3月13日,回到娘家居住的吴某再次犯病,被送进新乡医学院二附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9.55元,秦某送去500元钱后就再不露面。6月16日吴某起诉来院,要求秦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以及今后治疗费等共计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系夫妻关系,原告吴某在发病期间,既
4、无固定收入又无生活来源且在医院治疗需要费用,被告理应为其积极治疗,被告以原告未告知其病情为由不支付医疗费是错误的。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继续治疗费,因无确切花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秦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医疗费8299.55元。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了一起侵犯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强行收回离婚妇女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某村委会败诉,同时判决村委会单方中止与李某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强行收回李某所承包土地的行为为无效行为,判令村委会返还李某的两亩承包地,并赔偿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李某2019年8月嫁到被告所在的村,同年12月,由所在村的村委会(本
5、案被告)分给承包地两亩,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李某婚后因与丈夫不合,于2019年10月离婚,李某离婚后回娘家居住,2019年12月被告村委会以李某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二亩土地已被村里按规定收回,李某多次同村里交涉,要求继续承包被告的土地均遭拒绝,最后,失去土地的李某于2019年2月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李某(男)、刘某(女)系夫妻,二人因计划外超生一男孩,受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大部分罚款已交,至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时,尚有4000元未交。法院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二人的共同
6、债务按规定进行了分割,但对尚未交清的4000元计划生育罚款未作认定和处理。二人离婚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未交清的4000元计划生育罚款,要求对李某强制执行,但李某认为应按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对待,与刘某分担。对本案尚未交清的4000元计划生育罚款,应怎样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 温云年与黄伍秀原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温云年多次向黄嘉明赊购摇床产品。经双方结算,温云年分别于2000年1月3日、3月31日向黄嘉明具下欠据二张。2019年5月27日,温云年又向黄赊取床头支架8套,每套单价2500元,共计货款20000元。至此温云年共计赊欠黄嘉明货款85100元,经黄追索后,
7、温云年先后共归还货款13900元,尚欠71200元货款一直未还。这期间,温云年与黄伍秀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切债权债务由温云年负担。2019年4月,因经多次追索未果,黄嘉明将温云年和黄伍秀诉至法院。 被告黄伍秀辩称:自己与被告温云年已于2019年10月协议离婚,并约定一切债权债务由温云年负担。故被告温云年欠债与自己无关,应由其个人负担,不同意共同偿还原告货款。 某男与某女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某女婚后搬到某男家与其父母、姐姐共同生活,由于家庭关系双方处理不好,导致争吵打架。2019年9月起双方便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某男于婚前1994年3月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78平方米的一层房屋一套,且办
8、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是某男,但未办理房产证。2000年某男的父母出资将房屋扩建成三层半房屋,但该房亦未办房产证。 某男于2019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某女答辩称同意离婚,并称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除原告某男所称的彩电、洗衣机、家柜等物外,还包括该幢三层半楼房,应平均分割。诉讼中,某男提出其父母支付该房建房款并提供其父签名的购买建材等的56张单据,认为该幢房屋是某男的父亲的,不是某男某女的共有财产。法院依职权调取了1994年3月某男购买该房(原购买时是从房地产公司购买的一层住房)的署名为某男的收据存根一份。 3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双方当事人为争夺离
9、婚后对宠物狗的“探视权”而相持不下。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才达成协议。 原来,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都很宠爱。张先生说,“威威”是一条松狮犬,金黄金黄的毛发,憨憨的样子,很逗人喜爱。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狗是有感情的动物,见不到男主人,会很伤心。因此离婚后,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 而王女士则认为宠物狗“威威”一直是自己在照料,张先生工作很忙,根本没有精力照顾。一旦离婚,两人都会有各自新的生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再探视“威威”。 张先生表示如果不让探视“威威”,就推翻离婚协议。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
10、一笔3万元的贷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所贷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合议庭在审理后,对此笔债务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此笔贷款并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个人责任治伤、赔款所用,应为王某
11、的个人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养的义务。 陈女士与孙先生结婚后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8.3万元,与丈夫共同购买了新居。贷款期限自2019年起共计15年。 2019年9月,经调解离婚。离婚约定,新房归孙先生及女儿所有,陈女士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则由孙先生清偿。离婚后,两人又签订了关于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协议,然而,陈女士却没有及时办理公积金冲贷的变更手续。于是,陈女士的公积金帐户6次被银行提取资金6200多元,冲入了已是丈夫名下房屋的贷款帐户以还房贷。 为此陈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法庭上,孙先生认为银行从前妻的帐户内扣款,是因对方
12、未办理注销原还款帐号,自己不知道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1月7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最终,残疾丈夫的离婚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弱智妻子离婚后获得经济补偿21500元。 江苏省响水县双港镇青年农民海威因下肢患有残疾,行走不便,于1982年1月,经人介绍与响水县老舍乡弱智女青年艳红相识,后即同居生活。1988年3月,两人共同收养一女孩。但后来,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艳红又系弱智,因此夫妻之间无法进行沟通,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为此,海威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到艳红生活不能自理,离婚后无经济来源和生活无人照顾,法院两次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2
13、019年12月1日,海威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离婚后养女随海威生活,并负担抚养费,海威给予艳红经济补偿21500元,艳红今后的生活由其哥哥照顾。 被告王辉、吴军华系灵宝市区人,原系夫妻。两人在灵宝市区开办一家小店。原告申竹琴在灵宝市区开办一超市,双方有业务往来。2019年6月6日,王辉以中秋节急需资金为由向申竹琴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和用款期限后,申竹琴将五万元借给王辉,王辉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申竹琴多次找王辉夫妇催要,二人却迟迟未还。2019年5月23日,王辉、吴军华协议离婚后,申竹琴便无法找到两人下落,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这对夫妻告上法庭。 201
14、9年5月,山东无棣县民王某因与左某夫妻感情不和,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左某提出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二万元,并当庭提供了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亲笔书写的欠据各一万元,欠据上的时间均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该两笔债务予以否认,并指出这些欠据系伪造,申请法院对欠据形成的时间进行鉴定。 据此,无棣县法院委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两张欠据的形成时间与欠据上落款的时间都不相符,欠据上的笔迹均为2019年6月份左右所写,恰好是原告起诉后不久。被告左某伪造债务的企图真相大白。 山东无棣县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王某所有。 张某与王某
15、原系夫妻,2000年5月16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一处约定“归张所有,由王使用”,但没有约定使用期限。2019年12月,张某因欲再婚需房屋居住,便要求王某让出房屋另找住处,王某则认为,该房已约定由其使用,故拒绝让房,从而引发争执。2019年5月,张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法院中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是该房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房屋继续给王某使用, 双方虽协议约定王某有权使用,但没有约定使用期限,张某有权随时收回其使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房屋所有权不能确定为张某个人所有,双方虽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但同时约定了归王某使用,由于
16、双方原系夫妻,对该房原均拥有所有权,双方协议离婚时的此种约定属约定不明,不宜认定该房屋归哪一方所有;该约定使用并无期限限制,故王某有权长期使用,非在其不愿使用的情况下,张某无权要求王某让出房屋。 倪某和孙某系同学,2000年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0月,二人共同到上海购买LG微波炉1台,牛皮面沙发茶几1套,TCL34寸彩电1台,LG冰箱1台,小鸭166洗衣机1台,威士邦音响万利达DVD1套,总价值18280元。2019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倪某于201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倪某主张上述财产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出具了购物的所有发票,孙某亦主张系其
17、个人财产,并出具其娘家所陪送的嫁妆清单。 双方对共同到上海购置财产及该财产是以孙某娘家所陪送嫁妆名义运送到倪某家中这一事实不持异议。 夫妻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并出具了欠条。离婚后一方以实际没这么多财产为由要求判决调解协议无效,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商某按约定支付前妻16万元。 郑某和商某于2019年8月16日在余姚市一法律服务所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协议约定,商某取得房屋、轿车等共同财产,并用现金对郑某进行补偿,一共需要支付20万元。在领取离婚证前,商某已经支付了4万元。2019年8月20日,商某对于剩余的16万元向郑某
18、出具了欠条,到期后却没有支付。因此,郑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商某支付拖欠的16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商某辩称,和郑某达成的调解协议第3条,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是无效的,因为当时实际没有这么多共同财产,且2019年8月20日没有向原告借款,故协议和欠条均应该无效。 陈某与妻子苏某于2019年11月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前陈某购买了一张5注计10元的福利彩票。离婚三日后开奖,陈某中了八千元。苏某得知后要求分割奖金四千元,理由是彩票是离婚前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则认为奖金是婚后取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本案中,彩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当认定彩票是以
19、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苏某正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与陈某同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彩票中奖后,苏某与陈某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应奖金的权利,而不应由陈某独自享有,故陈某在取得八千元奖金后,苏某有权要求分得其中的四千元。这种说法对吗? 王某是平阴县人,其丈夫是一建筑队的承包人,多年来一直以所包工程挣不到钱为由拒绝向家里支付任何费用,背地里却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楼房。由于王某与丈夫感情长期不和,二人协商于2000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对现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同年10月,王某从他人口中得知丈夫在外买楼的情况后进行了调查,发现丈夫在离婚过程中的确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她认定丈夫肯定还有其
20、他财产未暴露,便想“放长线钓大鱼”,当时未提起诉讼。 不久前,王某确实打听不到前夫的其他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楼房。然而,法院认为王某起诉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依法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某与被告孟某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被告孟某系再婚,世事难以预料,仅过了几年,双方因琐事难已相容,2019年4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财产自行处理。在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当日,取方对所共有的房改房屋两间及院落一处自行约定:离婚后,家庭财产给代某房子一间,以后谁先结婚,自行让出,现由孟某先住,孩子长大后,结婚需要就给孩子所有。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即搬出该房屋另住。201
21、9年11月,孟某与与刘某登记结婚。代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将房屋让出,并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代某。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明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小孩所有,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将房屋产权过户其名下,显属违背自行约定,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原、被告约定的“谁先结婚、自行让出”由于双方对该约定理解相反,属约定不明,法院不予确认。对双方约定由被告先住,应维持现状, 被告谭品富、游水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梅林镇红金村委会承包果园。年月日、年月日,被告谭品富分别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借款万元,合计万元,用途为果园投资,借款到期期限是年月日。被告两次借款均按约定投资家庭承包的果
22、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谭品富以果园效益差,无力偿还为由拒付。被告游水香以夫妻已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由谭品富收还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于今年月日诉至赣县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查,两被告于年月经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游水香所有,债权债务归谭品富收还。” 原、被告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1987年生育一子。后因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的财产有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家庭使用财产等共计余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查,2019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原告出资万元,被告出资万元,第三人出资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离婚及离婚的除公司的财产、债务外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的财产、债务争议较大。 问:对此财产和债务应如何分割?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