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局档案督导处档案局档案督导处档案利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一、档案利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档案利用条件是确保档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档案利用安全的基本保证。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胜任工作的人员,配置阅览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档案检索体系。档案利档案利用的条用的条件件人员人员设施设施制度制度检索检索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八条 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第九条 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
2、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第十条 档案干部应相对稳定。对有业务职称的档案干部,在调离档案部门时,应征得授予职称的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同意。档案法: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配备档案工作人员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档案利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情况,不仅能对馆、室藏档案资料的内容、成份和特征如数家珍,还要对它们的存放位置、检索途径等了如指掌,同时能熟练操作各种档案利用设
3、备。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要求: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要求:(1)热情接待利用者,指导利用者使用检索工具,帮助利用者选择和查找所需要的档案材料;(2)监督阅览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维护阅览秩序,认真办理利用和复制档案的有关手续,耐心解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3)仔细检查借出与收回时的档案状况,做好与库房管理人员和利用者的档案交接;(4)登记与统计阅览人数、卷数,收集利用效果;(5)听取利用者对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利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6)负责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和管理阅览室。档案利用工作人员的职责:档案利用工作人员的职责:3专用记录纸笔。指事先印制的摘要纸和符合要求的书写笔和墨水。配置档案设施设备1
4、阅览场所。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档案阅览室,并配备阅览桌椅、资料和目录柜架等基本设施。2复制工具。主要指复印机、照相机等可以直接复制、拍摄档案信息的工具。4视频监控设备。为了保证档案利用环节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档案利用秩序,各单位应当在档案阅览场所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现场每一个档案利用者的利用情况都能得到有效监视。5.有声像档案和档案缩微品的档案馆、室,还应配备录音机、录像机和缩微阅读器。 1阅览室接待的对象和进入阅览室的要求;2馆、室藏档案和资料的借阅范围和手续;3利用档案须知以及违反须知事项的处罚与处理办法;4档案复制件和摘录内容的管理;5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6阅览开放时间。建立
5、档案利用制度完善档案检索体系完善档案检索体系 什么是档案检索? 所谓档案检索,就是利用档案检索工具,对所需的档案进行查找的过程。 通过档案检索,利用者可以了解档案的有关线索(如档案的主要内容、时间、责任者、准确题名、载体形态、档号等),以决定是否调档或为调用档案提供条件。 档案检索的任务,是为档案利用者快速、准确、完整地找到自己需要的档案信息或档案实体。档案检索的必要条件:一是要有用于检索的档案检索工具;档案检索的必要条件:一是要有用于检索的档案检索工具; 二是有明确的检索对象。二是有明确的检索对象。完善的档案检索体系完善的档案检索体系 什么是档案检索工具? 档案检索工具是用于存储、查找和报道
6、档案信息的系统化文字描述工具,是目录、索引、指南等的统称。档案检索工具既是存储、查找、报道档案信息的手段,也是档案管理与开发利用的重要工具。 档案检索工具有存贮和检索两种基本职能。 存贮的过程,也就是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的过程,它使档案信息由分散到集中,由零乱到系列化。 检索的职能,可以使人们按照一定的检索方法,从存贮的线索中找到要查找档案的存址标识,然后取出所要查找的档案。完善的档案检索体系完善的档案检索体系 什么是档案检索体系? 档案检索体系,是指从不同角度揭示馆、室藏,为满足利用者多方面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各种检索工具的体系。它是由一个既各司其职,又相互补充的若干检索工具组成的具有一定效率的检
7、索工具整体。 建立合理、实用的档案检索体系,是做好档案利用和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完善的档案检索体系完善的档案检索体系建立档案检索体系的要求: (1)建立档案检索体系,必须依据一定的条件,一切从实际出发。 (2)建立档案检索体系,必须以效率为先,讲求方便实用。 (3)建立档案检索体系,要防止检索工具之间的重复和平行,保持每一检索工具的专一性。档案检索的必要条件:档案检索的必要条件:一是要有用于检索的档案检索工具;一是要有用于检索的档案检索工具; 二是有明确的检索对象。二是有明确的检索对象。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一)档案开放和控制范围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档案可分为开放档
8、案和未开放档案两大部分。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开放档案开放档案”的含义:的含义: 一是指档案馆将达到一定期限、无需控制使用的一是指档案馆将达到一定期限、无需控制使用的档案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的活动;档案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的活动; 二是指依法可以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的档案。二是指依法可以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的档案。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开放档案开放档案”的主要依据的主要依据 1980年3月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意见提出:1949年以前的历史档案,即国民党统治溃灭以前的旧政权档案,除了极少数部分必须加以限制外,拟向全国史学界和有关部门开放;1949年前的党的革命历史档案
9、,除某些特定部分须限制利用外,拟向搞党史研究的部门开放。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家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对各地历史档案开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1983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历史档案。 1986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1992年被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替代)第四条首次提出: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应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开放档案开放档
10、案”的主要依据的主要依据 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11、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年向
12、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未开放档案” 未开放档案是指依法未能向社会公开提供利用的档案,包括四部分: 一是保存在档案馆的自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的档案; 二是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仍不宜开放的档案; 三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保存的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档案; 四是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
13、档案。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1保存在档案馆的自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的档案。这部分档案属于未到期开放档案,依法不开放。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2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仍不宜开放的档案。这部分档案属于虽到期开放但按有关法规和政策仍不宜开放的档案,仍要控制使用。 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放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其向社会开放的起始时间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0年,满50年开放仍有可能对国家重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继续延期开放。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1991年国家
14、档案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 (1)(1)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涉及我党和国家
15、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2)(2)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3)(3)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
16、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4)(4)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5)(5)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损害我党和国家及
17、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6)(6)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7)(7)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18、(8)(8)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和人民团结的档案;(9)(9)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档案; (10)(10)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开放会削弱我国
19、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11)(11)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12)(12)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13)(13)涉及著作权、发
20、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案;(14)(14)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的档案;(15)(15)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
21、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16)(16)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17)(17)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益的档案;(18)(18)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1919)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
22、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2020)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应当控制使用的档案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保存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保存的不属于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公开范围的档案。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4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这部分档案一般不对社会开放。 其主要
23、依据: 一是198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机关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是现行档案,主要供本机关和上级主管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需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二是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二)档案利用者及其利用档案的规定 档案利用者的划分档案利用者的
24、划分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将档案利用者分为三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将档案利用者分为三类:类: 一是中国大陆公民和组织;一是中国大陆公民和组织; 二是中国台、港、澳同胞和华侨;二是中国台、港、澳同胞和华侨; 三是外国组织和个人。三是外国组织和个人。注意掌握政策,区别对待。注意掌握政策,区别对待。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二)档案利用者及其利用档案的规定 各类利用者利用档案的范围各类利用者利用档案的范围 1中国大陆公民和组织,可以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已开放档案,经有关档案馆或档案保存单位同意,还可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
25、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 2中国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可以直接到有关档案馆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以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已开放档案。 3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己开放档案。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二)档案利用者及其利用档案的规定 各类利用者利用档案的手续各类利用者利用档案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各类利用者利用档案的手续分别做了规定。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1中国大陆公民和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和组织(1)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只须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只须其中一种),可直接到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2)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
26、开放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3)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本单位利用者利用一般的档案,可直接办理借阅手续,需控制使用的档案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外单位利用者如需利用,须经档案保存单位领导人批准。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2中国台、港、澳同胞和华侨中国台、港、澳同胞和华侨(1)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2)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
27、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3外国组织和个人外国组织和个人(1)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而利用我国各级国家馆的档案者,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2)以其它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利用地区级和县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者,可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3)除为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而利用档案外,申请皆应提前30天送到。二、档案利用有些什么规定? 4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利用者如需复制,必须填写复制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利
28、用者如需复制,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一)在档案阅览中的注意事项(一)在档案阅览中的注意事项 利用中为了满足利用工作的需要,又能有效地保证档案的安全,在档案馆、室设立阅览室是十分必要的。开展馆、室内阅览服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特别珍贵的或具有特殊意义的档案,以及已遭破坏、残缺不全、纸张脆化的档案,应提供它们的复制件以保护原件。 2利用者要按规定进行借阅登记。 3不能让利用者将档案带出指定的阅览场所。 4要加强监管,防止利用者损毁、涂改档案。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一)在档案阅览中的
29、注意事项(一)在档案阅览中的注意事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利用者将档案材料带出馆、室外阅览,叫做外借阅览。外借阅览也是以档案原件提供利用的一种方式。 1外借阅览的控制(1)外借对象控制。外借阅览必须严格控制借档单位和外借目的,非公务需要不能外借,能到馆、室内利用的一般不要外借;(2)外借原件控制。有档案复制件的尽量不借原件,馆、室藏重复的档案可适当放宽;特别珍贵与残破易损的常规文件、古稀文件、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原件不能外借。(3)外借利用控制。外借阅览的档案只供利用者阅览,应禁止利用者私自复制。(4)外借时间控制。档案外借使用的时间不宜过长,到期未还的应当催还。
30、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借用时间的,应到档案馆、室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2外借阅览的手续。外借阅览应有严格制度和完善的批准手续。本单位工作人员借阅必须填写借阅单,履行签收手续。外机关借阅应持有介绍信及经办人个人身份证明,并填写借阅单,写明借阅人身份,借阅目的、范围,借阅期限和使用方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出。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 利用复印、缩微摄影、磁盘拷贝、复写、印刷等手段生成内容与档案原件相同的复制品的技术和方法称为档案复制。 利用者在档案馆或档案室利用档案时,如果需要对档案进行复制,须向档案保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
31、后,由档案保管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复制后交档案利用者,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 利用者在档案馆或档案室利用档案时,如果需要对档案进行复制,须向档案保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档案保管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复制后交档案利用者,并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外国组织和个人复制档案和以函电等方式利用档案,需按档案馆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外国组织和个人复制档案,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各档案馆酌情决定。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
32、项 档案复制件的管理 1、禁止私自携运出境。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而“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是指“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外国组织和个人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在著述中引用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
33、号。档案馆鼓励利用者向其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他学术成果。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 3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1)提出申请。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据此,携运档案复制件出境的单位可向国家档案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34、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 3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向广东省档案局提出申请时,申请人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申请单位介绍信;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中文或含中文译文);档案的复制件。 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二)在档案复制中的注意事项 3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审批(2)受理受理部门。广东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负责办理“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事宜。受理。综合法规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即
35、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审查决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期限与送达。综合法规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三)在档案摘录中的注意事项(三)在档案摘录中的注意事项 所谓摘录,有动词和名词两种词义。作为动词时,指选择需要的部分记下来,如:从那本书中摘录了几个有趣的故事;作为名词时,指选择抄录下来的文字,如:资料摘录。 作
36、为法定的档案利用方式之一,摘录主要是指在阅览档案的过程中,选择将需要的档案内容抄录下来的行为,简而言之,可称为“摘录档案”。而通过摘录形成的记录则可称之为“档案摘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摘录档案”须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其所形成的“档案摘录”的管理也要按照上述档案复制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三)在档案摘录中的注意事项(三)在档案摘录中的注意事项 由于现代复制技术的普遍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已很少有利用者采取摘录这种方式来利用档案了。但是,有时候档案部门在出具档案证明时,还会采用档案摘录的方式。 所谓档案证明,是依据档案的记载出具的凭证性文件。档案证明只向申请者
37、证明某一事实在档案中有无记录及如何记录,而不对该事实下结论或赋予某种权利。 三、档案利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三)在档案摘录中的注意事项(三)在档案摘录中的注意事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档案越来越广泛地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档案馆(室)可据利用者个人中请,并经领导的批准,向公民及其监护人、赡养人提供档案证明。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学历、婚姻、兵役、工龄、工资、任职、党派、奖惩等状况的内容。 档案证明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档案证明应依据档案文件的正式文本所含内容来编写,以保证其有效性。在档案证明中,要注明援引文件的标题(或文号)、日期;对档案文件不全文照录,但允许带引号的文件内容摘录;叙述按事物、人物活动的时间顺序进行。档案馆、室只向申请者叙述档案记载,而不对档案内容作评论与解释;与申请书无关或未被获准证明的内容不准列入档案证明中。对于同一问题档案中的记载各有不同时,应把这些不同的记载列入档案证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