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2018年7月30日目录/Contents010203两税重要文件介绍两税重要政策解读两税热点问题解析特别说明 该课件引用的文件及有关政策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0101两税重要文件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2.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渝府发20094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6.财政部 国家税
2、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7.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9.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3、)1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市局2014年第11号)14.关于印发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国务院第17号令)2.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78号)3.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7.关于廉租住
4、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10.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市局2014年第11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12.关于印发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0 02 2两税重要政策解读(一)房产税征税对象(重要原则):1.房产税普遍征税为原则,减免优惠为例外。实施细则:
5、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义务一旦产生,非特殊情况不会中断。征税范围:1.暂行条例: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2.(财税地19868号):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含不含直辖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关镇或街道);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3.(财税地19868号):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4.(国税发199944号):关于建制镇
6、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对农民居住用房屋不征收房产税。5.实施细则: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一)房产税纳税人:1.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
7、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2.(财税2009128号):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3.(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4.(财税2010121号):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一)房产税征税对象:1.(财税地字19873号):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8、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一)房产税征税对象:2.(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
9、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一)房产税征税对象:1.(财税地字19873号):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2.(财税地19868号):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
10、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3.(国税发200389号):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财税200518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
11、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5.(财税2008123号):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一)房产税税率:1.房产税暂行条例: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税率为12%。2.(财税200824号):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一)房产税计税依据:1.(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
12、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2.(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一)房产税计税依据:3.(渝财税201593号)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处理”的规定:a.购入房产购入的房产,地价已经包括在购买价格中,以该房产的购买价格加上购入时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房产原值。执行新会计准侧的纳税人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地价剥离的,应将剥离的地价还原计入房产原值。(一
13、)房产税计税依据:3.(渝财税201593号)b.自建房产自建房产应计入房产原值纳税的地价,按以下方法确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占地面积*单位地价。其中: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分期建设的,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宗地容积率为准;单位地价=宗地总地价/宗地面积地价是指土地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等;占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按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一)房产税计税依据: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
14、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再如,某企业以8000万元购置了一宗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其中,该宗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2000万元,通过计算可知宗地容积率为5,因此,应将全部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思考:如果是自建如何计算?(一)房产税计税依据:4.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其他事项:(1)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使土地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在缴纳房产税时也应计入房产原值.(2)独立于
15、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其所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因此,在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时,可将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价值进行扣除。(3)纳税人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均属于地价的组成部分,应计入房产原值征税。(一)房产税计税依据:5.(财税2005181号): (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
16、值;商业和其他用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一)房产税计税依据:6.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实施细则: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一)房产税计算公式:依据房产计税原值征税的,税率为1.2%。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税率为12
17、%。每次应纳房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12%(一)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1.(国税发200389号):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2.实施细则: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
18、人购买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一)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3.(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一)房产税纳税期限:1.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年度预征税款。(一)房产税特殊问题:1.(财税地19868号):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
19、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2.(财税2008152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财税201643号):房屋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4.(渝地税发2009120号):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仅出租房产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5.(渝地税发201357号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若干商品经营者入内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参与经营管理
20、是指商品交易市场同时符合“统一招商、统一收银、统一赔付”三个基本条件。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仅出租房产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一)房产税特殊问题:6.(渝财税201593号):使用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房产进行物业管理、为小区业主服务的,不征收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7(渝财税201593号):对纳税人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
21、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开发品、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的车库(位),在售出前出租的,从租计征房产税。(一)房产税核准类减免:(重庆地税2014年第11号公告):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一)房产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对使用土地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2、征收的一种税。征税范围:1.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2.国税地字198815号:(1)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2)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
23、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3.实施办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城市:指市辖各区;(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三)建制镇: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
24、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2.(国税地字1989140号):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3.(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
25、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等15元至20元 ,二等12元至16元;三等9元至12元 ;四等7.5元至10元;五等6元至8元;六等4.5元至6元;七等3元至4元;八等1.5元至2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1.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进行征收。2.实施办法: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使
26、用权属不明确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单位等级税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1.暂行条例:新征用土地,如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2.(国税发200389号):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财税200
27、6186号):以转让(或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4.(渝财税201593号 ):纳税人通过出让等方式,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由受上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执行。 但在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前已经使用土地和交付土地前已经办
28、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情形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或使用土地时间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区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相关文件、交地备忘录等证明资料。(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理解93号文件的规定:交付时间一般以交地备忘录为准。 (1)土地转让(从其他纳税人取得):执行(财税2006186)文件。有约定见约定,无约定合同签订次月。无合同一般见权属登记时间或使用时间。 (2)土地出让(从土地管理部门取得): a.有合同约定的并按约定交付,见约定,适用(财税2006186)文件。 b.有合同约定,未按约定交
29、付(包括提前和延后交付),适用93号文件。 c.有合同无约定的,适用93号文件。 d.无合同的、签合同前已使用或已办证,适用93号文件。(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5.(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6.(重庆市地税局2012第6号公告):2012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已销售房屋的占
30、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 =(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7.(渝财税201593号 )“公告中房屋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发送的接房通知书中注明的交房日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实施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税额分两次征收。上半年的征收期为4月,下半年征收期为10月。(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殊问题:1.(国税地字1989140号):对各类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财税200618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
31、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3.(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财税2008152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财税2009128号):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证的按证确认的面积计算;无证的或不明确的,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暂减按50%征收。6.(税务总局2014年第74号公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执行。(二)城镇土地使用税0303两税热
32、点问题解析物流企业优惠政策物流企业优惠政策(一)政策规定自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优惠政策(二)物流企业(同时满足)1.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2.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
33、字样。3.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物流企业优惠政策(三)仓库设施用地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优惠政策(四)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1.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2.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物流企业优惠政策(五)下列用地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1.物流企业储存一般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2.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3.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4.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