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规范2.0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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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口退税规范出口退税规范2.0版简要解读版简要解读让知识变得更轻松让知识变得更轻松一、出口退(免)税基本工作流程一、出口退(免)税基本工作流程二、其他出口退(免)税管理事项二、其他出口退(免)税管理事项三、出口退(免)税服务三、出口退(免)税服务四、附则四、附则一、出口退(免)税基本工作流程一、出口退(免)税基本工作流程岗位设置岗位设置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申报受理岗、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和系统维护岗等岗位。各省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共8个岗位,取消了规范1.1版的信息管理岗,相关职责并入了预警分析岗)岗位监督岗位监

2、督第九条 岗位制约监督。(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岗、调查评估岗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处理1个批次的退税申报最少需要3个人完成)(二)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开票的不能够对账)(三)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四)同一工作流程涉及到两个以上岗位的,不得由同一人完成。(1个人不能完成全部流程,除即办事项之外)(五)审核岗、调查评估岗、预警分析岗、综合管理岗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轮换。(不是所有岗位)依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即办类事项非即办类事项备案类证明类申报类证明类备案类1. 出口退(免

3、)税备案2. 备案变更(不涉及结清税款或已结清税款的)3. 备案撤回(已结清税款的)4.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5.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备案6. 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声明7. 放弃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权声明8. 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2. 补办和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1. 出口退(免)税申报2.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3. 缺少计划分配率调整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1.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未结清税款的)2. 备案撤回(未结清税款的)1. 出口退(免)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除外)2. 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第十条当场办理并向出口企业反馈办理结果

4、或者出具相关文书即办事项且符合要求申报受理岗纳税人第十一条(一)即办类事项办理流程可办结的:不出具受理通知书,直接反馈结果或出具文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97)种: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办理通知书不予退税通知书其他类通知书申报受理岗纳 税 人非即办事项且符合要求申报受理岗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并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原因审核岗出具受理通知传递数据审核通过或未通过有疑点尚未排除符合条件的一类企业核准岗调查评估岗确认疑点复审岗审核通过且复审无异议复审有异议复审有异议核准未通过综合岗核准通过审核岗不予办理复审确认核准未通过(二)申报类非即办事项办理

5、流程审核结果反馈(二)申报类非即办事项办理流程(二)申报类非即办事项办理流程复审岗核准不予办理: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不符合办理退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可调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继续申报。例如: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核准岗核准不予退税:不适用出口

6、退(免)税政策,没有调整申报的余地。例如: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二)申报类非即办事项办理流程出口退(免)税延期核准流程:审核岗复审岗申报受理岗核准岗是否同意延期意见通过核准纳税人反馈结果提出延期申请申报受理岗传递不通过不通过(二)申报类非即办事项办理流程申报受理岗纳 税 人审核岗复审岗审核通过核准未通过审核未通过核准通过税

7、务机关税务机关反馈进料反馈进料加工核销加工核销数据数据反馈结果核销、调整进料加工核销及计划分配率调整:(三)证明类备案类非即办事项相关资料办理流程申报受理岗纳 税 人审核岗复审岗审核岗复审岗审核通过核准未通过审核通过核准未通过审核未通过审核未通过核准通过核准通过证明类备案类其他协助岗位反馈第十二条 (一)发函调查流程发函地税务机关复函地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岗发起复审岗确认,核准岗核准接收后开展核查分管局长核准核查结果并复函调查评估岗提出处理意见复审确认并转至相关岗位处理调查评估岗将处理结果录入追回已退(免)税款流程调查评估岗或预警分析岗复审岗采取冲抵方式追回采取补缴方式追回核准岗综合管理岗提出核准

8、岗确认已核准的应退(免)税款中冲抵打单、销号调查评估岗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三)暂扣或解除暂扣出口退税款流程对相应税款进行暂扣或解除暂扣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提出意见确认核准(四)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和动态调整流程调查评估岗复审岗申报受理岗综合管理岗税务局发起流程:核准岗发起确认核准核准纳税人公开一类和四类企业名单反馈结果一类企业申请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四)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和动态调整流程复评纳税人发起流程:调查评估岗复审岗申报受理岗核准岗发起确认核准纳税人反馈结果提出复评

9、管理类别申请申报受理岗传递一类企业申请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二、其他出口退(免)税管理事项二、其他出口退(免)税管理事项一、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一、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第一百零六条 稽查部门应该告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事项,以及告知的方式。告知方式:填写关于出口企业的立案、查处情况告知书(附件27)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告知的内容:案件立案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一)涉嫌骗税案件立案情况的告知。1.稽查部门应当自签收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移送稽查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告知涉嫌骗税线索的立案情况。(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10、移送的)2.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涉嫌骗税案件(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移送外),应当在实施检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自主发起的)(二)案件查处情况的告知。1.对已结案的涉嫌骗税案件,稽查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2.对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因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行政处罚的,稽查部门应当自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非涉嫌骗税案件,指的是其他增值税违法行为)第一百零七条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各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管

11、理办法。(一)“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的计划管理。税务总局下达计划;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重点管理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税务总局下达。第一百零八条 税务机关必须使用审核系统开展出口退(免)税的受理、审核、核准等工作,并按照审核系统审核结果办理出口退(免)税;必须使用函调系统进行发函、复函、以及函调管理等工作;必须通过税务总局认可的方式进行信息数据的交换和传递。第一百零九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系统使用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和编造电子信息。第一百一十条 退税率文库由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省及以下税务机关不得修改。如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

12、总局报告。三、出口退(免)税服务三、出口退(免)税服务第一百一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做好无纸化审核、无纸化退库工作,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退税进度。(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审核、电子退更免)税务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提供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现场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方便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提供多种申报方式)第一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开展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以下简称“提醒服务”)。取消

13、规范1.1中的具体提醒内容(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审核系统生成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推送的内容由系统控制,不再列明)(二)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提供提醒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出口企业未申请退税提醒服务的,不得强制推行。(三)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请变更或取消业务提醒服务的,应当及时办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纳税服务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采取政策宣讲、业务培训等方式提供政策辅导服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准确办税应尽的宣传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防范骗税风险的形势,引导出口企业建立和完善风险内

14、控机制,促使企业严格管控出口业务的所有环节,帮助企业有效防范骗税风险。(税务机关应引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2016年46号公告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一类企业应有完善的内控体系) 四、附则四、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规范及其附件用语的含义: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上,均含本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是指被税务机关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增值税违法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本规范中所述需送达至出口企业的各类文书,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出口退(免)税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反馈出口企业的,可以将办理结果在线反馈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要求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出具。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范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税收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七条 各省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少的具体执时间在通知中注明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谢谢您的观看和聆听!谢谢您的观看和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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