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之一新《食品安全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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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解读解读 省局餐饮监管处 2015.08主要内容主要内容l新食品安全法主要亮点l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l新法实施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影响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新法主要亮点新法主要亮点 “严严” “新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l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新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框架结构没有变化框架结构没有变化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013 条条 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710

2、 条条 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99 条条 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 3051 条(分节)条(分节) 第五章第五章 食品检验食品检验 57 条条 第六章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食品进出口 811 条条 第七章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67 条条 第八章第八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813 条条 第九章第九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1528 条条 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 65 条条 最最“严严”体现在哪里?体现在哪里?8大大“亮点亮点”l亮点一亮点一: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实行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

3、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121条亮点二: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l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等违法行为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亮点三:亮点三: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施l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l第141条

4、规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亮点四:加大资格处罚力度加大资格处罚力度 终身禁入终身禁入l第135条规定, 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l第138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撤销检验资质,开除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

5、事食品检验工作;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亮点五:亮点五:对对“累计累计”违法行为加重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罚l屡罚屡犯怎么办?有些企业大错不犯、小错不断。 新法第1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亮点六:亮点六: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l新法第122条123条规定,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无证经营、

6、非法添加等),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l新法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审核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认证机构、虚假广告亮点七:亮点七:确立首负责任制确立首负责任制l新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7、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亮点八:亮点八: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l新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新法的进步新法的进步-8个个“强化强化”l第一、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

8、品监管体系,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新法第4条第二、第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l新法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在风险治理方面,新法增加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风险交流制度、风险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同时还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产者承担问题食品召回义务外,食品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问题食品发生时,也应承担召回义务。第三、第三、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l风险贯穿于食品的全生命周期,防控也必然覆盖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全程治理。不仅强化源头管理,加快淘汰剧

9、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同时还强化过程控制和全程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新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信息,建立追溯体系。第四、第四、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l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新法还建立了贡献褒奖制度、有奖举报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第五,第五,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l在信息化时代,食品安全风险更加复杂、隐蔽,为此必须打造职业化、专业化的管

10、理人员和执法队伍。由此,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管执法的专业化。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和监管执法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第六、第六、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强化食品安全阳光治理l新法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有关公布、公开、广告、公示等规定达40多处,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风险交流公开、产品注册公开、企业许可公开、监督抽检公开、行政处罚公开等多个方面,形成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第七、第七、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l新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新闻媒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违反法定义务的,强化刑事责任追究。突出刑

11、事责任优先原则。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还建立了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八、第八、强化食品安全考核与问责强化食品安全考核与问责l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评议考核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也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新法第7条l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上级政府对下级

12、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进行责任约谈,并纳入评议、考核记录。新法第117条l强化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新法第142146条“新新”还表现在哪里?还表现在哪里?l进一步明确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l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制度 专门章节第四章第四节 第7483条l规范网络食品交易 新法第62条l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新法第36条l其他 特色食品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经营要求、复检程序、快检等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新法修订的相关内容新法修订的相关

13、内容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l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l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l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l

14、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l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l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部分部分l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

15、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l 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部分部分l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

16、正。l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l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进行风险评估情形和风险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进行风险评估情形和风险交流工作等进行了明确。第交流工作等进行了明确。第15、16、18、23条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

17、测信息、科学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安全隐患的,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

18、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原原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第十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门。)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l第二十

19、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风险交流) 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l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l l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部门会同国务院

2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l 第二十九条对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即行废止。 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l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性规

21、定一般性规定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求: 11项项 对对硬件、硬件、人员、制度、人员、制度、行为过程等的要求行为过程等的要求l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13类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l(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一)用非食品原

22、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食品;l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l (三)(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

23、添加剂加剂;l (四)(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l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主辅食品;l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l(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其制品;l (八)(八)未未按

24、规定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l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加剂;l (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l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l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l (十三

2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l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6、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管理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管理l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l第三

27、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l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l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

28、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l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l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

29、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l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从

30、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l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l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

31、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整改改措施;有发生食品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的,应当立即当立即停止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l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食品经营企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应当建立食品

3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相关凭证。记录。记录和凭证和凭证保存期限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保质(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

33、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从事食品批发业务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散装食品贮存要求散

34、装食品贮存要求l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开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开l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

35、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施设备清洗、维护和餐餐饮服务提供者设施设备清洗、维护和餐饮具洗消要求饮具洗消要求l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原食品安全法实施

36、条例32条基础上修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l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规定l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

37、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制度食品添加剂采购进货查验制度l 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

38、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食品安全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食品安全责任l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络食品交易规定网络食品交易规定l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

39、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l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

40、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的规定 l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l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l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

41、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l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l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l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l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l (四)保质期;l (五)产品标准代号;l (六)贮存条件;l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l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l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要求销售散装食品要求l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l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的规定食品广告的规定l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

43、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四节特殊食品第四节特殊食品 l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原料目录规定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原料目录规定l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44、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规定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规定l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的规定l第八十

45、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的规定l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

46、、辅料等食品原料、食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

47、品监督管理部门理部门注册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五章食品检验第五章食品检验l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l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

48、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复检的规定复检的规定l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

49、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六章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食品进出口l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

50、取相应措施。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的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的规定l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l 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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