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五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1对象必须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正在执行职务 2.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暴力、威胁的含义与抗税罪中的含义完全相同,其中的暴力以造成轻伤为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包括使其无法执行某项职务,也包括迫使其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3.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 (二)阻碍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全
2、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宪法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选举权、质询权、调查权等。明知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大代表而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构成本罪。(三)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注意特殊的犯罪时间,只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 (四)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4款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黑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黑社会组
3、织即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是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组织成员相对稳定,并且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制裁措施和自我保护体系的犯罪组织的犯罪联合体。我国尚未出现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所以在刑法上将其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
4、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伪证罪的特征1. 客观方面:(1)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立案之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2)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3)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虚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中生有,捏造或者夸大事实以陷人入罪,一是将有说成无,掩盖或缩小事实以开脱罪责。
5、2. 犯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 3. 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向司法机关提供,或明知是罪证而执意隐匿。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陷害或包庇他人。伪证罪的行为人必须未必真实的记忆而做虚假陈述,因此伪证罪被称为表现犯。第四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责任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的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就诊人,是指到医疗机构治疗疾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为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检查、治疗、手术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
6、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首先,行为发生在医务工作中,即对就诊人进行疾病治疗、身体健康检查或对就诊人进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其次,必须有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行为人违背了国家有关医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或医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医疗操作规范等,没有履行一个执业医师应该履行的职责。最后,发生了医疗责任事故,行为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护理人员、医疗技术人员(化验师、药剂师、麻醉师、放射人员等)。4.主观方面是过失,有时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有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认定1.
7、与一般医疗过错的区别。关键看是否发生使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疗事故。该结果没有发生的,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2.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尽管已经对就诊人尽力抢救,但由于业务水平低下、经验不足,或者医疗单位技术设备太差等客观原因,致使就诊人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的情况。医疗技术事故不是由于医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的,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不构成本罪。 3.与医疗风险事故的区别。后者指由于现代医学水平的有限性、疾病的特殊性等,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医生既不存在主观上的不负责任,也不存在水平低下、设备差等原因。这种情况不构
8、成犯罪。 三、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的性质容易理解,只要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就具有非法性。“行医”中的“医”即从事医疗活,指由医生根据医疗知识和技能实施的治疗疾病的、带有一定的风险性的行为。“行”医是以从事医疗活动为业的行为,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是非法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行医的行为必须以经常地、反复地实施医疗行为为目的,行为人必须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行医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开设诊所、挂靠合法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超越
9、营业范围进行医疗活动、游走江湖给人治病等。3.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私财产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2.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内容:(1)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
10、规定。废物包括废气、废水、废渣,所排放的必须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这里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2)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污染,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足以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造成大气、水体、土壤等的环境标准下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重大事件。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一般由单位实施。4.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无罪过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希望或
11、放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应构成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六节 妨害毒品管制规定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1.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包括以下几类:(1)罂粟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2)大麻类:大麻,使用范围最广的毒品,主要在中亚、新疆一带种植;(3)古柯类:可卡因、可待因,主要在南美;(4)甲基苯丙胺:又称“去氧麻黄素”、“去氧麻黄碱”,人工合成毒品;(5)麻醉药品: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形成瘾癖的药品,如杜冷丁、吗啡;(6)精神药品:直接作用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会形
12、成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安纳咖、安眠酮等。 2.对356条的运用(毒品犯罪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理解该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前罪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2)因犯这两种罪或其中之一而被判过任何一种刑罚;(3)后罪系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毒品犯罪;(4)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一种刑罚;(5)两罪之间的间隔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可以是在前罪所判刑罚执行期间,也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犯罪对象是毒品。构成本罪
13、时,毒品数量没有要求,无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了多少毒品都构成犯罪。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既携带毒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贩卖,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收购毒品。刑法第355条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也构成贩卖毒品的行为。运输,将毒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两地之间的距离一般应比较远。制造,即用一定原料,经过
14、一定的化学、生物的方法,制造出新的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50条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醋酸酐、乙醚、三碌甲烷等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的共犯论处。 (三)贩卖假毒品的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是诈骗罪;将假毒品误以为是真毒品而予以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对象不能犯未遂。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情况下,如果案件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进行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或为他人窝藏毒品,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如果不能证明这些犯罪的存在,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