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章第三章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 第一节第一节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法法律制度概述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招标程序招标程序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法法律制度概述律制度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法二、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三、招标方式三、招标方式 一、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颁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等。 该法的基本宗旨是: 招标投标活动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进行的市场行为, 但必须接受政府行政
2、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投标的监督 (一)(一)依法核查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依法核查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二)(二)招标备案招标备案(三)(三)对招标对招标有有关文件关文件的核查备案的核查备案(四四)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对投标活动的监督(五五)查处招标投标活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中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一) 依法核查必须招标的建依法核查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设项目 必须招标的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 属于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总体范畴包括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3、) 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 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 重要设备、材抖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 , 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4、项目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 应当公开招标。 ( ( 二二 ) ) 招标备案招标备案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 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要求 ; 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 ( 三三 ) ) 对招标对招标有有关文件关文件的核查备案的核查备案 1. 1.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1)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允许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2)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5、遇。不允许在资格审查标准中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设立压低分数的条件。(3) 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2. 2. 对招标文件的核查对招标文件的核查(l) 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 , 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2)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 , 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施工招标的独立合同包工作范围应是整个工程、单位工程或特殊专业工程的施工内容, 不允许肢解工程招标。(3) 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在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主要核查是否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 ( ( 四四 ) ) 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标的工程项目 , 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 五五 ) )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中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承担后果责任的形式可以为 : 判定招标无效 , 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 ; 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 没收非法所得 , 并处以罚金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招标方式三、招标方式 ( (一一)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 (二二) )邀请
7、招标邀请招标邀请对象的数目不应少于 3 家。仍应要求资格后审。 第二节第二节 招标程序招标程序 一一、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准备阶段二、招标投标阶段二、招标投标阶段三、决标成交阶段三、决标成交阶段 一一、招标准备阶段招标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一)(一)选择招标方式选择招标方式(二)(二)办理招标备案办理招标备案(三)(三)编制招标有关文件编制招标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 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二 、 招标招标投标投标阶段阶段 公开招标时 , 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 , 若为邀请招标 , 则从发出投标邀请函开始 , 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称为招标投标阶段。 (一)(一) 发布招标公告发布
8、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具体格式可由招标人自定。 内容一般包括 : 招标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工程项目概况和本次招标工作范围简介;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价格等。 (二)(二) 资格预审资格预审 1. 1. 资格预审的目的资格预审的目的保证投标单位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 , 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 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2.2.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分为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部分。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招标工程概况和工作范围介绍,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投标人填写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说明。资格预审表列
9、出对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实施能力、技术水平、商业信誉等方面需要了解的内容。 3.3.资格预审评审方法资格预审评审方法招标人依据工程项目持点和承包工作性质划分评审的几个方面 , 如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并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对其中的各方面再细化评定内容和分项评分标准。再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总分。 首先投标人必需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 , 其次评定分必须在预先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以上。目前采用的合格标准有两种方式 : 一种是限制合格者数量 , 以便减小评标的工作量;一种是不限制合格者的数量 ,满足最低分的潜在投标人均视为合格。 (三)发
10、售(三)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四)现场考察现场考察 (五)解答投标人质疑(五)解答投标人质疑招标人对任何一位投标人所提问题的回答 , 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 , 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伴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
11、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 , 以函件的解答为准。 (六)投标(六)投标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12、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三、 决标成交阶段决标成交阶段 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这一期间为决标成交阶段。 (一)(一) 开标开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 ,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有关部门代表出席。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
13、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 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有在投标致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声明、优惠条件、替代方案等均应宣读,如果有标底也应公布。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 在开标时在开标时 , , 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形之一 , , 应当作为应当作为无无效投标文件效投标文件, , 不再进不再进入入评标评标:(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2)投标
14、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 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 原件 )及委托代理人印章;(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 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二)(二) 评标评标 1.1.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 ,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专家人选应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从招标代理
15、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 2. 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工作程序(1) 初评。内容包括 : 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保证有效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实质性背离、报价计算的正确性等。 (2) 详评。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约请投标人对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内容也要整理成文字材 料 , 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对标书审查的基础上 ,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量化比较各投标书的优劣 , 并编写评标报告。 评审方法可以分为定性评审和
16、定量评审两大类。大型工程应采用 综合评分法 或 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 , 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 , 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 ,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 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 , 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 , 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 , 最终形成评标价格。因此 评标价 既不是投标价也不是中标价 , 只是用价格指标作为评审标书优劣的衡量方法 ,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定标签订合同时 , 仍以报价作为中标的合同价。 3
17、. 3. 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 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 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如果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这种情况后,招标人应对招标工作范围或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后重新进行招标。 (三)(三) 定标定标 1. 1. 定标程序定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前 ,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也可以授权 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 ,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
18、的投标人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 投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 30 天内双方应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不得作实质性修攻。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 双方也不得 私下订立肯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确定中标本后 15 天内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 2. 定标原则定标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
19、、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1.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5以上以上1010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2.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20、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3.招标人法律责任招标人法律责任(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21、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
22、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下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4.投标人法律责任投标人法律责任(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2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5.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
24、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中标人法律责任中标人法律责任(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25、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 2年至年至5 5年内参加依法
2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7.行政监督机关法律责任行政监督机关法律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8.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款。(2)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