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PPT模板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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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u是反腐败国家立法u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u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旗帜鲜明、纲举目张的监察工作基本法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明确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和职责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清除监察空白、反腐败不留死角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覆盖“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群赋予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目 录在全面

2、从严治党下,反腐败取得了重大成就。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国家公务人员违反政纪、法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起诉责任在我国,80%的公务员和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贪污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在监察法出台之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

3、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同时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全部转隶到国家监察机关,转隶工作也全部完成。2017年1月21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截至2017年4月19日北京市16个区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北京市检察院、四个分院和各区人民检察院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全部转隶到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一共转隶772名干部。21万人99.7万人020406080100120改革以前改革以后北京

4、市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北京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后,解决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真正实现从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且取得了很大成效。北京市改革试点发挥了“探路者”作用2017年,北京市监察机关共留置68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2人;留置时间案均64.3天,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提供了可借鉴的“北京经验”。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比较年轻,思想负担比较重

5、,在调查期间可能出现逃跑、自伤、自残等情况案情比较重大,涉嫌挪用公款761万元,这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北京经验为什么要采取留置措施?北京市首位被留置的案件当事人是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的一名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2017年4月被通州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被带至办案地点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向他宣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通过不懈

6、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调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时抓紧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11月7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

7、学者提出,监察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重要法律,作为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它的上位法应该是宪法。但是,在监察法(草案)中没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因为由于监察是属于行政系统的一部分,现行宪法对监察机关没有作任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改革试点的时候可以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全国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要把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责任固化下来,这就涉及到责任的调整和国家机构的变革。也就是不仅要制定监察法,而且还应该以修改宪法为前提。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公布监

8、察法之前先表决通过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修改为修改为内容为宪法第六十七条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国家监察

9、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内容为内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和监察”删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

10、育等行政工作“监察”删去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修改宪法是为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所以,在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

11、法律的尊严。监察机关是什么性质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12、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一项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

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二项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三项职责它的覆盖面应该说是全方位、无死角。这样,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用法治化手段来反腐败。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CDEF对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

14、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AB监察机关对上述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从后半部分来说,与刑事诉讼法一样,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从前半部分来说,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法既是一部组织法,又是一部程序法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这是监察法的亮点可能串供或

15、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对什么样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

16、信息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规定规定规定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同时,对被调查人采取调查措施是有严格程序和规范要求的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到,监察委员会长了“翅膀”,它的“剑”更亮,手段也更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每一项权力,一方面法律赋予了这些手段,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严格

17、的程序要求。所以,我们不用担心监察委员会滥用权力。谁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

18、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要高度重视转隶过程中干部队伍的稳定,摸清思想状况,引导大家用政治眼光看待改革,用政治要求对待调整,用政治标准统领思想和行动,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牢固树立“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从事的是政

19、治工作”意识。监察委员会由纪检部门的党务干部和检察院的司法人员共同组成,在融合过程之中,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培训,相互取长补短。作为党的纪检干部,要学习法律规范,应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手段来反腐败。作为检察官,要熟悉党规党法的规定。怎样增强转隶人员政治认同感和身份认同?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经过员额制改革以后,这些检察官是入额的检察官,行使的是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刑事侦查起诉职责,现在转隶到监察官,这个跨度比较大。纪委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查处职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来侦查。检察院接到移交的案件以后,要作为职务犯罪案件重新进行调查,

20、纪委或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材料只作为根据或线索,不作为定罪证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前监察委员会行使的是对职务犯罪、贪污受贿行为的法定职权,检察院可以就监察委员会调查取证的材料作为提起公诉的证据,不需要进行重新调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

21、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由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还是由检察院立案调查?谁先发现谁先立案,谁先调查。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尽管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是行使公权力的个人,但是,监察机关如果向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提交监察建议,单位应该采纳,及时亡羊补牢,做好廉政建设工作。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以良法促善治。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将极大促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下一步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贯彻落实方面下更大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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