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要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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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要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要求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吴城明吴城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一七年十一月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四、地质资料公开与保护四、地质资料公开与保护五、地质资料利用五、地质资料利用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厅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的要求,认真组织地勘单位和矿业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加快资料保管和信息集群化资料保管和信息集群化工作,向向社会公众提

2、供优质服务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资料服务。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馆藏建设情况(一)馆藏建设情况n 广西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为我厅直属单位广西地质资料馆广西地质资料馆,资料馆占地总面积772.60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594.06平方米、阅览室107.20平方米(纸质阅览室67.20平方米,电子阅览室40.00平方米)、办公室71.34平方米。n 资料馆共有电脑18台,服务器2台,工作站1台,客户端8台,3复印机1台,大幅面彩色扫描仪2台,3和4扫描仪共6台,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2台,4激光打印机2台,现有信息化设备基本能够满足地质

3、资料管理要求现有信息化设备基本能够满足地质资料管理要求。n 目前,纳入广西国土资源博物馆建设广西国土资源博物馆建设的广西地质资料馆新楼正在施工之中,建成后将极大提高广西馆藏能力。 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二)地质资料汇交情况(二)地质资料汇交情况n 近年,我厅不断完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督促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按时汇交地质资料,并委托广西地质资料馆开展地质资料汇交验收,及时对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并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布。n 20162016年度,共验收成果地质资料年度,共验收成果地质资料7878档档,包括矿产勘查类报告71档、物探类报告3种、地质科研类报告4档;接收原

4、始地质资料(电子)27档;接收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78档;接收接收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调中心转送的地质资料转送的地质资料2424档档; 录入目录数据的已入库地质报告78档。 n 20172017年上半年,共接收地质资料年上半年,共接收地质资料7474档档,验收合格并开具汇交凭证25档,验收修改中22档,待验收资料27档。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三)地质资料保管情况(三)地质资料保管情况截至2017年9月底,广西地质资料馆保管的成果地质资料总计纸质资料88968896档档,其中涉及保护纸质资料1种、保密纸质资料1385种、保密件数3791件;电子文档总数量3973种(含图文数字

5、化3235种)、数据量1304.44GB。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四)地质资料服务情况(四)地质资料服务情况近年来,我厅逐步建立了广西地质资料借阅利用、涉密地质资料查阅利用等相关制度,加强了广西地质资料与服务网站的运营维护,实时更新广西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对到广西地质资料馆查阅资料全部实行免费服务对到广西地质资料馆查阅资料全部实行免费服务,并提供电话咨询服务,更好地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地质资料目录查询等服务。及时为验收合格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人开具地质资料汇交证书,以便汇交人办理后续矿政手续。n 20162016年度,年度,共接待社会各界人士到馆查阅地质资料共计524524人次人

6、次,利用地质资料15501550份次份次、11444件次;复制纸质资料756份次,共16840页,图件1259幅。n 20172017年上半年年上半年,共接待社会各界人士到馆查阅地质资料共计205205人次人次,利用地质资料440440份次份次、3932件次;复制纸质资料102份次,共2062页,图件185幅。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五)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五)专项工作开展情况1 1、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工作、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建设和地质资料数字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7号)要求,我厅于我厅于20102010年正式启动地质资料图年

7、正式启动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工程文数字化工程,对馆藏地质资料(包括现存的B类地质资料图纸和文字)进行扫描,制作电子文档,以便长期保存、查询使用。目前,已完成图文数字化成目前,已完成图文数字化成果地质资料共果地质资料共75517551档档,扫描图件111306幅,扫描文本912862页,制作目录文件3196档。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五)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五)专项工作开展情况2 2、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n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广西地质资料馆开展馆藏地质资料数据整理、规划、数据加

8、工、产品制作,提取可公开服务的地质资料目录、图文数据、产品数据和空间数据,规划地质资料数据的访问权限和共享服务方式,按照地质资料共享数据整理与加工规范进行加工制作并发布服务。n 截至截至20162016年年1111月月3030日,已有日,已有86678667条目录数据上传到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条目录数据上传到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通过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管理服务平台可提供16196个钻孔的信息查询服务;在地质图件子栏目上传了“整装勘查区构造纲要图示意图”及“整装勘查区地质工作程度图”供浏览查询。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五)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五

9、)专项工作开展情况3 3、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88号)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广西地质资料馆及相关地勘单位,按统一标准和要求,通过收集、整理、数字化、集成整合、著录工作,建成广西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近年广西重要地质钻孔近年广西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应入库数据库应入库40004000个,目前已全面完成该项工作。个,目前已全面完成该项工作。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一、地质资料管理现状(六)存在问题(六)存在问题1、地质资料汇交质量有待提高、地质资料汇交质量有待提高经过几十年地质勘查工作,

10、我区积累的地质资料种类多、专业覆盖面广。但由于历史沿革较长,不同时期形成的地质料质量参差不齐,汇交人业务不熟悉等原因,部分报告需要多次修改才能满足验收要求。2、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有待深化、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有待深化由于地质资料数字化建设起步晚,受限于资金、人员投入,目前尚未能完成项目建设。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程度低,服务主要局限于传统的接收、保管、查询和借阅,价值未得到充分利用,有待进一步挖掘。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一)现行管理法规(一)现行管理法规1 1、法规文件、法规文件n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349349号),号),2

11、0022002年年3 3月公布,月公布,20162016年年2 2月月第一次修订,第一次修订,20172017年年3 3月第二次修订月第二次修订。是我国关于地质资料管理的行政法规,明确了汇交人的职责和义务、地质资料的汇交总体要求、地质资料的保管与服务的基本要求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n 此外,对于部分其他法律法规为参照执行,如地质资料的保密管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要求。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一)现行管理法规(一)现行管理法规2 2、部门规章、部门规章n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

12、源部令第(国土资源部令第1616号),号), 20032003年年1 1公布,公布,20162016年年1 1月修正月修正,是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具体执行及要求的细化。n 关于地质资料管理方面,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规(国土资规201620161111号)、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国土资规201720171 1号)号),这两个文件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于当前地质资料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n 此外,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国

13、土资发(国土资发200820086969号)号),规范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明确了涉密地质资料的定密原则、借阅复制要求等。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二)管理对象(二)管理对象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管理对象是:地质资料地质资料。具体包括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三)管理体制(三)管理体制1、统一汇交、统一汇交我国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制度,汇交人应依法依规向相应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

14、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采取分类筛选、汇交的原则,原始资料与成果资料一并汇交,只有三类资料均完成了汇交,才可以视汇交人履行了地质资料汇交义务。2、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与监督管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3、分类管理、分类管理

15、地质资料汇交内容和形式因三类资料的各自特性又各有区别地质资料汇交内容和形式因三类资料的各自特性又各有区别:成果地质资料需进行全部汇交,载体形式包括纸质和电子;原始地质资料采取部分汇交原则,载体形式上可仅为电子文档;实物地质资料采用分类筛选机制,分为类、类和类,分别由不同的单位进行保管。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四)管理内容(四)管理内容地质资料管理的内容: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1、资料汇交是指国家为维护矿产资源所有权,利用法律手段积累地质资料的一种方式。2、地质资料的保管是指对收集或汇交来的地质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归档,是一项资

16、料管理日常工作,也是服务水平提高的基础。3、地质资料的利用是指按条例规定开展地质资料编研工作,向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4、监督管理是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利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总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是地质资料管理的一个过程。汇交、保管只是手段,利用才是目的。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强化了有关地质资料公开强化了有关地质资料公开利用的制度。利用的制度。特别规定:馆藏地质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提供全社会利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地质资料馆

17、藏机构查阅、复制和摘录向社会公开的地质资料。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二、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地质资料的权益保护制度地质资料的权益保护制度: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加大了对汇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对汇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需要保护的,由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予以保护。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披露、使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一)地质资料的基本概念(一)地质资料的基本概念地质资料(地质档案)是指在地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揭示地质体自然现象的原始记录、地质实物、工作成果。它是科技档

18、案的一种,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国家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也是无法替代的专业档案。 地质资料包括:地质资料包括: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原始资料、成果资料、实物资料三种形式:三种形式:n 原始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指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数据及中间性资料等。包括野外记录、手图、实验数据等。n 成果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指在各类地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各类记录资料进行综合研究,并按一定的规范格式编制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存在的最终地质工作成果。主要形式有各类地质报告等。n 实物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指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采集的,

19、反映地质现象、岩矿石结构和元素组成的自然物质以及经加工形成的实物材料。如岩矿心、标本等。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二)地质资料汇交的重要性(二)地质资料汇交的重要性n 1、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是指国家利用法制手段强制进行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报告开展地质工作的情况和成果,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资源所有权;它是积累地质资料信息的一种资料收集办法,也是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重要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成部份。n 2、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地质资料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障地质资料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地质资料的信息渠道畅通,提供全社会共享提供全社

20、会共享,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管理制度。n 3、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是一项约束公众行为的法律制度,又是一项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律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的义务。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人(三)地质资料汇交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2、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如区调、海洋地质、水工环、物化遥、科研等),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3、在转让

21、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此时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4、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工作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5、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汇交人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四)汇交管理机关(四)汇交管理机关n 第一级:部级第一级:部级-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的资料有:A、石油、天燃气、煤层气和和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B、海洋地质资料;C、 国务

22、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n 第二级:省级第二级:省级-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的资料有: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的省国土资源厅汇交。 n 跨省(区、市)的跨省(区、市)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区、市)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由接收资料的省级馆藏机构将资料转送其他有关省级馆藏机构。无明确工作范围的无明确工作范围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出资的向全国馆汇交,其他出资的向出资人所在地的省级馆藏机构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五)汇交内容(五)汇交内容1、成果地质资料2、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23、指上交全国馆部份);3、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目录(指国家规定需要汇交以外的,只需汇交目录在省资料馆即可)。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六)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六)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616号令)号令)1、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2)矿产地质资料(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4)海洋地质资料(5)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6)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7)地震地质工作(8)物探、化探地质资料(9)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24、(10)其他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六)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六)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616号令)号令)2、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2)矿产资料(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4)海洋地质资料(5)水文地质资料(6)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7)物探、化探地质资料(8)地质科研等其他地质资料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

25、资料汇交(六)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六)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616号令)号令)3、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范围(1)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所取得的实物地质资料;(2)对我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代表性、典型性的反映区域地质现象的实物地质资料。包括反映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对比意义的地质剖面,重要古生物化石、地层、构造、岩石等实物资料;(3)反映我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特殊地质现象的实物地质资料;(4)对我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典型性的重要矿床实物地质资料;(5)石油、天然气、煤层

26、气勘查项目的参数井、区域探井、发现井、评价井的实物地质资料;(6)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副样。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八)汇交期限(八)汇交期限1、正常情况下的汇交期限、正常情况下的汇交期限n 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证有效期满的30日前日前汇交;n 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证有效期满的90日汇交日汇交。(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n 因违反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定,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日内汇交;n 工程建设项目资料工程

27、建设项目资料,自该项目竣工之日起180日内日内汇交;n 其他的地质资料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工作结束之日起180天内天内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八)汇交期限(八)汇交期限2、特殊情况下的汇交期限、特殊情况下的汇交期限n 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n 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n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28、。n 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n 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八)汇交期限(八)汇交期限2、特殊情况下的汇交期限、特殊情况下的汇交期限n 因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将造成延期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可抗力事实以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知单告知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n 馆藏机构

29、在收到延期汇交地质资料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单后无需审无需审批批,在监管平台登记完成后公示。n 关于不可抗力的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不可抗力主要包括:力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九)汇交程序(九)汇交程序1.1.资料报送。资料报送。汇交人应汇交符合地质工作相关专业规范和标准的纸质地质资料,并按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并向负责接收资料

30、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和和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九)汇交程序(九)汇交程序2.2.接收验收。接收验收。n 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自收到地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地质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检查、验收。n 验收合格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上确认,并纳入地质资料汇交汇总表等相关信息;n 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n 汇交人应在收到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60日内,完成地质资

31、料补充修改工作并重新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三、地质资料汇交(九)汇交程序(九)汇交程序3.3.汇交凭证发放。汇交凭证发放。n 汇交人按规定完成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后,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通过监管平台发放地质资料汇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交凭证。n 矿业权审批中审批要件要提交地质资料凭证的有:矿业权审批中审批要件要提交地质资料凭证的有: 采矿权新立审批 采矿权变更审批(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审批) 采矿权延续审批 采矿权注销审批 探矿权变更审批(变更缩小范围,缩减部分汇交地质资料证明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证明)四、地质资料公开与保护四、地质资料公开

32、与保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地质资料公开(一)地质资料公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满之日起30日内,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

33、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四、地质资料公开与保护四、地质资料公开与保护(二)地质资料保护(二)地质资料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监管平台将保护期限自予以保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续、保留的,监管平台将保护期限自动延续。动延续。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全

34、国馆或省级馆藏机构提交地质资料保护备案表,自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1.社会资金参与中央和地方财政开展矿产勘查,且双方合同明确规定需要保护地质资料的;2.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或采矿范围,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前汇交,且难以分割区域性地质资料(如物探、化探地质资料)的。四、地质资料公开与保护四、地质资料公开与保护(二)地质资料保护(二)地质资料保护n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四、地质资料公开与保护四、地质资料公开与保护(二)地质资料保护(二)

35、地质资料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稀土矿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有关事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稀土矿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543号)号)n 由财政安排开展的稀土矿勘查项目,查明有资源的。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时,不予办理稀土矿地质资料保护登记。需要查阅稀土矿地质资料的,应需要查阅稀土矿地质资料的,应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按查阅程序办理。n 具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稀土开发资格的企业或持有稀土矿探矿权的单位(企业),在汇交所持有矿业权范围稀土矿地质资料时提出保护登记申请的,可给予办理保护登记。五

36、、地质资料利用五、地质资料利用(一)公开的地质资料(一)公开的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服务对象:全社会全社会。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公开的地质资料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五、地质资料利用五、地质资料利用(二)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二)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n 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n 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n 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

37、证明文件。五、地质资料利用五、地质资料利用(三)涉密地质资料(三)涉密地质资料保密资料的利用:凡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版权的地质资料保护、公开和利用,按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下发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国土资发200869号)号)有关规定执行。1、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下列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38、五、地质资料利用五、地质资料利用2、申请书的填写与盖章。、申请书的填写与盖章。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的单位,应按本细则提供的格式自制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填写相关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五、地质资料利用五、地质资料利用3、证书证书的使用。的使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印发的证书,在全国各省(区、市)资料保管单位通用。五、地质资料利用五、地质资料利用4、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1)借阅复制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示证书,或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绝密级地质资料

39、,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2)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和借阅复制人都应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的内容。五、地质资料利用五、地质资料利用(四)有关要求(四)有关要求n 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 n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六、法

40、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一)逾期汇交责任(一)逾期汇交责任n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责令汇交人在60工作日内完成汇交。对经责令仍拒不汇交的,以及汇交人不按地质资料补充、修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完成补充修改的,均视为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n 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

41、工作项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一)伪造资料责任(一)伪造资料责任n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n 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该汇交人不得年内,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一)伪造资料责任(一)伪造资料

42、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20152015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 高检发释字高检发释字2015420154号)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

43、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二)行政部门违规责任(二)行政部门违规责任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A、非法披露、提供利用

44、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B、封锁地质资料,限制他人查阅、利用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C、不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B、地质资料利用人损毁、散失地质资料的,依法予以赔偿。 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二)行政部门违规责任(二)行政部门违规责任2、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予以处罚。3、 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部有权责令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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