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立法宗旨、目的需要行为动机背后所存在的问题:1、安全生产监督
2、管理薄弱;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产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国家的快速发展对策:制定法律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2、安全工作放在首位3、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4、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道路交通安全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民用航空安全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用范围排除适用“民用航空安全”
3、后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5消防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水上交通道路交通民用航空铁路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的方针。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修改为: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主体责
4、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制。”7生产经营单位人民政府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安全生产4个责任主体个责任主体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四大责任主体之一修改为: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
5、全生产责任制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中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四大责任主体之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
6、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有详细解释修改为:修改为: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7、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1、确立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2、领导安全生产是各级政府的义务3、规定了政府的职责(1)支持监督(2)协调四大责任主体之三修改为:修改为: “国务院和县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8、当加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
9、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县安监局修改为: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10、对本行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安局、交通局、城建局、国土局、卫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国务院有关
11、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有关行业、领域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部门,统称
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制性仅此两种国务院、省、市、县、乡部委行署司局处科室办第四条 必须守“法”第十条 必须守“标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
13、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依法设立的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等专门业务的单位。具有以下特性: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评价公司、锅检所、特检所、四大责任主体之四修改为:修改为: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14、的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8n以下_说法是错误的。nA.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nB.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nC.在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上,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nD.在法律地位上、法律效力上,国务院部委制定
15、的规章高于地方性法规 宪法宪法专门法律专门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相关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际劳动安全公约国际劳动安全公约国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国际际公公约约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构地方立法机构宪法宪法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行政处罚(一般公民):罚款刑事责任: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针对对象有: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关于特大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
17、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务晋升第一章关键词生产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会工会政府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传宣传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奖励奖励第一章第一章
18、总总 则则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按企业法注册登记的)、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登记的)、个体生产企业(按企业法注册登记的)、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少于工商户(雇工少于6人)、公民(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人)、公民(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安全
19、生产中介服务机构)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6责
20、章教投 查预报主要负责人职责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1、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承担责任担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见后制定。”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22、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三种单位:矿山、矿山、冶金、冶金、建筑、建筑、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危险物品危险物品(强制性配备)修改为:修改为:“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3、”“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24、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一百人的,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从业人员在员在一百人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
25、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26、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
27、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地级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第二款修改为:第二款修改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建筑施工、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28、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得收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
29、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4生产经营单位的两种人、两种能力:两两 种种 人:主要负责人人:主要负责人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种能力:专业性安全生产知识两种能力:专业性安全生产知识 + + 管理能力管理能力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
30、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级教育,上岗证修改为: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
31、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32、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3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
33、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取得相应资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
34、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安监总局200517号令)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
35、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安监总局200517号令)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修改为:修改为
36、: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是企业主动行为。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是企业主动行为。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项目建议书(
37、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
38、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修改为:修
39、改为: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
40、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修改为:修改为:“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
41、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监督核查。”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了:1、谁来设?2、哪里应当设?3、设什么?答案:1、生产经营单位。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3、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42、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什么是安全设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安全检测仪器与监控设备;危险品处理设备、安全逃生设备;矿山安全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安全生产环境防护设备;安全防护材料;安全机构;高危领域作业安全设备 等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
43、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 2004 31号)修改为: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44、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责。”4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14项(经贸委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19项(经贸委令第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45、的目录(第三批)120项(经贸委令第32号)修改为:修改为: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
46、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化
47、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
48、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
49、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及时疏散是重要的安全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锁闭、封堵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
50、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危险作业:1 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2 带电作业3 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4 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5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6 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7 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修改为: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