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国有公用财产管理实务及经验分享(PPT-55页)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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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有公用财产管理实务及经验分享研讨范围v依照课程设计我们这次课程分为二段 第一段为国有公用财产管理、使用及收益情形国有公用财产管理实务及经验分享。 第二段为国有财产产籍管理法令及实务、及宿舍管理实务及经验分享、动产管理实务及经验分享,为避免与前阶段重复,我们有商量课程设计,做好分工,在这里我们以不动产为主,兼研讨动产管理实务叶组长未及谈到的动产部分。概述 v在我们财产管理单位所认定的不动产与土地法略有不同,财物标准分类将财物分为六大类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筑及设备、机械及设备、交通及运输设备、什项设备等,其中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筑及设备为不动产,机械及设备、交通及运输设备、什项设备等

2、为动产。土地改良物指的是围墙、水沟等土地上非房屋的构造物,树木等植物在财物标准分类中也未列入财产的范围。建筑改良物专指房屋建筑及设备。v我们今天讨论主要以这些为主。以下我们按照不动产自取得、登录、经管、减损、报告等事项,就我们在巡回访视的过程中所看到的问题,提出一起研究。价购不动产要注意的事v依公用财产管理手册第三十一点之规定办理购置土地、房屋应注意下列事项:v(一)购置土地、房屋,均应事先向地政机关查明有无设定登记或其他纠纷,并向地方政府申请都市计划使用分区数据,了解其使用限制。v(二)购置土地,应注意有无违反土地法、都市计划法、平均地权条例、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农业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v(

3、三)购置土地、房屋,办理移转产权变更登记时,所需之文件,均应于买卖成交前取齐,并核对完妥,以免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发生困难。价购土地要信托v公产管理机关尤其是学校价购土地大都是办理公共设施用地之取得,大部分也都是以征收方式办理;惟土地征收条例第11条规定征收土地前应先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实务上也会有价购位于都市计划住、商、工等地区不动产之情形,购置不动产应参考公用财产管理手册第三十一点之规定办理,我们都不是地政士,不太可能自己去办所有权移转的事,有些同仁原来就是地政事务所出身的可能会自己去办,不过5月份综合所得税时会被认为有业务所得会找你课税,到时要由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你没有收益。

4、办理价购在程序上定是我们要去找所有权人谈判谈好价格(大多比照征收条件),再委托地政士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期间要收取对方所有权利书件凭证并分阶段给付价金,过户期间大约半个月至1个月之间,我们是政府机关所有权人理应没有受诈骗的疑虑,但是我们要防对方落跑之风险,另方面也给对方一个交易安全的保障,建议除契约要公证外,比照一般市面不动产交易制度,进行过程中所有价款均交付买卖双方指定之信托专户,似所有权移转完成后由买方通知拨款给卖方,以加强价购过程之交易安全。征收土地要注意的事v依土地征收条例第九条规定,被征收之土地,除区段征收及本条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得于征收公告之日起

5、二十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照原征收补偿价额收回其土地,不适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条之规定:一、征收补偿费发给完竣届满三年,未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征收原定兴办事业使用者。三、依原征收计划开始使用后未满五年,不继续依原征收计划使用者。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收受申请后,经查明合于前项规定时,应报原核准征收机关核准后,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于六个月内缴还原受领之补偿地价及地价加成补偿,逾期视为放弃收回权。第一项第一款之情形,系因不可归责于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请收回土地。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开始使用,指兴办事业之主体工程动工。但依其事业性质无需兴建工程者,不在此限。拨用土

6、地要注意的事v依照国有不动产拨用要点第十三点之规定,核准拨用之国有不动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主管机关或国产局查明属实后,应撤销拨用: (一)用途废止时。 (二)变更原定用途时。 (三)于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时。 (四)擅自让由他人使用时。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开始建筑时。v 前项不动产为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公共设施用地或属行政院核定之项目计划用地者,应于都市计划或项目计划变更后,再办理撤销拨用。核准拨用之国有不动产,拨用机关因事实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使用者,得向财政部申请展期半年。土地取得后要办理税赋减免手续v公用财产管理手册第二十九点之规定财产管理单位对于得减免税捐之财产,应依法申

7、请减免;如仍需负担税捐者,于收到税捐稽征机关纳税通知单后,应查对课税标准及税额是否相符,并注意于限期内缴纳,如因疏忽届期未缴纳,其加征之滞纳金应由经办人负责。v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公立之医院、诊所、学术研究机构、社教机构、救济设施及公、私立学校直接用地及其员工宿舍用地,以及学校学生实习所用之直接生产用地地价税全免。因此土地在取得后均应函请税捐稽征机关办理税赋减免手续。建物取得使用执照后要办税籍登记-1v依公用财产管理手册第二十九点之规定:新建房屋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备文检具地籍图誊本、土地所有权状或登记誊本、建造执照申请书、平面图(包括位置图)及设计图各三份,向当地工务主管机关申请核

8、发建造执照后,始可动工营建。(二)建筑工程完竣后,向当地主管工程机关,请领房屋使用执照。(三)房屋使用执照核发,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即向该管地政机关办理登记。第三十点亦规定:接管或拨入之国有建筑物,应向该管地政机关办理所有权移转或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其属有设立税籍之未登记建筑物,应向税捐机关申办房屋税籍变更。建物取得使用执照后要办税籍登记-2v另依房屋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检附有关文件,向当地主管 稽征机关申报房屋税籍有关事项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变更使用或移转、承典时,亦同。v房屋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依第七条规定之期限申报,因而发生漏税者,

9、除责令补缴应 纳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以二倍以下罚锾。v房屋税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之新建、重建、增建或典卖移转,主管建筑机关及主办登记机关应于 核准发照或登记之日,同时通知主管稽征机关。v以上是法令上的规定,建物取得使用执照后要办税籍登记,实务上我们如果没去办税捐机关也没办理径为核课时由于税捐处系直接使用使用执照上之面积与权状面机会不相符另外未来如果场馆有营业情形要计算租金时会没有依据,建议建物取得后均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土地合并的方法-1v依公用财产管理手册第二十六点之(三)规定:同一地段、地界相连、使用分区及使用性质相同之土地或同一房屋坐落之土地,如其符合有关土地合并登记要件时,为便于管

10、理及利用,得填具土地合并申请书,备文并缴纳规费向该管地政机关申请合并。v用的是得字理论上并无强制性;实务作业建议以尽量合并为原则,因为合并可减少管理土地笔数,不论在产籍管理或实际管理皆有其减省管理成本的好处;惟有些单位在合并后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土地合并的方法-2v以下我们就合并的问题做个讨论: 土地有界址系划分不同权利范围,权属既然相同当然没有分笔之必要。 权属既然相同原有之分地界之自然地形地物早已不存若不合并没事还要去分清某地号范围是没意义之事。 因此建议应以整理地籍的角度进行,也就是建议应将校区土地作个整理而不是单纯的进行合并。 合并原则是合并为一笔,产籍管理上只要针对笔土地进行管理就好方

11、便很多,但是,对于校园而言由于很多校园都很广大,许多大学甚至超过100公顷,这么大的土地合并为笔也会有一些问题,如鉴界现在是每笔每公顷计算如果笔土地是1.5公顷鉴界规费就是2个计费单位100公顷就是100个计费单位土地界址有需要鉴界时就会发生问题,往往只是个角落需要鉴定却需付出高额规费很不划算,另外早期建筑使用基地均以部份土地计算基地面积使用执照及权状等凭证之基地号不符需要作修改等麻烦,实施校务基金学校还有一个帐值的问题要处理 。土地合并的方法-3 曾经遇过的过时观念,一次查访时受访单位报告系因地目不同无法合并,(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225条规定土地界址调整应以同一地段、地界相连、使用性质相同之

12、土地为限。如为实施建筑管理地区,并应符合建筑基地法定空地分割办法规定。)事实上地目已于92年间废除改采土地使用管制取代(内政部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内地字第九五一八六四六号令修正发布之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225-1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前条所称之使用性质,于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区,于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区及编定之使用地类别。),就事实而言一般学校用地都是建筑用地,应无田、旱等用途即使是地目为田、旱也应依据事实办理地目变更才对。 建议的作法,建议以学校内通路作分界以公顷为限作合并整理将来利用永久性界限作为分笔界址将来看地籍图就不会找不到相关地址。土地合并衍生的问题v土地

13、合并后的帐值处理问题 依据行政院91年6月19日院授主孝三字第091004429号函释之原则,实施校务基金前取得之不动产应为代管资产,实施校务基金后,以基金支付取得之不动产应为校务基金资产,如果合并之土地一部份属代管资产、一部份属校务基金资产,合并后应为代管资产或是校务基金资产?畸零地的处理-1 v畸零地的定义依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规则之定义为面积狭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而地界曲折之基地,系指基地界线曲折不齐,或基地线与建筑线斜交之角度不满六度或超过一二度或基地为三角形者。面积狭小系指土地未达最小宽、深度无法单独建筑使用之建筑基地。v依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规则第六条规定畸零地非经与邻地合并补足或整理后,

14、不得建筑。 畸零地的处理-2处理方式:v留出合并使用所必须之土地。v价购。v无法价购时,向畸零地调处会申请调处。 建筑基地临接下列畸零地,经畸零地调处会调处二次不成立后,应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认为该建筑基地确无碍建筑设计及市容观瞻者,工务局得核发建筑执照。一、应合并之畸零地临接建筑线,其面积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二、应合并之畸零地未临接建筑线,其面积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三、形状不规则,且未临接建筑线者。四、其他因情况特殊经查明或调处无法合并者。 申请基地经畸零地调处会二次调处不成立,基地所有权人或邻接土地所有权人,得于畸零地调处会决议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内,就规定最小面积之宽度及深度范围内之土

15、地,按征收补偿金额预缴承买邻地之价款,申请征收后办理出售。 征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程序限制。办理出售时应予公告三十日,并通知申请人,经公告期满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者,即出售予申请人,发给权利移转证明书。畸零地的处理-3v其他的处理方式 土地界址调整或合并再办理分割:调整前后各宗土地地价之总合应相等。 与毗邻私有土地合并建筑使用:合并建筑后,管理机关实际分配建物之楼地板面积不低于其经管土地之可建筑楼地板面积。国有建物之栋数计算问题v各机关对于房屋建筑及设备栋数之计算,有建号者依建号,无建号者依门牌,无门牌者依实际栋数计算。不动产财产价值-1v土地:依当期申报地价;未登记地按毗邻

16、已登记地申报地价列帐,俟登记后按当期申报地价调整产价。但土地系价购、征收或有偿拨用者,依其取得之价格。俟取得价格低于当期申报地价时,再依申报地价调整产价。(即土地价值采从高原则)v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筑及设备:按建筑支出费用或取得之原价;但建筑支出费用或原价无法查明者,依税捐机关当期课税现值列帐,无课税现值者,由管理机关估定之。不动产财产价值-2v房屋建筑及设备之价值,于实务执行上,各机关多参采营建工程结算总价(包括设计费、施工费、监造费、行政规费及装潢费等费用)做为其建筑支出费用,而据以登帐。惟各机关办理营建工程发包,亦将非附着于建筑物主体有独立使用效能之动产并同发包购置,工程结算总价已含有其

17、价值。又房屋建筑各项设施,其中电梯设备、消防设备、空调设备及发电机设备等,属具专供特定用途且以机械操作控制并有单独财产编号之个体财产,其因使用频繁且有使用安全期限,往往未达建筑物之最低使用年限,即因不堪使用而需办理汰旧换新,基于公共安全及后续作业单纯化,亦宜将该项财产自建筑物主体中分算单独列帐。准此,将建筑物营建工程结算总价扣除非附着于建筑物主体有独立使用效能之动产价值及上述电梯设备等价值,始为该建筑物之建筑支出费用,并据以登列为财产价值。不动产财产价值-3v当我们在验收结算登录财产时依照前揭规定执行,实务上曾遇到困难,本校一栋建物进行整修工程,在制作财产增加单时,依规定将电梯、消防、空调及发

18、电机等具个体财产性质之设备,单独编列财产编号,会计室以预算仅编列该栋建物整修工程一个科目,如果将建筑内之设备各自从整修工程中抽离独立编列财产会造成吃到预算中其他三、四、五类设备费过度支用而该工程预算无法全部执行之困扰,也造成预算编列与实际执行脱节之现象。不动产财产价值-3v国家预算制度原来就要求要动支预算在前一年度就应按需要核实编列预算,按预算执行,不应发生预算外经费动支及经费执行与遇算脱节之情事,会发生这种情形,多为编列预算时规划作业粗略、估计不够准确之故,正本清源,应回到源头,要求营缮单位在提预算时,就应详细规划、准确估价,同时编列预算时就应依财物性质编列各项科目,如为整修代管公务资产工程

19、,依规定应为大修为五年摊销之递延科目就不应编列为固定资产建设之一般建筑及设备科目,建筑物整修也不应只在房屋及建筑项下编列经费,应按整修工程内容分别编列机械及设备、交通及运输设备、什项设备等经费,验收结算时,依预算编列情形分别制作财产增加单,才会使得预算与结算吻合,完成一个合理而健全的预算执行程序。实施校务基金后财产的帐值归属-动产 v动产的帐值归属: 88年实施校务基金前之动产,依据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已废止)第四条的规定,校务基金之创立基金,就现有代管国有财产拨充之。 88年实施校务基金后之动产,94年1月28日院授主会字第0940000601号函颁研商国立大学校务基金固

20、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相关帐务处理及财务报表表达事宜会议纪录会议结论(四)有关88年7月1日以后实施校务基金学校原以公务机关预算购置或无偿取得之国有动产,及实施校务基金后,以公务机关预算购置之国有动产之处理,为期帐务处理致,仍请循附属单位预算程序以拨充基金方式办理。实施校务基金后财产的帐值归属-不动产v不动产的帐值归属: 88年实施校务基金前之不动产,依行政院91年6月6日以院授主校字第091004093号函略释以各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原以公务预算购置或无偿拨用取得之国有不动产同意以代管资产及应付代管资产列帐。 88年实施校务基金后之不动产,依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实施计划书肆、

21、执行方案之八、其他配套措施(二)校务基金实施后无偿拨用取得之公有(含国有及非国有)不动产,以代管资产及应付代管资产列帐处理。建物帐值分列的问题v依行政院91年6月19日院授主孝三字第091004429号函释略以,个别不动产系分别于实施校务基金前后编列公务预算及附属单位预算取得者,帐务分列日即为各校开始实施校务基金之日,在该日之前编列公务预算取得之不动产,均应以编列公务预算取得之数转列之,并于财产卡或相关产籍资料中作必要说明。v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第六条规定校务基金之收入来源如下一、政府编列预算拨付二、学杂费收入三、推广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场地设备管理收入六、捐赠收入七、孳息收入

22、八、其他收入等,因此自实施校务基金后政府编列预算拨付款项亦为校务基金之一部份。v实施校务基金前取得之不动产应为代管资产,实施校务基金后以基金支付取得之不动产应为校务基金资产,实施校务基金后无偿拨用之不动产应为代管资产,实施校务基金时起造,于校务基金成立后建造完成之不动产依前揭二点规定应依出资来源分别按比例列帐。土地资产重估与产籍处理-1v依国有财产产籍管理作业要点第七点规定财产价值土地按当期申报地价为准。另依据平均地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规定地价后,每三年重新规定地价次,因此土地财产价值每三年配合公告地价调整必须进行土地资产重估一次。v土地资产重估之作法,依国有财产产籍管理作业要点第十一点之后段规

23、定但因地政机关地籍整理造成不动产面积或价值增减者,依第八点规定办理。v国有财产产籍管理作业要点第八点规定管理机关应备置财产增加单、财产移动单、财产增减值单及财产减损单等凭证,据以办理财产产籍及异动登记。v因此土地财产价值每三年必须进行土地资产重估一次,并将调整情形及调整后之土地价值依产籍管理作业要点之规定进行差异分析并填造财产增减值单后办理异动登记。v实务作业上应异动国有公用土地财产卡之地籍资料部之申报地价日期、申报地价单价、申报地价总价等字段并于帐务数据部之前次账面金额、本次增加金额、本次减少金额及账面金额兰填载增减情形,在异动纪录部填载异动日期、异动原因、异动事项等字段。折旧之规定与特例v

24、依国有财产产籍管理作业要点第六点之规定财产价值,除事业用财产及作业使用之公务用财产,应由脸机关依照规定评定折旧率及残余价值外,公务用财产、公共用财产不计折旧。v因此普通公务预算机关学校之财产以报废法办理,实施校务基金学校以直线法按月逐月摊提折旧。v另依94年1月28日院授主会字第0940000601号函颁研商国立大学校务基金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相关帐务处理及财务报表表达事宜会议纪录会议结论(三)之规定图书因数量庞大,单位成本小,且耐用年限难以估计之特性,采报废法计提折旧,艺术品及历史文物考虑其经济价值可能随时间经过而愈加珍贵,故于实际发生减损情形时,始转列损失科目处理。代管资产是否折旧v依行政

25、院主计处93年2月11日处会二字第0930000769号函颁研商有关基金预算支出办理公务财产维护及特种基金使用公务财产需否列为基金之代管资产与应否计提折旧等帐务处理事宜会议纪录第三案决议:基金之代管资产除政事型基金,或系代管机关配合政府政策经行政院项目核准,毋须提列折旧者外,基于成本与收益配合原则,原则上均应逐年提列折旧。v依行政院主计处95年2月23日院授主会二字第0950001226号函略以实施校务基金学校代管以公务机关经费购置之资产其会计帐务处理仍应予以计提折旧,至各校填报国有财产增减结存表等资料时该等资产仍请确依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函示原则,以其原值填报。基金预算支出办理代管资产(或公务财

26、产)之维护及装修,应如何办理登帐v依行政院主计处93年2月11日处会二字第0930000769号函颁研商有关基金预算支出办理公务财产维护及特种基金使用公务财产需否列为基金之代管资产与应否计提折旧等帐务处理事宜会议纪录第案决议:有关基金以预算支出办理代管资产(或公务财产)维护及装修之帐务处理,因基金并未拥有是项代管资产之所有权,除政事型基金外,非属大修性质者以当年度费用列帐;属大修性质者,以递延费用科目列帐,另大修结果可增加财产价值者,该财产管理单位应于财产卡备注栏登载大修列支情形。财产之大修定义及一定金额限制v依行政院主计处93年2月11日处会二字第0930000769号函颁研商有关基金预算支

27、出办理公务财产维护及特种基金使用公务财产需否列为基金之代管资产与应否计提折旧等帐务处理事宜会议纪录第二案决议:v()财产大修定义为:凡财产之修缮,其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及受益期间在二年以上,并可延长财产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务潜能者。v(二)基金支付代管资产(或公务财产)之维护及装修费用,若符合前项大修之定义,应于交易发生时以递延费用科目列帐,并于受益期间逐年摊销,其摊销年限不得超过整体资产之剩余耐用年限或五年。衍生之问题有待探讨v增建怎么办?v计算机设备维修、增置、扩充及改良的帐务处理问题 依行政院主计处96年1月11日处会三字第0960000233号函送研商简化会计作业程序及相关法规事宜会议纪录第

28、七案:各机关计算机设备后续维修经费列帐处理方式案决议略以原以财产列帐之计算机设备,一般、经常性维护支出应以经常门经费办理,无须增减财产帐,另涉增置、扩充及改良导致延长资产耐用年限或提升服务效能等支出,应增加财产帐。 计算机增加内存、光驱、刻录器、硬盘机等设备,应有扩充及改良提升服务效能,理论上应增加财产帐,但是这些设备多未达一万元标准,若增加财产帐将会产生大量一万元已下支出使用资本设备支出之情形,若使用经常门费用支出列入财产帐又会产生财产帐与会计帐无法勾稽之困扰如何解决? 参考行政院主计处92年12月30日处忠字第0920008211号函对于购置或汰换液晶屏幕之处理函释略以个人计算机之液晶屏幕

29、金额在万元以下,购置或汰换液晶屏幕所需费用得由资本门之信息设备费支应。补助及委办要注意的事项v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第三点及第四点之规定: 本要点所称补助,指本部依所定之预算计划对中央各机关、学校、所管作业基金、地方政府、国内外团体或个人,提供经费支持。 本要点所称委办,指本部处理一般公务或特定工作所需委托其他政府、机关、学校、团体或个人等,办理属于本部法定职掌之相关业务。v第七点执行本部补助或委办计划涉及设备之采购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补助计划:本部补助各机关、学校或团体经费所采购之设备,应于设备上以标签注记教育部补助字样,并在财产帐上列明,备供查核。 委办计划: 、本部委

30、办各机关、学校或团体经费所采购之设备,属本部财产,应列入本部财产帐。委办契约内应约定受委办单位为财产代管单位,并于设备采购完竣后,编制采购清册详列财产明细,送本部办理财产产籍登记。 、计划结束后,受委办单位如需继续使用设备,本部得视实际状况依相关规定办理赠与或移拨受委办单位或另定财产代管契约。租金的计算方法-1v参照国有非公用房地之租金计收标准办理,即土地部分,依行政院82年4月23日函核定国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调整方案规定,以土地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五计收,符合第2点规定者,得以6折计收;房屋部分,依土地法第97条规定,以建筑物申报总价年息百分之十计收。v土地租金申报地价5使用面积v房屋租金房屋课

31、税现值10使用面积课税面积v学校的建筑基地多系以整个校区计算,土地使用面积建议以该建物容积率反算出该建物之应使用基地面积后再乘以使用楼地板面积。租金的计算方法-2v校园餐厅计算实例: 房屋课税现值9,206,300元 土地公告地价27,024元/平方公尺 单层楼地版面积2453.5平方公尺(每层楼不同,有楼层效益比的问题) 使用面积315.57平方公尺 大学用地建蔽率40,容积率240 租金计算如下: 房屋租金房屋课税现值10使用面积课税面积v房屋年租金9,206,300元10315.57 2,453.5 =118,412元土地租金申报地价5使用面积v土地年租金27,024元5315.5724

32、0 )=177,666元建蔽率与容积率v依建筑技术规则之规定: 建蔽率:建蔽率乃指一块建筑基地内,其建筑物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积(即建筑面积)占基地面积之比例。 容积率:建筑物地面上各层楼地板面积之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不包括地下层及屋顶突出物)建蔽率与容积率1v建蔽率:1/4=25建蔽率与容积率2v容积率:1/4=25建蔽率与容积率3v容积率1/4*2=50国产法28条实施校务基金之特别规定-1v国有财产法二十八条规定公用财产以直接使用机关为管理机关,直接管理之公用财产应依预定计划及规定用途或目的事业使用。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对于公用财产,不得为任何处分或擅为收益。但其收益不违背其事业目的或原定

33、用途者,不在此限。v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分系指出售、交换、赠与或设定他项权利。收益系指出租或利用。v实务上,各机关对所经管国有公用不动产,在不违背其事业目的或原定用途情形下,倘约定长时间提供使用,多采出租方式办理,租金计收标准,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基地及房屋部分,得比照国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调整方案、土地法第97条规定计收;倘为短期或短暂提供使(利)用,则依拟订之收费标准按次计收使用费,该计收标准,得斟酌国有公用财产性质及个案使用情形,由各主管机关或许可证管理机关研订(或约定)后计收。)国产法28条实施校务基金之特别规定-2v另国有财产法七条规定,国有财产收益及处分,依预算程序为之;其收入应

34、解国库。因此公产管理机关使用国有财产出租或有任何收益均应解缴国库。此亦即为何各机关学校不得将场馆空间交予员工消费合作社转租其他厂商,因为租金未依法缴交国库,变成各机关的福利金。v依行政院91年6月6日以院授主校字第091004093号函略释以各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元以公务预算购置或无偿拨用取得之国有不动产同意以代管资产及应付代管资产列帐,并依国有财产法等规定管理使用,如有收益依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第三条及第六条规定,纳入基金运用。因此实施校务基金之学校使用代管国有财产之收益并未缴交国库,而是保留在校务基金运用。v动产部份建议以折旧后剩余价值,以各年期应折旧额

35、作为租金额并入租约中并计。员工消费合作社违法转租之问题v国有财产法七条规定,国有财产收益及处分,依预算程序为之;其收入应解国库。因此公产管理机关使用国有财产出租或有任何收益均应解缴国库。过去各机关学校将场馆空间交予员工消费合作社转租其他厂商,由员工消费合作社收取租金,变成各机关的福利金,因此租金未依法缴交国库,有违国有财产法之规定,因此审计部与国产局三令五申要求各单位改善,改按国有财产法二十八条规定采出租方式办理,租金计收标准依93年6月2日财产接字第0930015641号函及内政部93年5月19日内授中社字第0970722064号函颁国有公用不动产出租予员工(生)消费合作社使用之租金计收标准

36、计收,标准胪列如下:v机关土地租金申报地价2使用面积房屋租金房屋课税现值5使用面积课税面积。v学校土地租金申报地价1使用面积房屋租金房屋课税现值2使用面积课税面积。追收补偿金的问题v各机关经管理之国有不动产未依上述规定出租予员工消费合作社使用,是否须追收使用补偿金,应由管理机关厘清双方法律关系,查明有无民法第179条规定,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否则,仅得协调追收。v使用补偿金之计算标准,应按租金标准计算,即消费合作社实际使用时间为财政部93年6月2日函转内政部订定之标准计收。使用期间在93年6月2日以前者,依下列标准计收:v土地租金 因员工消费合作社属非营利法人,依国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调整方案二、

37、(一)规定,得按土地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5打6折计收。v房屋租金 以房屋课税现值年息百分之10计收,不得打6折。环保空气监测站(免费但应订定契约)v依财政部财政部97年6月24日台财产接字第09730004921号令修正之国有财产无偿提供使用原则规定政府机关或学校经管之国有公用财产,已依国有财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预定计划及规定用途或事业目的使用,在不出具使用权同意书之前提下,得无偿提供从事下列公共、公务或公益使用,并订定契约及规范使用者不得收益。v提供政府机关(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认养方式施以绿美化,在不供特定人使用前提下,所为之花草树木,由施作人负责维护,并维持环境卫生。v提供政府机关执

38、行消防或警察紧急勤务使用。v提供政府机关停放环保、消防车辆及置放消防器材。v提供政府机关或学校,设置户外运动场所及相关设备、相关监测、测试设施或公交车候车亭使用。v提供政府机关或学校设置路灯、交通号志或指示标志。v提供政府机关或学校为交通安全或水土保持需要设置护栏、护坡。v提供政府机关或学校跨越或穿越通行、设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车车道使用。v短期提供政府机关举办公益、节庆活动或政令倡导及军事、防灾等演习活动。v短期提供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举办公益活动。v短期提供政府机关因应业务之急需使用。台电使用校地设置变电站v依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对于公用财产不得为任何处分或擅为收益。但其收益

39、不违背其事业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v台湾电力公司系为国营事业,为营利事业,使用国有不动产并无公用财产得提供使用之相关法令规定可资参照,建议依国有财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参照国有非公用房地之租金计收标准办理,即土地部分,依行政院82年4月23日函核定国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调整方案规定,以土地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五计收,符合第2点规定者,得以6折计收;房屋部分,依土地法第97条规定,以建筑物申报总价年息百分之十计收。捐赠的问题-1v法源依据: 国有财产法第37条规定:国家接受捐赠之财产,属于第三条规定之范围者,应由受赠机关随时通知财政部转报行政院,视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机关。 国有财产法施行细则第29条

40、规定:依本法第三十七条接受捐赠之财产,主管机关应指定管理机关办理国有登记或确定其权属之程序。前项接受捐赠之财产附有负担者,受赠机关在接受捐赠前,应一并通知财政部转报行政院核定。v受赠人表示拟捐款或赠与动产时,管理机关应审查事项: 机关确有使用需求。 产权无纠纷。 除因使用维护所需费用外,毋须再增加负担。 无附带条件(例:要求指定专人使用)。捐赠的问题-2v管理机关审酌符合前开条件拟同意受赠者,应检附受赠财产清册(含财产名称、财产编号、厂牌及型式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字段)函报教育部层转财政部代办代判院函指定教育部为主管机关,教育部再指定管理机关为管理机关。如为附有条件或负担之案件,则应于接受

41、捐赠前,一并通知财政部转报行政院核定。不符前开条件或拟不同意受赠者,应具函叙明缘由婉谢捐赠人。v同意受赠并点收实物后,管理机关应制作财产加单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送陈用印,完成财产增加登记(入账管理)。v管理机关开立收据或致送谢函予捐赠人,以为捐赠人收存保管(纪念)或认列损失、折抵费用、列举扣除(税务应用)之用。v财政部94年3月16日台财税字第09404512540号函示:各级政府于接受实物捐赠之相关文书上,免载受赠物之价值,俾免引发不当租税规划误解,造成税收损失。被占用不动产处理之规定-1v依各机关经管国有公用被占用不动产处理原则第一点第一项规定,各机关经管被非政府机关占用之国有不动产,

42、管理机关有公用需要或为其主管目的事业需用者,应依下列方式收回后,依预定计划、规定用途或事业目的使用:v(一)协调占用者腾空迁让。v(二)协调地方政府以违建拆除。v(三)诉讼排除。v(四)其他适当处理。 被占用不动产处理之规定-2v依各机关经管国有公用被占用不动产处理原则第一点第二项规定,前项不动产,管理机关已无公用需要且非其主管目的事业需用者,除地上为公有宿舍,仍应由管理机关依双方法律关系及相关法令予以处理或腾空移交外,得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各机关经管之不动产系于国有财产法施行前取得,取得后从未供公用或于国有财产法施行前已废止公用者,得检具原始登记簿誊本并叙明事实,依同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二条

43、规定,现状移交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以下简称国产局)接管处理。 (二)前款以外之不动产,应循序变更为非公用财产或撤销拨用,腾空移交国产局接管,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管理机关检具相关证明文件者,得按现状移交: 1、管理机关办理拨用前,即已被占用,管理机关并无使用事实者。 2、有租赁关系或其他法律上原因无法腾空者。 3、国有财产法施行后因接收、接管(不含台湾省有财产所有权移转国有之接管)、没收、征收(无土地征收条例第九条或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情形)、价购或第一次登记取得时已被占用,且从未供公用者。 4、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得予租、售者。 5、非属配合政策、其他法令规定,禁止处分或出租范围之下列不动产: 甲

44、.坐落都市计划商业区、住宅区或工业区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种类为甲、乙、丙、丁种建筑用地者。 乙.符合国有财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一及第五十二条之二得予出售规定,由具备承购条件者提出申请者。 丙.符合国有耕地放租实施办法规定得予出租者。 丁.符合国有财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但书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得径予出租者。 戊.符合国有非公用财产委托经营实施要点第五点规定,得项目委托经营者。 被占用不动产处理之规定-3v依土地征收条例第六条规定,需用土地人取得经核准拨用或提供开发之公有土地,该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准用前条规定征收之。v申请土地征收注意事项亦

45、规定,公有土地管理机关对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得申请征收,但因取得经核准拨用或提供开发之公有土地,不在此限。v内政部97年4月24日内授中办地字第0970722994号函示:各级政府机关因公务或公共所需申请拨用公有土地时,倘其地上有土地改良物者,于核准拨用后,其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依土地征收条例第6条办理征收。v公有土地管理机关出具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同意他人于公有土地上建筑使用,应属土地处分行为。(行政院秘书长86年5月26日台86财21129号函示)v例外情形 商港法、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等特别法 。保险的好处v国有公用财产管理手册第五十一点财产管理及使用单位,对于可能

46、发生之灾害,应事先妥筹防范,以策安全。v五十二点各机关之财产,为避免发生灾害时遭受重大损失,得按财产之性质及预算,向保险机构投保。v五十三点财产保险之投保金额,以财产之原价或账面价值为原则,必要时得以市价计算。v五十四点投保之财产,如发生火灾等致遭受损失时,应保持现场原状,并照规定时限,将发生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形,立即通知保险机构派员查验理赔。v五十五点财产管理单位于财产保险到期前,得视需要办理续保手续。v行政院92年6月16日院授主会字第0920004010号函颁研商各机关保险或履约保证,取得之保险理赔金或履约保证金处理方式会议纪录略以机关将所取得之保险理赔金或履约保证金运用于元保险标的财务

47、之现状重置应属适当。公开拍卖的好处v国有公用财产管理手册六十五点规定各机关财产毁损,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复,或经评估修复而不经济者,得依有关法令规定程序予以报废,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在未奉核定处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废弃。(二)财产之报废,应依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之规定办理。(三)财产之报废,依各机关财物报废分级核定金额表,需报审计机关审核者,应由财产管理单位填具财产毁损报废单。v六十六点规定报废之财产,不再以财产列管,其后续处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经评估后,得依下列方式处理:(一)变卖: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残余价值者。(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适合别项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

48、部分附属设备,于拆除后可供使用者。(三)转拨:可无价转让他人使用者。(四)交换:可与其他机关或公营事业交换使用者。(五)销毁或废弃:毫无用途者。不动产以外之财产变卖,其变卖及估价作业,应依各机关奉准报废财产之变卖及估价作业程序办理。各机关办理第一项作业时,主管机关得派员监督办理。实施校务基金后废品拍卖要缴营业税v依营业税法第八条项二十五款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标售剩余或废弃之物资免征营业税。v另依财政部79年4月25日台财税字第780450746号函释公务机关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列入单位预算收入全数解缴公库者准予免征营业税,至该收入未全数解缴公库,仅以盈余缴库者,则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因此政府机关学校废品拍卖所得若全数解缴公库者即免课征营业税。v国立大学校院报废财产之废品标售收入依财政部96年11月29日台财税字第09600506400号函释认为国立大学校院收益依校务基金设置条例第三条及第六条规定,纳入基金运用并未全数解缴公库因此实施校务基金学校废品拍卖要缴营业税。财产报废后的产籍资料异动v依国有财产产籍管理作业要点第十七点之规定,国有财产注销产籍,应将财产减损单单号及减损原因文号登入财产卡减损纪录栏,其他事项栏注记注销。报告完毕 敬请指教TEXTTEXTTEXT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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