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统计o 概念: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o 政府统计的功能: 信息、咨询、监督政府统计的任务:o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o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o 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概述 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与其与其他相关方面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关于进行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关于统计法的理解有以下两点应予以明确: 首先,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首先,统计法有广义
2、和狭义之分。 其次,统计法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其次,统计法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统计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统计法的特点:o 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o 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我国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 共分为四个层次: 统计法律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统计行政规章(一)统计法律o 统计法律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o 我国现行的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它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于1996
3、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92009年年6 6月月2727日日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o 修改后的统计法明确了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政府统计。(二)统计行政法规w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w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包括:1 1、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法实施细则,是,是1987年年1月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于国家统计局于2月月15日发布。后在日发布。后在2000年年6月月2日国务日国务院批准修订,院批准修订,6月月
4、15日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日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20052005年年1212月月1616日日, ,国务院又再次对其作了修改国务院又再次对其作了修改. .2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等。3 3、另外,、另外,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总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额组成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三)地方性统计法规w 是指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如如安徽省统计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管理监督条例w 省、自治区
5、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w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淮南市统计管理办法。w 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内容具有补充性。(四)统计行政规章w 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w 分为两类: 一是一是政府规章政府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759号)。 二是二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
6、查规定等(五)规范性文件w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决定、办法等。如阜阳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w 规范性文件具有“小法规”之称。统计法的作用:o 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o 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政府统计与统计法的关系o 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o 政府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国家建立集
7、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二: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三: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四: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
8、权拒绝履行。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五: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国家统计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业务管理上是高度统一,经费和机构编制是分级负责.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调查的分类:一是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 特点:1、强制性;2、义务性二是民间统计调查,包括涉外统计调查。 特点:1、自愿性;2、营利性。一、统计调查项目:W概念: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
9、过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w我国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三者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三者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和审批:w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w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但要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w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分别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由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1.省级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2.省级以下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3.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一是审批内容;必须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二是审批结果;符合条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必须作出书面决定。三是审批结果公开;四是书面写明理由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o 三类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o 部门和地方的调查不得与国家的重复、矛盾;o 能从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的,不需要再调查;确需要的,应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o 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
11、记录可以满足的,不得制发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o 编制新的调查方案,必须先试点或征求意见;o 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统计调查制度:o 概念: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o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过程、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o 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1、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2、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统计标准o 概念: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
12、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o 分类: 国家统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 其他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o 概念: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o 统计调查方法的种类: 1、普查(全面调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十年一次)、经济普查(五年一次) 2、抽样调查 3、全面调查(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4、重点调查(非全面调查) 5、行政记录(搜集资料的一种方式)统计调查证件1、统计调查证、 2、临时统计调查证、 3、工作证、 4、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
13、布:w 统计资料包括:一是原始资料;二是综合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一是原始资料;二是综合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明、分析材料以及统计报告;w 统计资料管理体制的原则: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w 统计资料管理的概念统计资料管理的概念: :是指对统计调查活动所获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存贮、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 保存、管理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w统计信息的共享: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部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统计资料的审核:(1)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
14、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3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签署的统计资料的录入、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每个环节要有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签负责。并在每个环节要有
15、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签署或者盖章。署或者盖章。2、统计资料的归档:o 统计资料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等。3、统计资料的提供:o 统计机构为各级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o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资料。o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16、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4、统计资料的公布w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是固定的,载体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w 公布方式: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方式对外发表,及时公布年、季、月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w 公布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w 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核定、审批、备案
17、5、统计资料的保密:w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w 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w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w 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如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为特征信息等等。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o 政府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o 政府
18、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o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o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o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1、统计人员的职权(权力):w 有权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w 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
19、、准确、完整;w 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即要求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w 有权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其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w 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2、统计人员的职责(义务):w 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w 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w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泄密或违法公布资料等)。w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w 统计人
20、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w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统计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义务):o 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o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o 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o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o 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o 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21、32字):o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内在要求)o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核心内容核心内容)o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具体要求)o 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最终目的)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o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中级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o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从业资格o 1998年开始开展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o 2005年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o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
22、资格证明。o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o 省级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o 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o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o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o 已有会统核算、统计实务大专,统计、经济、工商管理本科以上学历,可免考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o 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o 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 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的侵害的行为。o 统计违法行为
23、的特征: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故意和过失) 3、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一、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1 1、提供、提供不真实不真实或者或者不完整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资料;2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3 3、拒绝答复或者不按期如实答复、拒绝答复或者不按期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检查查询书。4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注:有这些违
24、法行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个体户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可以给予警告并给予罚款的统计违法行为 6、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 (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下,个体户迟报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8、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二)可以通报并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通报并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
25、他机构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行政问责)(以上违法行为主体一般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也就是领导人员)可以通报并可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通报并可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或提供、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
2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违反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如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三)可以(三)可以取消荣誉称号、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的统计违法行为职务的统计违法行为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不依法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行为。未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由作出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由作出
27、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执行,对于前两项,统计机构只有执行,对于前两项,统计机构只有建议权建议权)(四)可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 单位负责人对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o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o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o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
28、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o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二、统计法律责任w 统计法律责任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惩罚性法律后果。w 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的。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性。
29、统计法律责任分为两种:统计法律责任分为两种:1 1、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两种两种 2、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后果。 其它的行政法律责任: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其它的行政法律责任: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通报、批评教育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通报、批评教育1、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行政处分的概念:o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
30、政处罚行政处罚。o 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属于外部行为)。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o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行政制裁措施。施。o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2、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对象不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对象不同:o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申诫罚的一种)、罚款(财产罚的一种) 统计行政处分的种类统计行政处
31、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o 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统计违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分的对象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o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解决。通报:o 特征:1、由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2、通报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批评教育o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个人在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
32、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o 概念: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地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况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o 特征: 1、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
33、国家强制性; 3、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o 根据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十五个方面的内容(P:90页)o 常规检查的主要内容: 1、统计基础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证、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设置等) 2、统计数据质量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o 统计监督检查按不同标准可分类:一、根据监督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二、根据监督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三、根据监督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统计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力:o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o
34、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o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o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o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议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o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立案、 调查、处理、结案一、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
35、有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第三,属于统计管辖范围内的。二、调查o 是指统计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收集证据据和查明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o 案件调查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1、案件的违法事实案件的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法手段、性质、情节、后果);2、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基本状况、一贯表现、认错态度);3、证据材料:证据材料: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三、处理o 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告知 二、听证 三、处理: 1、销案。 2、作出处理。 3、追究刑事责任听证程序:
36、o 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o 具备听证程序的条件:1、对单位罚款在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上,公民处以二千元二千元以上的;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法定期限内(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提出申请。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要公开举行。四、结案:o 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最后一个环节o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3、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 4、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统计行政复议:o概念: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
37、,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o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活动。 2、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层级监督的活动。 3、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为审查对象。 4、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提出申请、法定复议范围、法定期限、法定复议机关)进行。统计
38、行政复议的管辖:o管辖:1、对县级以上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上一级统计机构上一级统计机构申请复议。2、对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名义作出的决定不服的,一般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省级调查队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省级以下调查队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向该省级调查总队申请复议。4、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39、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行政复议的决定主要有:o 维持决定。o 履行决定。o 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o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o 执行。统计行政诉讼:o 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o 特征: 1、被告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统计行政执法机关。 2、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引起诉讼的原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 4、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o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
40、者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o 2、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o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提出给予处分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o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o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