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行为法》(第二版)电子教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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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职业行为法法律职业行为法(第二版)(第二版)第一章 法律职业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一、关于法律职业的学说 在我国,法律职业在不同的语境下又被称为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法律工作者。二、本书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一)本书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 本书认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职业,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公证员职业活动的人员。(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律师资格证书的关系 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律师资格证书的关系资格考试是职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保证职业成员具有称职性的重要措施

2、之一。资格考试是打破身份界限、从身份走向能力的必要制度,是平等观念的必要体现。我国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从考核到考试、从内部考试到公开考试、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过程,在保证法律职业新进人员质量、提高法律职业队伍整体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一、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律师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一)社会律师 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

3、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执业人员。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三)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人员。(四)军队律师 军队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军队律师工作证,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役军人。二、检察官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三、法官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4、、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四、公证员 公证员是符合2005年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五、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职业?我国的法律职业包括哪些人员?2、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哪些条件?3、担任法官、检察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5、根据司法部2005年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担任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第二章 法律职业行为法概述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二节 法律职业

5、行为法的学科发展第三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习方法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一、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职业行为法,是指律师、检察官、法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职业行为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职业行为法的适用对象,是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第二,法律职业行为法调整的是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的行为。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三,法律职业行为法所调整的与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

6、关人员的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包括业内活动和业外活动两个方面。第四,并不存在什么统一的法律职业行为法或者法律职业行为法典。法律职业行为法是调整不同法律职业的行为的法律。第五,违反法律职业行为法应当承担一定的后果。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法律职业行为法与法律职业道德/伦理在我国,法律职业行为法又往往被称为法律职业道德或者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行为法的主体内容从性质上讲,应当是一种程序法。而就道德而言,道德是具有实体性要求的规范,实体性要求的实现和体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程序的保障。法律职业行为法不同于道德,法律职业行为法是法律,是一种程序法。将法律职业行为法冠以道德之名,则忽视或者低

7、估了法律职业行为法的程序性。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三、法律职业行为法与业务操作规范法律职业活动需要遵循特定的业务操作规范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规范主要表现为程序法,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四、法律职业行为法的作用法律职业行为法作为调整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首先,法律职业行为法对于法律职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次,法律职业行为法是维护法律职业理想、塑造法律职业精神的重要机制。最后,法律职业行为规则具有保护法律职业人员的作用。五、我国

8、现行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渊源法律职业因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受到严格的规范,并非一个“自由职业”。第一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概念和渊源我国现行的法律职业行为法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法律(二)司法解释类(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四)国务院部委有关规范性文件(五)行业性规范(六)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第二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科发展 法律职业行为法是律师、检察官、法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开展职业活动的重要指南,其规制伴随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生涯,是司法质量和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建设并不重视,往往把法律职业

9、行为法简单地视为一种修养性的职业道德,认为其仅仅具有一种道德教化作用,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在理论分析上往往套用一般性的道德理论,同实践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近年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一些地方律师协会在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完善上做了大量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些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建设的规定。第三节 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习方法 就法律职业行为法的学习而言,有两个重要的学习方法:一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这是学习法律职业行为法的根本方法。法律职业行为法必须与丰富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因为只有在法律实践中才能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表现职业行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

10、界。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诺瓦里斯云:“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各国法律职业的发展与其政治、历史、文化渊源密切而五彩缤纷,各国的法律职业行为法也因此异彩纷呈。通过法律之间的比较,不仅可以了解外国的法律,加深对本国法律的认识,还可以就如何改进和发展本国的法律获得灵感。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比较研究既是一种学术研究方法,也是学术视野和学术胸怀的体现。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职业行为法?法律职业行为法具有哪些特征?2、法律职业行为法与业务操作规范有哪些区别?3、法律职业行为法有哪些作用?4、我国的法律职业行为法有哪些渊源?第三章 委托人律师关系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第二节 委托

11、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性质 委托人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律师关系是一种复合性关系,既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也受到法律职业行为法的调整。(一)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合同法 1、律师事务所;2、委托人(二)委托人律师关系与法律职业行为法(三)委托人律师关系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类型 委托人律师关系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自然人委托人律师关系与组织性委托人律师关系(二)潜在委托人律师关系、现行委托人律师关系、前委托人律师关系(三)单数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复数委托人律师关系(四)外部

12、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内部委托人律师关系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一、委托人律师关系建立的前提(一)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律师服务的价值,在于其具有为他人所需要的具有市场价值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我国关于律师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的:1、执业许可前审查2、执业许可后继续教育(二)具有适当的工作条件所谓适当的工作条件,是指律师在接受委托事务后,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的条件来准备该事务。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是说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在律师执业证书所列律师事务所执业,并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相应管理制度。这是律师向社会提

13、供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之一。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含义主要有: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四)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五)执业行为能力未受到限制所谓执业行为能力未受到限制,是指律师没有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或者其执业范围没有依法受到限制,从而就特定法律事务享有执业权利的情形。律师执业能力受到限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律师有应当回避之情形3、律师被暂停执业或者从事特定业务的资格受到限制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二、委托范围与委托人律师权限划分委托范围

14、和权限划分是确立律师委托人关系时的重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讲,每一个案件都是律师和委托人的共同事业,清晰的委托范围和明确的权限划分是营造好这一事业的前提条件。1、委托范围委托范围就是律师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的范围。2、委托人律师权限划分三、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四、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维持 律师委托人关系确立以后的重要问题就是这种关系的有效维持。五、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保护 法律职业行为法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保护是全面的。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概述对委托人律师关

15、系的终止,可以进行以下划分:(一)自然终止与干预终止(二)委托人终止与律师终止(三)有因终止与无因终止(四)可分割终止与不可分割终止(五)强制性终止与任选性终止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分为以下情况:(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二)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停止执业或者律师事务所终止(三)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将导致律师违规(六)法律援助的受援条件不再存在三、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是指律师在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主要涉及

16、以下4种情况: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 四、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n 1、查证和通知n 2、批准(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后律师的义务n 1、采取明确措施表明委托关系的终止,并处理好有关交接事宜n 2、退还当事人的材料n 3、返还尚未耗用的律师费n 4、不接受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

17、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n 5、向有关方面进行报告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思考题 1、如何理解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性质?2、委托人律师关系有哪些类型?3、委托人律师关系建立的前提是什么?4、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有哪些类型?5、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有哪些情形?6、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时有哪些程序性要求?第四章 律师保密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保密概述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第一节 律师保密概述 律师的职业秘密问题是贯穿于整个律师职业活动的一个基本问题,对委托人和律师的权利、义务有着重要的影响。“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没有委托人的明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

18、不得披露与代理有关的信息。这有利于促成作为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标志的信任。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律师的保密职责可以划分为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职责和保守国家秘密与其他职业秘密的职责。律师保守委托人保密的职责可以以委托人律师关系为分界点,划分为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和律师的保密义务两个方面。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一、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一般理论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特免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那里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拒绝作证的权利。证据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促进查明真相、促进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而解决纠纷。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二、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 我国

19、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特点是:第一,我国目前仅仅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2007年律师法中都没有规定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第二,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保护范围,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第三,我国现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例外,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这三种情况。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一、律师保密义务概述 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案情秘密的义务。二、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 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可以分为以下情况:(一)商业秘密(二)个人隐私(三)委托人

20、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三、律师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 除了委托人的秘密信息外,律师还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三、律师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 除了委托人的秘密信息外,律师还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一)国家秘密所谓国家秘密,根据2010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二)其他职业秘密2012年律师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四、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 “

21、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我们可以将这一例外称为“防止未来严重犯罪”的例外。该例外有两个特点:1、危害的未来性 2、危害的严重性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思考题 1、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理论根据是什么?2、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涉及哪些内容?3、律师保密义务有哪些例外?4、请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思考律师保密职责的重要性。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第三节 连续性利益冲突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一、

22、利益冲突的概念 对于律师职业活动而言,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委托人的辩护或者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二、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般而言,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三个:1、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 2、律师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 3、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机制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一、利益冲突的概念 对于律师职业活动而言,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委托人的辩护或者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制订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

23、在于保护律师为现行委托人提供的辩护与代理的质量。第二,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是律师有自身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担负着职责,而这些利益与职责和对现行委托人的职责相悖或者不一致。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第三,利益冲突规则是一种以预防为目的规则。第四,“利益冲突”仅仅是一个随近逐便的表述。第五,利益冲突的考察是一个个案的具体事实问题。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二、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般而言,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三个:1、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 2、律师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 3、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机制例外规定的理论基础主要有:(1)避免法律服务活动的高昂代价。(2)实现委托人对律

24、师的合理期待。(3)降低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消极影响三、利益冲突的理论分类 利益冲突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冲突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同时性利益冲突与连续性利益冲突(三)个人性利益冲突与推断性利益冲突(四)可以克服的利益冲突与不能克服的利益冲突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一、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现行委托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主要根据是,在对委托人进行同时性代理的情况下,律师的忠诚会遭到分割。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委托人委托人利益冲突规则主要有三个,以下分别探讨:(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担任有

25、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二、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 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根源包括律师的经济利益与立场利益。(一)因律师个人经济利益产生的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 1、律师与现行委托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冲突 2、律师与现行委托人的商业往来(二)因律师个人立场利益产生的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三)因律师个人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推断性利益冲突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第三节 连续性利益冲突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引起的连续性利益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也是利益冲突的主要模式之一。保护前委托人秘密信息的必要性服务于以下目的:第一,该利

26、益冲突规则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促进现行的委托人律师关系。第二,该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律师的利益。第三,该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委托人本身和其他委托人的利益。第四,该规则有利于保护委托人解雇律师的权利。第三节 连续性利益冲突二、前职业关系造成的连续性利益冲突 “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上述规定是我国关于前职业关系造成的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这一规则的理论根据有:第一,保守职业秘密。第二,维护裁判的稳定性。第三,维护相关程序的公平性。思考题 1、什么是利益冲突?设置

27、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根据是什么?2、利益冲突有哪些分类?3、同时性利益冲突有哪些表现形式?4、连续性利益冲突有哪些表现形式?设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引起的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根据是什么?第六章 律师服务收费与财物保管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概述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第四节 律师财物保管规则第一节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概述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概念 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基于本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依法收取一定数量报酬的职业活动。首先,律师服务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其次,律师服务收费活动是依法进

28、行的职业活动。最后,律师服务收费是依法收取一定数量服务报酬的职业活动。二、我国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是指确定律师服务收费具体数额的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二、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是指律师在向当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

29、所采用的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形式。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4种律师服务收费方式:(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是指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来计算、确定收费数额的收费形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确定一定比例来计算律师收费数额的收费形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三)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实际花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来确定收费数额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四)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将律师收费与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相挂钩,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

30、结果来确定律师费数额的收费方式。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三、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服务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保证律师事务所依法收费的重要保障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一)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一、统一收费、规范收费(一)统一收费 统一收费,是指律师服务

31、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二)规范收费二、遵守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一)关于计时收费的特别规则 计时收费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计时收费标准和有效工作时间 2、制作并提供计时收费记录(二)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 1、风险代理收费的程序性规则 2、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情形三、积极履行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协议 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律师服务收费纠纷调解机制具有简便和快捷的优点,可以将律师与委托人从纠纷中及时解脱出来。四、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 律师职业活动中的一个重要规则,是不得与非律师人

32、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除非是与律师事务所雇员分享。我国禁止律师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主要出发点是防止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第四节 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一、律师财物保管规则概述 律师事务所受托保管的财物,可以分为资金类财物和非资金类财物。我国关于律师财物保管的规则还相对简陋。二、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一)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 与非资金类财物相比,资金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而易于混同。这一特点,对于资金类财物保管提出了区分保管的特别的要求。这一规则也被称为禁止混同原则。(二)非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 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的非资金类财物,包括争讼性事务中的证物、非争讼事务中对当事

33、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思考题 1、律师收费有哪些标准?2、律师收费有哪些方式?3、律师计时收费应当遵守什么规则?4、律师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则?5、律师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规则的目的是什么?第七章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概述第二节 庭审仪表与言论第三节 律师回避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第五节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第六节 庭外宣传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第一节 律师争讼性业务规则概述一、律师的业务分类 律师办理的业务可以分为争讼性业务和非争讼性业务。二、争讼程序的正当性 程序本身包含主体、行为和客体三个要素。1、程序

34、的主体应当具有正当性 程序的主体包括程序的启动者、受动者、裁决者和救济者。2、争讼性程序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 争讼性程序行为的正当性,是指程序行为本身除了应当符合特定程序本身的具体要求外,在执行中应当具有公正性和秩序性。第二节 庭审仪表与言论一、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庭审,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职业装束是一个职业的文化符号之一,是体现一个职业的精神风貌的重要载体。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庭审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庭审包括法院庭审和仲裁机构庭审。第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戴律师徽章

35、。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第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第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二、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庭审,必须佩戴徽章三、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论必须合法、得体 第一,律师在庭审中发表的言论,必须以善意辩论或者辩护为目的。律师在庭审中为辩论或者辩护目的发表的言论,依法受到保障,不受不当限制,不受法律追究。第二,律师在庭审中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也不得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第三,律

36、师在听审中的发言应当用词文明、得体,展现律师职业应有的素养和尊严。第二节 庭审仪表与言论第三节 律师回避一、设立律师回避制度的背景 律师回避,是指律师因特定身份而依法不得参与办理特定诉讼法律事务的情形。建立律师回避制度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制止律师的不正当竞争。第三节 律师回避二、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 我国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则如下:第一,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二,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

37、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律师如果是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则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四,受上述规则限制的律师,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会见 会见,是指律师经委托或者指定,同刑事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会面,并就案件情况进行交流的行为。(一)律师会见在押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会见在押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会见手续 2、会见纪律 3、会见内容(二)律师会见已决罪犯 律师会见已决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则:1、会见理由 2、会见地点 3、会见手续

38、4、会见 5、会见纪律二、阅卷 阅卷是指律师在诉讼辩护或者代理业务活动中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活动。我国对律师的阅卷权同样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律师的阅卷可以区分为刑事诉讼中的阅卷和民事诉讼中的阅卷。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一)刑事诉讼中的阅卷(二)民事诉讼中的阅卷1、需要查阅案卷的情形2、查阅手续3、查阅案卷的范围4、查阅要求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走访知情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的活动。作为代理人提供代理的过程中,律师需要收集证据来对抗对方当事人或者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2007年律师法将律师的调查取证区分为了

39、两个部分:(一)自行调查取证(二)协力调查取证第四节 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第五节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一、证据与事实 所谓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案件一旦发生,案件事实已经成为过去,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通过证据来进行的。二、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 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负有坦诚性职责,这一职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裁决活动的正当性。我国关于争讼性事务中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律师不得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律师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

40、得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第三,律师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但是律师依据证据法上的作证特免权来建议有关人员不提供相关言词性证据,不属于这种妨害对方合法取证的行为。第五节 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第六节 庭外宣传 庭外宣传,就是指律师在裁判程序外就承办案件情况所作的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披露。我国律师的庭外宣传规则包括以下要求:第一,律师不得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二,律师不得以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41、。第三,该规则适用于尚未得到终局处理的案件。第四,为保证案件依法办理,在他人作出了上述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为纠正视听所合理必需的宣传。第五,该规则适用于正在办理该案件的律师,也适用于曾经承办该案件的律师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一、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工作人员 我国关于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规则:1、禁止单方交流 2、禁止律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工作人员进行不当影响二、律师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 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

42、导当事人行贿的规则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律师不得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直接行贿、介绍贿赂,也不得通过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方式进行间接行贿。律师通过他人的行为来从事上述不当行为,其责任应当归于该律师。其次,律师的行贿行为表现有多种形式,包括:第一,直接以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第二,以请客送礼等馈赠方式行贿;第三,以报销方式行贿;第四,以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方式行贿。这些行为都受到禁止。三、律师应当维护争讼性程序的秩序性 律师维护争讼性程序的秩序性规则包含以下内容: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 第一,律师不得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

43、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不得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第二,律师不得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第三,律师不得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第四,律师不得不服从法庭、仲裁庭依法进行的庭审指挥。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四、不得混淆诉讼职能而充任证人 首先,律师一身二任的做法容易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产生冲突。其次,律师一身二任的做法混淆了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与证人的职能。第七节 维护争讼程序的其他正当性思考题 1、律师出庭着装有哪些要求?2、律师会见在押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从什

44、么规则?3、律师对案件承办机关的坦诚性规则包含哪些要求?4、律师的庭外宣传规则包括哪些要求?5、为什么律师在担任证人的情况下,不得再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第八章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规则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概述第二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第三节 律师作为中间人的要求第一节 律师非争讼性业务概述一、律师的非争讼性业务律师的非争讼性业务是指律师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并非作为其诉讼或者仲裁代理人,而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二、律师办理非争讼性业务的职业行为法渊源律师办理非争讼性业务的职业行为法主要体现在司法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业

45、务规则中。第二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向委托人或者第三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律师业务文书。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下列主要规则:(一)独立、客观(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三)出具符合格式要求的明确结论性意见第三节 律师作为中间人的要求律师在作为调解主持人的业务和作为仲裁人的业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中立律师在作为调解主持人的业务和作为仲裁人的业务中,并不代表任何一方,是中立的第三人。(二)保密律师在作为调解主持人的业务和作为仲裁人的业务中应忠实履行保

46、密义务,对于涉及调解、仲裁程序、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相关事项,均应保守秘密。(三)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在作为调解主持人的业务和作为仲裁人的业务中,应当遵守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思考题 1、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循哪些要求?2、律师在作为中间人时,应当遵循哪些要求?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及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本章结构本章结构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规则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一、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的历史沿革(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律师执业机构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律师执业机构(三)1996年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机构二、律师事务所的

47、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二)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三)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五)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责任形式(六)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条件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六)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条件1、设立分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2、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3、设立程序4、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管理5、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终止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一)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的地位1、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人2、国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3、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4、律师

48、事务所的负责人(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1、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决策 3、遵守律师流动秩序 4、就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二、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一)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二)管理律师与被管理律师之间的关系(三)律师与非律师人员之间的关系 1、实习指导律师与实习人员 2、律师与其他非律师人员的关系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规则一、健全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主要管理制度:(一)统一接受委托(二)利益冲突审查(三)统一财务管理(四)人员待遇(五)赔偿制度 (六)业务指导(七)

49、决策机制(八)投诉管理(九)人员管理(十)业绩管理(十一)档案管理二、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之外的经营活动 之所以禁止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之外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保证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法律服务。第二,减少律师事务所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保证律师职业的独立性。第三,保证律师事务所具有清偿能力。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职业行为规则思考题 1、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是什么?2、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哪些组织形式?3、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存在哪些关系?4、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则?5、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则?第十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关系本章结构本

50、章结构第一节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第二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第三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第一节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一、行政管理体制时期 我国律师业发展百余年来,律师管理体制也是随着社会、经济情势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律师管理体制也进入重建阶段,到目前为止,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行政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及发展三个阶段。二、“两结合”体制的初步形成三、“两结合”体制的确立第二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一、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权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的监督、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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