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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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一章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导论电子商务法导论1.21.11.31.4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法概述第一节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2.电子合同问题3.电子签名与认证问题4.电子支付问题5.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1、电子交易形式l 电子商务交易: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l 电子信息交易:如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资金传输法、美

2、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等。2、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二、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1.商法性:商法性: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规范2.2.开放性:开放性:能容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技术和技巧等3.3.技术性:技术性:至少包括对电子商务的签名技术、加密技术等技术问题的法制化规范4.4.国际性:国际性:适应电子商务面向全球的要求5.5.多重手段性:多重手段性:每一笔电子交易的进行,都必须以多重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区别于传统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商务交易。三、电子商务法的原则1.1.中立原则:中立原则:l 技术中立:技术中立:l 媒介中立:媒介中立:无线通

3、讯、有线通讯、广播、电视、增殖网络等l 实施中立:实施中立:l 同等保护:同等保护:2.2.自治原则:自治原则:允许当时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这是任何商务交易的基本属性。3.3.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运行4.4.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原则:即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第三节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一、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在1996年制定,1998年作了一次修订。共分为两个部分,4章17条,对于电子商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和处理细节,都从法律上作了严格的界定,是一部推荐给世界各国在制定各自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时的示范文

4、本。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条款2.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3.数据电文的传递问题4.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二、美国电子商务立法1.联邦立法:全球电子商务纲要(1997.9)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确立了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五项原则,该5项准则已成为各国商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法律问题的准则:私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当干预政府有必要参与时,其目的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见的、简明的、一致的电子商务实施环境、政府必须认清因特网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应有利于促进因特网的发展2.州立法: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全球第一部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规范。三、欧洲电子商

5、务立法 1997年,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和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发表了欧盟电子签章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隐私保护条例,1999年发布了数字签章同意规则草案。四、亚洲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马来西亚1997年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五、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启示(一)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2.税收3.电子合同4.电子签名与认证5.电子支付6.安全与保密7.知识产权8.隐私权保护9.消费者权益保护(二)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999年10月,全球商业联盟(The Alliance for Global Business,AGB)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10大

6、原则和4大行动。1010大原则:大原则:民间部门主导、市场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私营企业参与政策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电子交易原则免税、电信基础建设自由竞争、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隐私、以及建立信用机制。4 4大行动:大行动:应用电子商务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电子商务发展与信息基础建设并举、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任、以及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法则。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立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三大原则:1、确保消费者网上购物所受到的保护,不低于日常其他购物方式;2、排除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不确定性;3、以及在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网上消

7、费者保护机制。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立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七大目标:1、广告宣传、市场经营和交易信守公平、诚信原则;2、保障消费者网上交易的知情权;3、网上交易应有必要的认证;4、网上经营者应使消费者知晓付款的安全保障;5、应有对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和救济途径与方法;6、保护消费着的隐私 7、以及向消费者普及和宣传电子商务和保护消费的法律常识第四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

8、章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5章36条,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程碑,它是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促进了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本章总结 即使你不知道所有的法律,也要试着学一些基本的法律原理,然后简单地运用共同的直觉保持公平参与的意识,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章第二章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

9、的内涵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第三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第四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案例导读 应娟利诉EBay案 详见P14第一节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内涵从功能来讲,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分为:p 狭义:仅仅是以电子商务为经营模式的企业、组织及个人。例如:建立网站并在网上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建立网站并在网上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利用他人网站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利用他人网站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的;p 广义:包含了从构造、经营电子商务平台到实际进行电子商务的各类市场交易与市场管理主体。包含: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网上虚拟企业网上虚拟企业 网上经营企业网上经营企业 网上服务

10、企业等网上服务企业等第二节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一、网上企业交易主体认定其基本原则如下:1、主体真实原则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备案、登记与审批等)3、主体资格公示原则对于网站,又该如何认定?大致有以下观点:1、网站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如电子代理人身份2、网站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被看着是网站设立人的经营场所。二、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登记与公示1、北京: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1.9.1)2、上海: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2000.9.1)3、江西: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办法(试行,2005.09.10)第三节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一、网上交易企业的义务

11、1、首页公示:网站首页公示其合法身份网站首页公示其合法身份2、网站备案:即网上交易企业,其经营的网站,应到即网上交易企业,其经营的网站,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3、特殊行业信息服务审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药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版、教育、医药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

12、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4、BBS专项备案制: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披露、提醒和注意义务:二、网上交易企业的责任不同经营模式的网上交易企业,其责任不同:第一种情况:网站是交易当事人之一的,应当对交易的行为网站是交易当事人之一的,应当对交易的行为负责任。负责任。第二种情况: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平台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

13、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第四节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规范一、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的设立 我国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种类和性质不同,对网站采取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情形:1、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2、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3、特殊行业信息服务特许制度4、电子公告牌专项备案制度(二)经营性网站的设立:登记备案1、哪些网上经营行为需要备案登记:利用互联网签定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 利用互联网发布经营性广告 利用互联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利用互联网专业从事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

14、电子商务、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2、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网络经济组织名称、注册号、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网络管理负责人、网络从业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注册域名、IP地址等事项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法律规范1、企业和法人的法律规范2、公司的法律规范3、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范5、自然人的法律规范相关法律法规摘录p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

15、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务经营活动。第八条第八条 电

16、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p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l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

17、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的服务活动。l 第三条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l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未取得许可或者未

18、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p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19、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第八条第八条 从事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

20、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p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21、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 3倍以上倍以上5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5万元的,处万元的,处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

22、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正,处50005000元以上元以上5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章小结 由于在网络上进行的交易当事人各方面互不谋面,所以无从了解和掌握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从而使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都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规范网上交易主体的身份认定与公示制度,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识别经营者与服务者的不同责任。本章从网上交易的当事人入手,概括介绍了传统法下的企业

23、、法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自然人等的法律规范,旨在认清从事网上交易的各类主体;着重阐述了网上企业交易主体资质认定的法律制度,认清网上交易企业的登记与公示制度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电子合同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和履行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违约及违约救济案例导读 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公司案 详见P31第一节 电子合同一、合同的内涵1 1、合同概念:、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2 2、合同的内涵、合同

24、的内涵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主体范围广泛,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内容是以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标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客体具有多样性3 3、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二、电子合同的概念1 1、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类似手段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2 2、电子合同的特点:、电子合同的特点:主体的虚

25、拟性和广泛性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的电子化和快捷性技术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对象的无形性电子合同效力确定的特殊性电子合同内容的易篡改性电子合同的易保存性和易复制性三、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1、形式不同、形式不同2、运作环境不同、运作环境不同3、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四、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1 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 2、格式条款常见的类型、格式条款常见的类型l 点击合同条款l 软件拆封授权合同条款3 3、

26、免责条款的规范、免责条款的规范4 4、格式条款中非免责条款的规范、格式条款中非免责条款的规范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内涵及构成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生效的条件: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5、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和地点6、电子要约的

27、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要约的撤回: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承诺1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示。2 2、承诺生效的条件:、承诺生效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相一致3 3、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地点、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地点 承诺于到达对方时生效。承诺于到达对

28、方时生效。4 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三、电子合同的成立1 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2 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电子合同的生效和履行(一)合同的生效的定义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

29、保护还需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三)合同的生效的判定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二、电子合同的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例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违约及违约救济一、电子合同的违约一、电子合同的违约 P41 SINAP41 SINA

30、免费邮箱案免费邮箱案二、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二、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损害赔偿三、电子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三、电子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1、非因当事人引起的电子错误2、因遭遇网络攻击等原因而无法履行的3、电子文件因感染病毒受损4、非因当事人造成的网络中断本章总结 本章首先介绍了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点。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它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了许多新的特点。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关订立合同的基本规则对电子合同仍然是适用的,电子合同的订立,仍需具备要约和承诺两大基本

31、程序。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制度第一节 电子签名与认证概述第二节 电子签名的基本原理第三节 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第四节 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节 认证机构的业务规范第六节 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案例导读 电子签名法第一案P50问题:1、短信是否属于数据电文?为什么?2、短信能够作为证据?3、法律规定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才符合电子签名法所要求的条件?第一节 电子签名与认证概述一、电子签名的内涵1 1、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

32、人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应满足以下条件:可靠的电子签名,应满足以下条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力。2、电子签名的特征 身份的

33、唯一性和真实性 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签署行为的不可否认性 数据传递的保密性 签署行为的瞬时性二、电子认证的内涵1 1、电子认证的概念、电子认证的概念 电子认证是指权威的、独立的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电子认证是指权威的、独立的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2 2、电子认证的特征、电子认证的特征 权威性权威性 标准化标准化 强制性强制性 法律性法律性 可操作性可操作性3、电子认证的分类 根据电子认证的功能以及对象来划分,电子认证分为:站点认证 数据信息认证 身份认证第二节 电子签名的基本原理一、电子签名的实现方法1.

34、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2.生物识别技术3.对称密钥加/解密技术4.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5.基于PKI的电子签名二、数字签名的技术实现1、网上进行身份认证2、数字签名过程3、数字签名的验证过程三、数字签名的作用1.确认签名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2.保证签署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3.确立签署行为的不可否认性4.验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篡改第三节 电子签名的法律制度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1、数字签名方案2、最低限度方案(技术非特定化方案)3、双轨制方案二、电子签名的证据能力1 1、电子签名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电子签名作为证据的真实性?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生成、储存或者传递

35、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其他相关因素2 2、电子签名作为证据的关联性、电子签名作为证据的关联性3 3、电子签名作为证据的合法性、电子签名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三、电子签名使用的条件1、电子签名是对数据的完整性提供可靠保证的方式生成,并与数据电文相联系2、电子签名与其拥有者之间的联系点应可靠3、能表明电子签名是由其拥有者直接签署四、电子签名的归属和完整性的确定1、电子签名的归属确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收件

36、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电子签名的归属,应与其签署的数据电文的归属相一致。2、完整性的确定 签名者身份的确定 签署数据的可靠性 签署数据被人篡改要能发现第四节 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一、认证机构的设立1、认证机构的设立形式 政府设立 政府相关部门授权设立 第三方权威机构设立2、认证机构设立的法律条件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认证机构的设立步骤 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37、材料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二、认证机构的管理1、认证机构管理模式 官方集中管理型 当事人合同约束型 折中型2、我国认证机构的管理国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管理中心第五节 认证机构的业务规范一、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性质1.信托关系说2.非信托关系说3.专业信用服务说4.合同关系说二、认证机构的义务1.信息披露2.对所发证书的申明3.保守秘密4.依法签发证书5.及时终止或撤销证书6.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

38、证证书失效后五年第六节 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一、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1、因法规产生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电子

39、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2、依合同产生的合同责任3、未履行手续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

40、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41、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42、门。4、故意泄露秘密的刑事责任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 要求证书申请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权利要求证书申请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权利 撤销其签发的认证证书的权利撤销其签发的认证证书的权利 求偿权求偿权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 证书管理义务证书管理义务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 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三、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知情权知情权 申请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权利申请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权利 求偿权求偿权2、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真实陈述义务真实陈述义务 私钥保密义务私钥保密义务四、证书信赖人的权利和义务1、证书信赖人的权利 知情权知情权 求偿权求偿权2、证书信赖人的义

43、务 合理注意义务合理注意义务 自己承担正常的商业风险的义务自己承担正常的商业风险的义务对称加密技术示意图非对称加密技术示意图电子签名与验证过程PKI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PKI,公开密钥公开密钥基础设施是一种遵循标准的利用公钥加密技术为电基础设施是一种遵循标准的利用公钥加密技术为电子商务提供一套安全基础平台的技术和规范。它能子商务提供一套安全基础平台的技术和规范。它能够为所有网络应用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够为所有网络应用提供加密和数字签名等密码服务及所必需的密钥和证书管理体系。简单来说,及所必需的密

44、钥和证书管理体系。简单来说,PKI PKI 就是利用公钥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安全服务的基就是利用公钥理论和技术建立的提供安全服务的基础设施。础设施。PKIPKI由认证机构、证书库、密钥生成和管由认证机构、证书库、密钥生成和管理系统、证书管理系统、理系统、证书管理系统、PKIPKI应用接口系统等基本应用接口系统等基本成分组成。成分组成。CACA是证书的签发机构是证书的签发机构,它是它是PKIPKI的核心。的核心。本章总结 电子签名和认证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的身份,以及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在本章中介绍了电子签名和认证相关的法律规范。在电子签名法律规范中涉及到了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电

45、子签名的证据能力、电子签名成立的条件、电子签名的归属及完整性确定以及电子签名使用者所应尽的各项义务。在电子认证法律规范中涉及到了认证机构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所应该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电子认证证书相关人员所拥有个各项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电子商务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五章第五章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概述第二节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案例导读非法链接侵权案P79问题:1、网站链接行为,什么情况下才属于非法?2、非法链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第一节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概述一、不正当竞争1、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

46、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内涵与特点 是一种是一种商业商业行为;行为;是一种是一种竞争竞争行为行为 ;是一种是一种侵权侵权行为;行为;是一种经营者违法行为;是一种经营者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1 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经营者经营者(2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过错过错 (3 3)客观行为要件)客观行为要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4 4)客观损害结果)客观损害结果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公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的市场关系竞争的市场关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市场混淆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

47、虚假宣传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五)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六)毁誉行为(六)毁誉行为(七)低价倾销的行为(七)低价倾销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九)串标行为(九)串标行为(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第第5 5条条q 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经营者对其所销售

48、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购买者误认的行为。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购买者误认的行为。q 表现形式:表现形式:1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3 3、名称混同、名称混同 4 4、虚假表示、虚假表示(二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第八条v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v 第第

49、2 2条第条第2 2款款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人的行为。v 第第5 5条第条第2 2款款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v 第第6 6条第条第2 2款款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

50、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形式。v 第第7 7条第条第2 2款款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酬。(三)虚假宣传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 第第9 9条条1 1、行为主体、行为主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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