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9 2009年年1212月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n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n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 n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n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关
2、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他临时性建筑”是指经规划和建设等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 除直辖市外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辖分工1.对下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2.确定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具体分工;3.对辖区内跨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定管辖;4.组织专家评审;5.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 公安消防支队、直辖市总队的管辖分工1.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3.对辖区内跨大队管辖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指定管辖。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
4、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 公安消防大队的管辖分工。1.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2.确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n 级别管辖的确定原则以城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1.消防工作以城市为重点的大原则2.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宏观管理的职能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作为消防执法行为,必须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也可能会涉及复议、诉讼、赔偿等,如果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在执法一线,难于操
5、作,也不利于工作协调和责任划分。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原则 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1.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要合法,更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2.不得增加或减少法定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3.提高办事效率,尽量提供方便,提供优质服务,对于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4.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5.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消防法第十一条
6、、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1.结构设施复杂、使用性质重要2.火灾危险性大3.火灾预防和扑救难度大4.发生火灾极易造
7、成群死群伤事故,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第十三条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明确界定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
8、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第十四条对特殊建设工程明确界定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
9、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劳动力,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企业。各地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综合考虑安全疏散、火灾荷载和救援逃生能力等做出具体界定。n“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是指具有卡拉OK、歌舞、说唱表演、棋牌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10、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办公楼;n“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是指为区域服务的火力发电(煤)、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技术、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发电工程;规模较大的枢纽站、区域站等变配电工程。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的“建筑总面积”是指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的“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
11、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1.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新建、扩建工程,则应当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消防设计审核;2.如该建设工程属于改建、内装修工程时,则只对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但应确定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设置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则应进行整改,以确保满足消防设计要求。第四节第四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只能进行一次行政许可。防验收,只能进行一次行政许可。n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可以提前介入,提供技术服务。第五节第五节 建
12、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依据1.消防法规2.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立法本意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对于强条以外的重要条文也要严格掌握,但不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资料审查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5.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退回受理窗口补正。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
13、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1.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2.建筑构造3.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4.消防给水5.自动消防设施6.消防电气7.热能动力8.建设工程内部装修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1.建设工程类别:核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城市交通隧道等其他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范的分级;2.建筑的耐火等级:根据消防设计说明提供的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核对建筑耐火等级;3.防火间距: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
14、火等级等条件核对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4.消防车道: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道设置情况,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坡度等;5.消防登高面:建设工程的登高面设置部位和登高场地的设置情况;6.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7.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楼层、部位。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建筑构造1.防火分隔: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核查建设工程最大允许建造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核查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2.建筑防爆:核查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
15、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3.核查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的防火分隔情况;4.核查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情况;5.核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情况。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1.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核查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到达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出口的设置形式和疏散门开启方向;2.疏散楼梯:核查楼梯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3.疏散走道:核查走道的宽度、最大疏散距离;4.避难层(间):核查设置的楼层及位置、面积,通向避难层(间)的楼梯设置情况;5.消
16、防电梯:核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消防给水1.消防用水水源:利用天然水源的,应核查天然水源的水质、水量、取水设施的设计说明;设置消防水池的,核查设置位置,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和水池的补水情况核对容量;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核查供水管径、供水管数量及供水能力;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核查室外消防管网的布置、管径、进水管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设置位置;3.室内消火栓系统:核查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泵接合器的数量。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自动消
17、防设施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力报警阀组的选型、数量,水泵接合器的数量;2.泡沫、干粉、气体、水喷雾等其他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及分隔情况;3.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烟分区的面积及划分情况;对于自然排烟,核查排烟窗的设置位置、可开启面积;对于机械防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加压风机的送风量;对于机械排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对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火阀的设置情况。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
18、计审核n 消防电气1.消防电源:核查消防用电负荷,供电形式;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核对设置的位置、数量,供电的时间;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核查系统形式,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各部位的探测器选型。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热能动力1.室内燃料系统:核查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等;2.核查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动力站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情况。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建设工程内部装修1.核对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规模、性质;2.核查各部
19、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3.查看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消防设计审查结论1.消防设计审查的结论,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结果确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2.对于消防设计虽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但是由于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要求的内容,造成消防设计缺陷,难以保证建筑消防安全的,消防设计审查的结论应为不合格。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技术复核 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复核人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复核: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0、的运用是否准确;2.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是否全面;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具体的技术标准依据是否准确;4.消防设计审查结论是否正确。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5、选用的消防
21、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对于消防设计审查结论为合格,且经技术复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三、专家评审三、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对建设工程的专家评审做出了规定。1.评审范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
22、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2.评审主体: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会4.评审意见的效力: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应少于7人,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二专家同意,方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依据。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专家评审的申报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同时除应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其他技术资料。1.没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可参照的建设工程,应提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技术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2
23、.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说明理由,提出可行的技术条件,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提供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设计单位应对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对此类建设工程的申请应认真审查,严格控制:1.受理此类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进行集体会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2.现行
24、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适用于该工程的消防设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不予受理申请,并要求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重新进行设计。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专家评审的组织1.经检查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请,并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资料。2.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专家评审会的要求1.成立不少于7人的专家评审组,专家组应有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
25、。2.专家组应对需评审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专家技术评审的结论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专家的真实意见,并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3.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n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专家的意见对消防技术方案审核合格。n 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方案一般不包括建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方案一般不包括建设工程所有消防设计,专家的评审意见只是对评审部分做设工程所有消防设计,专家的评审意见只是对评审
26、部分做出的。出的。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n 范围 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即凡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都列入消防验收范围。n 性质 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消防验收实质上是一种对竣工建设工程的监督性抽查,重在检验建筑消防设施、建筑防火、安全疏散等消防设计的功能实现情况,同时检验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执行消防设计文件的情况,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审核的内容,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7、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进行消防验收。n 对大型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成立由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和灭火救援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工作小组,经集体会审做出综合评定结论。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n消防验收的受理消防验收的受理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28、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1.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29、,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n 消防验收的时限消防验收的时限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
30、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六节第六节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是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进行的,应当要求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参与消防验收。n 对综合评定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对综合评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完成整改后由建设单位补报
31、消防验收。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制度。n“抽查”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单位实施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各地实际和工作需求,抽取一定比例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检查。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备案抽查方式、程序和时限备案抽查方式、程序和时限1.备案主体。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主体为建设单位。2.备案方式。1)省级公安机
32、关消防机构要在各自的互联网政务网站上设置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便于建设单位在任何客户终端能够通过网络进行消防备案;2)建设单位在各地的便民服务窗口,可以通过窗口设置的网络计算机进行备案;3)为方便不会使用计算机的建设单位承办人,可以通过纸质表格填写进行备案,系统录入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 消防设计抽查对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消防抽查对象为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n 抽查方式。采用计算机预置系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网上受理并当即自动启动预设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当场出
33、具备案凭证;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受理凭证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抽查申报材料,接受检查。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 抽查程序和时限。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的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消防检查,制作检查记录。2.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抽查工作规定时限内通过互联网上开设的政务网站,在备案受理系统中向社
34、会单位公布抽查结果。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 抽查比例的确定抽查比例的确定1.各省应当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及火灾特点,统一确定、调整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比例。2.对以下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列为检查对象:1)发现未依法进行备案,已经责令改正的;2)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3)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 对消防设计违法的处理对消防设计违法的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
35、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 对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的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消防设计抽查后,对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完成抽查工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下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具体的违法行为
36、以及法律(标准)依据,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施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 对修改后消防设计的复查。1.对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后报送的消防设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复查;2.经复查合格的,应当下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对于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法律文书中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并按照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施工;3.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载明未整改到位的具体内容,但不再实施处罚。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 对不依法备案的处理对不
37、依法备案的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应当使用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中的责令改正通知书。n“逾期不备案”1.包括两种情形:1)责令限期备案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仍不进行备案的;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抽查资料的,备案期限
38、届满时仍然未报送的。2.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均视为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抽均视为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查不合格,在责令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第七节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n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复查时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复查时限 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39、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第八节第八节 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n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n 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在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在建工程。第八节第八节 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n 监督检查的
40、主要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预防火灾的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满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2009年3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八节第八节 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n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1.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
41、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2.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3.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
42、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八节第八节 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n 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2.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4.电
43、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第八节第八节 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n 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第八节第八节 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n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1.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
44、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2.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3.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第八节第八节 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n 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
45、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第九节第九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n 窗口统一受理制度。集中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网上受理备案申报,并出具受理凭证。凭证上应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资料缺项内容。受理各类项目必须登记,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n 主责承办负责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负责制。第九节第九节 建设工程
46、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n 集体会审制度。会审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集体会审范围:1.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3.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的;4.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5.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处罚的;6.其他技术疑难问题。第九节第九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n 审验分离制度。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应当分别由防火监督部门两个不同的职能处(科)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
47、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第十节第十节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n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工作,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制度,本着贴近杭州经济生活发展的实际需要及便民、为民、利民的原则,确保新、旧消防法衔接期间的平稳过渡,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部门讨论研究并形成下发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第十节第十节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n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
48、计审查 由各级规划、建设、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员参加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该工程是否属于消防行政许可范围。规划、建设、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相关手续。第十节第十节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n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 1、规划部门不再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对于改变原有工程用途的改建、室内装修工程(包括工业建筑室内加层),建设单位在办理消
49、防行政许可或备案审查时应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改变原有工程用途的意见后,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审核。第十节第十节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n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 3、对于单个地块开发项目,该项目中任一建筑属于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整个项目应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对于此类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整个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许可要求,规划、建委、发改委应在方案批复中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相关手续。4、根据公安部106号令十三、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
50、项目,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节第十节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n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 5、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及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第十节第十节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n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一)建设工程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