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国有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具有火灾危险性非国有文物建筑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
2、法保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义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文物建筑消防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古建筑群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村和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消防安全工作体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建筑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宗教、科技、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
3、理、行政审批、气象、消防救援、林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条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确定消防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完好有效,消防用水充足;(二)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消防道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三)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五)根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明确岗位职责,落
4、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等管理制度;(六)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七)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在场人员疏散;(八)建立消防档案;(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
5、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六)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七)组织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对于文物建
6、筑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应当组织文物、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解决。第十六条文物建筑改建、扩建或者装修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满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第十七条鼓励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等商业保险。第十八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火灾风险评估,结合评估结果,进行消防安全科学防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风险评估。第十九条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地处郊
7、野的,应当清除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以及之外三十米范围的杂草。地处林区、郊野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文物建筑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文物建筑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设置防火间距。第二十二条文物建筑内部应当严格控制使用易燃、可燃装饰物。确需使用的,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第二十三条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和火灾警示说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品。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四条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8、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规定。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应当在室外安全位置进行,并设置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看管,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清除灰烬。第二十五条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应当以最小干预为原则,根据文物建筑的环境特点、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得破坏文物建筑的历史风貌。第二十六条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第二十七条文物建筑管理
9、、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规范,在文物建筑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文物建筑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者卤代烷灭火器等。室外应当设置水池、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第二十八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而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者木结构文物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非消防用电负荷火灾监控系统。第二十九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需要安装避雷设施的,应当结合实际和气象部门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安装,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避雷设施完好有效。第三
10、十条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业等活动;(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三)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禁止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四)确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存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并实行限量领取,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业、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使用喷枪作业;(五)施工中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电焊、气焊等特种
11、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六)施工作业过程中需要用火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配置灭火器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七)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八)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其他规定。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距离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较远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第三十二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员管理、器材配备、岗位职责、站房设置等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要求。微型消防站可以与消防控制室合用。第三十三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运
12、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接入城市智慧消防信息系统。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公职人员在文物建
13、筑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具有处分权限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
14、急疏散演练等职责。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15、。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六
16、、严格危险品管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
17、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
18、实安全防护措施;(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
19、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文物单位、文物库房及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三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单
20、位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与义务。第五条单位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1.处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2.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各类事故隐患4.组织消防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常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第十条文保单位及文
21、物库房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第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警电话119),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扑救。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险扑救。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2.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的;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财产损失的;5.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贡献的;第十四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
22、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五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消防安全的组织领导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责任人。单位的消防责任人由所长担任。第十七条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单位成立消防安全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分别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一、火灾危险因素(一)结构性因素。文物古建筑多为木质结构,历经几百甚至上千年的日晒风吹雨淋,造成建筑木质腐蚀、干燥、疏松,
23、含水量远远低于一般自然干燥的含水量(约在12-18%之间),成了全干材。同时文物古建筑材料又多用油脂含量高的柏木、松木、樟木等优质木材建造,且其表层涂有大量的油漆涂料,极易燃烧。(二)火灾负荷因素。现代建筑要求火灾负荷量平均每平方米的木材的用量,不宜多于0.03立方米。在文物古建筑中,大体上每平方米含有木材1立方米(包括其它可燃物折合木材的用量),那么文物古建筑的火灾负荷量比现代建筑大31倍。由此可见文物古建筑火灾危险性之大。(三)扑救困难因素。1文物古建筑在设计古建彩绘建造上往往存在先天缺陷。或建于高山深谷之中,依山而建,道路崎岖坎坷,或建于城区,但设有门槛、台阶等而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古建筑
24、群,建筑之间大多间距很小,没有消防通道,更无法设立防火墙,消防设施及水源无法满足施救的需要,因而,对防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2燃烧速度快,温度积聚迅速。木构架建筑在起火以后,必须在15-20分钟内实施有效施救,否则会出现大面积燃烧,最高温度可达800-1000。文物古建筑中的木材,由于长期的干燥和自然的侵蚀,往往出现许多大大小小的裂缝,其牢固情况比疏松的松木还要差。有的大圆柱,并非完整的原木,而是用几根木料拼接而成,外面裹以麻布,涂以漆料,发生火灾时,木材的裂缝和拼接的缝隙,成了火势向纵深蔓延的途径,加快了燃烧速度。同时,文物古建筑的屋顶相当宽大且坚实,发生火灾时,屋顶内部的烟雾和热量不易散
25、发,温度容易积聚,导致轰燃现象,使古建火灾难以扑救。3烟雾生成量大。一般而言,1公斤木材燃烧时可生成20立方米烟雾,体积相当于木材体积的300倍。一座1000平方米的大殿,如在其中燃烧20公斤木材,数分钟内,整个大堂将会充满烟雾。在施救过程中,消防人员难以进入,又不宜施展破拆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扑救难度。二、发生火灾的原因(一)生活用火。主要反映在做饭、采暖、照明等用火过程中不慎引起的火灾。甚至有些单位在古建筑群内设置饭店、包厢、茶座,在用火方面,存在柴油和液化气同时使用,并把厨房间设在二层。(二)电气火险。主要有线路老化,绝缘破损;电气设备使用时间过长,温度过高;照明灯距离木屋架或可燃物
26、等过近,因长时间烘烤而起火;随意增加用电负荷,因导线截面过细难以承受较大的电流作用,以及随意在古建筑的可燃结构上铺设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线引起火灾。(三)宗教活动用火。民用佛教信徒进行烧香拜佛等宗教活动者甚众,而古建筑古寺庙是民间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宗教活动常见的用火形式主要有烧香化纸、燃点蜡烛、供龛上的植物油灯、灯节等大型用火活动。此外,还有定时的庙会,临时性的超度道场等宗教用火活动。无形之中埋下了众多火灾隐患。(四)雷击起火。古建筑一般都是建在较高的台基之上,或人群聚集的地方,或崇山峻岭之上,建筑群屋体高大耸立,周围古木参天,接触点高,木质干燥,地处雷击多发区,极易引起雷电火灾。(五)其它原
27、因。主要是柴草堆积时间过长引起的自燃;集会燃放烟花爆竹,危险品引起的爆炸,以及人为因素如小孩玩火、报复纵火、放火等原因引起的火灾。三、火灾预防的.方法和措施针对古建筑火灾的多种成因,必须坚持“防消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组织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法,施救有效,具体方法有:(一)完善法规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规定:“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不仅如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古建筑消防管理的法规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监督部门等各自的责任。目前,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还存在产权
28、不清,责任不明,安全保卫人员短缺,业务素质低,自防自救能力差,督促文物古建筑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手段单一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出规划,予以完善。(二)提高认识,建章立制。1加强教育培训。重视做好对工作人员和有关文物古建筑活动参与者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预防火灾的方法、发现火情的处理及灭火技能等,从而提高大家对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工作的认识,有效增强预防火灾的自觉性和有效性。2建立组织、明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
29、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文物古建筑单位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公安部第73号令有关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消防员);根据单位的特点,建立和完善防火灭火的预案和各项消防管理制度;主动配合消防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确保逐项措施落到实处。3加强设施建设,配备灭火器材。地处偏远的文物古建筑,应修建消防蓄水池,配备水缸、水桶、沙土以备灭火。有条件的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在主要建筑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系统。在郊野、山区的文物古建筑还应配备常用灭火器材和因地制宜地设置适合自身特点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立足
30、于减少火灾扑救时的水渍损失古建筑群的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特别贵重的历史珍品。因此,扑救此类古建筑火灾时必须减少水渍损失,要研发和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所需的水渍损失小、节水型的灭火装备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等,以达到既节约用水又减少损失的目的。(三)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消防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人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古建筑消
31、防保护的经费要列出规划,安全投资渠道要多元化。对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不一定非要当地政府投资,像我市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国家应予以资金上的倾斜和支持。同时,也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古建筑消防保护,或从旅游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等多渠道筹资,以保护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四)加强生活用火的管理。1炊事用火:主要考虑炉灶的选址和筑造,灶房地址一定要远离古建筑或文物集中的库房,炉灶不能靠近可燃建筑物,烟囱穿过闷项或房盖时,其周围应用不燃材料隔绝,上加防火帽,炉体灶堂应用耐火材料构筑,其内不能开裂漏火,使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周围柴草不能堆积过多,饭好后应立即清除,做饭时油汤不宜过满,防止浮油过溢引起火灾,一
32、旦起火不要惊慌,应迅速盖上锅盖,端离炉火使其窒息。2照明用火:使用油灯、蜡烛照明时,不能直接靠近可燃物质,应在油灯上设置灯罩,灯罩上不能再套纸罩。油灯、蜡烛应固定在四周没有可燃物的地方,并应及时清除油垢。添加灯油时应将灯火熄灭。3取暖用火:取暖方式主要有火炉、火坑、火盆、手炉等。对火炉设置的要求:木质地板上设置火炉时必须用砖或土坯垫成不低于14厘米厚的隔热层,炉口上部须垂吊一定厚度的隔热板。使用火盆取暖不得直接将火盆放在木架或木质地板上,就放在较厚的不导热的台基上。使用手炉时,不能任意放置,更不能使用手炉烘烤被褥。4禁止在古建筑区燃放烟花爆竹等。(三)宗教活动明火的管理。寺院、道观中宗教职业者
33、常年坚持供奉活动,在殿堂、佛堂之内的供台、供桌上设置香炉、香盆、蜡烛、长明油灯,长年累月,昼夜不熄。香客盛行时殿堂内外几乎成了火的世界,对此,必须加强规范:1可以将在殿内烧香、点蜡和燃点油灯改为在殿堂之外的安全地带设置焚香炉亭,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熄。每天清理蜡烛残枝、香头,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2禁止将明火引入殿内,烧香点蜡必须在殿外进行。3可使用安全可靠的替代性物品来替代易引发火灾的点火蜡烛。(四)电气火灾的预防。1加强电气工程安装、施工的管理。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并由实践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电气工程部门承担。安装工程结束后,须经供电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2有关库房、展室内的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照明应用60瓦以下的白炽灯泡,严禁使用日光灯、水银灯照明。3古建筑物群内凡用电照明的,均应在室外安装开关箱,做到人离电断。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其他金属代替。有关照明设施应远离可燃、易燃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