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设计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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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幼儿园设计规范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第一章:规模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6个班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容纳人数(班容

2、量),即每班容纳的幼儿数。根据幼儿生活自理能力的强弱和保教人员的工作量等因素决定。幼儿的年龄越小,其自理能力越差,保教人员的工作量就越大,因此“班容量”就越小,反之,则“班容量”增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887),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见表49。为确保保教质量,取下限较适宜。应满足全班幼儿进行多种活动、游戏及作业必需的面积、尺寸。幼儿在活动室内的活动分二类:一类是教学活动;另一类是多种形式的游戏。为了向幼儿传授知识及技能促进幼儿智力的发展,“幼儿教育大纲”规定,幼儿园应设置语言、计算、常识、音乐、美术及体育等课程。各类课程所需室内布置及尺寸,见图423。游戏是幼儿最基本

3、的活动形式,幼称在活动室内可开展一些小型的游戏、活动,如角色游戏(讲故事、过家家等)、表演游戏(音乐、舞蹈游戏)、建筑游戏及小型智力游戏等。在活动室内进行多种游戏及其它活动所需的座位及家具布置,见图424。幼儿在室内进行的最大活动为拉圈做游戏,其室内布置及所占面积、尺寸见图425所示 活动室内就餐所需基本尺寸 活动室内进行午睡所需基本尺寸 家具、设备所占面积 为保证正常的游戏、教学活动,活动室必须配备足够的家具设备。家具、设备的对幼儿活动和健康有较大的影响。同时家具和设备的数量对活动室面积影响也较大。数量最多的主要家具(如桌、椅)尺寸,活动室面积大小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2)活动室的平面形式。活

4、动室的平面形式应满足幼儿教学、游戏、活动等多种使用功能的要求。活动室平面形式应活泼、多样、富有韵律感,以适应幼儿生理、心理的需求。活动室平面形式常用的有:矩形、方形、六边形、八边形、扇形及局部曲、折形等;活动室的平面形式 活动的采光、通风与采暖 为保护儿童视力并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活动室需明快、敞亮,并要有充足而均匀的天然采光及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二章:基地选择1.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1.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应远离

5、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 防护标准的要求。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2.总平面设计 1.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2.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3.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

6、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4.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5.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第3章 建筑设计 1.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2.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章、第 3章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

7、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卧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各的80计算;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3厨房面积包括主、副食加工间、主食库、副食库、冷藏室、配餐间等,各部分最小使用面积,见表41;4幼儿生活用房部分,除音体活动室为全园共用面积外,其它房间面积均为每班最小使用面积。5本表根据托儿所、幼儿园规范(JGJ 3987)编制。幼儿活动单元设计 (2)幼儿活动单元特点 1)单簇式活动单元适用于传统教育理论的单元空间组合,其特点为:强调卫生隔离、避免幼儿之间的交叉

8、感染,各班自成体系,即每班独立使用一套用房(包括活动室、卧室、卫生间、贮存室)及一套家具、设备;有利于按不同年龄特点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一个班按同一模式在固定的班组内由教师进行传授、教育的方式,不利于幼儿个性的发展。在现阶段虽有一定的价值,但从长远看不能适应现代幼儿园教育和发展的需要。2)多簇式活动单元适应于现代化、开放型教育理论的单元窨组合,其特点为:强调幼儿个性的发展,在按幼儿年龄特点分组的基础上,幼儿可以自由地、自主地、和谐地开展各项活动。可保证不同年龄班级相对独立,以加强了幼儿之间的相互交往,便于引导他们开展小组交流,互相帮助;在避免幼儿交叉感染问题上不如单簇式活动单元有利,但早幼

9、儿之间的交叉感染问题是可以防范的。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 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4.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5.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 室。6.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

10、(m)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表3.1.5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7.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8.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9.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的规定。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表3.1.8窗地面积比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

11、.5。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nTW不应大于75dB。10.设计选用外保温系统时,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11.外保温复合墙体的热工和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温层内表面温度应高于 0;2.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以及封闭阳台等热桥部位;3.对于机械固定 EPS 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考虑固定件、承托件的热桥影响。12.对于具有薄抹面层的系统,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 3mm 并且不宜大于 6mm。对于具有厚抹面层的系统,厚抹面层厚

12、度应为 2530mm。13.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14.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的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15.应做好外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重要部位应有详图。水平或倾斜的出挑部位以及延伸至地面以下的部位应做防水处理。在外墙外保温系统上安装的设备或管道应固定于基层上,并应做密封和防水设计。16.外保温工程的施工

13、应具备施工方案,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17.基层应坚实、平整。保温层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 18.EPS 板表面不得长期裸露,EPS 板安装上墙后应及时做抹面层。19.薄抹面层施工时,玻纤网不得直接铺在保温层表面,不得干搭接,不得外露。20.20.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 24h 24h 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 5 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 5 5 级以上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21.外保温施工各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应做好成品保护。工程验收 1.外墙外保温工

14、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2.分项工程应以每5001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EPS 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建筑物高度在 20m 以上时,在受负风压作用较大的部位宜使用锚栓辅助固定。2.EPS 板宽度不宜大于 1200mm,高度不宜大于 600mm 3.必要时应设置抗裂分隔缝。4.EPS 板薄抹灰系统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油污、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并找平。找平层应与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

15、面层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5.应按本规程附录 B 第 B.1 节规定做基层与胶粘剂的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 0.3MPa,并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 50。6.粘贴 EPS 板时,应将胶粘剂涂在 EPS 板背面,涂胶粘剂面积不得小于 EPS 板面积的 40。7.EPS 板应按顺砌方式粘贴,竖缝应逐行错缝。EPS 板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松动和空鼓。8.墙角处 EPS 板应交错互锁(图 6.1.9a)。门窗洞口四角处 EPS 板不得拼接,应采用整块 EPS 板切割成形,EPS 板接缝应离开角部至少 200mm 应做好系统在檐口、勒脚处的包边处理。装饰缝、门窗四角和阴阳角等处应做

16、好局部加强网施工。变形缝处应做好防水和保温构造处理 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保温系统及主要组成材料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要求。检查方法: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2.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3.EPS 板薄抹灰系统 EPS 板粘结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要求。检查方法:现场测量。4 无网现浇系统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程要求。检查方法:本规程附录 B 第 B.2 节。一般项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EPS 板薄抹灰系统和保温浆料系统保温层垂直度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规定。2.现浇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17、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规定。3.无网现浇系统 EPS 板表面局部不平整处的修补和找平应符合本规程要求。找平后保温层垂直度和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规定。厚度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4.有网现浇系统和机械固定系统抹面层厚度应符合本规程要求。检查方法:插针法检查。5.抹面层和饰面层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规定。6 系统抗冲击性应符合本规程要求 检查方法:本规程附录 B 第 B.3 节。外墙外保温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1 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

18、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2 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3 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其主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和现场验收记录;4 施工技术交底;5 施工工艺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记录;6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附录 B 现场试验方法 B.1 基层与胶粘剂的拉伸粘结强度检验方法 B.1.1 在每种类型的基层墙体表面上取5处有代表性的部位分别涂胶粘剂或界面砂浆,面积为 34dm2,厚度为58mm。燥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规定进行试验,断缝应从胶粘剂或界面砂浆表面切割至基层表面。B.2 无网现浇系统粘结强度试验方法 B.2.1 混凝土浇筑后应养护

19、28d。B.2.2 测点选取如图 B.2.1 所示,共测 9 点。B.2.3 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规定进行试验,试样尺寸为100mm100mm,断缝应从EPS板表面切割至基层表面。B.3 系统抗冲击性检验方法 B.3.1 系统抗冲击性检验应在保护层施工完成 28d 后进行。应根据抹面层和饰面层性能的不同而选取冲击点,且不要选在局部增强区域和玻纤网搭接部位。B.3.3 应按本规程第 A.5.3 条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判定。B.3.2 采用摆动冲击,摆动中心固定在冲击点的垂线上,摆长至少为 1.50m。取钢球从静止开始下落的位置与冲击点之间的高差等于规

20、定的落差。10J 级钢球质量为 1000g(直径 6.25em),落差为 1.02m。3J 级钢球质量为 500g,落差为 0.61m。第四章:幼儿园生活用房 1.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房间名称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表3.2.1 规模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 算。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

21、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m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 定。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2.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3.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

22、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4.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淋浴(位)1 4 4 68 2 表3.2.5 5.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6.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

23、筑连通。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 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 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防火与疏散 1.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2.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3.主体建筑走廊

24、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房间名称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表3.6.3 房间布置 4.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5.活动室、寝室、音体

25、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建筑构造 1.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3.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五、外门宜设纱门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

26、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2.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3.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4.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第5章:建筑设备 给水与排水 1.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2.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

27、统。采暖与通风 1.采暖区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2.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表4.2.4 房间名称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每小时换气次数 隔离室 20 1.5 卫生间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1.5 厨房 16 3 洗衣房 18 5 走廊 16 电气 1.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28、。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2.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表4.3.3 4.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

29、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5.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的用房。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一般采用“宜”;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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