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679宪法学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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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知识点名称内容1.比较宪法制定与普通法律制定的区别:(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一般情况下,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有时虽然普通法律的起草由特定的专门机构进行,但其通过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如2/3、3/4或者4/5以上同意;有的国家还要求举行全民公决,由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的选民通过;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由组成联邦的各个或者多数成员国(州、邦、共和国)通过。而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有的甚至规定,参加

2、会议的议员或者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法律。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2.3.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为人民(国民)。宪法制定主体宪法制定主体的内容:(1)制宪主体与制宪机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对应的是制宪权的享有主体和行使主体(2)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宪法制定权的主体,一般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即人民。制宪机关是具体行使制宪权的机关(3)实践中制宪机关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公布宪法4.5.通常由制宪机关公布。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

3、原则。因此,现代各国主要的宪法渊源是宪法典。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6.7.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和国际条约。宪法惯例的作用包括: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宪法判例只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宪法惯例8.9.我国宪法包括:序言、正文,“国家机构”一章包括八节,我国宪法包括序言、正文。我国宪法正文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内容。宪法正文宪法修改的概念10. 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

4、内容的活动。刚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柔性宪法:宪法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议决11. 根据现行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条件是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2. 在实践中,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通过和公布的方式是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公告公布。13. 立法机关解释的体制是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的宪法解立法机关解释释制度。14. 我国采取由立法机关来对宪法进行正式解释的制度。我国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作出宪法正式解释的机关。1/14 15. 宪法规范的特点:(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规范一般只规定

5、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宪法规范的核心特点。(2)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指其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效力上的优位性,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活动。政党文件、政策等规范均不得与宪法规范相冲突。(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指宪法规范一般对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只规定基本的原则。由于宪法规定具有原则性,决定了宪法规范的抽象性、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等特点。(4)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是相对于法律等其他规范的稳定性而言的。宪法所具有的稳定性是一种相对的稳定性。(5)政治性。宪法规范的政治性表现在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等过程中,均反映了一定的政治利益。(6)制裁性。宪法规范

6、的制裁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制裁。根本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16.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由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配置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国横向权力关系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纵向权力关系上,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地方权力是由中央授予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17. 宪法除了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还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关系。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知识点名称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内容1.资本主义宪法最早产生于英国,是在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逐渐形成的。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特点:(1)不成文(2)柔

7、性(3)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2.1787年费城的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权利法案”确认和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利。特点:(1)思想基础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2)宪政彻底的总统制共和政体(3)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即1791年宪法。特点是:(1)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政体原则(2)经历了人权宣言宣布一般宪法原则、制定君主立宪制宪法、民主共和制宪法的过程(3)人权、法治、民主思想被直接写入了宪法文本。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3.4.5.中华民

8、国临时约法(1912)属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方案的宪法文件,具有反封建色彩(制约袁世凯,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布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配置了各类各级的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规定了大总统不单独行使最高行政权,并受参议院的牵制;赋予了国民广泛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中国资产阶级的立宪活动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6.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认了“三三制原则”(3)1946年陕甘宁边区通

9、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2/14 1954年宪法7.8.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继承和发展了 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措施。1982年宪法9.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10. 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10、”后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三章 国家性质知识点名称内容1.2015年首次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纳入统战对象,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成果上升为宪法。爱国统一战线2.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任务和主要职能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治职能:(1)人民政协性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2)三个方面

11、的政治功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4.5.6.7.8.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社会文化制度。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知识点名称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内容1.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2.社会主

12、义公有制经济的建立途径主要包括:(1)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经济特区,没收官僚资本(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3)改造个体所有制。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3.4.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公有制经济除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5.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 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国家任务写进宪法。第五章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标志3/14 知识点名称内容1.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是指实现国家

13、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比较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区别:(1)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2)政体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2.3.4.人民代表大会只是我国一个国家机关,其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现代国家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君主制、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是共和政体。现代国家的政体主要是君主政体、共和政体。(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

14、君主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政体下产生了议会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a.议会君主立宪制(一元君主立宪制)主要特征: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日本。b.二元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君主仍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只有尼泊尔、约旦、沙特阿拉伯采用。共和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较为典型的政体a.总统制: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阿根廷、委内瑞拉、埃及、加纳。b.议会共和制(议会政府制、责任内阁制):议员由选民

15、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意大利、德国是典型的议会共和制国家。c.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总统(行政首长)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只有瑞士采用。d.半总统半议会制(混合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1958年后的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现在的俄罗斯也是。(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和

16、政权组织形式5.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序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1)人民主权是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2)民主选举是人大制度的前提。(3)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大制度的核心。我国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大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职权;二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4)对人

17、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大制度的关键。国家标志-序 7. 国家标志:(1)代表、象征:主权国家。(2)反映:国家历史传统、民族精神。(3)包括: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4/14 8.9.只有企业事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其他都是应当升挂国旗。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国旗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这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国徽10.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

18、常委会18次会议通过了国徽法。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其他的机关是应当。第六章 选举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3.4.我国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虽给予刑事处分,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投票中只能投一张票,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2010年选举法修改实现了城乡选票的完全相等。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

19、性是相对的,县、自治县的人大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一个代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5.我国选举法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即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秘密投票原则6.7.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它是由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规定对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1)贿赂选民(2)暴力威胁欺骗手段妨害选举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4)打击报

20、复控告、检举人。选举权利保障原则8.9.防范贿选行为的措施包括:增加选举的透明度,及时公布选举信息,改革选举程序,注重候选人的参政议政能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等比较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选举主持机构的不同:(1)直接选举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与直接选举成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不同,间接选举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主持机构5/14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正式

21、代表候选人10.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11.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12. 比较“确定选举有效”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两个程序:(1)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每次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2)代表候选人当选的确定。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即可当选。若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

22、票多的当选。如果出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当选13. 比较代表资格的终止与停止:(1)代表资格终止是指由于出现某一法律事件或事实,导致代表资格自行丧失。条件: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2)代表资格停止是指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具体情形: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23、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第七章 国家结构形式知识点名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内容1.国家结构形式指特定国家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国家如何划分领土、处理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最重要就是解决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的划分问题。2.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1)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联邦制两大类。(2)单一制基本特征: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家交往的唯一主体。(3)联邦制指国家有两个以上成员单位组成的国家结构形

24、式。基本特征: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有自己的宪法,各成员国有自己的国家机关体系,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成员国国籍;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3.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设立、撤销、更名:(1)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报请全国人大审议决定;其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政府驻地迁移,报请国务院审批;(2)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的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转移,报请国务院审批;(3)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转移,报请国务院审批;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25、市政府审批;(4)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重要资源地区的隶属关系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报请国务院审批;(5)乡、民族乡、镇、区公所的设立、更名、政府驻地转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6)街道办的设立、撤销、更名及驻地迁移,设区的市报市政府审批,不设区的市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6/1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4.根据宪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5.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6、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一把手。7.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是自治权在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4)自主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5)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6)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7)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8)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比较民

27、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 8.的政治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事务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4)自主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5)自主管理地方财政(6)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 (7)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8)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1)较为独立的立法权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较为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4)较为独立的对外事务权。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9.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

28、权力:(1)自治条例指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2)单行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常委会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审批流程: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0.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11. 特殊性:(1)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2)原来的法

29、律基本不变(3)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较为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对外事务权。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序12. 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没改变我国单一制。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外交权、国防权、人事任命权、紧急状态宣布权、基本法解释权、基本法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并宣布特别行政区的紧急状态,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13.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包括澳门法院和澳门检察院。澳门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法院。14. 检察院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

30、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7/14 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知识点名称内容1.人权的享有主体范围大于基本权利,除了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基本权利亦称宪法权利。基本权利: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亦称宪法权利。2.人权与基本权利3.4.比较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1)人权从理论上说来源于自然法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是任何人都可享有的权利。 (2)基本权利是指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3)人权的范围大于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31、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联系。辨析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2)基本义务: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应尽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3)价值上:基本义务不与基本权利居于同等地位,宪法以基本权利保障为核心价值。数量上:通常基本权利多于基本义务。(4)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不允许只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相互制约,没有绝对的权利、义务。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5.6.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无国

32、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公民的含义、条件及国籍的取得:公民通常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条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1)出生国籍:血统主义,即以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出生地主义,即以出生地所属国家为准。我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的原则。(2)继有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其他正当理由。比较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的不同:(1)性质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广泛,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

33、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4)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概念。自然人7.基本权利的分类8.9.基本权利的分类:(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6)社会经济权;(7)教科文权利和自由。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遵循的宪法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要对公民基本权利作限制性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即通过议会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不可以剥夺个人的基本权利的。(2)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必须严格按照正当程序而为,违反程

34、序正当原则和规定的限制或者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3)比例原则最早是德国行政法的原则。强调国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在目的与手段之间作出均衡的选择,不能不择手段地追求行政目的的实现。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具体内容: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10.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公民基本权利作限制性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即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8/14 知识点名称内容1.平等权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体现:内涵包括:(1)公民享有在立法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2)公民享有法律适用的平等,给予公民权利或自由的平等

35、保护(3)禁止歧视性对待公民权利,不得因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差异而给予公民歧视待遇(4)合理差别的原则。(5)禁止或废除一切特权和贵族制度。平等权的内涵平等权在宪法中的体现:(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民族平等权(4)选举平等权(5)宗教信仰的平等权(6)性别平等权。一般平等权条款2.现行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范表达取代了1954宪法“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表述方式。指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政治权利-序 3. 我国宪法当中有关政治权利的规定包括:第34条“选举权”,第3

36、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监督权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宪法关于“监督4.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请求权。前五项是“监督权”,第六项是“获得赔偿权(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 5.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宗教政策:(1)宗教信仰问题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不干预。任何国家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3)政教分离,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

37、家教育制度的活动(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人身自由”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价值与内涵6.7.8.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和非法拘束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等。狭义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不受非法搜查 、拘禁、逮捕或奴役等限制或剥夺其身体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关于“人格尊 9. 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严不受侵犯”的规定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现行宪法与法律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38、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9/14 我国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11.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劳动权的价值、内涵与特征12. 权利内容:获得劳动机会、保持劳动条件、取得劳动报酬。13. 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的价值与内涵14. 社会保障权是指处于贫困状态的公民,为

39、了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15. 作为现代宪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的最早提出源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章 国家机构(上)知识点名称内容1.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1)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2)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国家机关及其

40、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责任制主要有:(1)集体负责制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集体承担责任。(2)个人负责制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民主集中制原则2.3.责任制原则4.5.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1)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表现在: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行使的职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

41、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向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异同:全国人大会议有正式会议、临时会议两种形式。正式会议是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通常方式。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集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全国人大的正式会议,也称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形式也有两种: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和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

42、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6.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1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7.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多数通过,可推迟选举。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8.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根据现行宪法,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0. 全国人大常委

43、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11.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监督权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知识点名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内容1.省级人大和市级人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的产生有两种选举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产生。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关。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等的遵守和执行(

44、2)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与同级人大相同的地方法规制定权。省区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法规在特区范围内实施。(3)决定本地方的重大事项(4)人事任免,选出的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5)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6)权益保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4.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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